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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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调整修订木材检查站规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调整修订木材检查站规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调整修订木材检查站规划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调整修订木材检查站规划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深入做好全国木材检查站规划工作,现将木材检查站规划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木材检查站分级标准的调整根据木材检查站所处地理位置和检查工作量,将木材检查站分为二个级别。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木材检查站:(1)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境、省(区、市)境出入口处的国道上或铁路中转站上设置的;(2)在河流长度1000公里以上的大江大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上设立的;(3)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出入口处设置的;(4)木材年流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

2、上述检查站之外的,定为二级木材检查站。

二、固定、流动木材检查站设置的调整1、按照木材检查站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增加流动检查站的设立数量,减少固定站点的数量;2、目前已设置了固定木材检查站的县(市),至少应设置一个流动木材检查站,新建木材检查站的县(市),以建流动木材检查站为主;3、新设置的流动木材检查站与本县(市)的一级、二级木材检查站合并建设;4、适当取消二级木材检查站,取消后的二级木材检查站,按照木材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流动木材检查站。

5、取消所有的三级木材检查站,取消后的三级木材检查站,按照木材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流动木材检查站。

请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调整意见,对原来上报的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于7月30日前报我司。

联系人:张厚武联系电话:***********邮件信箱:***********************.cn2009年7月13日附件:全国木材检查站调查表及填报说明表1 木材检查站现状一览表(略)表2 木材检查站布局调整表序号现有站名(对于待设的站,则填写为“-”)布局调整(符合项打“√”)规划站名(对于撤销站,填写“-”;对于其它的,填写规划站名)备注已有待设撤销保留保持不动移址合并更名k1k2k4 k5 k6 k7 k8 k9 k10 123……表3 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一览表序号规划站名规划性质(符合项打“√”,单选)规划的地理位置出境口位置性质(符合项打“√”,单选)运输通道性质(符合项打“√”,可多选)重点区域分布(符合项打“√”,单选)(预测)木材年均流量(符合项打“√”)规划级别(符合项打“√”,单选)规划建设(符合项打“√”)备注(其它说明)固定流动省(市、区、林业集团)地(市)县(局、旗)乡镇(林场、苏木、……)东经北纬国境省(区、市)境地(市)境县境县内陆路(单选)铁路(木材货运点)水路(木材货运码头,单选)检查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出入口”,其对应的自然保护区级别非自然保护区出入口<5≥5固定流动待建高速路国道省道县乡道主要水路次要水路国家级省级县(市)级一级二级前期后期k1k2k3k4k5k6k7k8k9k10k11k12k13k14k15k17 k18 k19 k20 k21 k22 k23 k24 k25 k26 k27 k28 k29 k30 k31 k32 k33 k34 k35 12……表格填写说明一、调查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上报。

2018-林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抽查督查检查实施方案-范文模板 (6页)

2018-林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抽查督查检查实施方案-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林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抽查督查检查实施方案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X〕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认真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公路“三乱”问题发生,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锯材、竹材和木片。

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对本地木材凭证运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作出修订。

二、严格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的印制、签发和管理工作,并使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进行核发,切实维护木材运输证的权威性。

要进一步严肃核发纪律,明确核发程序,规范核发管理,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除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外,不得要求申请办理者提交育林基金等有关税费票据,切实保护木材运输证申领人的合法权益。

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三、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执法行为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除了查验木材运输证以外,不得检查木材购货发票、育林基金收据等其他证明和票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执法检查行为,严防发生公路“三乱”,确保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指木材运输检查的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固定木材检查站和流动木材检查站。

第三条 固定木材检查站应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固定站点实施检查,流动木材检查站应在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开展巡查。

第四条 木材运输执法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

木材运输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广西木材运输检查工作服装,夜间检查时穿戴反光背心,配戴《林业行政执法证》,使用专用执法执勤车辆,实行亮证检查、阳光执法。

