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和玉林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步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标准适用、调整,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中,遇到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我厅备案,提高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桂政办发[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及时解决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合理布局、早开工、快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总召集人:林念修自治区副主席召集人:檀庆瑞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潘峰自治区工信委副主任梁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晓菲自治区环保厅副巡视员杨绿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李小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蔡德所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韦纯良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衣化如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副主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高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召集、议题收集、会议纪要起草和议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研究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二)研究重大项目的布局和建设许可。
(三)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在投资许可、用地、环评等前置审批手续办理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通报和检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桂政办发[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依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关于新时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保障我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顺利实施,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根本出发点,着力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统筹规划,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实施目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资金统筹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结合项目区实际,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从2009年到2012年,投资70亿元,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项目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桂政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3日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关键一年,做好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意义重大。
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调结构、稳增长、促转型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始终保持重大项目“开工一批、在建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良好态势,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深入实施《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继续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力争全年完成投资5000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360个以上,努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开好局起好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规范专家论证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资源节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发挥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积极作用。
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职责。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用地预审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严把项目用地选址关、项目用地规模关、耕地占补平衡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桂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2012年4月2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土地和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但是,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仍比较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意义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深入贯彻落实“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大家管、大家用”管理格局,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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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2.16
【实施日期】2011.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和监管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10号)
近年来,全区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地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有效保障了一大批重大项目和扩大内需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对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项目在土地使用上仍存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社保措施和安置补偿不到位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重大项目的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十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重大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意识
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对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重大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保障和促进重大项目依法用地,是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行力的具体表现。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保障项目用地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明确任务,紧紧抓住“一切为了项目落地”这个目标,主动服务,切实重视和加强重大项目用地的服务和监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对建设用地报批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科(股)长为直接责任人。
要制订具体方案,明确建设用地报批各项任务和职责,落实到科、股,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主动做好重大项目用地的服务和监管
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
采取跟踪指导服务、明确职责、签订用地报批和依法用地责任状等措施,加大对重大项目服务和监管工作,确保项目依法用地。
(一)提前介入,及时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对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建立重大项目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在问题,按规定时限组织用地报批。
(二)内部联动,落实用地报批责任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