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6.2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六条中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撤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
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从业资格要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关的道路运输从业技能和知识。

2. 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尊重客户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权益,保持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3. 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4. 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等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加强安全意识,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行车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6. 处罚和奖励机制:对于违反道路运输从业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表现出色、工作出色的从业人员,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交公路发[2006]765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于2006年11月23日发布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专项配套规章,是在总结《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的。

目前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已经达到1800万人,为解决城乡居民就业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

要发展道路运输生产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转变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从根本上讲,要靠从业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这是制定《规定》的根本出发点。

《规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原则、管理范围、资格考试和认证程序、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违章处罚等作了具体规范,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一部纲领性、系统性规章。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推进道路运输从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改革,培育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道路运输市场,实现道路运输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业人员管理既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手段。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19•【字号】粤交运函〔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21〕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以下简称“部6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

从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各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机构不再组织开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含新增报名考试、逾期补考、成绩有效期内补考),全省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系统将于2021年2月28日24时关闭。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考试人员数量情况,指导辖区内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机构倒排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场次安排,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做到应考尽考,扎实做好现有考试人员存量消化工作。

二、做好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改培训的过渡衔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部66号文精神转达至辖区内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广大从业人员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严格按照部66号文要求,对从业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确保平稳过渡。

3月1日前已报名或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继续按照原考试模式做好考试发证工作;对3月1日前已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且在3月1日后初次申领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在3月1日后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并申领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按照新的培训模式做好培训发证工作。

三、全面复核驾培机构资质条件,及时公布上报驾培机构名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07]610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07]610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粤交运〔2007〕610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预防道路运输车辆机械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分别为交通部2005年第6、7、9、10号令)等规定及我省相应的实施办法,现将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凡在我省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的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适用主体本通知适用主体包括: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在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工作内容:(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按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对所属的运输车辆实施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环保节能。

(二)承担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确保二级维护质量。

(三)受机动车维修企业委托从事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确保二级维护竣工质量。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一、前言道路运输作为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的人员运输任务。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制定一套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员、物流人员、运输车站工作人员等。

三、从业资格要求1.年龄要求:从业人员年满18岁。

2.健康状况: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不存在使其从事道路运输工作困难的疾病或身体缺陷。

3.学历要求:根据从业人员不同职责的需求,相应学历要求可有所区别。

例如,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学历。

4.职业技能:从业人员应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车辆驾驶证、操作证等职业技能证书。

四、从业人员培训1.培训内容: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车辆维护保养、安全驾驶技能等方面的知识。

2.培训机构:设立专业的培训机构,由经验丰富的教练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周期:从业人员应参加一定周期的培训,培训内容涵盖理论和实践。

五、从业人员考核1.理论考核:对从业人员进行理论考核,主要测试其对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2.实际操作考核:对驾驶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测试其在不同路况下的驾驶技能。

3.考核合格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考核合格的标准和评定方法。

六、从业人员管理1.档案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等。

2.奖惩机制:制定奖惩机制,对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安全驾驶记录等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定期体检:要求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道路运输从业要求。

七、监督与执法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进行监督。

2.执法力度: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

3.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9.19•【字号】粤府[92]130号•【施行日期】1992.09.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1992年9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92)13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货物包装、堆存、仓储,理货和运输信息、咨询服务、车辆收费存放以及交通行业岗位培训等为道路运输提供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从事道路货运配载、客运代办的营业点应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从事货运交易市场、存车业务的应具有进出车道和停车区域;(二)有与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申请开办企业的,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申请开业手续:(一)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外省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持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二)跨县、市经营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经营或外省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由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申请经营条件等情况,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四)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分别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停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8.10.13
•【字号】粤交运[2008]967号
•【施行日期】200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广东省交通厅2008年10月13日以粤交运〔2008〕967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规范道路运输从业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培训与考试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正副总经理、正副经理、正副站长、正副校长等管理人员。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经营性道
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地域性较强的从业资格考试编制考试题库,经省交通厅审定后,纳入到统一的题库管理,并由考试系统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组成考试题目。

第六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考务组织系统应当与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联网,考职人员应当参加省交通厅组织培训考核,机构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保证考试质量,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从第一个科目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顺延一周年。

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完成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八条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按照不具备申请资格处理,并作不良记录存入档案;已参加考试并已通过资格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撤销相应证件。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保持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相一致。

第十条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推广使用管理系统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全面应用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逐步实现从业人员资料信息、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广东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变更服务单位的,由原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转籍通知
书并托付封存的纸质档案;申请人持同意转籍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报送新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人员到广东省从事相关职业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新从业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从业资格档案,由受理机关保存其档案资料,换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业资格档案需迁出广东省时,由本省换发证件机关收回换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在变更手续办结30日内出具迁出证明,把其档案移交至户籍迁入地或者服务单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或者持外省(区、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到本行政区域申请从事城市公交或者客运出租职业的从业人员,增考地域服务知识科目。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聘(雇)用持相应类别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人员,并定期将本单位(企业)从业人员相关资料、信息整理造册,备交通主管部门查验或者按照要求定期通过全省统一的网络系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六条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交通厅报送本市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或者从业资格档案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换发手续。

第十八条建立各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专家库和考核员信息库,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