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引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当前社会中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原因、特点以及解决办法。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乙先生是购房者。
甲公司在2019年开始预售一处楼盘,乙先生在同年购买了该楼盘的一套房产。
然而,在交房之前,甲公司突然通知乙先生,由于土地手续问题,该楼盘无法按时交房。
2. 纠纷原因•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违反了预售合同的约定。
•甲公司未提前通知乙先生交房延迟的原因和时间,造成乙先生的利益受损。
•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向乙先生充分披露土地手续问题的风险。
3. 纠纷特点•预售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纠纷原因包括交房延迟、交付标准不符合约定、未按时办理产权证等。
•购房者在商品房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开发商的不公平对待。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未能充分披露房屋质量、交房时间等重要信息。
三、解决办法1. 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商定新的交房时间,并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
2. 诉诸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购房者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监管部门的作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核预售合同,防止开发商以不正当手段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并对违规开发商进行处罚。
四、预防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标准,增加开发商的违约成本,减少违规行为。
2. 加强信息披露•开发商应在销售过程中充分披露房屋质量、交房时间等重要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二、 商 品房 预售 的过 程及容 易产 生纠 纷的环 节 ( 一) 商品房预 售 的大致过程
首 先 , 开发 商 获得 《 商 品房 预 售许 可 证 》 等 五 证
两 书 。 然 后 开 发 商 将 其 经 批 准 可 以 预 售 的房 屋 进 行 宣传 ( 有 的 在 办 理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时 候 就 已 开 始 宣
定 暂 测 面 积 为 1 5 1 . 0 1平 方 米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为 ] 2 6 . 9 6平 方 米 , 公用 分摊建 筑面 积 2 4 . 0 5平 方 米 。 房 屋单 价为 1 1 ] 2 5 . 0 9元 每 平 方 米 , 总 价 为 ] 6 8万 元 。 2 0 0 7年 交 房 时 , 房 屋 实 测 面 积 为 1 5 9 . 0 6平 方 米 , 其
订《 商 品房预售 合 同》 之前 , 容易产 生一 些 纠纷 , 比如
开 发商 隐瞒 相关 政策 致 使 预购 方 造 成经 济 损 失 , 预
购 方 没 有 能 力 支 付 全 款 又 不 能 办 理 按 揭 的 纠 纷 等
等 。
4 . 签订 《 商 品房 预 售 合 同 》 之后 , 容 易 产 生 纠 纷
方 米 闭。 开 发 商 以 建 筑 面 积 增 加 为 由 要 求 刘 小 姐 , 朱
先生等 四人 补交购 房款 5 . 0 4万 元 。两 次 所 付 给 开 发
商 的钱 合 起 来 为 1 7 3 . 0 4万 元 , 也 就 是 刘 小 姐 、 朱 先 生等人 买此套 房子 共花 了 1 7 3 . 0 4万 元 。 后 来 买 受 人 觉得开 发商 不应 该这 样 , 从 而 出现 了纠纷 , 由 于 协 商 不 出结 果 . 买 受人 最终提起 诉讼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7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7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篇1卖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买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土地使用权证号:,房产权证号:,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30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七条【税费承担】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付款方式】买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刘超瑞、余圣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超瑞、余圣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3【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70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筱洲陈雁兰符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中庚观海有限公司;刘超瑞;余圣争【当事人】福州中庚观海有限公司刘超瑞余圣争【当事人-个人】刘超瑞余圣争【当事人-公司】福州中庚观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铨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陈建华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铨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陈建华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铨陈建华【代理律所】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州中庚观海有限公司【被告】刘超瑞;余圣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庚公司就其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造并交付房屋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如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
中庚公司未按规划审批的要求建造并交付房屋,是造成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其应按合同约定向刘超瑞、余圣争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刘超瑞、余圣争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2.《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共同证明中庚公司除存在违规建设南面阳台,还存在虚假验收房屋的事实,存在规划原因以外导致不能办证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庚公司就其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造并交付房屋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如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
而刘超瑞、余圣争提交上述证据是为了证明中庚公司存在虚假验收房屋问题,该问题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无涉,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审查。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8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8篇篇1甲方(购房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产生纠纷,其中涉及重大误解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一、重大误解的认定1. 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某种原因对合同条款或相关事项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实际权益与预期权益产生较大差距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预售合同时,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的重大误解事实存在。
具体误解事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解决原则双方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因重大误解引发的纠纷,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三、合同调整与修改1. 根据重大误解情况,双方同意对原预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改。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详细列明调整或修改的条款及内容)2. 调整或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应明确双方权益,确保公平合理。
四、违约责任与赔偿1. 因重大误解导致的违约行为,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详细列明违约情况及处理方式)2. 若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五、协商与调解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六、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对涉及双方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如双方在解释上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5.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中院《关于审理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中院《关于审理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认购书》中类似“购房人已理解并同意开发商在销售中心公示的样板条款,并同意完全按该样板调控签署上述各合同,不再变更、增加或减少任何条款”的特别约定如何处理?《认购书》是指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在样板条款已经过公示且购房人也已经在《认购书》上签章确认的情形下,该《认购书》是有效的。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认购人以合同条款不公平,可以再协商,其诉请该《认购书》无效或解除、返还定金的,不应支持。
