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毕业证书发放条例
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我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第二条学校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校长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部、学工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学院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教务部学籍管理人员、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新生入学与复查第三条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招生科。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各学院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病、创业、参军等原因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应按照《XX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规定办理。
第七条教务部根据核对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核查、更改、补充相关信息后,按有关规定整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填写学籍注册统计表。
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当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将学籍注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学籍日常管理与学年注册第八条学生成绩管理与日常学籍管理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学生学籍变动的重要依据。
初中学历证明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学历证明是个人在教育背景方面的重要凭证,它对于求职、升学、评定职称等具有法律效力。
初中学历证明作为学历证明的一种,更是广大初中毕业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初中学历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初中学历证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办学,保证教育质量。
”根据此规定,初中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学历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行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此规定,初中教育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其学历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证书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证书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学历证书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完成学业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学历证书应当由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格式印制,并加盖教育机构印章。
”根据此规定,初中学历证明作为学历证书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教育机构或者个人伪造、变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教育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根据此规定,伪造、变造初中学历证明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初中学历证明的效力1.证明效力初中学历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个人求职、升学、评定职称等方面的凭证。
用人单位、学校等机构在审查个人学历时,可以依据初中学历证明进行认定。
2.证明范围初中学历证明主要包括初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
这些证明材料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均可作为学历证明使用。
学校证书管理制度细则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学校证书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维护学校形象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证书的管理,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等。
三、证书的发放与管理1. 证书的发放:(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教职工和校友发放证书。
(2)证书的发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2. 证书的管理:(1)证书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证书的完整、安全。
(2)证书的存档、查询、补发等业务,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证书的发放、回收、销毁等环节,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证书的审核与监督1. 审核制度:(1)学校设立证书审核小组,负责对证书的发放、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审核。
(2)证书审核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证书管理中的问题。
2. 监督制度:(1)学校设立证书监督员,负责监督证书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监督员对证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证书的回收与销毁1. 回收:(1)学生、教职工和校友因故需回收证书的,应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学校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办理回收手续。
2. 销毁:(1)证书因过期、损坏等原因需销毁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证书销毁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3)证书销毁后,相关部门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违规处理1. 学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对伪造、变造、买卖证书等违法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医学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XX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制度,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后方予承认和保护。
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管理与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按照国家关于学历证书管理和注册规定要求,做好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注册资格审核,信息数据采集处理、保存和报送,证书的设计、印制、发放、保管和补证,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查询和注册资格的公布、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内容和电子注册数据,必须与招生录取数据资料相符。
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招生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新生录取名册的相关信息、数据与招生录取的个人档案资料及身份证上的资料进行认真查核。
经核实发现因招生报名、涂卡、录入、抄写等发生误差经核实与本人情况确不相符的,由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注册三个月内向省招生部门更正。
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必须与录取资料一致,若发现因学生在填写高考志愿时不如实填写资料造成招生录取资料与实际不符,招生部门又不允许更改而导致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历证书的管理与电子注册资料的核实、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每年4月上旬,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根据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生数据库,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
