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的界定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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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第一条医疗期定义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待遇和保障。

第二条医疗期的确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严重程度确定。

第三条医疗期的分类医疗期分为短期医疗期和长期医疗期。

短期医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长期医疗期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最长可达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员工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

第五条医疗期的社会保险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第六条医疗期的病假证明员工在医疗期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

第七条医疗期满后的安排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进行岗位调整。

第八条医疗期的解除合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安排适当工作或岗位调整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医疗期的续延员工在医疗期内,如病情需要,可以申请医疗期的续延。

续延的医疗期应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十条医疗期的争议解决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医疗期的待遇、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条件、医疗期的计算及支付。

首先,在劳动合同法中,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接受医疗治疗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确定。

其次,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医疗治疗。

另一方面,劳动者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如病假条、诊断证明等。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劳动者才能享受医疗期的权利。

然后,在计算医疗期的时候,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医疗期的计算不包括诊断日,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休假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这段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也应当列入医疗期的计算范围。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累计时间超过七十二天,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最后,关于医疗期的支付,劳动合同法也对此有所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享受医疗期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期限为一年。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法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支付期限可以延长。

总结起来,劳动合同法对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条件、医疗期的计算及支付。

劳动者需要满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治疗的条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医疗期的权利。

医疗期的计算不包括诊断日,但是如果劳动者在休假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该期间也应当列入医疗期的计算范围。

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标准向享受医疗期的劳动者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的支付期限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进行延长。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医疗期及病假工资是与员工的健康状况相关的重要法律规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规定员工在生病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假期安排。

本文将就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疾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而无法工作的时间段。

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医疗期的长短和待遇有所不同。

1.中国的医疗期规定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员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的,享受带薪病假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个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在试用期内或者一年以内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个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工资的100%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的具体长度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美国的医疗期规定美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员工的医疗期。

不同州份有不同的工作假期政策和医保计划。

通常情况下,员工可以享受一定长度的病假,并根据公司的政策,可能享有带薪或无薪的病假。

另外,美国《家庭和医疗假法案》(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FMLA)规定,员工可以申请长达12周的无薪假期,用于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需要。

3.欧盟国家的医疗期规定欧盟国家的医疗期规定大致相似,但具体条款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欧盟员工在患病期间享受医疗期待遇。

根据《欧盟社会政策向导》,疾病期间员工享受下列待遇:-在疾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保障;-可能享受特殊照顾的权利,例如灵活工作安排或适应疾病期间的工作;-疾病期间的工作年限和津贴补偿。

二、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在患病期间因不能正常工作而由雇主支付的工资。

病假工资的待遇和支付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存在差异。

1.中国的病假工资规定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因患病无法工作时,享受带薪病假待遇。

具体规定如前所述。

2.美国的病假工资规定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

不同州份和不同公司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中国劳动法对医疗期和护理期的规定

中国劳动法对医疗期和护理期的规定

中国劳动法对医疗期和护理期的规定一、医疗期的规定中国劳动法对医疗期的规定十分重要,它为员工提供了应急时刻所需的休息和康复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患病或因事故受伤需要治疗时,可以享受医疗期。

在这段时间内,员工不需要上班,而是可以回家休养或进行必要的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超过本单位规定的医疗期限后仍然不能工作的,可以解除与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具体来说,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以下几点:1. 区分普通职工和特殊职业中国劳动法对于普通职工和特殊职业员工在享受医疗期方面有所区别。

普通职工可享受三个月的连续性累计休假制度;而对于特殊职业员工来说,他们在不同工龄段都有各自不同的休假期限。

这是为了兼顾各类健康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相关行业的工作环境。

2. 医疗证明的要求根据劳动法,员工在享受医疗期前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应该包含确诊信息、治疗建议、康复预计时间等必要信息。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员工提交上述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核。

这样能够有效确认员工是否符合享受医疗期的条件,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权益。

3. 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享受医疗期期间仍需支付其正常的薪水。

这也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求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护理期的规定除了医疗期外,在中国劳动法中还对护理期进行了详细规定。

护理期是指职工休假以便亲自护理直系亲属所需时间,用于关心家人、参与子女成长、处理家庭事务等目的。

1. 亲属关系与护理期按照中国劳动法的规定,护理期适用于员工需要亲自护理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根据不同亲属的情况,劳动法也有所区别对待。

在享受护理期时,员工可以暂时离岗,完成家庭职责和义务。

2. 护理期限中国劳动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护理期限。

对于重大事故等特殊紧急情况,护理期可以延长。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合同范本内容:
一、医疗期定义。

