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模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白皮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3.28•【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白皮书2017年3月着眼于体系化构建,着力于系统化管控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审判质量管理之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三年总结前言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前提,构建审判质量保证体系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机制保证。
2014年以来,我院顺应司法改革要求,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在已有审判管理制度、机制基础上,着力于各类制度和机制的有机环扣和系统集成,以构建完整的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努力确保在人案矛盾日趋突出背景下,全院审判质效处于稳定良好的可控状态,生产合格“司法产品”。
经过三年实践,我们认为,审判质量保证体系是指在充分保障法官主体地位、确保法官依法积极履行审判权的同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借助信息技术明确审判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及规范,构建以过程管理为主轴,以评价监督、问题发现、促进保障为依托的审判工作机制体系。
通过该体系的作用,在法院内部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审判与管理合力,使审判质量处于整体可控、稳定良好的持续“生产”状态。
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致力于完善案件审判各项工作机制,促进审判工作规范、公正、高效运行,确保全院审判质量可控与优化。
具体可细化为审判规范、状态合理、整体向好与精品趋多四项内容。
审判规范,即办案程序规范、实体裁判规范、文书制作规范;状态合理,即案件审判质量常态可控,质效评价指标良性循环;整体向好,即涉及审判质量的指标数据总体上向优化发展;精品趋多,即在强调审判规范、审判公正同时,注重审判中多产生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精品,如精品案例、精品文书、示范庭审以及优秀司法建议等。
审判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内容在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组织框架上,我院从顶层设计入手,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框架意见》,确立了以院审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决策主导机构,各审判部门为实施主体,审判管理办公室、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政治部、办公室做好服务保障监督的总体工作思路,同时还明确界定了各类主体的职责分工以保证架构设计权责明晰、科学合理。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目录一、自贸区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 (2)(一)完善《审判指引》,保障自贸区新发展 (2)(二)推进商事ADR,深化自贸区司法保障 (4)二、上海一中院涉自贸区案件的基本特点 (6)(一)总体情况 (7)(二)类案情况 (12)三、上海一中院涉自贸区典型案例 (16)(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万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6)(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上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9)(三)郭秀兰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22)(四)李祥波等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25)(五)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张劲松劳动合同纠纷案 (27)(六)戴自浩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康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29)(七)唐雪华诉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31)(八)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欣、赵福伟等合同诈骗案 (33)(九)钱小梅诉自贸区管委会其他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案 (36)(十)上海耀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38)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 (41)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 (6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2017年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作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自贸区建设要求和中院职能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贸区建设过程中的司法保障工作。
2016年4月27日,上海一中院首次发布了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较为全面地回顾总结了在自贸区司法保障方面所做的工作,并选取了14件涉自贸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2021年度)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2021年度)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2021年度)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仲裁和诉讼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两种重要途径,仲裁具有灵活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的高效便捷性,是国内外商事主体选择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
作为一种民间性质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既受国家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又需要得到司法权的支持。
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依法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维护仲裁公信力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集中管辖青岛地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青岛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平等商事主体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方式的本意,不断完善和规范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法律保障和司法审查,为国际国内商事仲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8年4月,青岛中院与青岛仲裁委员会联合创立仲裁司法审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法仲联动机制)。
机制建立以来,仲裁裁决的质量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质效均有显著提升。
青岛中院与青岛仲裁委员会建立的涉上合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法仲联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为上合示范区、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为综合反映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以来青岛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青岛中院对2018-2021年度审理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梳理分析,提出提升青岛地区仲裁发展水平的相关建议,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和支持作用,实现司法与仲裁良性互动,联手助力青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优选地,更好服务保障青岛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一中院上海市浦东法院)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个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在推动自贸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引领、推动自贸区法治建设向更高标准、更好水平发展。
据了解,这是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继去年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后的再一次联合发布。
此前,两家法院还曾各自连续四年召开自贸区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
通气会现场播放了上海一中院原创微视频《上市公司的减资风波》,该视频改编自该院此次发布的一起涉自贸区公司决议纠纷案。
该案涉及自贸区内公司股东会决议定向减资的表决方式和公司亏损情况下向减资股东返还投资款的决议效力两个问题。
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股权结构是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定向减资必然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重新分配,除非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同时,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形下,将资产向定向减资的股东予以返还,属于变相的抽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由此,上海一中院改判确认定向减资决议不成立及向减资股东返还投资款的决议无效。
该案在填补《公司法》增减资相关规定于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空白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今后自贸区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会上,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庞闻淙庭长围绕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典型意义等方面介绍了该院发布的五个自贸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除视频中介绍的涉自贸区公司决议纠纷案外,该院此次发布的其他四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自贸区公司解散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
法院服务自贸区情况汇报

法院服务自贸区情况汇报近年来,随着我国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化,法院服务自贸区的工作也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司法机构,法院在自贸区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自贸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下面,我将就法院在自贸区内的服务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法院在自贸区内积极推动法治建设。
