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破产案件宣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程序。
破产案件宣告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它标志着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破产案件宣告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涉及债务人、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破产案件宣告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
二、破产案件宣告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丧失财产处分权破产案件宣告后,债务人丧失对全部财产的处分权。
破产管理人将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现,以偿还债务。
(2)丧失经营自主权债务人丧失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破产管理人将接管债务人的企业,对企业进行整顿、重整或清算,以实现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3)丧失诉讼权利破产案件宣告后,债务人丧失起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等当事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债权等事项提起诉讼,债务人不得参与。
2.债权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债权优先受偿破产案件宣告后,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受偿。
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有担保的债权,然后用于清偿无担保的债权。
(2)债权范围确定破产案件宣告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确定。
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情况,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3)债权实现风险增加破产案件宣告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增加。
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部分债权人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
3.破产管理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接管债务人财产破产案件宣告后,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现。
(2)管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企业,对企业进行整顿、重整或清算,以实现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3)承担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方面的法律后果(1)破产费用破产案件宣告后,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支付。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破产财产的管理费、破产财产的变卖费等。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或倒闭时被任命的专业人士,他们负责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各种事务。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管理:破产管理人负责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管理和变现。
他们会以公正的方式处理所有债权人的权益,确保所有资产的最大化价值,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 债权人协商:破产管理人负责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包括与银行、供应商、雇员和其他债权人沟通。
他们会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破产程序的要求,与债权人协商支付安排、债务重组或其他解决方案。
3. 员工管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理员工的福利和权益。
他们可能会协助企业安排解雇、工资支付或安置方案,并确保在破产过程中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4. 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破产程序负有法律责任。
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法律要求,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他们可能需要在法庭作证,提供破产程序的相关证据和文件。
5. 报告和记录:破产管理人需要准确记录所有与破产过程相关的活动和决策。
他们需要编制和提交各种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债权人清单、法庭文件和相关文
件。
6. 监督与顾问:破产管理人有时也扮演着企业的监督和顾问的角色。
他们可能会提供专业建议,例如债务重组、企业重组或其他适当的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恢复正常运营或更好地管理资产。
总的来说,破产管理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既需要管理破产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又需要确保公正、合法和透明的破产程序。
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利益,并致力于恢复和重建企业的财务状况。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院的指挥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勤勉性。
二、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和职责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保管破产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完整;(三)清理破产财产,评估破产财产的价值;(四)处理破产财产,包括出售、转让、分配等;(五)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报法院审批;(六)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事务;(七)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八)其他与破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程序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接管破产企业,并制作接管报告。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保管,并制作财产清单。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财务报表。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情况,制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报法院审批。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法院的审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并制作分配报告。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审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事务,并制作诉讼报告。
四、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个人破产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负债过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在《民法典》颁布后,个人破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细化。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破产后的法律后果。
二、个人破产后的财产清算1. 财产申报个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需向法院提交财产申报书,详细列明其财产状况。
法院将根据申报书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
2. 财产保全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确保债务清偿。
3. 财产分配清算组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然后按照债权比例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
三、个人破产后的法律责任1. 限制消费个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购买奢侈品等。
2. 限制高消费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对其限制高消费,如禁止购买房产、车辆等。
3. 限制出境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限制其出境,以确保债务清偿。
4. 限制经营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限制其从事特定行业或经营活动,如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5. 限制担任公职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限制其担任公职,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四、个人破产后的信用记录1. 破产记录个人破产宣告后,破产记录将被记入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影响其信用评级。
2. 信用修复债务人破产期间,若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信用记录有望得到修复。
五、个人破产后的债权处理1.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需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将对债权进行确认。
2. 债权清偿清算组将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 债权追偿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六、个人破产后的其他法律后果1. 破产费用承担债务人破产宣告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 法律责任追究债务人破产宣告后,若存在恶意破产、逃废债务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 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是依法受聘的专业机构或个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并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破产法院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职业操守,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信誉。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任职与资格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破产管理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具备执业能力,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金融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具有破产管理经验,新入行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破产管理法院的委托,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职责。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受债权人、破产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管和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二)检验和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三)召集债权会议;(四)编制破产企业的清算方案;(五)办理破产企业的清算程序;(六)向法院提出报告;(七)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权利:(一)调查、调取和查封破产企业的资料;(二)对破产企业的账目、存货、财务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和核实;(三)要求债务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破产有关的资料;(四)建立破产信披系统和信息化系统,以实时监控破产情况;(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破产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破产还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被宣告破产还债的案件。
