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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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
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03
•【字号】湘乡政通〔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通告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本通告所指秸秆的种类为水稻、油菜、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秸秆;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是指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

三、对露天焚烧秸秆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单位从严打击处理。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
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设立举报电话:12369,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严禁焚烧秸秆通告

严禁焚烧秸秆通告

严禁焚烧秸秆通告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彻底杜绝因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造成大气污染、资源浪费、火灾隐患,根据《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一、从即日起,严禁在本行政区域内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堆存农作物秸秆。

二、农作物秸秆应当通过机械直接还田、发展草食性畜牧业、果园深埋、生物菌快速腐化等秸秆利用新技术,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广大农民养成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的良好习惯,自觉停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四、各乡镇、街道,市公安、农业、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现象发生。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的,对所在乡镇、街道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成堆焚烧的,一堆罚款1000元(堆较大者经督查组认定后重罚)。

成条状焚烧的,每10米长为一堆,每10堆按1亩计算。

(二)成片焚烧的,1亩罚款10000元,不足1亩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大面积焚烧的,加倍处罚。

(三)烧伤、烧死、损毁树木的,每棵罚款100元。

(四)因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及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造成火灾者,将依法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梦中,是那绽放着思念的花,吐露着阵阵清香;花中,是那弥漫着祝福的梦,传递着悠悠问候,为忙碌了一天的你,消除疲惫,驱赶烦恼,带来快乐。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逐步升级,转制劣地,深耕细作的种植方式越来越受到注重,然而在农村生活中仍有许多传统的陋习还在不断地持续着,其中不可忽略的焚烧秸秆问题。

对于秸秆焚烧所产生的烟尘污染和环境污染问题,由于历史因素和现实原因,至今也无法彻底解决。

近年来,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让禁止焚烧秸秆的口号越来越响亮。

因此,为了进一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永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禁止焚烧秸秆通知如下:一、全面禁止焚烧秸秆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环保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而禁止焚烧秸秆是环保措施中的重要一环。

从现在开始,全面禁止焚烧秸秆。

秸秆可以直接用于土地改良和肥料制作。

同时,秸秆也可以利用生物质燃料颗粒化技术,将其转化为清洁的能源替代化石燃料,这种技术可以为农民提供一个新的经济来源。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同时,在公布通知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落实责任,认真查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同时,也鼓励农村居民通过自愿签订责任书的方式,对环境保护作出实际行动。

三、接受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禁止焚烧秸秆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行动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相关的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积极展开相关的排查行动,确保禁止焚烧秸秆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全面禁止焚烧秸秆的工作不光需要相关部门和政府的支持和努力,更需要广大农民的参与和配合。

因此,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于禁止焚烧秸秆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让广大农民了解到它的严重性,增强环保意识,共同维护美丽的中国家园。

总之,禁止焚烧秸秆通知出台,是环保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

我们应积极响应,共同努力。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常政发〔2017〕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常政发〔2017〕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常政发〔2017〕7号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将我市城区及周边乡镇(具体范围: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全部区域,鼎城区金霞街道、红云街道、郭家铺街道、斗姆湖街道、牛鼻滩镇、谢家铺镇、灌溪镇、石板滩镇,桃源县陬市镇、木塘垸乡,汉寿县聂家桥乡)划定为市城区秸秆禁烧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划定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区。

秸秆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等农作物产生的秸秆和落叶等)。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六、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

举报电话:************。

八、本通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江政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建设生态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小麦、大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二、农作物秸秆可用作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燃料和秸秆沼气、秸秆固化、秸秆人造板、秸秆木塑等,量大用途大。

焚烧秸秆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污染大气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

三、县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县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方案,要大力培育收储利用市场主体,畅通秸秆变废为宝增收渠道。

各乡镇、管理区和村(队)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保护和利用秸秆资源,特别是要服务、保障、敦促收储企业公平有序收储秸秆资源,以实际行动促进农民增收。

县农机部门要积极推行矮桩收割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秸秆资源。

对农民自筹资金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县农机部门优先考虑农机购置补贴,县金融部门在资金信贷上予以支持,县税务部门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县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对运输秸秆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齐心协力优化秸秆回收利用市场环境。

四、全县境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地头、人口集中区域、公共露天场所焚烧秸秆。

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现在发布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一、禁止焚烧秸秆
1、严禁秸秆的燃烧,各单位和居民不得在公共场所、郊野地、森林附近等易引发野火的地方随意焚烧秸秆。

2、禁止沿稻田和水田边缘或者森林、原野上空蓄谷之外焚烧
秸秆。

3、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不得在居民住宅、企事业单位等附近
及社区乡村公园、学校等公共场所焚烧秸秆。

4、秸秆焚烧时,要注意火源管理,尽量用湿润的土壤盖住火源,确保火源不散,不蔓延,以防发生火灾。

二、后果
1、违反禁令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处以行政罚款或者警告,严重者可予以拘留处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焚烧秸秆不仅对环境有保护作用,还能够减少污染,
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三、希望
1、希望广大群众加强环境意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管理,认
真遵守禁烧秸秆的规定,从自身做起,维护生态环境,同时防止野火的发生。

2、希望各级政府加大对焚烧秸秆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进
一步引导和督促群众依法施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可持续发展。

受此通告,特此公布!。

秸秆禁烧告知书

秸秆禁烧告知书

秸秆禁烧告知书
为加强秸秆禁烧宣传教育,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向大家发出《秸秆禁烧告知书》。

一、禁烧范围
自即日起,全村范围内禁止烧秸秆。

包括农田、路边、居民区、公园、沟渠和乡村道路等地。

二、禁烧原因
秸秆燃烧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容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

同时,秸秆燃烧还会对土壤肥力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三、禁烧措施
1.农民朋友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如机械化还田、还田秸秆还田等方式解决秸秆问题。

2.村民朋友们应该积极参与环保宣传教育,自觉抵制秸秆焚烧行为,认真发挥环保监督员作用,对禁烧行为进行举报。

四、禁烧责任
村委会和农民朋友们共同对全村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村委会将及时对违反禁烧规定的农民朋友进行劝阻和制止,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五、监督举报
如发现有农民朋友违反禁烧规定,欢迎及时向村委会进行举报,我们将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请各位村民朋友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积极参与秸秆禁
烧工作,共同为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就秸秆禁烧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责任,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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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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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古称藁,又称禾秆草,是指水稻、小麦、玉米等禾本科农作物成熟脱粒后剩余的茎叶部分,其中水稻的秸秆常被称为稻草、稻藁,小麦的秸秆则称为麦秆。

下面给大家带来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范文一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县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有关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收获季节,严禁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农作物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内。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油菜、玉米、水稻等其他农作物秸秆。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乡镇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建立镇、村、组三级防
控网络,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四、违反本通告,在本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巡查人员责令其禁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因焚烧造成环境污染、水灾和公共安全事故的,由县公安、环保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为县环保局
无为县农委
年九月二日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范文二
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重点范围为:城市周围5公里内;机场周边15公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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