二、出卖人拒绝按照《认购书》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起诉签约或者追究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合同系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法院判令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强制签约之嫌,故对当事人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出卖人拒绝签约已构成违约,在适用《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基础上,还可以判令出卖人赔偿买受人因未能签约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在合同订立日起至起诉日止的房价差额范围,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处理:住宅在30%以内,商业用房在10%以内。
买受人拒绝签约构成违约,不去别对待,作对等处理。
三、商品房被出卖人抵押后,买受人诉请确权或者办证的,应如何处理?起诉确权的,由于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应驳回诉讼请求。
起诉办证的,买受人在履行下列注意义务后即不构成过错。
(1)审查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许可证》的范围内;(2)将购房款汇入合同指定的监控账号;(3)无论是抵押后再预售,或者是预售后再抵押,只要有《预售许可证》就应认定金融机构同意出售,其行使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伪造《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的,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应如何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予以支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需酌情降低的,不宜低于已付购房款的50%。
五、出卖人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请求调整迟延交楼违约金的,应如何把握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约定违约金标准为万分之五以内,(含万分之五)的,均认定属于合理范围,不予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状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XXX,身份证号码为XXX,住址为XXX,特此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贵庭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一、被告应立即履行合同,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时间交付商品房一套,同时支付违约金XXX元,作为对原告的经济赔偿;二、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合理诉讼费用XXX元;三、根据被告的违约行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损失赔偿金XXX元;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价格、面积等重要条款。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原告无法按时收到房屋,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商品房,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导致原告无法按计划使用房屋。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三、原告的损失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无法按时入住房屋,不仅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使得原告不得不继续支付租金等额外费用。
此外,由于房屋交付延迟,原告错过了一些投资机会,导致经济上的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四、合同的有效性原告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价格和面积等重要条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法律保护的权利。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贵庭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合同,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时间交付商品房一套,并支付违约金XXX元,作为对原告的经济赔偿。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引言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买卖双方之间的不合理条款、违约行为、合同解释等原因,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产形态,在市场交易中往往涉及大量的交易款项和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责任以及解决方法进行详细探讨。
二、产生原因1. 不合理条款在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中,一些不合理或者不清晰的条款容易引发纠纷。
例如,合同中对交付时间、支付方式、房屋质量等关键条款未明确约定,给后续交易和履行过程中带来困难。
2. 违约行为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而不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都会引发合同纠纷。
3. 合同解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某些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如购房款支付方式、装修标准等,争议的产生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三、法律责任当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解除合同当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照约定条件达成共识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及相关费用,同时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3. 申请仲裁或诉讼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时,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机构或法院将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或判决,并责令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解决方法1. 协商解决在合同纠纷发生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过程中应注重双方的合法权益,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减少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2. 申请仲裁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选择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简便快速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在专业仲裁机构的协助下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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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X x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马国栋,经理,男,35岁,汉族,住X X大道X号,电话:x X X 因原告吴天海诉本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特提出答辩如下:首先,原告吴天海的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本公司确实于2000年9月,与原告吴天海以及刘丽小姐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
但是后来,刘丽小姐又代表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于2001年签订了变革00108号合同当事人的00456号合同,该合同已经将18号公寓预售房屋的权利人,由原来的吴天海和刘丽更改为现在的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至于更改的原因,据说是吴天海因涉嫌侵吞公司财产已被环宇公司辞退,而且吴天海两次用环宇公司支票支付的购房款是环宇公司的奖金,而该奖励后来已被该公司董事会的决定所否定。
所以,购房款不是吴天海的,而是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
本公司看在环宇公司代表刘丽小姐的说法合乎情理,并且手续齐全,就与其签订了更改房屋权利人的00456号合同。
不管如何,本公司现在与原告吴天海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其次,本公司末按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并非被告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碰到多处不可预料的客观阻碍:一是恰逢滨江市市政建设需要铺设地下管线,使原基础工程被耽误了近2个月;二是在开始基础工程建设后,又遇到出现地下水,施工单位的基础工程两次返工,使工期又延误了近2个月;三是进入地面施工后,我市又进入雨季,而且滨江市该年的雨季比以前多了近1个月,使施工不得不延期;四是本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因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改变而迟迟不能兑现,建筑材料因此不能及时提供,使工期又耽误了好几个月;五五五五是本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承包合同,也因建筑公司的原因未能如期完工。