破产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的权限划分。
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管辖,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破产案件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破产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1. 管辖法院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管辖级别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于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1. 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确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确的,由债务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债务人财产在多个法院辖区债务人财产在多个法院辖区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债务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不一致债务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不一致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 债务人无住所地债务人无住所地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确的,由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债务人为企业集团债务人属于企业集团的,由集团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集团总部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债务人为金融机构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破产案件管辖的变更1. 管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管辖的,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 当事人认为管辖法院不当的,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管辖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3.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当的,可以依法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五、破产案件管辖的争议处理1. 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破产清算结束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变卖、分配等一系列法律程序,以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
破产清算结束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管理人等各个方面。
二、破产清算结束后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 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破产清算结束后,债权人的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清偿: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
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并按照债权清偿顺序获得清偿。
(2)债权优先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优先权,即优先于破产企业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3)债权保护措施:破产清算结束后,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防止破产企业财产被非法转移、处置。
2. 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破产清算结束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财产清理:破产管理人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财产评估:破产管理人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3)财产变卖:破产管理人将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
(4)财产分配: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清偿顺序,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3.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破产清算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如实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如实向法院报告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情况,包括财产清理、评估、变卖、分配等情况。
(2)履行职责:破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3)责任追究:如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破产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破产清算结束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将终止。
具体表现为:(1)破产企业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再从事经营活动。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期全面了解他们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和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1. 收集和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收集和保管。
他们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对其财产进行评估和清点。
2. 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他们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人提起追偿诉讼,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并分配给债权人。
3. 处理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包括变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他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4. 要求债务人提供信息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
他们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务报表、合同文件、债权人名单等信息,以便更好地管理破产案件。
5. 管理破产案件的资金破产管理人有权管理破产案件的资金,包括收取债务人的债权、支付债务人的债务和管理破产案件的费用。
三、破产管理人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以下义务:1.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的首要义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他们应尽力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2. 保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破产管理人应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他们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平等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3. 真实记录破产案件的情况破产管理人应真实记录破产案件的情况。
他们应准确记录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的债权和分配情况等信息,并向法院和债权人提供相关报告。
4.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破产管理人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他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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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其直接掌管破产财产,关系到破产目的的最终实现。
可以说,破产管理人是“公共鱼塘”的守护神,债权人最终能否得到公平的清偿,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和解)能否顺利进行,都取决于破产管理人对“公共鱼塘”的守护或管理程度。
因此,各国和地区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的同时,[3]还规定了当破产管理人不适当履行职责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和法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也详细列举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但是,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详细和系统。
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正当合法履行职责,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和有效进行,有必要明确和强化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200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第409段指出:除具体职责和职能外,破产法还经常对破产代表规定某些一般性义务。
所谓义务,是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破产管理人违反履行职责要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综观各国破产法的规定,这些义务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注意或信托义务、破产管理人接受监督义务、破产管理人提供担保义务等。
其中,破产管理人的注意和信托义务应当是其承担法律责任最为重要的基础。
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破产管理人应承担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1]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受托人”法律地位,[2]对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也应比照信托法中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定。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同法第130条同时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7条关于破产管理人一般义务的规定说明,我国破产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破产受托人理论,结合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3]将破产管理人视为破产财产的“受托人”地位,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要尽到勤勉和忠实的义务。
