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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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兴证快讯

X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兴证快讯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18个月,可展期。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完全封闭运作,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适合向“相对积极型”及高于“相对积极型”的投资者推广。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代理推广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O一二年十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4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4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5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5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5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6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2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5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7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9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2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4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6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37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8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9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3 二十四、风险揭示 .................................................44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8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9 二十七、或有事件 .................................................49

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

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


委托人签署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调整或取消规模上限,无需另行征询委托人同意。
划 管理期限 基 本 信 息
管理期限为 3 年。根据管理合同约定后可展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签约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推广期为 60 个工作日。推广期具体起 讫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若 符合以下条件: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间市场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债
券正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投资范围
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 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 A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
“比例配售”的比例 =目标规模/推广期结束当日有效参与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对各委托人在推广期提交的有效参与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计算结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存续期“比例配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比例配售”的比例 =(目标规模-前一开放日总份额 +本开放日全部有效退出总额)/本开放日有效参
推 广 期 (2)募集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金额);
(3)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则管理人可视具体情况而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后,提前终止推广期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
封 闭 期 不设封闭期。
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 2013 年 月 日

2-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定稿版

2-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定稿版
中 银 证 券 中 国 红 - 黄 山 18 号 第 一 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说明书
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六年四月
2
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 同试点指引》等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 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 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 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名称 类型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封闭期 管理期限 推广期 目标规模 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且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及各类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 并由管理人 在指定网站公告后生效。 本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本计划具体的销售起始日和结束日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原则上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不设封闭期, 但 A、 B、 C 三类集合计划各自有不同的运作周期, 分别为 4 周 (28 天) 、 13 周(91 天)、26 周(182 天);X 类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在该类集合计划募集前公告,在运作周期 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在约定的运作周期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管理人有 权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 各类集合计划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A、B、C 三类集合计划开放期为该类集合计划运作 周期结束当周的周二(如周二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的周二)。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开放期 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周期。自动参与的份额 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如管理人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 的,该类份额在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X 类集合计划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 份额面值 最低金额 人民币 1 元 A、B、C 和 X 四类集合计划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参与金额为 10 万元及其整数 倍 (红利转份额不受级差的限制) 。 管理人可提高或降低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并公告后生效。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 本集合计划根据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 分为 A、B、C 和 X 四类集合计划。其中 A、B、C 三类集合计划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4 集合计划分类 周(28 天)、13 周(91 天)、26 周(182 天)。X 类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在该类集合计划募集前 公布。 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 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 各类集合计划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比较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

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 7 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7-1
(一)投资目标 .......................................................................................................................7-1 (二)投资范围 .......................................................................................................................7-1 (三)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 ...........................................................................................7-1 (四)投资理念 .......................................................................................................................7-2 (五)投资策略 .......................................................................................................................7-2
第 4 部分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 4-1

东方红领先趋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范本_8118

东方红领先趋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范本_8118

5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 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连续巨额退出 (认定标准、 退出顺序、退 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 付、告知委托 人的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 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 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 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或推 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 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 集合计划委托人,退还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 用 费用种类(计 提标准、 方法、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6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 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二OXX年X月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

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

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东方红明远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东方红明远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东方红明远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编号:(JH)东方红-工行-2017第2号二O二一年九月修订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目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2)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2)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3)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25)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27)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31)七、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39)八、募集期间 (41)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41)十、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44)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东方红明远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本计划”)。

合同名称:东方红明远5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管合同》)。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是否为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或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否。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本计划风险等级为R3,具有中等风险和收益的特征。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或因实际情况需要等,需调高或降低本计划风险等级的,管理人可以调整产品风险等级,并及时以公司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无需进行合同变更。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即2017年7月20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不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

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本计划不设臵份额分级。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一)管理人概况机构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雪枫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8层联系人:孔冰怡邮政编码:200010联系电话:************(二)托管人概况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聂晶住所:杭州市剧院路66号通信地址:杭州市剧院路66号联系人:裘洪镔邮政编码:310016联系电话:*************(三)聘用投资顾问情况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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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二OXX年X月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

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

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最低金额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1%;2、退出费率:0%;3、年托管费率:0.05%;4、年管理费率:2%;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的私募基金“XX对冲4期基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能承受较大范围的本金风险、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当管理人上海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事人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广机构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集合计划的参与办理时间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

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

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实行“预约参与”机制。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

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1、以金额申请。

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日单位份额净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资金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以T+3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推广期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1%。

参与份额计算如下: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1+参与费率)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认购资金利息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合计划的退出办理时间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

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

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 “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当日(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净值在T+2日公告;2. “预约退出”原则,即对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

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预约申请退出表请见管理合同附件。

3.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提交预约退出后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4、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2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3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巨额退出情况参见《管理合同》相应章节。

5、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9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退出费退出费为0。

退出预约申请委托人必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未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1、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巨额退出是指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连续巨额退出是指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或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退出申请成功确认的退出款项将在T+9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2)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

管理人对单个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本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

委托人选择延期退出的,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因延期退出而导致委托人的份额净值较申请退出日增加或减少的,管理人不享有权利或承担任何责任。

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退出申请成功确认的退出款项将在退出申请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

(3)暂停退出: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公告客户的方式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分级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利息自推广期结束之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之后,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不得少于100万份,委托人合计不超过200人。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用、报酬费用种类(1)参与费率:1%;(2)退出费率:0%;(3)投资交易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4)管理费:集合计划管理人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5)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托管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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