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6•【字号】杭政函[2005]176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现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我市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彻底清理和拆除我市违法建筑,促进杭州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违法建筑查处的职责(一)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下同)、乡镇、街道(包括撤镇建街后的街道,以下统称街道)拆违办的职责。
负责本辖区拆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下一级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辖区违建趋势,总结经验,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
1、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新占、多占土地,包括未批新占土地建房(含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建房、超过审批规定多占土地建房)和未经批准在原合法宅基地上超过原用地面积建房的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处理;对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
2、规划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国有土地(包括撤村建居后土地性质已变更的区域)上违法建筑的认定。
3、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和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处理。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条文说明)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条文说明》(1)释义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一向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工程质量投诉居高不下,已影响了社会稳定。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由来已久,此起彼伏,司空见惯,通病类型多,影响因素广,出现周期长,这里既有技术原因也有非技术原因。
当前我市通病控制技术与管理措施的完善等方面有所不足,不能满足通病防治的要求。
为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从根本上解决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有必要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进而达到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投诉率、明确参建各方主体对质量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目的。
《导则》是在汲取兄弟省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与防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界多年实践积累,从技术与管理两个角度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进行了规范.1 总则1.1 《导则》制定的目的。
1.2 《导则》适用范围是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开发区新建的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别墅);改建、扩建的居住工程可参照执行.1.3 防治住宅工程的质量通病主要对象是指渗漏水、裂缝、室内标高控制、水电安装质量缺陷作为质量通病的重点(以下简称通病防治)。
1.4 住宅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监督验收过程中,应将《导则》作为重要依据。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中起主导作用。
各参建单位在通病防治中应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工作.2.2 指建设单位必须承担通病防治中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充分体现。
对施工合同已经签定的工程,应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列支。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图时要依据《导则》进行把关。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及各城区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站必须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计划中,加强跟踪管理,加大检查力度,严格验收程序,监督各项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2.5 明确住宅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责任书》,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责任书》.2.6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设计交底后必须编制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杭政办函[2008]9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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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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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4)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建筑和房地产业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建筑和房地产业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筑和房地产业的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和房地产业中涉及的房屋建设、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投诉处理。
(三)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渠道与受理(一)设立多种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网络平台、现场接待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投诉。
(二)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X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引导其补充相关材料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三)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三、投诉处理流程(一)调查核实1、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现场照片等。
2、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了解事情的全貌。
(二)处理决定1、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在X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对投诉事项的认定、处理意见和依据。
2、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投诉,应当依法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错误、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复杂的投诉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确保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反馈告知1、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反馈方式应当与投诉人的投诉方式相同,确保投诉人能够及时收到处理结果。
2、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查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处理时限(一)一般投诉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复杂投诉应当在X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X个工作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杭建工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6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最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南社区农居多层公寓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钢筋笼上浮问题,引起媒体关注,多家新闻单位对此进行了报道。
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为国家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其质量是民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现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委前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
建设各方主体要对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
除按有关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违者按肢解发包进行处理;对按有关规定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也应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纳入总包管理范围,“三方协议”中除对进度、费用进行明确外,还应明确各方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违约责任,防止管理缺失。
地产客户投诉处理材料

(注:N为否,Y为是;支持性文件是指根据公司相关实际情况进行编写的文件)1.目的:为满足公司多项目开发和专业化方向的需要,规范公司客户投诉处理的流程,使投诉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顾客投诉的处理。
3.术语和定义:3.1投诉的定义投诉指客户认为,由于我们工作上的失职、失误、失度、失控伤害了他们的自尊或损害他们的利益,及没有满足其合理需求而向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其中也包括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期望。
3.2客户主要分类3.2.1业主、准业主;3.2.2已向力高表示出购房意向的目标客户;3.2.3售楼活动和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其他接触对象;3.3客户投诉内容主要类型3.3.1工程质量类投诉:指对房屋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
