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联动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旅游纠纷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热线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热线工作的通知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热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要提高服务质量,高效率的开展热线工作。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热线服务准备加强热线服务是疫情期间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工作时间内有专业人员随时接听使命召唤。
当碰到客户咨询时,认真倾听,理解群众的需求以及提出的问题,及时回答疑问,耐心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二、热线工作时间细化在严密做好人员防控和聚集性感染防范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提高热线工作效率,疫情期间的服务工作时间做了细化拓展。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多个服务时间段,让客户能够充分利用热线服务资源,并及时有效的获得相关帮助。
三、疫情期间请勿外出在疫情高发的时期,政府一直在努力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我们要求市民朋友们在疫情期间尽量避免外出,减少不必要的活动,出现任何发热等症状请及时通过热线联系服务工作人员。
我们将更全面的作出疫情防控的决策,及时发现和排除危险领域,通过疫情信息的宣传和发布,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加强热线服务管理为了更好的提高热线服务质量,热线服务是协调、协作的过程,各个环节要协作顺畅,做到沟通顺畅,并搭建服务质量监管的平台系统。
通过服务质量追踪,及时修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热线服务流程,优化客户服务体验。
五、提高服务素质在加强疫情期间的热线工作中,提高服务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服务人员需要遵循解答客户问题、耐心、诚实可靠、努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及时记载客户反馈和意见、以及持续学习和更新相关知识技能等原则。
通过持续的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热情,进•一步提高客户服务满意度。
在此,希望热线服务部门的全体同仁认真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认真组织好群众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做好充分的准备。
若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六、加强信息收集与管理在热线服务工作中,为了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我们需要加强信息收集与管理,及时获得并掌握具体疫情信息,了解有关情况的最新进展,及时处理疫情事件,确保处置效率和准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法〔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20〕12号【发布日期】2020-04-20【生效日期】2020-04-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法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10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作如下决定: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市、区、江北新区、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传染病防控正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目前,我市已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恢复现场办公,线下诉讼活动逐步有序恢复。
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2年4月24日起,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恢复现场办公。
案件谈话、询问、听证、调解、庭审等线下诉讼活动同时有序恢复,诉讼参与人应根据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活动。
二、有关立案、提交资料、阅卷、查询、庭审、信访等诉讼服务需求,提倡通过线上渠道、12368诉讼服务热线、邮寄方式办理,非必要不到现场办理(线下邮寄、在线立案、在线调解、联系法官方式详见附件)。
三、诉讼参与人到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办理有关事务,请遵守如下规定:1.请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引,接受安检人员的安全、防疫检查。
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扫描场所码,出示健康码、行程码。
两码异常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请不要进入诉讼服务场所。
2.外地来宁返宁人员,请按照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在健康管理措施结束前请不要进入诉讼服务场所。
3.请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办理完事务后及时离开,尽量减少在大厅内停留时间。
因疫情防控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安全、便捷的司法服务,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线下邮寄、在线立案、在线调解、联系法官方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3日附件线下邮寄、在线立案、在线调解、联系法官方式1.线下邮寄。
请将立案申请书等材料邮寄至相关法院立案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妥善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1.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缴纳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准许其缓交、部分缓交或者减交诉讼费申请,为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提供支持。
2.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充分利用全市法院“两个一站式”和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成果,有效借助信息化手段,多途径、全方位推动合同纠纷的多元化、实质性解决,优化对中小微企业司法服务的水平。
3.坚持平等保护,客观、全面地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树立利益衡平的理念,妥善、公允地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责任问题,以善意司法为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经营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4.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裁判尺度,结合合同的订立时间、标的、履行期限、方式以及实际履行样态等要素,对不可抗力抗辩进行依法认定。
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抗辩成立,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疫情与未依约履行事实之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
要防范债务人以疫情为由、以不可抗力为名逃避合同义务。
5.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妥善处理合同关系。
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照合同原有约定继续履行的,应当鼓励、引导当事人以变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时间等方式维持合同关系、继续完成交易,避免“一刀切”地判决解除合同。
6.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准确适用减损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16号(经济发展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16号(经济发展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16号(经济发展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疫情背景下为中小企业危困救助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新冠疫情发生后,为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一)》)《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案件指导意见》)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二)》),对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纠纷案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关于对因疫情原因致使资金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支付执行款的中小企业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前宽限期问题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和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被执行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也很大,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适用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同时畅通失信惩戒的救济渠道。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要求各地法院要严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要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并明确各地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法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利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有效发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平稳有序推进执行工作。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要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依法中止申请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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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联动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旅游纠纷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2月28日)
一、高度重视涉疫情旅游纠纷高发态势。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当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
我市旅游行业遭受重大冲击,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旅游投诉和纠纷大量出现。
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区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积极稳妥化解此类纠纷。
二、倡导互谅互让,推动自力救济。
倡议各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介绍旅游行业现状,结合自身情况,针对不同旅游产品的退费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费政策,同时制定多种合同变更方案供旅游者选择。
倡导各旅游者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体谅旅游经营者的实际困难,积极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妥善变更或解除旅游合同,尽量降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双方损失。
三、突出旅游经营者矛盾化解一线主体地位。
面对因疫情引发旅游者投诉,旅游经营者要成立投诉处理工作组,通过网站、微信、QQ、邮件、电话等线上渠道第一时间受理投诉、积极应对,做到有诉必理,不推诿、不逃避。
旅游经营者要组织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投诉处理人员态度良好、业务精通、素质过硬。
四、强化旅游纠纷行政与行业调解职能,多元化解涉疫情旅游纠纷。
对于涉疫情旅游投诉纠纷,旅游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第一时间受理投诉、组织调解。
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业务指导,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及时沟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力促纠纷协商解决。
五、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推动联动调解。
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能够及时履行的,即时履行;不能即
时履行的,相关调解组织要引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司法确认书。
六、畅通涉疫情旅游纠纷诉讼渠道,深化司法服务。
对于涉疫情旅游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江苏微解纷、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在线平台,开展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工作。
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依法采取书面审理、网上开庭、线上线下调解、巡回审判等方式,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及时化解纠纷。
七、依法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2020年1月24日之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法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对2020年1月24日之前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合同履行障碍与疫情的因果关系。
八、遵循公平原则,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纠纷。
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如签证、预订国际(国内)酒店、门票、国际(国内)机票等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所扣除的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提出异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对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对于因疫情影响滞留在外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由此增加的食宿费、返程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各自承担;其他情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客观、全面、公平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造成的影响,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化解纠纷。
九、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各旅游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投诉者、咨询者的法治宣传,通过法律法规宣讲,引导依法维权。
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疫情旅
游纠纷案件中,要善于培育发掘典型案例,让“小案件”发挥出“大效应”,引领倡导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旅游者依法合理维护权益。
十、完善长效联动机制保障旅游经济恢复发展。
全市法院与全市各旅游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切实完善旅游纠纷案件联动化解长效机制,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激励,及时调处旅游纠纷,形成工作合力,为我市“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争创全域旅游城市提供优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