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T 587-2019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21页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规程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规程一、装置连接与检查1. 装置连接应按图纸要求进行。
2. 装置电源接线应符合电源电压要求,接线应牢靠,绝缘良好。
3. 装置接线应保持整齐,可靠,并作好标记并在接线盒盖板内妥善安置。
4. 装置铅锡焊接点应牢固、光滑无毛刺、引线应牢固,最大引出力矩不得超过规定。
5. 装置开关动作应正常,机构运转灵活,各插装元件应牢靠,无漏扁现象。
二、信号接口与检查1. 报警信号、测量信号、控制信号接线应正确,连接应密实,接口应牢固,并保持标记清晰。
2. 负荷开关与装置之间,可采用真空触点组成的不常闭电流互锁装置,使得负荷开关合上时,不会对装置造成危害。
3. 装置继电保护接口装置应与控制回路接口装置完全隔离,确保继电保护接口不受其他系统扰动或过载的影响。
4. 继电保护及控制信号的接线可及时切断电源。
5. 继电保护装置间通信线路一般采用双绞线。
在收发传输设备处,应开设代表该线采用的收发设备和中继装置(如果有的话)的标识卡。
三、装置调试与操作1. 装置调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时应专人负责,确保调试的准确性。
2. 完成装置调试后,应有相应的调试记录,其中应包括调试人员、时间、地点、内容、调试结果等基本信息。
3. 在装置正式开始运行之前,应对装置进行全面测试,确保其运行可靠,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测试内容应包括时间特性、稳态误差、跨越容量等测量工作。
4. 装置应进行必要的定期检查,以保证其电气机械部件的正常运转,检查内容包括:接线紧固、调整开闭时间、检查接点压力和接触面、清洗污染。
5. 装置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护人员,并报告设备资料。
6. 严禁擅自操作装置,如数据修改、参数调整等,必要时应向设备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在核实后进行相应操作。
四、装置保护及维护1. 装置保护应加强,对设备、建筑物、设施采用全面、科学的保护措施,保护装置免受损害和破坏。
2. 定期检查装置绝缘情况,做好灰尘清除和清洗,确保设备绝缘电阻符合设计要求。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1. 引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电力系统中重要的设备,其运行管理的规范和安全性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程旨在明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要求,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性。
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本规程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继电保护:利用电气或声学等信号,实现对电力系统异常情况的检测和保护的装置。
•安全自动装置: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状态自动调整设备工作状态的装置。
•运行管理:针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的组织、监督和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管理要求: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进行管理时必须满足的规范和要求。
2.2 定义本规程中采用的定义如下:•运行管理规程:制定和实施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所遵循的规范和要求的文件。
•继电保护设备状态:继电保护设备处于正常运行、停止运行、检修、切除等状态的表征。
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要求3.1 运行管理组织运行管理组织是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运行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要求:•具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熟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原理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定期组织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2 运行管理程序运行管理程序是运行管理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
运行管理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管理流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巡检、维护和故障处理流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状态的监控和记录流程。
3.3 运行管理控制运行管理控制是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控制。
运行管理控制应具备以下要求:•定期巡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进行故障诊断和处理。
•定期维护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3.4 运行管理记录与分析运行管理记录与分析是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模版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指通过电气、电子、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对电力系统进行监测、检测、判断、控制和保护的装置。
第四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第五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维护优先、科学决策、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
第七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应加强技术研究和应用,引进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第八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计划;(二)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日常维护、检修和测试;(三)指导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试和运行;(四)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五)保持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制造商、供应商的联系;(六)及时了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发展动态,进行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七)组织开展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培训和考核;(八)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机构应与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机构应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定期更新和完善,确保管理的科学和规范。
继电保护运行规程

总则
6.7由于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需要改变保护定值时,改变的顺序是: 保护反映电气量增加的(如过电流、零序电流、负序电流)定值由小变大,则先改定值后
(1)主变过流保护跳母联开关压板,在两台主变并列运 行时投入;在两台主变分列运行及单台运行时退出。
(2)单台主变运行需两台主变瞬间并列倒负荷时,主变 过流保护跳母联开关压板不投。
(3)利用主变过流保护通过母联开关向母线充电时投入, 充电完毕后退出。
继电保护适应一次系统运行方式变化的规定
3.两台主变运行,当一台主变停电检修时应注意:
6.4保护或自动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 调度员应先下令解除不正确动作 的保护或自动装置的压板。(但应满足6.2的要求)这时应保持现场原有 状态, 调度人员应立即汇报分管副总、安监部、生产部及调度所领导并通 知运行主管单位(视情况汇报分管局长), 以便由安监部、生产部组织进 行事故调查分析。
6.5保护或自动装置本身发生故障或异常如有误动的可能时, 允许现场值 班员按装置运行规程先退出个别导致误动的继电器以致于相应的整套保 护或自动装置。然后立即汇报调度值班员, 调度值班员也应立即通知运行 主管单位进行处理并向局分管副总及所领导汇报。
总则
第四条: 定值管理 4.1无正式定值通知单的保护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4.2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更改工作,要求在定值单下发日期后的一周
