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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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2000年所有矿山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现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现就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真抓实干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是我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将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功夫狠抓落实,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到位、投入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和地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当好政府的参谋,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尽快扭转我区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局面。

二、明确目标,做好规划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以前所有采选矿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污染物;到2010年,力争使我区矿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全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30%以上,局部矿区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到2030年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50%以上;到下世纪中叶,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28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字[1999]247号)广西区水利厅、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你厅“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函”(桂水保[1999]5号)悉。

鉴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9]168号文试行期已满,同时试行延长期也达一年。

从试行情况看,该文对防治生产建设和延期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我区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加快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保护生态环境,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下达,在全区范围内执行。

本文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8]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包括地表和地下资源,下同)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

包括工程设施,如水库、塘坝、堤堰、挡土墙、引截水沟、水平梯田、梯地等;水土保持植物,如人工种植或野生的林草植被、植物群落;以及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自然地形地貌。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

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

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十七号《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于2023年8月28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31日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2023年8月28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山体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实现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砂开采依照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被举报行为,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禁止在本市下列区域露天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一)桂江、湘江、资江、洛清江、寻江、灌江、荔浦河、恭城河干流两侧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二)漓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华江、六洞河、大溶江、黄柏江、川江、灵渠、小溶江、淦江、甘棠江、潞江、桃花江、奇峰河、黄沙河、涧沙河、潮田河、兴坪河、遇龙河、金宝河两侧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三)机场、高速铁路车站、汽车客运站、旅游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以及国家4A和5A旅游景区的直观可视范围;(四)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山体。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4总则
4.1矿山地质坏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彖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周圉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闱坏境不协调的 地形地5.1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2
5.2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4
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4
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7
6.1监测对象7
6.2监测手段7
6.3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7
6.4含水层破坏的监测7
6.5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7
7矿山公园建设要求7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39-2001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L/T51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
K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mining geo-environment
是指矿山建设与釆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4.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 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审查审批的指导思想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础上,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坚持去重复审查、去捆绑审查、减少技术审查、后置耗时长难度大的要件审查,加强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的相互衔接等原则,实现缩减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周期,简化报批材料,突出审查重点,适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移审查重心和审查责任的目标。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重点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方案编制要求(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山全部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 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 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矿业权人名称与矿山名称相同的用一个名称)。

方案要分别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用情况。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 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一并取消相应资质要求。

(三)方案编制人员不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编制单位要切实保证方案编制质量,保证方案符合矿山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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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第二章采矿权设置第五条砂石土矿产采矿权设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砂石矿山应符合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二)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及矿区范围(包含生产、生活设施用地范围),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

(三)矿山年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砂石矿山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

(四)露天开采矿山划定矿区范围时需充分考虑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要求,满足分台阶开采和安全开采需要。

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

不得在同一独立山头设置两个及以上采矿权。

第六条设置砂石土采矿权在选址时,应充分考虑资源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充分征求环保、林业、安监、水利、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意见,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地区设置露天开采矿山。

砂石矿山需充分考虑区域性的资源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半径、范围等因素,提高采矿权布局的集中度,提升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第七条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采石用于本项目建设的,不用设置采矿权;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采石用于建设项目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权。

第三章采矿权出让第八条除国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特殊情形外,新设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采矿权出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二)列入采矿权出让计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三)达到要求的地质勘查程度、进行开采设计、明确可采资源量和范围;(四)进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评估,明确协议出让价款和公开出让起始价,且起始价不得低于市场基准价。

(五)制定公开出让方案,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六)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批准的出让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九条采矿权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出让方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和编制相关技术方案。

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将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地质简单测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合并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按有关编制技术要求编制,没有合并编制的,以上方案应同步编制、同步审查。

第十条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砂石土矿产的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其矿区必须经过地质勘查,地质勘查程度根据储量规模大小达到相应的要求,大中型矿区(床)应达到详查及以上,小型矿区(床)应达到普查。

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砂石土矿产的新建或改扩建矿山的地质勘查程度,大型矿区(床)应达到详查及以上,中型矿区(床)应达到普查,小型矿区(床)可以只做地质简单测量。

位于岩溶区的矿山,地质勘查必须查明岩溶发育情况,并科学合理预测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塌陷影响范围,提出针对性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砂石土采矿权前期工作管理,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按发证权限由本级财政资金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禁止由意向人垫资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在采矿权出让前合法解决用地问题,逐步实现净采矿权(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出让工作。

第四章采矿权登记审批第十三条砂石土矿按储量规模划分大、中、小型矿山,大型矿山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中型矿山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小型矿山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

跨行政区域矿山由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或由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某一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含)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含)以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第十四条砂石土采矿权公开出让后,竞得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可以向采矿权登记机关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

申请砂石土采矿权新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三)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意见,自治区发证的提交设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设区市发证的提交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四)划定矿区范围批准书;(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或矿区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等;(六)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砂石土采矿权申请延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四)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五)已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工作计划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六)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已处置。

第十六条砂石土采矿权申请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三)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意见,自治区发证的提交设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设区市发证的提交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文件材料等;(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停办、关闭矿山,应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相关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对尾矿、废石等矿山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封场,经属地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验收通过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采矿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储量备案机关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电子报盘;(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验收文件;(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采矿权登记机关应定期清理过期采矿权,对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且采矿许可证过期6个月以上的,登记管理机关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废止;有异议的,分类处理,结果予以公告。