根据受托人勤勉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和地位,进行相关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如有违反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所谓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因违法或不正当行为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破产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纪律和行政处罚等。
美国破产法关于破产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多数破产法院主张破产受托人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1997年美国破产法评议委员会采纳的是重大过失标准,认为破产受托人(重组程序除外)只有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重大过失是指“对破产受托人的被信任者义务轻率地冷漠或故意忽视”。
同时,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和刑事程序》中的第九章,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犯罪。
英国《破产法》第304条“受托人的责任”规定了破产受托人关于过失或者违反信托或其它义务,应向法院支付认为公正的赔偿金额。
除此之外,英国《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受托人违反职责和义务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可以说是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第130条明确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要件和具体内容,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1.破产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对基本义务的违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而承担这种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民事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善良管理人来界定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所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对基本义务的违背。
而英美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信托人谨慎、忠实和信用的基本义务,所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对信托义务的违背。
例如,英国《破产法》第304条受托人的责任规定:破产受托人错误使用或者留存或者有责任返还包括在破产人财产中的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破产人的财团因破产受托人在履行职务时的任何过失或者违法信托或其他义务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法院可命令受托人偿还、恢复或者返还金钱或其他财产,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赔偿关于过失或违法信托义务或其他义务造成损失金额。
2.破产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至于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各国一般都要求破产管理人要有主观上的过错,即必须是因为故意或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日本和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疏忽”或“过失”违背法定义务。
至于如何认定破产管理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以破产管理人行为明显地违法了法定义务为判断标准,即采用过错客观标准,以客观行为的违法性来断定主观过错存在。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状态,但是基于其明显的违反勤勉和忠实法定义务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3.破产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人破产管理人向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谁是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权利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以自己个人财产对破产财产负责。
当破产管理人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破产财产减少或丧失,包括不适当的履行职责致使他人对破产财产的侵犯,也包括自己恶意侵蚀破产财产等行为,此时,应当由谁来主张对破产财产保护的权利?一般认为,破产管理人损害破产财产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损害了破产人和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破产法一般赋予破产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但是,各国在权利人范围的规定上还是有所差别。
例如,德国《支付不能法》第60条规定,支付不能管理人对“全体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日本新《破产法》第85条采用了“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英国《破产法》第304条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命令受托人赔偿的“申请人”包括:官方接管人、国务大臣、破产人的某一债权人、破产人。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在破产程序中少有破产人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赔偿请求权的,因为绝大多数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财产最终都是不足以清偿破产债务的,即使破产人向管理人提出赔偿请求,最终也很难获得实际利益。
破产财产最大受益者应当是破产债权人,所以,破产债权人是实践中最多提出要求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权利人。
但是,由于破产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与破产财产有关权利主体范围也比较广泛,有时在短期之内也难以确定;另外,破产管理人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也可能侵犯到其他人利益,所以,以“全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来界定提出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可能更为恰当。
4.破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数额和职业保险制度关于破产管理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有学者提出了最高赔偿限额制和执业责任保险制。
[4]从理论上讲,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应为破产程序利害关系人应该获得的清偿数额与实际获得清偿的数额之间的差额。
但随着破产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破产涉及的经济数额巨大,已远非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托人组织等专业破产管理人所能承受。
通常来说,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报酬与其所经营管理的破产财产数额相差甚远,如果要求破产管理人就利害关系人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风险收益均衡原则,影响各专业人士从事破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因此,有必要引入最高赔偿限额制度,使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降至合理程度。
同时建议确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从客观上加强他们对执业过失损害的赔偿能力,转嫁部分执业风险,使执业过失赔偿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不至于危及这一职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
实际上,各国破产法中一般都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业保险制度。
英国《破产法》第390条关于破产执业人资格(3)规定,除了官方接管人以外,其他某人要成为破产执业人必须提供为适当履行他的职能而提供有效的担保。
[5]按此规定,破产受托人在选任时,就职以前应提供适当财产作为责任担保,用于破产受托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实际损失之后作出相应的赔偿。
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破产受托人要签订一个保证金额为25万英镑的保证金协议书,作为总括担保。
其次,就每一个具体破产案件破产受托人还要签订一个保证金额等同于他所接管案件破产财产价值的责任担保协议。
但这种协议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英镑。
[6]如此高额的保证金,足以威慑并迫使破产管理人谨慎忠实地履行职责。
《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20条第6款规定:作为仲裁管理人必须签订破产案件参与人损害责任保险合同;第8款规定:责任保险合同是为仲裁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财务担保形式,其保险期限不得少于1年,并且下一个延续期限必须为同等期限。
财务担保的最低总额,不得低于每年300万卢布。
自被破产案件受诉法院批准为仲裁管理人之日起10日内,该仲裁管理人应当补充投保破产案件参与人损害责任险,其保险金额取决于债务人至进入相应破产程序之日前的最后一个核算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值,即保险金额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值在1亿至3亿卢布的,为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值1亿以上部分的3%;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值在3亿至10亿卢布的,为600万卢布加上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值3亿以上部分的2%;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值在10亿卢布以上的,为1200万卢布加上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值10亿以上部分的1%。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关于破产管理人资格和条件第4款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这说明我国立法已充分认识到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承担责任保障的重要性。
(二)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1.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犯罪,如日本破产法、韩国破产法。
日本新《破产法》第267条“破产管财人特别渎职罪”规定:破产管财人、保全管理人(包括其代理人)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或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进行渎职行为而损害债权人财产时,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同法第273条“受贿罪”规定:破产管财人、保全管理人(包括其代理人)以职务上便利,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