内完成。因新建、扩建工程使局部系统有较多保护装置需要更改定值时, 按顺序更改,以保证各级保护装置定值互相配合。 4.3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应经整定部门同意确认后,由 调度下令更改,保护整定部门于三天内补发定值通知单或书面备案说明。 4.4对基建新装保护装置的定值通知单下发给负责该工程的基建管理部 门。待工程正式投运后,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将正式的定值通知单移交运 行单位。 4.5旁路断路器带线路断路器时,若旁路与被带线路电流互感器变比相 同,则旁路保护装置定值与被带线路同型保护的定值相同。否则,使用 专用旁路带路定值。线路的电流差动保护带路运行时,应注意由于变比 的不同,可能涉及改变对侧保护的相应定值项。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范本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拥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指的是用于保护电力系统或自动实现安全操作的装置和设备。
第四条本规程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化、规范化、安全化、实用化。
第五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分为设备管理和人员管理两个方面。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六条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要符合国家规定,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第七条实施设备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1. 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并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2. 设备出厂前必须进行全面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 设备运行期间出现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做好维修记录;4. 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5. 对设备进行保养、清洁和调整,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八条设备管理的措施:1. 设备的标识要清晰明确,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2. 设备的安装要牢固可靠,并做好防护措施;3. 设备的周围环境要保持干燥、清洁,并防止灰尘和湿气的侵入;4. 设备使用过程中要正确操作,按照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5. 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报修,并记录故障的情况;6.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并记录维护的情况;7.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校验,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8. 对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加强对设备的管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1. 应聘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 培训新员工,使其掌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3.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4. 加强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做到勤勉尽职,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5. 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6. 建立员工的交流合作机制,提高团队合作意识。
DL/T587—9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编制说明

DL/T587—9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编制说
明
孙刚;孙玉成
【期刊名称】《电力标准化与计量》
【年(卷),期】1996(000)002
【摘要】1 前言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自1986年在我国投入电力系统运行以来,由于具有维护量小、体积小、可靠性高、附加功能强等一系列特点,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已成为继电保护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适应电力系统日益增多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情况,应从开始就对其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因此制定本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孙刚;孙玉成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M773
【相关文献】
1.DL/T261《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可靠性评估技术导则》的编制说明 [J], 孙长生;朱北恒;杨明花;胡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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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87-201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587-201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一、总则1. 本规程规定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装置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检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本规程适用于电网中装置的运行管理,各电力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3. 装置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高效的原则,确保装置在正常运行和异常情况下均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装置的基本要求1. 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适应性等特点。
2. 装置的配置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并应根据电力系统的特点和运行环境进行合理配置。
3. 装置应按照相应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和试验,确保装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4. 装置应设有相应的操作、维护和检修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三、运行管理1. 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装置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 装置的运行管理应包括日常检查、定期巡视、异常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3. 电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装置运行监测系统,对装置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4. 电力公司应定期对装置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装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5. 在装置发生异常情况下,电力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检验管理1. 电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装置检验制度,明确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2. 装置的检验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和工具。
3. 在装置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电力公司应保存装置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程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2.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电力公司所有。
如有疑问或建议,请联系电力公司相关部门。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1 总则1.1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的主要装置,是组成电力系统整体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保护装置配置使用不当或不正确动作,必将引起事故或使事故扩大,损坏电气设备,甚至造成整个电力系统崩溃瓦解。