以上情况均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
鉴于这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我方尽管也对购房者表示遗憾和歉意,但责任不在我方。
从法律的角度,本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但本公司可以保证,加快工程速度,以最快的速度完工交房,以取得客户的信赖和理解。
此致滨江市人民法院敬礼答辩人: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海北省滨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滨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吴天海,男,34岁,住X x小区X 栋X号房委托代理人:张军、刘伟,二人均系滨江市铁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栋(经理),男,35岁,住X X大道56号委托代理人:谢家兵,滨江市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珏(总经理),女,57岁,住X X新村X号楼委托代理人:武鹏举,滨江市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天海诉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天海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军、刘伟,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国栋及其诉讼代理人谢家兵,第三人滨江市环宇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珏及其诉讼代理人武鹏举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天海诉称,由于他对环宇商贸公司的突出贡献,公司总经理刘玉珏决定奖励他100万元用于购买一套高级公寓。
2000年9月,他和他当时的女朋友刘丽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
根据合同,被告应该在2002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
如果逾期不能交付,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吴天海用公司奖励的100万元,以首付定金20万元和后期付款80万元的方式,先后分两次付清了房款。
而被告在合同逾期近一年后,仍然没有交付房屋。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80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共计140 万元人民币。
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并且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是不可抗力所致,因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当时与吴天海一起签订00108号房屋预售合同的刘丽,后来又代表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01年签订了变革00108号合同当事人的00456号合同,该合同已经将18号公寓预售房屋的权利人由原来的吴天海、刘丽更改为后来的环宇商贸公司。
所以,被告宏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吴天海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同时,被告向本院提供了7份证据,声称,未按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并非被告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由于碰上了市政建设预埋管线、基础工程地下水跑冒返工、较长的雨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改变致使贷款合同迟迟不能兑现、因建筑公司的原因使得建筑工程合同迟迟不能履行等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声称,该公司总经理刘玉珏对吴天海的100万元奖励违背了公司的章程规定,是无效的。
原告吴天海因涉嫌侵吞公司财产也已经被公司辞退,所以,用该100万元奖金购买的18号公寓的房屋权利也理应属于该公司,而不是原告吴天海。
而且,根据该公司代表刘丽与宏源房地产公司后来签订的00456号合同,原00108号合同已经失效。
原告吴天海不是真正的购房者,真正的购房者是环宇商贸公司。
同时,该公司不同意被告的不可抗力之说,认为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该公司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和支付延迟交付期间的资金利息8万元,并且在3个月内交付房屋。
本院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现已查明:(1)原告吴天海与宏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9月签订的00108号房屋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该合同的当事人符合国家法律的许可范围;其次,该合同的签订是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没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原告购房所支付的购房款是环宇商贸公司奖励给他的奖金。
这一点有证人李蓓蕾的证言、证人刘丽的证言、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玉珏奖励原告吴天海的批条、刘丽代吴天海领取奖金支票的领条以及鉴定机关的物证鉴定和笔迹鉴定等可以证明。
虽然第三人环宇公司方提出口头奖励无效,但经法庭查明,环宇公司总经理刘玉珏对原告吴天海的奖励不是口头奖励,而是批条式的书面奖励。
故该奖励有效,100万元奖金归原告吴天海所有;最后,环宇公司董事会关于撤销对吴天海奖励的决定,与本案事实以及该公司的章程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纳。
该决定不能否认对原告吴天海奖励行为的有效性。
(2)第三人与宏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变更预售房屋权利人的00456号合同是无效合同。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第三人环宇公司在支付原告吴天海奖金后,就不再是该购房款的所有人。
用该购房款购得的18号公寓的权利当然属于原告;其次,第三人与被告对00108号合同当事人的更改,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而且也未获原告追认,故该更改行为从00456号合同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最后,刘丽虽是00108号合同的预售房屋购买者之一,但在她去宏源房地产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之前,已经宣布放弃权利。
也就是说,此时预售房屋——18号公寓的权利人只剩下原告吴天海一人。
而00456号合同是在吴天海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刘丽代表第三人环宇商贸公司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所以该变更合同无效。
(3)被告关于房屋延期交付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主张不能支持。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房地产的开发都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
被告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未及时与城市规划部门联系,在进行基础工程的同时,将市政建设需要的预埋管线同时搞好,因而造成自己的基础工程返工,其责任在被告自己,不能转嫁给他人。
其次,关于基础工程中跑冒地下水和施工期间雨水影响施工问题。
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施工日期计算规范已经作了折算。
被告施工日期的计算又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施工日期规范确定的。
因此,被告不能将跑冒地下水和雨水问题归结于不可抗力。
最后,某商业银行未能及时履行贷款协议和某建筑公司未能不能如期完工,均属被告与其他合同当事人的纠纷,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被告向本案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
据此,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延误房屋交付的因素都是可以预见和可以避免的,不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所以应该承担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第115 条、第117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第88条第1 款、第134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吴天海购房款80万元、并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10天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吴天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第三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10元,由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第三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承担7755元。
其他诉讼费630.90元,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各自承担2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省金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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