每年7月上旬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第四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学历证书仅限于颁发给具有学籍的学生。
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经院长签名及学院办公室盖章后方能生效。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毕业证书是教育机构颁发给学生的一种证明,证明学生已经完成了规定的学业并毕业的文件。
为了保证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毕业证书管理制度的框架:1. 毕业证书的申请和颁发: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通过学校设立的毕业证书申请渠道,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
2. 毕业证书制作和防伪措施:学校负责制作毕业证书,并采取一系列防伪措施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防止伪造。
例如,采用特殊纸张、防伪标识、电子认证等技术手段,以防止证书被复制或篡改。
3. 毕业证书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学校建立毕业证书的登记和档案管理系统,对每一份毕业证书进行编号和记录,并妥善保存学生的相关信息和证件。
保证毕业证书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 毕业证书的查验和验证:学校或相关部门建立毕业证书的查验和验证机制,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或通过证书验证平台来验证毕业证书的真实性。
学生或招聘单位可以通过输入证书编号或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来验证毕业证书的有效性。
5. 毕业证书的保密和保管:学校加强对毕业证书的保密工作,确保毕业证书的安全与保密。
毕业证书一般只能由学生本人或经授权的人员取得和使用,避免泄露和滥用。
6. 毕业证书与其他证明文件的关联:学校与其他机构(如国家教育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毕业证书与其他证明文件的一致性和关联性,方便学生在毕业后的就业和升学等方面的使用和认可。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旨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毕业生的就业和社会认可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学校、学生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监督,才能有效地执行和改进这一制度。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二O一二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五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
具体计算办法为: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非外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1、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低于425分。
2、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
换算后的成绩不低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N:换算总分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二)艺术类专业1、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55分。
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

寺坪镇中心学校2015届毕业生毕业证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毕业证书发放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结合县教育局文件精神,参照本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普通初中毕业证书发放办法。
办法采用学生表现与学业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与中考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操行评定出考察学生之间的评价外,重点参考教师及社会人士的意见,平时成绩主要看作业完成情况。
第二章细则1、初中毕业发放证书为:对成绩合格等次以上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初中学生发给县教育局验证的《毕业证》;2、初中毕业证发放对象为具备有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初中毕业证发放条件为: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素质考核合格,无违纪处分记录(或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政教室给予取消处分的)。
4、成绩合格指:在2015年中考学科中,科平达60%以上者(对中考成绩未达到60%者,但在平时表现良好,平时测验成绩合格,综合所有科任教师意见,认为适合发放毕业证的,可适当放宽政策发放毕业证)。
5、学科成绩未达到标准者实行毕业证缓发制度。
凡成绩未达到合格水平者,毕业证缓发1年。
6、在校期间因品质不良受学校违纪处分者,毕业时未被撤消处分者,毕业证缓发一年,届时由个人申请,经学校审核达到发放条件者予以颁发。
在九年级这一学年严重违纪,每违纪一次,毕业证缓发两个月,每周一汇总,每月一通报。
7、在九年级这一学年累计不交作业次数每达10次,毕业证缓发一个月。
由课任老师统计汇总到年级组长,每周一统计,每月一汇总。
8、毕业证书应在初中升学毕业考试两周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完毕。
因个人原因不及时办理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附则9、证书的办理由主管学籍人员负责,管理发放由九年级组统一负责,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书遗失等现象,追究相关人责任,并负责尽快补救。
10、管理条例解释权属政教室和九年级组。
11、本办法适用于2015届初中毕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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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外国语学校毕业证书发放条例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进一步规范毕业证书发放及管理工作, 根据县教育局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初审毕业生资格
学校根据九年级学籍电子注册材料,在4月份审查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汇总《毕业生名册》送交教务处审定。
二、预报毕业生名单
教务处每年5月中旬向教育局上报本学年度预计毕业生名单和毕业证书申领报告。
三、审核毕业生资格
结合学校相关规定,政教处审核毕业生违纪材料。
对于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发放通知,由其本人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上交政教处。
政教处将在本人提出申请到毕业考后发放毕业证书前这段时间进行考察。
如果这段时间任然违反学校规定,学校将暂扣毕业证书,情节严重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四、制作毕业证书
教务处组织专人每年6月中旬将审定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名册》按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初中学校毕业证书格式制作,并加盖学校公章。
五、发放毕业证书
1.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2.政教处审核违纪毕业生情况。
3.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由各班主任处统一领取,并办理领取手续。
4. 300分以上者中途未违纪、辍学者合格毕业。
中考成绩在300分以下者不能毕业,经班主任、年级组、教务处、德育处审核不合格,不予毕业。
毕业证书在一个月后方可领取。
5.成绩在300分以下,品德考核合格者,给予毕业。
六、对违纪学生的特殊规定
在初中学习阶段有警告以上处分者,品德考核一律视为不合格。
对违纪学生在本人提出考核期间仍不能合格者按下列规定执行:(1)严重警告者扣留毕业证书2个月;
(2)记过处分者扣留毕业证书3个月;
(3)记大过处分者扣留毕业证书4个月;
(4)留校查看处分者扣留毕业证书1年。
(5)扣留毕业证书期间,干扰学校教学秩序、影响学校管理秩序、侵害在校学生,一经查实不予发放。
(6)毕业证书扣留者要领取毕业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街道其中之一出具证明;
b.必须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做担保签字;
c.学校德育处审核。
象山县外国语学校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