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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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一、引言核电站是一种复杂而高风险的能源发电设施,对其安全操作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确保核电站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利益。

二、安全责任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核电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2. 确定安全责任人:核电站应明确安全责任人,负责监督和管理核电站的安全操作。

安全责任人需具备丰富的核能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3. 建立安全委员会:核电站应建立安全委员会,由安全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组成,在重大事故和紧急事态时负责协调应急措施。

三、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是保障核电站运营安全的基础。

以下为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安全培训与资质要求- 所有核电站人员需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 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 操作规程与程序- 制定详尽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明确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操作要求。

- 保持操作规程的及时性,随着技术和管理的发展,对操作规程进行定期更新和修订,并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 应急预案与演练- 制定全面且可行的应急预案,包括紧急事态下的撤离、救援和应急措施,并针对不同紧急情况进行具体应急方案的制定。

- 定期组织演练,测试预案的有效性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改进和完善预案。

4. 安全设备与保护措施- 确保核电站的安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辐射泄漏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5. 安全监测与评估- 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对核电站各项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核电站的安全性能和操作管理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改进。

四、监督与执法为了确保核电站的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与执法措施:- 政府监管机构需对核电站的安全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核电站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和换发2012年第二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和换发2012年第二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和换发2012年第二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国核安发[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和换发2012年第二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25号)国家能源局,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程鹏等122人申请核电厂反应堆操纵人员执照的函》(国能电力〔2012〕12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林学忠等30名核电厂反应堆操纵人员换发执照的函》(国能电力〔2012〕154号),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秦山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的请示》(中核运行安发〔2012〕9号)、《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操纵人员申请新换发新执照的请示》(中核运行安发〔2012〕25号)、《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第十一批操纵员资格审查申请的报告》(中核运行安发〔2012〕58号)、《关于秦山核电厂林学忠等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的请示》(中核运行安发〔2012〕68号),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亚湾核电厂/岭澳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换发的请示》(广核运〔2012〕26号)、《关于2012年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申请颁发操纵员(RO)/高级操纵员(SRO)执照的请示》(广核运〔2012〕40号),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宁德核电厂第一批高级操纵员(SRO)取照和曹光炳高级操纵员差异性取照考资格审查的请示》(闽宁核〔2012〕14号)、《关于宁德核电厂陈振平和张楠两位同志操纵员(RO)资格复核审查的请示》(闽宁核〔2012〕17号),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关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高级操纵员资格审查的请示》(辽红核〔2012〕23号)收悉。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24.08.25•【文号】国核安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24〕80号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8月12日至16日对你公司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核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进行了综合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送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2024年8月25日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受检单位名称: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检查日期:2024年8月12日至16日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八)《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九)《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十)《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十一)《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十二)《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十三)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十四)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十五)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十六)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调试大纲;(十七)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十八)核电厂建造、安装和调试适用的相关标准规范;(十九)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审评原则和管理要求等。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管理,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12月18日前,以传真(010-********)或电子邮件(***************.cn)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电话:************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1年11月18日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用于指导核电厂编制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培训大纲”)。

第二章培训目标与内容第三条【培训路径】培训大纲应明确运行相关工作岗位及职责,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培训路径、目标和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培训阶段:基本安全培训、现场操作员培训、操纵员培训、高级操纵员培训、值长培训。

原则上培训应按顺序进行,完成上一阶段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

其中,操纵员核电基础理论、系统与运行培训可提前开展。

第四条【基本安全培训】基本安全培训目标是培养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以获得独立进入核电厂实物保护区工作的资格。

培训内容包括工业安全、核安全、应急管理、辐射防护等,由通用和个性化两部分组成,通用部分各核电厂等效和互认;个性化部分与本电厂机组特点有关,如本电厂的实物控制区、辐射防护区、消防响应行动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1.04.07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和模拟机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和《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1年4月7日
附件:1、《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2、《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内容探讨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内容探讨

