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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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为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保障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票据贴现业务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行背书转让,贴现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二条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贴现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

不得贴现本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总量控制。

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

(二)分工协作。

首先由分(支)行客户经理负责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市场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审查、汇票的审批和事后检查。

运营管理部负责贴现款项的划付、票据的查询查复及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各分(支)行负责对票据贴现业务的营销。

第三条贴现业务操作必须遵循“贸易真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票据贴现要求第四条申请贴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负债偿还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结算关系良好;(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质押”和“委托收款”等字样;(六)企业日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出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能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XX银行票据贴现申请审批书”;(七)首次办理或年检后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之后每次办理只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报表、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商业银行票据再(转)贴现业务核算探讨

商业银行票据再(转)贴现业务核算探讨
哈尔滨啤酒掖牡丹江镜泊业有限公司哈尔滨157000冤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后若其资金紧张可在贴现票据到期前以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申请融通资金其中融出资金的金融机构即贴入人为中国人民银行的称为再贴现
实 务 与操 作
商业银行票据再( 转) 贴现业务核算探讨
文 /郭 晓 张晓川 许 严 冰
人 民银行 的称为“ 再贴现” ; 融出资金的金融机构 ( 即贴人人 ) 为
第三 , “ 买断式再 ( 转) 贴 现” 业 务从经 济实质上 与“ 回购式
再( 转) 贴 现” 不 同, 但是其业务处理在《 会计科 目和主要账务处
理》 全篇 中未提及。
以上 种种 不够详尽之处 , 使 读者在学习过程 中难 以理解甚 至产生误解 , 而要 全面正确地掌握商业银行票据再 ( 转) 贴 现业
务 的账务 处 理 , 需 要分 析 “ 买 断式 再 ( 转) 贴现” 与“ 回购式 再
其他 商业银行 的称 为“ 转贴现” 。 再( 转) 贴现根据交易形式可以
划分 为“ 买断式再 ( 转) 贴现” 和“ 回购式再 ( 转) 贴 现” , 两者经济
实质不 同, 会计处理方法也不相 同。但是 , 在《 企 业会计准则一 应用指南 》 及《 会计 科 目和主要 账务处理 》 中, 对再 ( 转) 贴 现核 算的规定并不详细 、 完整 , 容易使读者产生理解上 的偏差 。因此 笔者 拟从 经济实 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手 , 结合 相关具体会 计准则规 定 , 对商业
2. 47 5 %e 。
其次, 上述规定实 际上只是“ 回购式转贴 现” 的部分账务 处 理, 商 业银行 到期 回购票 据 以后 , 原“ 1 3 0 1  ̄现 资产” 账户 的余 额 应该 如何处理 , 在《 会计科 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全篇 中都未有 提及 , 整个业务流程 的会计核算不完整 ;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本行背书转让,本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贴现受理第四条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本行确定。

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本行认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贴现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提供);(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行应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重点如下:(一)申请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二)经办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已签章。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核算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核算

手进行追索。
编辑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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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汇票转贴现的核算 1、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 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 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 入。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再贴现基本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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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行(中央银行)
现③ 申 请 再 贴
④⑤ 受到 理期 入付 账款
⑤到期委托收款
贴现行(商业银行)
⑥划回票款或拒绝付








承兑人开户行
贴现申请人
⑧追索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图5.2 再贴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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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13
商业汇票贴现习题
1、计算题 湖南动力机械厂3月12日持来一份贴现凭证及一份北京机 械厂承兑且于5月1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900000元,已获批准。请按3.6%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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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汇票再贴现的核算
1、人民银行受理
借:再贴现
贷:商业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比照转
贴现申请行收到转贴现收帐通知的处理手续办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汇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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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贴现到期收回
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银行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

银行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

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法随着⾦融业改⾰的深化,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相继出台,商业银⾏的会计处理⽅法有了很多变化。

根据《⾦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的变化之⼀,它对商业银⾏确认损益有相当的影响。

新《⾦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前,按照1993年《⾦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商业银⾏对票据贴现业务⼀直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即“贴现发放款按贴现票据的⾯值计价,利息和⼿续费部分计⼊当期损益”。

2000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公开发⾏证券的商业银⾏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进⼀步明确“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与⽀付的票据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计⼊贴现当期损益”。

这样规定有⼀定的业务发展背景:⾸先,在我国⽆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承兑汇票,期限都限在6个⽉以内,跨度较短;其次,票据贴现业务基本上都是贴息式,即贴现⽤票据⾯值扣减贴现⽇⾄到期⽇的利息后,余值付给原票据持有⼈。

贴现息在贴现业务发⽣时就实际收到,所以计⼊当期损益使会计处理⽐较简单;再次,由于银⾏票据贴现业务原来开展得并不普遍,在银⾏收益中只占很少⼀部分,即使按照收付实现制体现收⽀,从重要性原则来讲,也不会损害会计报告整体的公允性。

根据2002年以前的相关规定,⼀笔票据贴现业务,主要会计处理仅在贴现⽇和票据款项收回时反映。

例如:2002年11⽉1⽇,某企业以⾯值100万元的票据进⾏贴现,贴现息为⽉利率2‰,贴现期6个⽉,则银⾏的会计处理应为:贴现利息=1000000×2‰×6=12000(元)。