1.1 本合同中的医疗期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需休息治疗的一段时间。

二、医疗期的享受条件。

2.1 员工在享受医疗期前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治疗方案。

2.2 员工需在医疗期内及时向雇主提供病情变化和治疗进展的信息。

三、医疗期的时限。

3.1 医疗期的时限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医疗机构的诊断确定,一般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时限。

3.2 若医疗期届满,员工仍未康复并能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作,雇主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工资支付。

4.1 在医疗期内,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员工医疗期工资。

4.2 员工在医疗期内不得因病休假而被降低工资待遇或被解雇。

五、医疗期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5.1 员工在医疗期内享有医疗期工资和相关医疗保障待遇,但
需按照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积极配合治疗。

5.2 员工在医疗期内需遵守医疗机构的治疗纪律,如实向雇主
提供病情信息,并及时复工。

六、违约责任。

6.1 若员工在医疗期内不按照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积极配合治
疗,导致病情恶化或延长医疗期,雇主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6.2 若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医疗期工资,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的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医疗期管理制度

公司医疗期管理制度

公司医疗期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规范公司员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医疗期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医疗期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医疗期的定义和原则一、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正常工作需要在医疗机构治疗休养的一定期限。

二、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员工的医疗期进行管理。

三、医疗期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员工提前结束医疗期。

第三部分医疗期管理流程一、员工发生病假或事假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备,并提供病假或事假证明。

二、医疗期管理应当经过公司医务人员审核确认,方可生效。

三、员工在医疗期内,应当积极配合治疗,并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病情。

四、医疗期结束后,员工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公司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部分医疗期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提供病假或事假证明,并对其医疗期进行审核。

二、员工应当如实提供病情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医疗期的管理。

三、员工在医疗期内不得违反医疗规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医疗期权利,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部分医疗期管理的处罚和奖励一、对于严重违反医疗期管理规定的员工,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扣发工资等。

二、对于积极配合公司医疗期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金等。

第六部分附则一、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公司医疗期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员工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的情况,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何保障他们在患病或负伤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进行了规定。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在工作时间内发生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主要用于接受医疗治疗和恢复。

医疗期的范围包括治疗期和恢复期。

1. 治疗期治疗期是指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开始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病假或医疗期假,接受医生的治疗。

治疗期的具体时间根据病情的轻重和治疗的需要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治疗期结束后,职工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康复的期间。

在恢复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医疗期假,进行康复训练和适度的治疗。

恢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医生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医疗期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进行了规定。

1. 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工资的一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自行确定,但是必须保证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这样一来,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不会因为患病或负伤而受到损失。

3. 其他权益除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还享有其他一些权益。

比如,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如果职工需要调整工作环境或岗位,企业应当尽力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对于因患病或负伤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晋升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管理企业在管理职工的医疗期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职工的医疗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办法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办法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工作场所安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中国的法律中,因工负伤医疗期是给予工伤职工的一个特别保障,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相关要求,并且规定具有明确的保护性质。

二、医疗期的概念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工人因工负伤而在医院或者家庭接受诊疗、休养、康复治疗的时间段。

医疗期是指工人因工负伤后接受治疗修养的时间。

三、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下面是工伤职工医疗期的规定:1.医疗期最少不少于60日,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期内不计算工龄。

3.医疗期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医疗期内工资不得降低,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作为基准工资发放。

5.医疗期内,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6.医疗期内职工应按照医师的要求按时前来复查。

四、工伤职工医疗待遇1.取得工伤认定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2.职工在外地工作或者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期间的工资应按工资法的规定支付,离开岗位补助由企业按照负担能力给予补助。

3.若因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职工,医院应对其进行直接治疗,不得转诊。

4.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五、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注意事项1.工伤职工在治疗休养期间应该积极振作精神,遵照医生的要求进行各项治疗。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该遵守医院制度。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复查,确保治疗效果,以免伤残加重。

4.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伤口感染以及对身体造成二次伤害。

六、结论因工负伤医疗期是对工伤职工的一项保障和权益,保障了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权益,提高了工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在医疗期间,工伤职工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规定接受治疗,尽快康复,回归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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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的界定与权利一、专题界定关于医疗期的问题,主要是医疗期是什么,医疗期的时限、确定、医疗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关于工资待遇等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以及医疗期结束后,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引起的特殊问题,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二、名词解释1.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水平。

三、案例分析:1.企业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要看医疗期是否已满【案例】王某1989年到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工作,1999年6月患脑溢血住院治疗。

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应予以解除。

王某不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

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评析】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确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王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继续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

