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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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管理和用地控制的意见-常政发[2013]97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管理和用地控制的意见-常政发[2013]97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管理和用地控制的意见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管理和用地控制的意见(常政发〔2013〕97号)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城市轨道交通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重要的基础设施,发展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是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交通、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

为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就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含已建、在建和规划线路)规划管理和用地控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管理与用地控制的重要意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面广、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技术难度高,其沿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关系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影响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开发强度、建设模式与城市轨道交通密切相关。

我市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其沿线区域规划管理与用地控制的重要性,按照意见的要求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认真做好线网控制、用地调整、站场预留、沿线土地出让控制和建设协调等工作。

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管理与用地控制的组织领导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的各项工作,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管理、用地控制与沿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查工作。

三、严格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与走廊用地(一)严格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

厦门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的管理活动,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正常建设、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负责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四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海通道中心两侧100米范围内。

第三章建设(作业)管理第五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以下建设(作业)的,建设(作业)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轨道集团监督与监测监控,承担相应的费用:(一)新建、改建、拆除建(构)筑物;(二)爆破、基础工程、地基加固、灌浆、喷锚、钻探、挖掘、顶进;(三)土石方挖填、地面堆载等大量增加或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四)打井、降水、取水、修建塘堰、开挖疏浚水道;(五)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建设(作业)的,应当向轨道集团征求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征求意见表(包括项目的全称、用途和计划开竣工日期等);(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四)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层数高度、结构形式和其他项目的基本情况;(五)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及电子文件(含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图说明);(六)桩基、地质勘探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相关的资料;(七)建设(作业)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达到特级、一级的项目,还应提供具备综合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的第三方评估单位的安全评估,建设(作业)对轨道交通影响达到二级的,宜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一)目的: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减少事故发生,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和人民群众的出行体验。

(二)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轨道交通法》、《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基础。

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一)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边划定安全保护区,包括列车运行区域、站台、道口和站外环境,确保轨道交通设备和人员安全。

(二)根据线路特点和地形地貌,划定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区,以确保不同区域的安全管理与控制措施。

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措施(一)设置标志标线:在安全保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线,提醒行人、车辆及其它非运营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保护区。

(二)安装监控设备:在安全保护区域设置摄像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安全区域,一旦发现非法进入者,及时进行报警和处理。

(三)加强巡查监管:轨道交通安保部门加强对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保护区的安全。

(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轨道交通安全的认知度和注意力。

(五)强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护区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工作流程(一)划定安全保护区:根据线路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划定安全保护区。

(二)制定管理制度:根据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管理措施。

(三)设立标志标线:在安全保护区周边设置标志标线,通过地面标识和立体设施提醒非法进入者。

(四)监控设备安装与管理:根据安全保护区的重要性,合理布置监控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巡查和处理:安保部门、运营企业等单位加强对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和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置措施。

广州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区规划图则编制应用探讨

广州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区规划图则编制应用探讨

专版研究园地 广州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区规划图则编制应用探讨文/区鹏 孙国然0 引言广州市目前已建成开通14条(段)共515公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网规模迈向新里程。

2019年线网日均客运量906万人次,超过全市公交客运总量的53%,客运效率位居全国前列,高强度运营成为新常态。

同时,在建新线轨道交通线路13条(段)共345公里,在建线路全部建成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累计运营里程将达到900公里左右。

广州市正在开展新一轮地铁线网规划(2020-2035年)修编和第三期地铁建设规划调整。

广州市轨道网融合发展,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周边城市,谋划二十八号、十八号线南延段等快线以及广中珠澳高铁、广深高铁广州南站至广州联络线等项目,纳入《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构建以广州为中心、辐射周边城市的都市快线网络。

国铁城际轨道交通方面,也即将建成开通广州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广清城际广州北至清远段等项目,穗莞深城际、广佛江珠城际、佛莞城际目前也在推进建设当中。

随着线网规模的扩大,对轨道交通保护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

2007年7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9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施行。

修订后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要求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根据该《条例》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必须开展轨道交通保护区规划图则的编制工作。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地铁是现代化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地铁运营的安全和可靠性,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工程管理办法。

一、地铁安全保护区地铁安全保护区是指地铁线路两侧的保护区域,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地铁运营期间,由于周边环境的建设和改变而对地铁运营带来不良影响。

保护区域的宽度根据不同的地铁线路和周边环境的情况而定。

对于地铁安全保护区的工程管理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 现场监测针对地铁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需要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地铁周边环境变化、地铁轨道、车站和设备的状态等。

通过现场监测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地铁运营受到不良影响。

2. 控制工程施工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控制。

具体控制措施为,对建设工程进场、施工、拆除等环节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地铁的正常运营造成干扰。

3. 维护和修复地铁安全保护区内的墙体、路面、雨棚等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修复。

维护和修复期间需要使用环保材料,并在施工过程中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并注意施工对地铁运营的影响,确保地铁运营的正常进行。

二、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是指规划控制线沿地铁线路两侧的土地范围,主要是为了避免地铁所在地盘区域被异化的土地导致地铁运营受到不良影响。

规划控制区内不得进行有损地铁运营安全的建设和改建。

针对规划控制区的工程管理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 管理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审批,加强规划控制区和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联系,切实保护地铁运营安全。

2. 多方协商道路通行、公共设施及其他大型建设项目等,在规划控制区内开展工程建设前,需要与地铁相关部门协商,在尽量准确把握土地信息的前提下,共同制定未来的土地利用和整治方案。

3. 禁止违规建设规划控制区内严禁违规建设,如果发现违法建设,需及时制止和惩处,避免日后地铁运营受到不良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

DB32/T XXXX—2022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在建、已建成和已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工作。

城际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的结构安全保护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07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110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T 39559.4-2020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轨道和路基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 urban rail transit structure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安全运营和结构体系稳定的主要受力结构,指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本体,包括地面和高架结构、地下结构及相关附属结构。

3.2控制保护区 control and protection area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3.3特别保护区 special control and protection area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控制保护区内,紧邻结构的一定范围内设置的重点保护区域。

3.4外部作业 external action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的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各类外部工程,主要包括基坑、隧道、基础、降水及其他工程等,其他工程主要有道路、绿化、管线和水利工程及冻结、起重、钻孔和爆破等作业。

重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重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作业行为管理第五章安全保护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及建设条件,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公共交通系统中的地铁、跨座式单轨、城轨快线、都市快轨(线)、轻轨、有轨电车等公共客运系统(含轨道交通延长线)。

本办法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而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合理限制。

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作业行为、安全保护巡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实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可委托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技术校核、会同建设项目业主或作业单位(个人)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等相关工作.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应按市城乡建委要求及时提供、更新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和竣工资料.市城乡建委负责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及竣工资料数据库、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咨询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对轨道交通第三方安全评估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动态管理,负责积极开展和推广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六条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含无障碍出入口)、换乘通道、通风亭、风井、风道、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牵引变电所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过江、过河桥梁或隧道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场站、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港务等部门和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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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六)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

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中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并在作业结束后,组织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验收,决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监测措施。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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