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出租车管理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号发布63年第201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7月9年201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1(交通运输部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13年第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五、将第九条中的“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中的“驾驶员”删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
【总页数】4页(P17-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J],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J], ;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施行 [J], 中交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J],
5.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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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26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论约车还是巡游车,提供的是面向公众的普遍客运服务,依法对驾驶员实行准入管理,这是行业管理部门 为保证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中充分考虑约车特点,通过“量身定制”式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 新,积极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如:与巡游车驾驶员相比,最大限度简化了约车驾驶员考试内容,并规定其注册 及注销,可通过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来完成等。
2016年修改简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并结合约车新业态的特点,对驾驶员条件、考试 内容、证件类别、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适应性调整。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行政规章
目录
01 2021年修改决定
03 2016年修改决定
02 全文 04 2016年修改简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源自于2011年12月26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该《规定》分总则、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4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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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作。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续。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六条 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七条 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应当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持证⼈死亡的; (⼆)持证⼈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三⼗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持证⼈⾝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驾驶员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合法合规、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尊重驾驶员合法权益,保障其工作和生活的合法合理权益,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防联控、共同管理的局面。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规范、和谐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资格审批第七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件;(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嗜好及疾病;(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照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五)有一定中文听说读写和计算能力,熟悉出租汽车行车路线和交通规则;(六)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准备好本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报考了解及相关培训证明文件等材料;(二)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三)按照《从业资格培训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四)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五)经营出租汽车前,向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6年,有效期满,经复审合格的,可连续领取。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车辆内明显位置悬挂,不得擅自改动和冒用。
第三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和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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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经理人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式样附后),并经登记后在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交通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道路运输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经理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经营管理岗位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道路运输经理人持有《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的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开业管理和信誉质量考核管理。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分为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
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三级。
各级别均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机动车驾培经理人等四类.
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的英文分别译为:Junior Road Transport Manager,Intermediate Road Transport Manager,Senior Road Transport Manager。
第五条各等级、各类别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决策判断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评估能力、执行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工作,并监督指导各地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题库、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的考试制度。
初级和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采用笔试方式,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采取笔试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定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考试题库,组织制定考核标准、工作规范和程序。
交通运输部职业
资格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没有违法经营记录,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科毕业,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3年;
(二)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专科毕业,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6年,其中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4年;
(二)本科毕业,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5年,其中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3年;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3年,其中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1年;
(四)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1年;
(五)取得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满2年,且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2年。
第十三条报名参加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6年,其中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4年;
(二)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5年,其中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3年;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3年,其中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1年;
(四)取得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满3年,且担任道路运输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3年.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者,颁发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的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交通运输部在全国积极推进从业资格证书电子化。
第十五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登记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理人各级别、各类别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每次登记有效期为2年。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证书登记工作,登记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完成规定学时继续教育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储存。
道路运输经理人数据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从业资格考试、登记、继续教育情况,证书等级分类及从业信息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经理人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注销登记,并由发证机构收回相应级别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一)所在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且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本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道路运输经理人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取消登记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四章从业管理
第二十条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道路运输经理人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写的继续教育大纲组织,由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理人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道路运输经理人持证上岗要求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开业条件、年度信誉质量考核等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内容。
2015年底以前,道路运输企业部门经理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中需有70%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其中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不低于25%;2020年底以前,道路运输企业部门经理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中需有90%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其中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不低于35%。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
营管理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于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