第五条 木材运输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动作规范、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六条 在公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除外)上设点检查,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道路相对宽敞、两边通视条件及其它安全条件较好的路段作为临时检查点,在来车方向放置- 1 -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值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条 检查运输木材的车辆或船只时,应注意承运车辆、船只、行人和自身的安全,不得影响道路或水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拦截检查木材运输车辆或船只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一)拦截检查车辆、船只或者处罚木材运输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避让标志;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的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严禁驾驶机动车追缉车辆,可采取通知前方执法人员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四)严禁双向拦截、检查车辆。

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1. 木材来源杂乱:由于木材资源的广泛分布,导致了木材来源的杂乱性。

木材可能来自于国内的森林、农田或者外国的森林、原木等,因此木材检查站在进行木材检验时需要面对来源繁杂的木材。

2. 检查设备不完善:目前许多木材检查站的检查设备相对较为简陋,无法满足对木材进行全面的检测,使得一些不合格的木材可能被放行,给木材的质量与安全带来了隐患。

3. 人员素质不高: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在木材检验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有待提高,有些人员对于木材的检测标准和规程了解不够,使得木材检查工作存在一定的盲区和疏漏。

4. 检查站管理混乱:一些木材检查站存在管理混乱现象,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检查手续不规范,给木材的检验与监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5. 存在贿赂现象:由于木材市场的利益诱惑,一些木材检查站可能存在收受贿赂的现象,导致木材检测的结果失真,给木材质量与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二、建议1. 完善木材来源管理:要建立完善的木材来源管理系统,区分木材的来源地点及种类,并建立清晰的检查标准和程序,确保木材检查工作有据可依。

2. 更新检查设备:建议木材检查站加强对于检查设备的更新与完善,引进先进的木材检查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3. 提高人员素质:建议木材检查站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使其具备独立进行木材质量检测的能力。

4. 规范检查站管理:要建立健全的木材检查站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查站人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检查程序与工作流程,确保木材检查工作的公正与规范。

5. 加强监督与管理: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木材检查站的工作进行定期的巡视与检查,加强对木材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6. 严惩贿赂现象:要严惩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加大对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木材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建设要求

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建设要求

一、相关概念1.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

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其中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又分为A类和B类场地两大类。

2.A类场地A类场地是指可以开展来自俄罗斯、美国阿拉斯加州、加拿大BC省的未经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的场地。

A类场地也可以开展在境外已经实施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

3.B类场地B类场地是指仅可以开展在境外已经实施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的场地。

二、场地申请、验收和监管要求1.立项与评估1)地方政府根据口岸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设立的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并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

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地方政府制定保障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等)。

(四)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

2)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应当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资料审核为主,并视情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必要时可与地方政府、申请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3)直属海关经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批复意见,并反馈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反馈。

5)建设单位应当在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木材检查站建设标准

木材检查站建设标准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3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4)第4章设施建设标准 (5)第5章建设用地 (6)第6章装备标准 (7)第7章人员配备 (9)第8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0)附加说明 (12)附件 (13)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木材运输检查站工程项目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的基本准则,以及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等技术性指标和原则性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建设。

第四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宗旨是: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以切实保护和大力发展森林资源为中心,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和促进检查执法规范化和高效率为目标,合理划分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的级别,并合理安排不同级别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使各级木材运输检查站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其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五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合理布局:木材运输检查站应依据《森林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

根据木材流通和道路建设的变化,以及林业重点建设工程和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对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进行合理布局。

二、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木材运输检查站建设应从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出发,充分考虑国情、林情,依据木材运输检查站区位和木材流量确定级别,分别级别确定基础设施配置规模和装备配备规模,既适应工作需要,又量力而行。

三、全面建设,分步实施:根据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的现状以及承担的任务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在此基础上,优先安排地理位置重要、木材检查工作量大的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先急后缓、逐步实施。