现代经济信息458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内容探讨张 莉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摘要:本文通过对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内容的探讨,指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的、适合于福清核电厂实际工作的运行机制,分享福清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的工作经验,以期有助于推动核电行业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6-0458-01一、前言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是核电厂开展操纵人员执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电厂人力资源政策长期目标的实现方式,本文通过对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的描述,阐述了在严格遵循核安全法规及能源行业标准的条件下,核电厂通过制定的管理标准、资源配置标准、工作流程,实施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工作,严格的选拔出足够胜任力的核动力厂操纵人员,为核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支持。

二、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内容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是鉴定操纵人员知识水平的执照资格考试,考核通过现场考试、模拟机操作考试、笔试闭卷考试、口头提问的组合方式,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的方式完成考核任务,通过考核充分考查参试者所掌握的核反应堆知识和技能,由具有资格的考官最终评定其考核结果。

三、实施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流程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具有考核纪律的约束性、考核过程的重复性、考核时间的规范性、考核任务的长期性、考核结果的严肃性等特征,为保证操纵人员取照考核的各阶段文件、流程操作、物资配备的准确性,保证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结果的公平,制定好与实际工作切实吻合的执照考核工作标准,在工作中将工作标准化向纵深推进,实施有效的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支持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是非常有必要的。

1.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可以使工作保持较高的完成质量操纵人员执照考核考试类型特殊,考试文件构成复杂,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仅通过示范等方式无法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关于优化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的建议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管理与信息化
关于优化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的建议
宋琼 李乐成 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辽宁 大连 116000
摘 要 介绍了我国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及监管现状,并分析了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 题,提出了完善法规标准、优化“非运行岗位”转“运行岗位”的换照申请流程、加强监管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
(2)关于“非运行岗位”转“运行岗位”的问题。 HAD103/05规定“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 《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人员欲转至运行岗位,应向国家
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换照申请,并通过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根据核电厂的实际情况,运行人员由于职位晋升、人员
交流等原因,需进行岗位转换。但部分“非运行岗位”人员与 “运行岗位”人员所需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要求相似,若严格 按照导则和标准的规定执行,进行岗位转换则需要重新提出换 照申请,增加了执照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了核设施操纵人员应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及一些部门规章、核安全导则、程序等文件规定了运行 执照岗位的范围,并对执照申请和延续申请所需培训考核、授 权管理、运行业绩等各方面做出严格要求。例如:核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2013)规 定“核动力厂的运行岗位指被授权可以直接操纵核反应堆控制 系统的操纵人员所在岗位”。能源行业标准《核电厂操纵人员 执照考核》(NB/T20257-2013)明确了“运行岗位为持有操纵 员、高级操纵员执照并在主控室值班的岗位”。
笔者以多年来对操纵人员考核监督及岗位信息核查工作的 实践为基础,对我国现有操纵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 发现部分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及现行办法与核电厂实 际情况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并提出优化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 管理的建议[1]。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核电行业管理,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大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相关的培训、执照考试和资格审查工作。

操纵人员执照考试包括取照考试、换发新执照考试和执照转移考试。

第三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有效期为两年,执照失效前需进行换发新执照。

执照转移为持有有效操纵人员执照人员申请转持其他运行机组的同一级别的执照。

第四条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成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资审委”),负责全国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资审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由国家能源局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资审委委员应具备核电执照考核及核电管理的相关经验。

第七条资审委主要负责审定各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考委会”)委员资格;组织编制和审查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的笔试试题,组织审查取照考试的口试试题;组织审查新建核电厂首批操纵人员取照模拟机考试和现场考试试题;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的实施;审查核电厂执照人员的资格;审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并监督、检查大纲执行情况;组织审查新建核电厂首次考试用模拟机的适用性;为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的改进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资审委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并根据资审委要求组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专家库、委托技术支持单位落实资审委相关职责。

第九条核电厂营运单位成立考委会,负责所在核电厂培训与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考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核电厂主管运行的厂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组成。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 考核标准的制定和核准1.1考核标准的制定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必须通过核电厂主管部门的取照考核,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在取照考核前制定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2)取照考评委员会的组成原则;(3)考题范围、深度和选题方法;(4)考核的评定标准。

