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规定 - 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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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各有关单位-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学位字〔2014〕12号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安徽医科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业经2014年11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2014年12月1日主题词:学科学位建设学位论文评选通知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2014年12月1日印发安徽医科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安徽医科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位办负责组织进行。

其主要职责为:部署评选工作;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为在参评年度取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分优秀博士、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两个类别。

第五条评选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5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超过30篇。

第六条评选标准(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数据可靠、结构严谨、推理严密、表达准确。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1.选题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2.在理论上或研究方法上有一定的创新,取得重要成果,达到国内或省内相同学科领域先进或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数据可靠、结构严谨、推理严密、表达准确。

第七条评选程序和方法1.导师申请。

导师依据评选标准,填写并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优秀学位论文申请材料进行初选,推荐博士、硕士论文数分别不超过培养单位参评学年获得相应学位人数的15%和10%,获得学位人数不足10人的,可根据论文质量至多推荐1篇,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可以空缺。

安徽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说明

安徽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说明

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公开发表论文要求的说明
一、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理、工门类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一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他专业的研究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间上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两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上述规定仍然保留。

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考虑到学位申请人发表论文的周期性和资源的有限性,该款同时补充规定:“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由本人提交达到相当于上述水平的材料,由导师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由学位办认定”。

其具体认定如下:
1.填写《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活动自述》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2.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初稿。

3.申请人导师签署鉴定意见,学科点负责人同意并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盖章。

4.提交校学位办认定。

学校将继续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发表学术论文。

校学位办
2006年11月。

校学位字〔2005〕12号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校学位字〔2005〕12号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校学位字…2005‟12号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管理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医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其它法定途径完成本科学业的人员,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9年拟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管理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医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其它法定途径完成本科学业的人员,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根据《医科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校对毕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出以下相关规定:一、本规定所指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在攻读相应学位期间及期后,以学位论文相应内容及在读期间所做科研工作为基础公开发表或参与撰写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研究生必须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论文以论著形式(原则上不含短篇报道)在SCI源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一篇(或已被期刊杂志录用),方准许申请学位。

提交文章补申请学位的期限原则上为毕业后五年内。

要求第一作者(排名第一)SCI学术论著1 篇JCR3区及以上(或IF>3);或1 篇以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二)JCR2区及以上(或IF>5);或以1 篇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三)JCR1区(或IF>8)。

发表的SCI 文章在网络检索到方能领取学位证书。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一般为医科大学,其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按以下4种格式之一规范署名:(一)医科大学+学院(部)名称(校本部各学院(部)及省立临床学院和福总临床学院),如: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医科大学省立临床医学院。

(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名称(含直属和非直属),如: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医科大学附属泉州第一医院。

(三)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四)非我校附属医院的通讯作者,可署名2个单位,但其学院(部)或挂靠学院(部)名称必须排在第1位。

如:1.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部;2. 厦门市中山医院。

2.医科大学省立临床医学院;2.省立医院。

四、第一作者一般标注一个作者单位。

在我校研究生院备案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可标注2个作者单位,其单位排序及通讯作者署名不做要求,其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不做要求。

五、不按规定署名作者单位名称的文章将不予承认。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毕业后如用于公开发表或申报成果,必须署名医科大学,否则,一经发现我校有权取消原授予的学位并取消其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doc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doc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学位字〔2011〕9号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为人民健康服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3.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并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双学士辅修学位。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3.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4.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6.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既未达到400分,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

7.既未通过国家或安徽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也未通过计算机校内统测者。

8.在校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9. 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院学位分委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安医大研究生毕业要求

安医大研究生毕业要求

安医大研究生毕业要求
1.学位课程学习:研究生需要完成学位课程的学习,同时需要通过考核。

学位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程是指对于学位授予专业来说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是指学位授予专业或研究方向的选修课程。

2. 科研能力:研究生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独立或合作的科研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3. 综合素质:研究生需要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实践素质等多方面有所提高,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包括但不限于语言表达能力、交际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等。

4. 毕业论文:研究生需要完成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结论明确、数据可靠、论证严密、文笔流畅。

同时,还需要经过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方可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总之,安徽医科大学要求研究生全面发展,既要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又要培养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以适应当前高等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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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大论文要求

安徽医科大学大论文要求

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为申请学位而撰写的学术论文,它集中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获得可行的发明、理论和见解,是评判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和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科研领域中的主要文献资料和社会宝贵财富。

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使学位论文规范化与统一化,特作如下规定:1 对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1 硕士学位论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学科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在硕士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开始,其工作内容因学科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包括文献阅读、开题报告、拟定并实施工作计划、科研调查、实验研究、理论分析和文字总结等工作。

论文正文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课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 博士学位论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学科领域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工作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是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最重要环节。

博士生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明确科研方向,收集资料,阅读文献,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

一般在第二至第三学期通过开题报告并制定研究工作计划。

博士生应根据论文工作计划分阶段在学科点(或教研室)、学术会议上报告科研和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