3.3.2规划设计类投诉:指对总体规划、公共设施、建筑主体、住户设计及居住性能等方面的投诉。
3.3.3销售管理类投诉:指对销售承诺、销售执行过程及售后办证过程引发的投诉。
3.3.4 物业管理类投诉: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3.3.5 客户服务类投诉:指对员工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3.3.6 其他类投诉:由于合作伙伴、社会环境原因引起的投诉。
4.职责4.1客户服务中心4.1.1 对有效和无效投诉的定性4.1.1.1对涉及投诉定性的问题, 客服专员难以确定的,应在受理后4小时内连同专员基本处理意见报客户服务中心。
4.1.1.2客户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独立或咨询相关领导进行确定,并于4小时内答复客服专员。
4.1.2处理从客服专员转来的重大投诉或咨询对于从客服专员转来的重大投诉或咨询,客户服务中心应该在24小时内根据专家顾问团的意见将初步处理情况回复客户,同时知会相关客服专员负责跟进落实情况。
4.1.3统一回复网上投诉论坛的帖子、投诉信箱的邮件(可考虑建立一个专门受理投诉的论坛,让客户有一个投诉平台,客户可以把意见、建议发表在论坛上)4.1.4负责投诉处理结果的收集、投诉日报的整理4.1.5组织客服专员交流会,对月工作进行总结、交流与分析。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单位的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不包括居民住宅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有序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实施建筑市场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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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市建委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五、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六、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售房单位(开发商)对房屋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七、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一般应交办相应的处理机构办理,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八、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简称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
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投诉。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九、下列情形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二)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七)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九)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十、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十一、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并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
内容主要包括:(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六)与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由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处理机构出具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后续补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
十二、对于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投诉:(一)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三)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十三、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一)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具体处理人员,核实投诉情况,并向保修责任单位发出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查明原因并修复。
(二)保修责任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
投诉人及工程施工质量相关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三)修复完成后,保修责任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机构。
(四)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交办机关。
十四、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保修责任单位接到投诉处理机构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后,应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抓紧落实。
其基本程序为:(一)保修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
(二)制定修复方案前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
(三)如需检测、鉴定,由保修责任单位与投诉人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实施。
(四)保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修复。
十五、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或鉴定的内容,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十六、投诉人要求对设计单位确定的检测或鉴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检测或鉴定,应与保修责任单位协商。
对于保修责任单位认为不需要检测鉴定的项目,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投诉人有异议的,投诉人可与保修责任单位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在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有关费用的同时,投诉人应提供等额担保,检测或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十七、保修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
经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人员制作调解书,当事双方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诉处理终结:(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二)投诉人撤诉;(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四)投诉人与保修责任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五)当事人在按调解意见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处理机构应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登记上述情况;对于第(四)、(五)种情况,处理机构应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书面回复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十九、处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处理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处理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不再受理。
二十、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机构应予以批评,并给予不良行为纪录及公开曝光。
发现存在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机构应做好执法检查笔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二十一、处理机构在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二十二、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处理通知、调解记录、调解书、保修报告、处理意见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
二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杭州市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解释编者按:2008年3月14日,由市建委牵头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有了刚性规定。
日前,笔者采访了市建委就刚刚出台的《杭州市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解答。
问: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答:近年来,为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市建委除了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专项大检查外,还先后出台了《杭州市建设工程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现场质量管理规定。
并于2007年6月出台了《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己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逐户验收,这样大大减少工程验收存在的质量缺陷。
由于房屋建筑工程是特殊商品,住户对其质量的关注度和期望值较高,加上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与市民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仍时有发生。
由于很多市民不知道如何投诉及投诉什么,我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如何处理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出台了《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市民可以进行投诉、如何投诉。
问:新出台的《办法》适用范围如何界定?答:刚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商品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都要依据《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开发商)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并由建设单位(开发商)牵头做好房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其他责任方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