1.2考核标准的核准核电厂主管部门制定了考核标准后,必须提交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国家核安全局收到考核标准后,应组织审核,并在从收到考核标准之日起30天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核电厂主管部门。

考核标准一经核准就必须遵照执行。

考核标准是国家核安全局对取照考核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考核标准的修定版也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2 取照考核的准备2.1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尽早组建取照考评组织,确定考核方式,编制考核程序,并在考核实施前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2.2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在开考15天前将应试人员名单、考核日程和考核地点书面通知到国家核安全局。

3 取照考核的监督检查3.1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在开考之日两天前到达考核现场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考核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的组织准备和考场等进行检查。

3.2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对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评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

3.3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考核的资料,包括考题和标准答案等。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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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0]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各核电厂营运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安全局对同一营运单位中操纵相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操纵人员执照实行统一管理。

二、直接操纵核反应堆控制系统的值长和操纵人员按运行岗位人员管理,应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模拟机教员和相关法规或安全分析报告要求的其他持照岗位可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值长应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且至少应有4000小时作为《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或1500小时作为《高级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在核电厂运行的经历。

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每12个月在运行岗位值班时间不得少于400小时,其中每6个月在运行岗位值班时间不得少于150小时。

三、核电厂的每个运行值中应至少有一名值长。

对于同时运行一座反应堆以上的,运行值高级操纵员人数至少应比运行的反应堆数多一人。

四、《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同级别转移至不同营运单位并准备运行不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应由拟聘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完成拟聘营运单位操纵人员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应培训,且成绩合格;
(二)通过拟聘营运单位组织的差异性笔试、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三)在拟聘营运单位相同岗位监护下,参与拟聘营运单位运行值班不少于100小时。

对于转移至不同营运单位运行相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需满足上述(一)、(三)两项的相关要求;对于转移至同一营运单位并运行不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需满足上述(二)、(三)两项的相关要求。

五、新建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执照》申请人员,应有3000小时等效运行经历,并至少有300小时在核电厂运行岗位工作和600小时在新建核电厂主控室进行调试的经历。

新建核电厂首批值长应有1000小时作为《高级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在核电厂的运行经历。

新建核电厂执照申请人员,若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且脱离运行岗位不满4年的,其同级别的笔试可由差异性笔试代替。

六、《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可转持《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曾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三年以上的,也可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持有相同核电厂,相同级别的《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持有人员转至不同核电厂的,应由拟聘核电厂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拟聘核电厂组织的差异性笔试、口试和模拟机考试。

七、持《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人员欲转至运行岗位,可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换照申请,并满足以下要求:(一)脱离运行岗位不满四年,持照期间未脱离运行相关岗位;
(二)体检证明无运行岗位禁忌症;
(三)已完成拟聘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应培训,且成绩合格;
(四)通过拟聘电厂组织的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五)通过模拟机考试和口试后,在相同岗位操纵人员监护下,参与运行值班不少于100小时。

八、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加强对操纵人员的管理:
(一)针对每个《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申请人员或持有人员建立操纵人员档案。

保存完整的招聘、体检、培训与再培训、考核、取换照、授权、值班记录、运行值班中运行事件处理记录等资料。

(二)将《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申请人员或持有人员的培训大纲、再培训大纲和授权程序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若需升版,应在实施后半个月内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三)在差异性笔试前3个月,将原核电厂与拟聘核电厂差异性笔试考核标准及其培训教材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差异性笔试范围不得超出所报范围。

(四)在操纵人员考试前十五日,将考试时间、地点和负责人书面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并抄送相关核与辐射监督站。

(五)在根据国核安函〔2009〕32号文向国家核安全局抄报操纵员申请资料时,应同时报送相关人员岗位管理资料(格式见附件),并抄送相关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六)对于运行反应堆,应将当班人员的民用核设施反应堆操纵人员执照,悬挂于核电厂主控室明显位置。

(七)反应堆操纵人员首次担任值长时,营运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九、原《高级操纵员执照》(只限模拟机教员)或《操纵员执照》(只限模拟机教员)自动转至《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附件: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操纵人员岗位管理信息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核安全操纵员管理通知
抄送:国家能源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成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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