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原因关闭的矿山,由发证登记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公告。

第五章采矿权批后监管第二十条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告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埋设界桩、底标高标志及矿山标识牌,落实监管责任人和举报投诉电话。

第二十一条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负责该采矿权审批发证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发布提示信息并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办理相关采矿权延续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监督检查矿山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采矿权人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随意变更开发利用方案中明确的产品方案和用途;确需改变产品方案和用途的必须报原登记发证机关批准,并重新核定处置相应矿产资源的国家权益。

第二十三条实行采矿权储量动态年度监测制度。

各矿山企业需按期如实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实施矿山储量进行动态实地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实施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

结合矿产督察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公示的年度开采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随机抽查公示信息的砂石土矿山一并进行储量动态测量成果和《矿山储量年报》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实行县级国土、安监、环保、林业、交通等多部门联合巡查制度,各部门按部门职责定期对矿山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各部门在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在认定违法事实后,应及时移交具有执法权的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期三年。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采矿权,在办理延续、注销登记手续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2砂石土矿产一览表石灰岩:熔剂用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玻璃用石灰岩。

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

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粉体用大理岩。

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

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

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

砂岩(含石英砂、石英砂岩、石英岩):化肥用砂岩、玻璃用砂岩、冶金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建筑用砂岩、饰面用砂岩。

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建筑用页岩。

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泥岩。

其它:方解石、脉石英、陶瓷土、硅灰石、长石、玄武岩。

附录砂石土矿山储量规模与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序号矿种矿石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矿石计量单位/年大型中型小型砂石土矿山储量规模砂石土矿山生产建设规模1 水泥用灰岩亿吨≥0.80.15—0.8 <0.15 万吨≥100100-50 <502 建筑石料用灰岩万m3 ≥50001000—5000<1000 万吨≥100100-50 <503 饰面用灰岩万m3 ≥1000200—100<200 万吨≥100100-50 <504 玻璃用灰岩亿吨≥0.10.02—0.1 <0.02 万吨≥100100-50 <505 制灰用石灰岩亿吨≥0.10.02—0.1 <0.02 万吨≥100100-50 <506 熔剂用灰岩亿吨≥0.50.1—0.5 <0.1 万吨≥100100-50 <507 电石用灰岩8 制碱用灰岩9 化肥用灰岩10 冶金用白云岩亿吨≥0.50.1—0.5 <0.1 万吨≥5030-50 <3011 建筑用白云岩12 玻璃用白云岩13 饰面用大理岩万m3 ≥1000200—100<200 万m3 ≥4040-20 <2014 建筑用大理岩万m3 ≥50001000—5000<1000 万m3 ≥4040-20 <2015 水泥用大理岩万吨≥2000200—200<200 万吨≥6060-20 <2016 玻璃用大理岩万吨≥50001000~5000<1000 万吨≥5050-30 <3017 饰面用辉绿岩万m3 ≥1000200—100<200 万m3 ≥4040-20 <2018 建筑用辉绿岩万m3 ≥50001000—5000<1000 万m3 ≥4040-20 <2019 水泥用辉绿岩万吨≥2000200—200<200 万吨≥6060-20 <2020 饰面用花岗岩万m3 ≥1000200—100<200 万m3 ≥4040-20 <2021 建筑用花岗岩万m3 ≥50001000—5000<1000 万m3 ≥4040-20 <2022 水泥用凝灰岩万吨≥2000200~2000<200 万吨≥6060-20 <2023 建筑用凝灰岩万m3 ≥50001000—5000<1000 万m3 ≥4040-20 <2024 水泥配料用砂岩万吨≥2000200~2000<200 万吨≥6060-20 <2025 玻璃用砂岩万吨≥1000200~1000<200 万吨≥3030-10 <1026 冶金用砂岩万吨≥1000200~1000<200 万吨≥3030-10 <1027 砖瓦用砂岩万m3 ≥2000500~2000<500 万吨≥3030-10 <1028 建筑用砂岩万m3 ≥50001000~5000<1000 万吨≥3030-10 <1029 化肥用砂岩万吨≥100002000~10000<2000 万吨≥3030-10 <1033陶瓷用砂岩万吨≥10020~100 <20 万吨≥3030-10 <1031 水泥配料用页岩万吨≥5000500~5000<500 万吨≥3030-6 <632 砖瓦用页岩万吨≥2000200~2000<200 万吨≥3030-6 <633 建筑用页岩万吨≥2000200~2000<200 万吨≥3030-6 <634 陶粒用粘土万吨≥2000500~2000<500 万吨≥3030-6 <635 水泥配料用粘土万吨≥2000500~2000<1000 万吨≥3030-6 <636 水泥配料用黄土万吨≥2000500~2000<200 万吨≥3030-6 <637 水泥配料用红土万吨≥2000500~2000<1000 万吨≥3030-6 <638 方解石万吨≥1000200~1000<200 万吨≥1010-5 <539 脉石英万吨≥1000200~1000<200 万吨≥1010-5 <540 陶瓷土万吨≥500100~500 <100 万吨≥1010-5 <541 硅灰石万吨≥10020~100 <20 万吨≥1010-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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