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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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7.08•【文号】交办水〔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交办水〔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二)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超出管道的设计温度、压力输送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三)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按照有关规定检测评估后,明确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但未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检查、检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未停止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的;(四)《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五)《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六)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分库隔离储存的;危险货物的隔离间距、堆存高度、堆存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为了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以及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和港口环境的保护。

二、定义1. 港口危险货物:指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危害性、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燃油、液化气体等。

2. 重大危险源:指在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设备、工艺或环境因素,如油罐、化工装置等。

三、责任分工1. 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港口企业负责汇报港口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情况,配合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四、管理措施1.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操作。

2. 港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3.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装卸和存储的监督管理。

4.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6.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的准备工作。

五、监督检查1.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配合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指具备可能引发重大危险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以及能源设施等。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性分为特别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三个类别。

第六条特别重大危险源是指具备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危险事故的危险货物或者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剧毒和放射性物质等。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具备可能引发重大危险事故的危险货物或者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可燃固体、氧化剂、腐蚀品和感染性物质等。

第八条一般危险源是指具备一定危险性的危险货物或者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气体、腐蚀性气体、可吸入性粉尘和一氧化碳等。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应当根据危险性等级、危险特性、数量和存储方式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结果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监管模式。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二)制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和措施;(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输;(五)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六)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七)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八)完善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

以下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文章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预防、控制和减少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二)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审查和审批工作;(三)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四)监督、检查和督促港口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五)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保障相关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六)接受社会监督,处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评估、分类管理和动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协同作业的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工作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审查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资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安全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审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合格的危险源可以继续运营,不合格的危险源必须停止运营并接受整改。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稳定,提高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防范措施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衔接效应,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提高管理效能。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公众和环境安全稳定。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操作、运输等环节,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原则上采用事前分级、动态调整、全过程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照港口危险货物威胁程度、风险等级划定。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和数量;(二)危险源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运行状态;(三)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所处环境的安全状况;(四)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履职情况;(五)其他可能对安全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划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和单位。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完成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工作;(三)制定危险源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源的安全稳定;(四)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设施和保护装备;(五)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教育和培训;(六)按照规定记录相关信息,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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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YYY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

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 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七条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 处置。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 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 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 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 附件:1.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值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交水发〔2013〕2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 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9 号部令) ,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 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交通运输部 2013 年 4 月 23 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 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或责 任机构,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 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 善控制措施。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 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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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港口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货物装置、设备和工艺等。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风险评估、安全标准、运营管理、应急能力等方面要求,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公正、依法依规、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对危险源进行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确保危险源安全可靠。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的日常巡查、检修、维护和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负荷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应急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开展,确保监督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协作,形成政府、港口企业、运输公司及相关部门的合力,共同推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倡导企业自律,鼓励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危险源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交流和共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从事危险货物相关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许可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买卖、非法使用相关证照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大力度推进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应的经费标准保证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成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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