论文正文字数应不少于3万字。

博士生用于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应不少于2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

论文应能够较好地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学术观点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论文内容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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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规定
(201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科研水平,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前应及时将研究成果整理成论文发表,方可授予学位。

发表论文应为本人专业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论文为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各种期刊的“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含综述、会议文献或写给编辑的信(letter)。

第二章发表论文要求
第四条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含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1.博士研究生:在SCI(含SCIE,EI、SSCI,下同)收录的源期刊上发表单篇影响因子≥1.5或累计影响因子≥
2.0的学术论文。

2.硕博连读学术型研究生:发表单篇≥2.0或累计影响因子≥
3.0的学术论文。

(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1.0。

2.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在职人员须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不限。

(三)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1.学术型研究生须在中文核心或CSCD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

2.社会科学类(含哲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研究生须在中文核心或CSCD期刊(含扩展)或本科高等院校学报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

3.申请提前毕业的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须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 1.0的SCI收录论文,其中社会科学类(含哲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研究生必须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四)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1.专业学位(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研究生须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CSCD(含扩展)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2.申请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五)其他
1. 转化医学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项目
参照《安徽医科大学“转化医学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校研字[2013]26号)。

2. 卓越博士生教育培养提升计划
参照《关于修订《安徽医科大学“卓越博士生教育培养提升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校研字〔2014〕43号)。

第五条关于港澳台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要求
参照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位类型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论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必须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必须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并列责任作者、通讯作者)。

若论文中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则该论文须经有关部门指定的专家审定其为合作成果后方可提交,需符合第七条第二、三、四款。

(二)单位署名要求
1.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安徽医科大学××学院(所、系)”、“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属医院”或“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2.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学院等单位或机构培养的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可同时署名“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及本单位的法定名称。

如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安徽医科大学北京军区总医院临床学院”和“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安庆市立医院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安庆医院”和“安庆市立医院”。

3.凡在我校各学院(所、系)挂靠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第一署
名单位均应为“安徽医科大学××学院(所、系)”。

4.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的署名要求同上。

(三)关于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
学校鼓励博士生外派进行联合培养。

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其责任作者和作者单位的署名要求,可依据外派时签订的协议执行。

原则上,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安徽医科大学为共同作者单位,我方导师为共同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

(四)海外导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
海外兼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单位是安徽医科大学,导师署名单位应体现安徽医科大学名称。

第三章发表论文的认定
第七条合作发表论文的认定
(一)学校鼓励研究生与他人合作发表论文。

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的SCI论文申请博士学位者,影响因子按共同第一作者的人数均分,视为累计影响因子。

(二)硕士研究生在本学科内参与博士研究生课题工作,发表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期刊影响因子≥3.0,允许1名硕士生申请学位;影响因子≥5.0,允许2名硕士生申请学位;影响因子≥10.0,允许5名硕士生申请学位;影响因子≥20.0,申请学位的硕士生人数不限,由学科自主确定;参与博士研究生课题工作的硕士生署名均不分次序。

(三)硕士研究生发表SCI收录的论文,期刊影响因子≥1.0,署名前2位作者有效;期刊影响因子≥2.0,署名前3位作者有效;期刊影响因子≥3.0,署名前4位作者有效。

学位论文必须是同一整体课题的不同部分。

第八条论文收录的认定规则
(一)鉴于SC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SC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二)SCI收录论文的影响因子以该刊3年内的最高影响因子计算。

第九条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一)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时间须为在学期间或毕业后2年之内。

(二)同等学力人员用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应为近3年发表(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日计算)。

第十条对各学院自行制定发表论文规定的认定
各学院均可依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本学院学位申请人发表论文的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并须经校学位办公室审定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论文审核的工作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将论文原件和论文复印件一起上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经该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对于已被SCI收录期刊接受但尚未发表的论文,学位申请人提交该刊物的正式接受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已经以网络版发表的SCI论文可认定其为正式发表。

国内期刊的可在三个月内刊发的正式刊用函及清样,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未标注具体刊用时间的国内期刊的接受函及清样,学校一律不予认可,不可用于学位申请。

(三)为鼓励硕士学位申请人发表SCI论文,经导师审核已投往国外SCI 收录期刊的论文可用于申请学位。

申请人须提交杂志社的修稿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

此类论文不认可共同第一作者。

(四)对于以上(二)、(三)使用国外SCI收录期刊或三个月内刊发的国内期刊接受函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和使用国外SCI收录期刊修稿函申请硕士学位者,待论文正式发表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二条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是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导师应高度重视,教育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并在学位申请阶段作为论文的责任人(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承担着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职责。

对申请学位人员发表论文的审核是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态度对学位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发表论文是否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等进行认真审核和讨论,发挥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第五章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
未达到本规定正式发表论文要求的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接受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2年。

如毕业后2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五条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规定论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处理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以往颁布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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