因此,继电保护人员与电网调度及基层单位运行人员一样,是电网生产第一线人员。
1.2 要加强对继电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网局、省局及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以下简称基层局、厂)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要经常检查与了解继电保护工作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应予组织督促解决,对由继电保护引起的重大系统瓦解事故和全厂停电事故负应有的责任。
1.3 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及故障录波完好率,应为主管部门考核各基层局、厂的指标之一。
对网局及省局应分别以主系统与220kV及以上装置为考核重点。
2 继电保护专业机构2.1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网局、省局、电业局(供电局)及发电厂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机构。
2.2 网局、省局应分别在电网调度和省调度机构内设置继电保护科,作为局继电保护技术管理的职能机构,实现对全网、省内继电保护专业的领导。
同时,继电保护科也是生产第一线的业务部门,负责所管辖系统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及运行等工作。
需要时,继电保护科内可设试验室。
电业局(供电局)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技术管理及维护试验工作不宜分散,宜集中于继电保护机构统一管理,此机构可设在调度所内。
大城市供电部门也可设继电保护科,由局直接领导。
发电厂一般应在电气分场设继电保护班(组)。
2.3 继电保护工作专业技术性强,一根线一个触点的问题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继电保护机构必须配备事业心强、工作认真细致、肯钻研技术、具有中专及以上水平的理论知识的技术人员,同时,应保持相对稳定。
骨干人员调离岗位时,应事先征求上级继电保护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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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Code for operating management of microprocessor-basedrelaying protection equipmentDL/T 587—1996前言为了适应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的需要,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本标准规定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技术管理、检验管理、运行规定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要求,从而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提供了全行业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继电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电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刚、孙玉成、毛锦庆、曾宪国。
本标准于1996年1月8日发布,从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委托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87—1996 Code for operating management of microprocessor-basedrelaying protection equip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01-08批准 1996-05-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技术管理、检验管理、运行规定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5kV及以上电力系统中电力主设备和线路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 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DL 478—92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 559—94 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84—95 35~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3 总则3.1 微机继电保护是继电保护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加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3.2 调度人员、现场运行人员和继电保护人员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中均应以本标准为依据,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制造等工作也应满足本标准有关章条的要求。
3.3 从事微机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
从事220kV及以上线路或200MW及以上机组的微机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
对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运行人员和专业领导应定期进行培训。
3.4 下列人员应熟悉本标准:3.4.1 网(省、地区)调调度人员、继电保护人员及专业领导。
3.4.2 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主管继电保护工作的调度(试验)所长、电气分场主任和继电保护所所长。
3.4.3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气专责工程师。
3.4.4 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继电保护班长、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微机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和检验维护人员。
3.4.5 各单位主管运行、基建、电气试验和电气检修的领导。
3.5 各网局、省局、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应依据本标准制定具体装置的运行规程,其中应对一些特殊要求做出补充,并结合本标准同时使用。
3.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月最大相对湿度不应超过75%,应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环境温度应在5~30℃范围内,若超过此范围应装设空调。
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按DL 478—92中的4.1.1执行。
3.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12年。
4 职责分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1 网(省)调继电保护机构4.1.1 负责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
4.1.2 负责全网(省)局各种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管理。
4.1.3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为本网(省)调调度人员制定、修订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组织制定、修订本网(省)内使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
4.1.4 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分析。
负责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典型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下发改进措施和事故通报。
4.1.5 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各网(省)局对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
4.1.6 负责对网(省)调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培训工作;负责对现场继电保护人员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培训。
4.1.7 各网(省)调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指定专责人,专责人应熟练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软、硬件。
4.1.8 各网(省)调应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维修中心工作,维修中心对每种微机继电保护应备一套完整的装置,并有足够的备品、备件。