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

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加以纠正。

2. 医疗期间,职工禁止从事第二职业【案例】1998年5月,郑州某机械厂职工吴某因患接触性皮炎而休息治疗。

医疗期间,单位发现他在从事第二职业,通知其上班未果。

于是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吴某除名。

对此,吴某不服,起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

经查,今年5月23日吴某到某职业病医院诊断,结果为“患接触性皮炎,需休息治疗观察半年”。

厂方同意其休息。

3个月后,吴某到弟弟开办的一家公司做推销,被厂方发现后,遂停止了吴某的病假工资,并通知他回厂上班,吴某以患病为由拒绝上班。

厂方遂派人将吴某送到某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均正常”。

于是,厂方书面通知吴某回厂上班,吴某仍不服从。

厂方按规定程序,以吴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

【评析】劳动部〔1992〕14号文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约职工的规定处理。

”吴某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厂方批准后休假,本是他的权利,但他利用休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形成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厂方合理合法安排他工作时,他却无理拒绝,造成旷工事实,厂方对其除名当然是合法的。

3. 医疗期内的工资怎么发?【案例】八月的一天,某针织厂职工田某因患肝炎病,被医院收进病房住院治疗。

其妻将此事通知了针织厂,并代田某请了病假。

厂领导让妻子转告田某要安心养病,等病彻底好了再来上班。

发工资那天,田某妻子来厂为田某代领工资。

财务人员遵照厂长指示,为其发了296元生活费。

田某见妻子从厂里回来,只问了句:“工资发了吗?”田妻答道:“发了。

”田某就没再细问。

第二个月财务同样只给了296元生活费,但这次田某问到了数目,知道自己每月只得296元生活费。

于是办完出院手续,马上来到厂里,向财务人员质问:“我又不是下岗,为什么只给我生活费?”财务人员将厂长的原话告诉他:“你又没有工作,就不该领工资。

”田某不禁怒道:“你们以为我们工人好糊弄?你以为我不知道,我这种情况,应该领病假工资。

我们市最低工资还412元呢,你们至少得每月再补我116元。

”财务人员将厂长叫来,询问他的意见,结果厂长坚持不工作就只能领生活费,而田某却坚持要求每月发给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病假工资。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评析】尽管双方都声称自己的主张是符合劳动法规的,但双方的说法都是断章取义,都有错误,这件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病假工资能否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是病假工资应按什么规定发放。

首先,病假工资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是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 309号)中相关规定的解释,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

像本案例中田某患病住院,显然不可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因而企业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也是合理的。

其次,病假工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对于患病住院治疗,未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职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 309号)中相关规定称:“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该案例中,由于现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田某的病假工资至少应为412×80%=329.60元。

而该厂支付田某的病假工资仅为每月296元,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可以知道,工资的支付,国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执行中应当弄清事实,准确使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支付工资,避免因此而侵犯职工权益,造成纠纷。

4. 半日工作半日病假的职工如何计算医疗期【案例】凌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1981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98年1月,凌某不幸患了慢性病,按照大夫的嘱咐,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另外半天请病假治疗。

在前6个月内,企业照常发给凌某工资,但从第7个月起,企业改发凌某半天工资,另外半天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给。

1999年7月,企业通知凌某,将于30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凌某不同意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领导表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

第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6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改发疾病救济费。

在凌某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6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企业不仅向其支付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6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疾病救济费。

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凌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到1999年7月,凌某的法定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凌某无法反驳企业领导的解释,在焦急无助的情况下,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评析】凌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企业从第7个月起就停发凌某的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的做法错误。

根据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64〕中劳薪字60号、〔1964〕会通字5号)规定,职工既可以全日请病假休养,也可以半日工作、半日请病假休养,在计算其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合并起来计算。

但是职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应该按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

按此计算的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以后,应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

本案例中,凌某从1998年1月起一直是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所以其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应该按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

到1998年7月,凌某累计病假时间只有3个月,所以企业仍然应该向其支付半天工资、半天病假工资,而不能将病假工资改为疾病救济费。

企业必须到1999年1月才能停发凌某的半天病假工资,改为支付半天疾病救济费。

其次,企业要求于1999年7月与凌某解决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职工,其医疗期计算应该按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

到1999年7月,凌某的医疗期只有9个月,而不是18个月。

凌某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依法应该享有18个月的医疗期。

所以,企业不能在此时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 企业违法不缴医疗保险费,员工患病医疗期内争议多【案例】徐某自2000年2月到某机械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徐某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2002年6月徐某患病住院治疗,医疗期满后仍未治愈。

因医疗费数额较大,徐某无力承担,希望单位能报销医疗费。

双方协商未果,徐某一气之下诉至仲裁委,要求机械厂补缴其2000年2月至200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病假工资,报销医疗费12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机械厂为徐某补缴2000年2月至200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病假工资并按规定承担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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