第六条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从整体上提高各级木材运输检查站的执法效率,提高全国木材运输监督检查队伍的快速应变能力,逐步实现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标准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手段现代化,树立全国木材运输检查站良好的社会形象,基本遏制住森林资源超限额采伐、林木非法流通的趋势,为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以及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木材是一种重要的建筑原材料和能源资源,因此木材检查站的建设与管理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木材资源,提高木材质量,并有效打击非法木材交易活动,急需对现有木材检查站进行改革和完善。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将对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实现木材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正文2.1 存在的问题在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设备陈旧落后:许多木材检查站的设备都是很旧的,技术落后,无法满足现代木材检测的需求,影响了检测效率和准确性。

2. 人员素质不高:一些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准确判断木材的质量和真实性,容易出现漏检和误判的情况。

3. 监管不到位:一些木材检查站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一些不合格木材被放行,从而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4. 建设规划不合理:有些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不合理,位置选取不当,导致交通不便、设施不全,影响了木材检测工作的进行。

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设备陈旧、人员素质低、监管不到位和规划不合理等方面,需要加强管理和改进,以提高木材检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2 建议一建议一:加强人员培训针对新时期木材检查站建设存在的问题,首先建议加强人员培训。

由于木材的检查工作涉及到对木材种类、质量、尺寸等多方面知识的专业判断,因此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能才能胜任。

但是目前一些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普遍缺乏相关经验和技能,导致检查工作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存在漏检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定期举办木材检查专业知识培训班,邀请专业人士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木材种类识别、质量评估标准、尺寸测量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工作人员提升专业水平和技能。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2014年12月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标准化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建设的科学管理和指导,提高标准化林业站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统一标准、责任到人、绩效考核、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资料审查、现场考察和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检查验收实行打分制,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对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有突破或延误的,设置附加分。

基本分与附加分之和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通过验收。

第二章检查验收程序第四条标准化林业站建设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三级管理程序。

第五条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期为一年。

县级自查实行建成一个、检查一个的办法。

建设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

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含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林业站,应逐级上报正式文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期限。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其标准化建设任务,并在检查验收时酌情扣减其得分。

第六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单位的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后,统一组织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工作。

省级核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形成核查验收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单位上报的核查验收结果,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抽查比例是:新建标准化林业站10个(含)以下的抽查30%;10-20个(含)的抽查25%,不低于3个;20个以上的抽查20%,不低于5个。

抽查的站按照随机抽样的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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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 为使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其检查监督任务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包括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一、机构建设
(一)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站证书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处罚授权(委托)证书。

(二)木材检查站有正式编制,每站6人以上,国道、省道站8人以上,均为国家正式职工,其中站长应是国家干部。

(三)木材检查站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福利有正常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

(四)木材检查站设站长(任务量大的站可增设副站长)、木材检查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可兼职)、等级木材检尺员(可兼职)。

(五)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素质高、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执勤。

具有相当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熟悉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木材检尺等业务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站长和木材检查人员符合部颁《木材检查站站长岗位规范》和《木材检查人员岗位规范》的要求,经过部或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岗位培训证书”。

(六)木材检查人员应身着由林业部统一制作的林业行政执法行业工作服和佩戴“中国林政”胸章、臂章等统一执法标志,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上岗执行公务。

二、制度建设
(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值班、木材过境登记、学习、考核、奖惩、票证管理、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落到实处。

(八)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木材检查站值班室公开张贴部颁《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和本省(区、市)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规定;公开木材检查人员的照片、编号、职责;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客、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

(九)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执法程序合法。

(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上报制度。

做到档案齐全、分类清楚、卷宗文书填写规范。

案件按月统计、及时上报。

(十一)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固定站房、值班室、值班宿舍以及辅道或临时停车场和木材存放场。

(十三)木材检查站设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使用统一的停车示意牌。

(十四)站容站貌整洁,环境优美。

(十五)检查手段完善,有必要的检测仪器及办案设备;有通讯设备,照明设备;有汽车、摩托车、船只必要的交通工具。

一、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执法部门,应纳入到国家行政管理体系。

根据《森林法》第37条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木材检查站是维护木材流通秩序的基层林业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职责”,可见木材检查站是法定的林业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木材运输检查等职责,其机构编制应当纳入行政或事业管理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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