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
探矿权申请审批要件

探矿权申请审批要件审批要件1.探矿权新立申请⑴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⑶ 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⑸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⑹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⑺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⑻ 交通位置图(1份);⑼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⑽ 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⑴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⑵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⑶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⑴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1份);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⑷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办理探矿权流程及手续

办理探矿权流程及手续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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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新立申请所需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新立申请所需材料》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xx]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探矿权新立申请所需材料要求列举如下:(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二)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
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三)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四)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可不提供合同),原件1份;(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六)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七)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八)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和核查表,意见出具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各1份;(九)以协议方式出让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探矿权成交确认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十)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原件1份;(十一)申请变更扩大范围的,还应提交阶段性地质普查报告、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意见、拟扩大范围价款缴纳证明和原勘查许可证,原件各1份;(十二)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十三)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探转采安全手续

探转采安全手续
1. 准备相关证件
为了顺利完成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手续办理,需要准备以下证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矿业权证书和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 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2. 提出申请
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提交上述证件材料。
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受理。
3. 现场核查
主管部门将对矿山地质、开采技术、环保治理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估是否满足转采条件。
4. 批准与发证
经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将签发采矿许可证,标志着取得采矿权。
5. 缴纳矿产资源税费
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和其他应缴费用。
6.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取得采矿权后,要切实加强矿山开采和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办理探转采手续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需要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严格依法依规操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只有确保安全有序,才能顺利完成探矿权转采矿权。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重点)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如何变更矿种

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如何变更矿种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的权利。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区分矿种类别,分类处理。
具体为:(1)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2)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充探矿权价款。
变更勘查矿种若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矿种的,应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5)高风险类矿种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即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低风险类矿种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即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范围(一)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
凡在广西境内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137号文规定报批;除137号文规定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参照137号文明确的补偿范围协商解决补偿事宜。
探矿权变更增加矿种申请[指南]
![探矿权变更增加矿种申请[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7ec002d3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8a.png)
探矿权变更申请(变更增加勘查矿种)所需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6)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8)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9)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或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汇交资料的附具汇交资料的证明),及市国土资源局对变更增加勘查矿种的审查意见(原件);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4
式样收到申请顺序号勘查许可证号
收到申请时间发证时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
申请登记书
项目名称
原项目名称
原勘查许可证号
申请人(签章)勘查单位(签章)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探矿权变化过程:指自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
2、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指原项目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
3、本次申请类型:以在( )中划“√”选择本次探矿权申请属于变更、延续还是保留。
其次数应按变更、延续或保留的次数各自分别计算。
4、变更内容:申请探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
应填写探矿权变更的情形。
包括:扩大或缩小勘查区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等。
5、申请理由:指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或保留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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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要求列举如下: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
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6.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份;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8.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变更勘查主矿种属高风险变低风险,或原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的低风险矿种,现申请改变为其他低风险矿种的,还应提交普查程度以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和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复印件各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12.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