2002年11⽉1⽇会计处理为:借:贴现——××户1000000贷:活期存款——××户988000利息收⼊——贴现利息收⼊-××户120002002年5⽉1⽇收回贴现票据款时:借:存放中央银⾏款项1000000贷:贴现——××户1000000近两年,票据贴现已经成为商业银⾏⼀项重要的资产业务,为了更真实地反映商业银⾏的财务状况,新的《⾦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对票据贴现业务也应遵循权责发⽣制原则:“⾦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制为基础。

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指南

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指南

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指南票据贴现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持有的尚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提前兑现的资金,方便资金周转的一种行为。

在中国,票据贴现是合法且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

本文将介绍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指南。

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贴现的基本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措施。

根据该法律,与票据贴现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票据贴现的主体:任何具有财产权利能力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参与票据贴现。

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2)票据贴现的方式:票据贴现可以通过背书方式或不记名方式进行,贴现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票据贴现的期限:票据贴现的期限不得超过票据到期日。

(4)票据贴现的费用:票据贴现交易中,贴现机构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贴现利息或服务费用。

2. 《商业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是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关于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的规定。

根据该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票据贴现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票据贴现的资质要求:商业银行贴现业务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并符合相应的贴现业务条件。

(2)贴现利率的确定:商业银行在贴现业务中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贴现利率。

贴现利率应当公开透明,符合市场规律。

(3)风险控制措施:商业银行贴现业务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贴现操作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二、实际操作指南1. 准备所需材料(1)票据原件:作为贴现的基础,必须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票据原件。

(2)身份证明文件:贴现机构会要求出贴现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贴现机构可能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如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等。

2. 选择合适的贴现机构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一家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贴现机构进行合作。

可以参考贴现利率、审核时间、费用标准等方面进行比较,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贴现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2•【文号】银发[1997]21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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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真实核算我行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票据贴现业务核算办法,满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需要,保证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转贴现业务相关收入、支出,特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现业务包括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既包括我行对企业所持商业汇票贴现、对金融同业所持已贴现商业汇票转贴现(买入),也包括我行持已贴现商业汇票向金融同业申请转贴现(卖出)。

第三条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直贴:即交易对手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二)转贴现:即交易对手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三)买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四)买入返售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五)卖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六)卖出回购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七)再贴现:指以我行持贴现和转贴现买入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等。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贴现资产的初始确认
1. 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票据;该票据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票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

2. 实际应用
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贴现交易对手方分别银行或非银行,并确认该票据的追索条款,明确相关票据的贴现率,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核算科目。

对于贴现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初始成本。

第五条贴现负债的初始确认
1. 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我行的现时义务;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我行;未来流出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

2. 实际应用
在确认此负债时,相关操作人员应该确认凡是贴出票据都附带追索权的,即票据出现承兑困难时,本行将承担相应追索责任时,才确认本科目负债。

对于贴出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的初始负债。

第六条贴现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行可选择采用合同贴现率或实际利率对
贴现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即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我行的贴现业务期限较短,合同贴现率与实际利率下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相差很小,我行选择以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鉴于贴现业务市场波动频繁,且大部分票据的剩余到期日皆小于半年,因此我行选择按月计息的方式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

每月核心业务系统将自行根据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第七条贴现资产/负债的终止确认
1.贴现资产终止确认原则:
贴现资产的终止确认条件:我行已将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或者我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票据的控制。

2.贴现资产终止确认的实际应用:
我行将票据贴出时,且该票据为有追索权的票据,我行应认定此票据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我行将持有的贴现票据暂时贴出给其他商业银行时,假定票据未附带追索权条款,但是由于头寸管理或其他因素考虑,我行在卖出此票据时同时与买入方签订了票据回购合同。

在此情况下,本行未放弃该票据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3.贴现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及应用:
当我行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消失时即可以终止贴现金融负债。

我行可能涉及的贴现负债主要由追索权及回购业务组成,当有持票方实施追索偿付或者回购业务时,我行应终止确认该贴现负债。

(四)贴现业务相关处置损益的确认原则
由于贴现市场的波动频繁,因此我行在市场上进行贴现交易时可能受市场因素影响产生相应的损失或利得。

向我行系统外贴出票据时,如果该票据的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不符,在终止确认贴现资产时将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或利息支出。

第八条具体账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
1. 直贴业务
1.1. 正常付息(卖方付息)
借:贴现资产――贴现――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数据来源,如: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数据来源,如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1.2. 正常付息(买方付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息单位(贴息额)
贷: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借: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贴现单位(票面金额)
2.买断式转贴现(贴入)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3.买入返售式(贴入)
借: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递延的转贴现自买入日至回购日利息收入)
4. 卖出回购式(贴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待摊的转贴现自卖出日至回购日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二)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
1、直贴业务
借: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买断式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3、买入返售式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递延利息收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4、卖出回购式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确认待摊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三)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
1、卖出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数据来
源,如递延收益贷方余额]
贴现负债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或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2、到期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3、买入返售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4、卖出回购式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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