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部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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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学籍管理条例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
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
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年级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借读生、休学生、复学生、退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号由学校统一编制,终身不变。
学籍号包括年级、班级、学号等要素。
第六条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变更学籍状态。
第七条学生转学、借读,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九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学生本人可查阅、复印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终身,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印。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实施学籍管理制度;(二)审核、批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申请;(三)建立、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四)协调各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学生成长,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学籍的;(二)旷课、早退、迟到、请假的;(三)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及有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颁发学籍证明。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分配班级,并颁发学号,学号终身不变。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休学、复学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须提交转学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休学学生须提交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须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体育健康标准。
第十三条学科成绩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社会实践等方面。
第十五条体育健康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九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毕业者,可申请结业。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高中学校教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高中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务学籍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务管理1. 教务处负责学校高中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教务处负责课程设置、教学进度安排、课堂教学管理、考试安排、成绩评定等工作。
3.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确保教学质量。
4.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课外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5. 学校定期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三、学籍管理1. 学生入学后,教务处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成绩单等。
2.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规定办理。
休学、复学、转学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毕业前,需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5.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按国家规定执行。
学生毕业后,其学籍档案可转至就读的高一级学校、就业单位或由学校保存。
四、奖惩与监督1. 教务处对教学、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 教师在教学、学籍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3.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学、学籍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所有。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学校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高中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等学籍管理事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进行报名、考试和录取。
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体检报告;(五)近期一寸彩色照片若干。
第五条学校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六条学生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因疾病等原因需要休学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学业成绩等原因需要跳级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跳级手续。
第十条学生因学业成绩等原因需要退学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定第十一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学期成绩评定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期末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期间,如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术不端等行为,将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毕业与结业第十四条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成绩合格,可获得高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校将学籍档案转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生就业单位。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篇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篇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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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完全中学高中部和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
未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
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
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学生的学号同时也是该生的学籍卡号。
学生的学籍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第六条学生的学籍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学校为学生建立的学籍卡,要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惩等的情况。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第七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学习目标、综合实践活动、爱好特长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用简明的评价术语进行表述。
第九条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
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条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一条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
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
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四章转学与借读第十二条省外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口迁入我省,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转学,经原就读学校审核及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所在地的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省外学生转学到我省后,又不在我省学校就读者,一律取消其在我省学籍。
第十三条我省学生转往省外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四条省内的学生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经接收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五条省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的全省中招统一考试,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学校及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县重点中学不得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第十六条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原就读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
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我省学生原则上不办理省内学校借读,省外学生转学到本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
第十八条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借读:(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我省居住的;(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第十九条我省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一)华侨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四)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条申请在我省借读的省外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我省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借读审批表,学校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生应按我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费。
第二十一条到省外学校借读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须报省教育厅进行确认备案。
学生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
第二十二条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具备复学所需健康状况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六章留级与退学第二十六条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退学,由其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注销。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条学校每学年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
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1年为限)、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学校行政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返校学习。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经原就读学校核准,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特别提示:1、转出学生档案原则应包括:学籍卡、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初中档案(如准考证、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等。
2、在学校办理转学、休学等手续时间为:学期结束前半个月内,开学后半个月内。
3、高一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会考报名后及毕业班原则上不能转学。
高三需转学的学生需在原校保存学籍。
4、需给转出学生开具转学证明,但应注意时间,应在学生交还转学联系表之后再予开具。
5、特别注意对转入学生的审查,要让其到教育局查中招考籍号,确认学籍,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海南省户口。
6、休学以一个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要到教育局基教科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7、因病休学需开具医院证明,学校需复印留底。
8、班主任开学工作一定要催促并确认需办理转学、留级或休(复)学手续的同学到教导处办理妥当,以免学生延误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作者:管理员来源:海南省教育厅发表时间:2006-12-15 点击数:372琼教基〔2005 〕64 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厅直属中学: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级中学的办学行为,我厅于2003 年2 月12 日印发了《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