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安消防总队-中山消防信息港
关于在广东省消防产品流向信息

广东省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公告
来源:广东消防产品流向平台发布时间:2011-08-08
关于在广东省消防产品流向信息
服务平台登记产品范围的有关说明
为加强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0年1月1日启用《广东省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受到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好评。
目前已有2235个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共16441个消防产品在服务平台上登记。
现就服务平台登记的消防产品范围统一说明如下:
一、消防泵、灭火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带、消防枪炮、防火门(卷帘)、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气体灭火设备、干粉灭火设备、给水设备及配件、防火阻燃材料、建筑防火构配件、消防通讯、阻火装置和防爆减压产品等18类(详见附件)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需要在服务平台上登记,其他消防相关产品不需要在服务平台上登记。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业务时,只核查上述18类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其他消防相关产品不必提供供货证明。
三、上述18类以外的产品于2010年9月1日以前在服务平台上已经登记的,不再重新进行审核。
附件: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登记的18类产品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
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登记的18类产品。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规定

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规定、对于在我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通过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国标《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等技术标准规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报告经建设、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建设或使用单位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和消防监督的依据。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的维护管理,核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负责解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问题。
并通过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诚信管理、信息化监督等,对各单位登记的场所和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抽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报送。
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于机构出具的信息更新等申请,应当在技术服务机构提交资料后,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并进行更改。
、对于在年月日后取得正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企业,在公安部消防局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前,也应先通过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按标准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消防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工作,并在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中,到现场确认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如无法到场确认的,应委托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情况通报,并暂停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使用功能个月:()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二维标志码”与现场情况和信息不符的;()对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拒不协助和配合确认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分包、转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未按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规定出具报告的;()检测面积、合同价格、检测项目、技术(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名等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中应填写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和报告信息,填写不全或不准确的;()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被消防监管部门立案处罚,情节不严重的。
陈翔与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消防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陈翔与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消防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消防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翔;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当事人】陈翔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当事人-个人】陈翔【当事人-公司】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代理律师/律所】张炳武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许伟洁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陈晓琳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炳武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许伟洁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陈晓琳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炳武许伟洁陈晓琳【代理律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陈翔【被告】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基本原则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陈翔与东莞市富盈十里银湾建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商品房所在位置为富盈公馆1幢1单元1703号。
被告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20年4月29日更名为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广公消[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4〕123号)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全面准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有效规范我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队根据73号令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有关“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监督抽查量化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总队确认后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队防火部反映。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一、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2、多层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系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5、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6、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7、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整理]省公安消防总队领导班子
![[整理]省公安消防总队领导班子](https://img.taocdn.com/s3/m/8ed64d0e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76.png)
省公安消防总队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省公安消防总队作为第一批单位参加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在分析检查阶段,总队党委按照“重在总结经验教训、重在完善发展思路”的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了学习调研“回头看”、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等各项活动。
在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雷盛武的全程主持下,总队党委充分运用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学习调研阶段的成果,紧密联系当前全省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形势,全面回顾党的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成绩和思想共识,实事求是地分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主观原因,提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思路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成绩和体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总队党委在省委省政府、部消防局党委和省公安厅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全局,以大力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三基”工程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攻坚克难,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明显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消防工作影响力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上升,广东消防事业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部队正规化、执法规范化、勤务实战化、警务信息化、保障标准化、工作社会化建设等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前列。
(一)总队党委始终坚持围绕中心、履行使命,服务平安和谐广东建设有大作为。
按照“三服务一促进”的要求,忠诚履行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监督执法、服务社会、构建和谐”职责使命,自觉把消防工作臵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和谐广东建设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不断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大力推动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十六大以来,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接警出动155659次,出动警力1726400人次,抢救遇险群众28246人,保护财产57亿多元,尤其是在抗冰救灾、抗震救灾、奥运消防安保等重大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作者: NULL
出版物刊名: 南方经济
页码: F0002-F0002页
摘要: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外称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正师级),是一支纳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公安现役部队,接受公安部消防局和省公安厅的双重领导,主要担负着全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抢险救援等保卫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任务。
总队在各市(深圳市除外,为执行公安编制的公安消防队伍)设有现役消防支队(正团级),各县(市、区)设有消防大队(正营级),下设消防中队(正连级)。
2005年6月,总队军政主官高配为副军职。
公安消防总队智慧消防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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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火灾统计 管理系统 119火警 调度系统 户籍化 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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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粤民发〔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4〕3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党委网信办、文明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消防救援支队: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15部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2024年4月18日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不断增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福祉,根据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62号)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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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广公消〔2017〕55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分工事项
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消[2015]3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分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受理分工
(一)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分工。
1.广州、深圳、佛山三市辖区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应由支队受理:
(1)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
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特殊建筑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单体建筑;
②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设工程;
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⑤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储量大于1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⑥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⑦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2.珠海、惠州、肇庆、江门、东莞、中山等市辖区内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应由支队受理:
(1)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特殊建筑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下单体建筑;
②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
的建设工程;
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⑤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⑥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⑦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汕头、韶关、湛江、茂名、梅州、河源、阳江、清远、揭阳、云浮、潮州、汕尾等市辖区内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应由支队受理:
(1)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
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特殊建筑建设工程:
①地下单体建筑;
②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④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⑦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⑧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4.除支队应负责项目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均由所在地大队受理。
5.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照上述受理分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
如因本地实际情况确需对受理分工进行调整的,应由支队向总队提交书面请示,经总队研究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施行。
(二)受理分工注意事项
1.建筑(场所)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依法申报改建(含内部装修)、扩建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由实施土建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
2.本通知实施以前,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依法实施消防设
计审核或备案抽查的工程项目申报消防设计变更审核、备案或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受理。
3.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通知分工要求受理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时,如消防设计文件包括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内容的,应当一并进行审核或备案,并在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
4.同一建设单位就同一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时,如建筑群中存在分属支队和大队管辖受理情形的,可由支队统一受理并办理。
5.建设工程的土建工程与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同时申报。
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建筑,建筑整体或装修部位通过土建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前,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单独申报。
6.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由实施相关单位(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
二、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行政审批分工
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时,应在受理分工范围内,按照人员机构设置,根据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重要程度及火灾危险性建立分级审批签发制度,由支队长、分管防火工作的副支队长按照分工实施审批签发。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由支队长实施审批签发:
(一)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三)超大城市综合体;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
(五)依照规定应当实施集体议案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均由分管防火工作的副支队长实施审批签发。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珠海市公安消防支队应结合自身机构编制参照以上要求调整设置。
如有变动应向总队提交书面请示,经总队研究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施行。
本通知中受理分工要求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行政审批分工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