自贸区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来保障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自贸区内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贸区内的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法院还加强与自贸区管理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自贸区内的法治建设,为自贸区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法院在自贸区内积极服务经济发展。
自贸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法院在自贸区内审理各类商事案件,为自贸区内的企业提供司法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法院还通过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案件,保护自贸区内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为自贸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法院在自贸区内积极推动国际司法合作。
自贸区是我国与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涉及跨境交易、国际投资等复杂案件的审理需求日益增加。
法院在自贸区内加强与国际友好司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跨境司法协作机制,为自贸区内的跨国企业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保障国际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看,法院在自贸区内的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自贸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自贸区内的司法服务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国际司法合作的机制建设尚不够完善,商事案件的审理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贸区内的司法服务工作,不断优化审判环境,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自贸区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综上所述,法院在自贸区内的服务情况良好,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我们将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不断提升工作水平,为自贸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希望各级领导和同仁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自贸区内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取得更大成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为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营造法治环境、支持改革创新等职能作用,根据《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一年来的自贸试验区司法服务保障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符合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求的司法理念1.完善组织领导。
成立浦东法院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院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自贸区法庭和外高桥法庭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由党组确定一名副院长担任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全院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研究室负责承担。
2.强化全面服务保障的理念。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把握自贸试验区建设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发挥审判职能、拓展司法效果,为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自贸试验区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强化公正高效审判的理念。
坚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自贸试验区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准确适用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形成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统一的裁判思维和裁判尺度,不断提高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诉讼效率,让中外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保障中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4.强化“两个效果”统一的理念。
兼顾涉自贸试验区案件裁判中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坚持鼓励先行先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推进民商事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和解机制,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效果。
中国司法人权保障白皮书

导读: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发布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方面的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中国依法惩处腐败犯罪和职务犯罪,为人权保障创造良好的政治和法治环境。
本期法信小编为大家梳理要点并推送全文。
白皮书约13900字,除前言外共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程序、努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执行力和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无罪。
白皮书说,201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办案全方位、全过程、即时性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白皮书指出,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591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无罪。
张辉、张高平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徐辉案,黄家光案,王本余案,于英生案,陈满案,钱仁风案,徐金龙案,杨明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得到依法纠正。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白皮书说,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监督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1874件次。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24年9月前言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新时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着力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
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余件,同比增长5%;加强仲裁监督,裁定撤销仲裁裁决552件,同比持平;裁定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69件,同比增长16.9%,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深受认可。
为全面展现人民法院2023年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成果,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组织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进一步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和尺度,提升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透明度。
本年度报告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介绍2023年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新发展概况,系统展示本年度仲裁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国际交流等各方面取得的新成绩、新突破、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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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目录一、自贸区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2(一)完善《审判指引》,保障自贸区新发展 (2)(二)推进商事ADR,深化自贸区司法保障 (3)二、XX一中院涉自贸区案件的基本特点5(一)总体情况 (5)(二)类案情况 (10)三、XX一中院涉自贸区典型案例12(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XX分行诉万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3)(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XX上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5 (三)郭秀兰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17)(四)李祥波等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19)(五)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张劲松劳动合同纠纷案 (21)(六)戴自浩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康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22 (七)唐雪华诉惠氏(XX)贸易有限公司、XX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4)(八)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欣、赵福伟等合同诈骗案 (25)(九)钱小梅诉自贸区管委会其他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案 (27)(十)XX耀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9)四、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31五、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49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2017年5月16日)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一中院”)作为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自贸区建设要求和中院职能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贸区建设过程中的司法保障工作。