4.2 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继电保护机构4.2.1 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和输入定值。
4.2.2 按地区调度及发电厂管辖范围,定期编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方案和处理日常运行工作。
4.2.3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标准,负责为地区调度及现场运行人员编写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
4.2.4 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
4.2.5 负责对现场运行人员和地区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培训。
4.2.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时,应调查不正确动作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4.2.7 熟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异常处理。
4.2.8 了解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中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有关内容。
4.3 调度人员4.3.1 了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
4.3.2 批准和监督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与运行。
4.3.3 处理事故或系统运行方式改变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使用方式的变更应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4.3.4 在系统发生事故等不正常情况时,调度人员应根据断路器及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处理事故,并作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根据短路电流曲线或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测距结果,给出巡线范围,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4.3.5 参加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的审核。
4.4 现场运行人员4.4.1 了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及二次回路。
4.4.2 负责与调度人员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负责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投入、停用等操作。
4.4.3 负责记录并向主管调度汇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包括投入试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信号指示(显示)及打印报告等情况。
4.4.4 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规定。
4.4.5 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打印(显示)出的各种信息的含义。
4.4.6 根据主管调度命令,对已输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内的各套定值,允许现场运行人员用规定的方法来改变定值。
4.4.7 现场运行人员应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时钟校对、采样值打印(显示)、定值清单打印(显示)、报告复制、按规定的方法改变定值、保护的停投和使用打印机等操作。
4.4.8 在改变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程序或接线时,要有主管调度的定值、程序及回路变更通知单(或有批准的图样)方允许工作。
4.4.9 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进行巡视。
5 运行规定5.1 一条线路两端的同一型号微机高频保护软件版本应相同。
5.2 各网(省)调应统一规定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各保护段的名称及作用。
5.3 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和时钟校对,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5.4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需要改变已固化好的成套定值时,由现场运行人员按规定的方法改变定值,此时不必停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但应立即打印(显示)出新定值清单,并与主管调度核对定值。
5.5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动作(跳闸或重合闸)后,现场运行人员应按要求作好记录和复归信号,并将动作情况和测距结果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然后复制总报告和分报告。
5.6 现场运行人员应保证打印报告的连续性,严禁乱撕、乱放打印纸,妥善保管打印报告,并及时移交继电保护人员。
无打印操作时,应将打印机防尘盖盖好,并推入盘内。
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打印纸是否充足、字迹是否清晰。
5.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当值运行人员应根据该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处理,并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继电保护人员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
5.8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插件出现异常时,继电保护人员应用备用插件更换异常插件,更换备用插件后应对整套保护装置进行必要的检验,异常插件送维修中心(或制造厂)修理。
5.9 在下列情况下应停用整套微机继电保护装置:a)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开关量输入、开关量输出回路作业;b)装置内部作业;c)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
5.10 带高频保护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应在两侧高频保护装置停用后,才允许停直流电源。
5.11 若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均有远方起动回路,只能投入一套远方起动回路。
5.12 运行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直流电源恢复后,时钟不能保证准确时,应校对时钟。
5.13 微机高频保护年投入运行时间应大于330天。
5.14 远方更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或操作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根据现场有关运行规定,并有保密和监控手段,以防止误整定和误操作。
5.15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与通信复用通道时,通道设备的维护和调试均由通信人员负责。
当通信人员在通信设备或复用通道上工作而影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工作时,应由通信值班人员通知当地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向主管调度申请停用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经主管调度批准后,由主管调度下令给有关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将两端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停用,然后由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通知通信值班人员进行工作。
对于复用载波机接口装置的维护和调试工作应视安装地点而异。
若安装在通信机房,则由通信人员负责;若安装在继电保护室,则由继电保护人员负责。
6 技术管理6.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的技术文件:a)竣工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b)制造厂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屏(柜)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分板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c)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d)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和程序通知单;e)制造厂提供的软件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f)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