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面是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做好防火安全的基础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实行责任制度,设防火设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防火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进行防火设计时,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鉴定认可的消防产品;选用国外的产品,须经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测试部门检测合格。

第七条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防火设计专篇。

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要求和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图纸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应当列为评选优秀工程设计的一项内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施工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主动履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手续,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基建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接收使用,不能参加优良工程评选。

第十三条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委托经省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公消[2009]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配套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定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届时,部局2007年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将不再执行。

为贯彻执行好此《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标准》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要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部局。

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承办人:刘激扬校对:刘激扬ICS 13.220.20C 8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Criteria for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builiding fire protectioninstallation2009-06-25发布200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消防验收的内容 (2)6 消防验收的评定 (2)6.1 一般规定 (3)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3)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4)6.4 综合评定 (4)7 局部验收 (4)8 档案 (4)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5)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7)参考文献 (18)前言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粤公通字[2011]140号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粤公通字[2011]140号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广东省公安厅2011年6月16日以粤公通字〔2011〕140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当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科学配备消防监督检查警力。

社区(驻村)民警负责开展责任区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民警数30人以下的,指定2名以上(含本数)专(兼)职公安民警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30人以上的,指定3名以上(含本数)专(兼)职公安民警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情况,为公安派出所配备消防监督检查协管员协助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副所长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专(兼)职公安民警和消防监督检查协管员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专(兼)职公安民警应当在培训后参加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持《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上岗。

培训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治安局另行规定。

公安部令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
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
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
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粤建质函[2010]27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27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计审核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设施布局图、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交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4.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四、监督检查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3.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报告消防部门验收。

五、火灾事故调查处理1.消防部门应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

2.发生火灾事故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扩散。

3.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查,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护1.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消防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由消防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决定,并依法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和办法,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广公消[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4〕123号)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全面准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有效规范我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队根据73号令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有关“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监督抽查量化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总队确认后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队防火部反映。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一、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2、多层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系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5、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6、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7、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粤公通字[2014]13号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粤公通字[2014]13号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2014年1月10日以粤公通字〔2014〕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填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空白,切实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消防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提出若干要求。

其中第一至十条适用于新建建筑(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十二条适用于已建建筑(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适用于展览建筑布展设计的消防监督管理。

一、关于大中型商业建筑在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中:1.当相邻防火分区分别设有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并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时,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间的其他疏散楼梯可以合用,如为防烟楼梯间时,应分别设置前室,通向前室及疏散楼梯间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2.营业厅内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各疏散通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疏散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其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相关规定,并至少设置一条净宽度不小于3米、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广公消[2009]17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8月13日广公消〔2009〕172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各地顺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省公安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管辖分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原则上由支队负责,备案抽查原则上由大队负责。

其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及其所在的建设工程和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由支队负责消防设计审核
和消防验收。

各支队应根据这一原则,从便民利民的层面出发,结合地方实际,尽快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大队的职责分工,报总队备案并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备案抽查
(一)备案办法: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可由管辖地消防业务窗口受理,或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办理。

(二)备案抽查比例: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三)备案凭证:在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网上备案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由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加盖公安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