2016年4月27日,XX一中院首次发布了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较为全面地回顾总结了在自贸区司法保障方面所做的工作,并选取了14件涉自贸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深化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要求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全面深化XX自贸区的改革开放。
从司法视角看,伴随着XX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入,涉自贸区案件也呈现出数量较大、增长较快、扩容片区占比较高等新特点,对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自贸区司法保障水平,不断创新和完善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机制,XX一中院对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审理的涉自贸区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选取了10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并对2014年4月制定和发布的《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审判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
同时,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纠纷特别是涉自贸区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XX一中院结合中级法院的职能定位、自贸区所在地的区位特点以及XX金融中心建设的背景,制定了《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充分发挥其在化解商事金融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涉自贸区案件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进一步提升涉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一、自贸区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一)完善《审判指引》,保障自贸区新发展2014年4月29日,我院制定并公开发布了《审判指引》,为涉自贸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性思路。
实施三年多以来,其在法律解释、填补漏洞、XX自贸区内法律与政策的统一适用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恰逢国家提出全面深化XX自贸区的改革开放,我院决定以此为契机对《审判指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对自贸区审判的引领作用。
本次修订涉及三十余条,秉持以下三项原则:第一、梳理更新相关法律依据,体现与时俱进。
针对引用的部分法律法规已失效或就相关内容已有最新规定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剔除与补充。
第二、调整加强规则可操作性,紧贴审判实践。
之前《审判指引》部分条款的设计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验性,现结合自贸区建设及司法保障工作的最新实践发展,对与现状不相一致的部分规定予以修订。
第三、借鉴吸收最新司法经验,体现法官智慧。
本次修订注重吸收最新司法经验,其中包括将XX一中院近年来的相关判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予以规范和吸收。
《审判指引》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1、借鉴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丰富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审理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及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
考虑到自贸区内外关联公司的迅猛发展趋势,利用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逃避债务的情形可能有所增加,故在原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条文的基础上新增了相关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第10期公报刊载了XX一中院审结的“应高峰诉嘉美德(XX)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该案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审查要点等裁判规则。
尽管此案并无涉自贸区因素,但其裁判规则具有普适性,对于涉自贸区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针对XX自贸区金融改革现状,明确了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金融创新的审慎司法态度XX自贸区建设之初,金融司法保障工作主要着力于大力推动金融改革进程、加快促进金融创新发展。
但是随着金融开放创新的快速推进,相关法律纠纷呈爆发式增长。
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根本性大事。
今后法院应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金融创新。
故本次修订“金融案件的审理”部分时,坚持贯彻了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引导市场主体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的理念。
3、结合金融纠纷司法实践的最新情况,增加了为融资租赁及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规定融资租赁业、互联网金融是XX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重点领域,发展非常活跃。
但是结合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情况来看,当前这两者已成为涉自贸区法律纠纷的高发地带,未来案件数量可能还将持续增长。
对此,通过在《审判指引》中新增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对于此类创新的保护宗旨、纠纷裁判原则和价值导向,以期发挥一定的现实指导作用。
4、吸收本院司法经验及最高法院相关意见,补充了关于涉自贸区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相关规范2015年,XX一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涉自贸区外商独资企业间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西门子国际贸易(XX)有限公司诉XX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该案确立了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相关裁判规则,充分体现了XX 一中院支持XX自贸区法治建设可先行先试的精神,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所采纳。
本次修订时在仲裁审查条款中吸收了相关内容。
(二)推进商事ADR,深化自贸区司法保障为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积极服务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XX一中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结合《审判指引》中审判机制规定及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与规范,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满足自贸区内纠纷多元化解需求。
《实施细则》分八章共三十条,分别为:总则、平台对接、案件管理、机制建设、调解司法审查、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保障和附则。
其中,案件管理部分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流程分别予以规范明确;机制建设部分集中了《实施细则》主要的创新内容,包括单方承诺调解、示范判决、无争议事实的确认等。
1、健全了诉调对接制度、完善了调解程序安排及相关工作保障。
《实施细则》规定了诉调对接机构和审判管理机构,明确了相关机构职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及选择流程进行了规范;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全流程分别作了梳理明确。
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加强调解、仲裁的司法审查,引导当事人诚信调解。
细化案件管理制度与调解工作保障,对调解的期限、案件的登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培训、评估、投诉处理等均予细化规范。
2、为有偿调解创造了空间,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促进商事调解发展。
国际上,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调解服务并不鲜见,《实施细则》对此予以认可,但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推动调解,以经济杠杆引导案件分流。
3、确立了诉前单方承诺调解机制、(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推动商事纠纷案件的多元化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实践中调解组织与证券类商事主体事先签订协议,由商事主体承诺发生纠纷即接受该调解组织调解的做法予以肯定;对涉众证券案件出现裁判预期不明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形确立(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以选择代表性案件作出示范判决的方式促进争议双方理性评估诉求,有序引导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
4、探索无争议事实确认机制、发展在线调解,创新调解机制。
调解协议虽未达成,但经征得当事人确认,可以用书面方式记录无争议的事实,从而节约后续庭审时间,优化诉讼效率。
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
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构建纠纷解决申请、调解员确定、调解过程、调解文书生成等为一体的在线调解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实施细则》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以制度创新为首要、以整合资源为抓手、以完善程序为保障,充分把握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内涵,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打造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
二、XX一中院涉自贸区案件的基本特点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XX一中院共受理涉自贸区案件1,765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78件,占4.42%。
共审结涉自贸区案件1,660件,其中一审案件1,010件,判决47件,调解13件,并案883件,裁定撤诉、准予申请、驳回申请等67件;二审案件571件,维持原裁判405件,改判48件,发回重审7件,调解19件,撤诉78件,撤销原裁判14件;申诉案件3件,驳回2件,终结1件。
以下从收案趋势、案件类型、案由分布、自贸片区分布、当事人、原审法院、诉讼标的额、类案情况等维度对上述期间内涉自贸区案件的情况予以简要分析。
(一)总体情况从收案趋势看,大批量的集团案件对收案数量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