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纠纷案例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

篇一:房屋漏水纠纷案例(3397字)

【基本案情】

2005年春,一直在山区生活的赵某欲进城安度晚年,便委托女婿杨某为其在某县城购买一套楼房。同年7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赵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三楼以上为住宅,二楼以下为商铺)中一套三室两厅住宅(房号为307)。双方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该房交付后,赵某又委托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中,杨某对房内的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改装,并附加了球阀。2006年11月6日,杨某在某房产局为赵某办理了私房产权证,产权确定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因赵某的丈夫被摩托车撞伤,一直在原籍休养,该房无人入住。

2006年10月29日早晨,在赵某楼下经营内衣的刘某与丈夫一如往常到店里开门营业,当她走到门口时,发现店里向外流水,便急忙打开店门冲到店后的库房,顺着水声望去,只见屋顶的自来水管处涌出一条水柱,就赶紧搭梯子去堵水,直到上午12点左右,杨某找来城建局的工作人员关掉总供水阀,才止住了水。经刘某与杨某妻子王某和刘某店内的店员对被水浸泡的货物进行了清点,被损坏的货物价值达37740元。为保全证据,刘某请来了当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现场事实及受损清单进行了公证。当日,杨某给刘某出具了受损货物数额价值确认书,并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予以证据保全。2006年10月30日,某公证处为杨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7号公证书,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当日,该公证处也为刘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8号公证书,对其店内被水浸泡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清点被水浸泡的物品,确认了因浸泡损失的物品价值,并收取公正费300元。漏水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找杨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

经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经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审核,于2005年7月以合格竣工验收。该商住楼交付使用后,多次发生供水阀门破裂、脱落事故。2006年11月1日,因该商住楼再次发生漏水事故,某城建局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内供水管线进行排查、维护,将供水阀门全部进行更换,赔偿供水部门及用户的经济损失。另查,依据某房地产公司给杨某和各住户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保修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银联商住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发生本次漏水事故时,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2006年10月31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答辩中,杨某以自己不是307房的房主,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要求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起诉。同时,以发生漏水事故是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主供水管道阀门破裂、脱落造成的,刘某的损失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得知发生漏水事故的307房的产权归赵某所有后,刘某也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房主赵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准许杨某、赵某申请追加被告的请求。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主动放弃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否是杨某改装室内供水管线所致的司法鉴定。

【观点碰撞】

针对此案的裁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引起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店内货物毁损及店面装修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要准确判断谁是责任主体,就必须查清谁是造成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责任人,谁是造成此次漏水事故的人,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307房漏水的情况下,应对刘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造成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赵某房屋内供水阀门破裂跑水将刘某经营的内衣店部分内衣损坏。某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给刘某造成财产损害,至于赵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安装的供水管道阀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本案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若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的房屋的供水管道阀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是引发本此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赵某可以通过向某房地产公司追偿挽回自己的损失。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某房地产公司与住户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的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的事实,某房地产公司是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的使用人和维修人,即对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负有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一旦出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免除责任。因此,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倒置原则,即某房地产公司要达到免责的目的,必须提供本案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证据。事实上,在发生此次漏水事故之前,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因供水阀门破裂已发生多家多次漏水事故,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三种免责事由存在。依此可以推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虽然是以合格竣工验收的,但并不等于其销售给赵某的住房的室内供水主管线没有质量问题。

其次,本案杨某在为赵某装修307房时,确实对室内供水管线进行了改装,此改装是否是引起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直接原因或原因之一?某房地产公司、杨某、赵某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证实,在此次漏水事故发生前,该商住楼已多次发生漏水事故,给部分住户和经营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没有证据证实是杨某改装了室内供水管线造成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情况下,只能推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内供水主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果。某房地产公司虽然坚持是“杨某擅自改装管道造成漏水事故”的,但又主动放弃了唯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即对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以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如果某房地产公司有证据证明此次漏水事故是因杨某擅自改造室内供水管线造成的,按照我国民法有关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杨某受赵某的委托,为赵某装修307室,因装修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应由307房的所有人赵某承担。因此,刘某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造成此次商住楼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供水压力过大,超过了供水阀门额定的承受压力、用户改变供水管线结构或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有待有关部门的鉴定,在某房地产公司放弃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现有证据裁判,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刘某的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本案未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赵某作为307房的所有人对该房屋负有管理之责,因其屋内漏水造成刘某损失,可以再所不问,由其先赔偿刘某的损失,再由赵某以房屋质量纠纷向某房地产公司追偿。但本案既然追加了某房地产公司为共同被告,就应该审查某房地产公司对供水管道是否未尽到了维护、管理之责,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综观本案案情,应先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待其收集到漏水事故是因杨某改装供水管线所致的证据后,再通过诉讼向赵某追偿,挽回自己的损失。

篇二:房屋漏水纠纷案例(1643字)

·案例一:我在2001年买的新房,可拿到钥匙以后就发现房子漏雨透寒.找物业要求维修,可是物业却一直拖,直到现在也没给彻底维修好。我就说什么时候给我修房子我就什么时候交物业费,但物业却说我的房子已过5年的保修期,得自己掏钱修房子,请问有这种说法吗?我的维修基金岂不是白交了,维修基金只管5年吗?这种情况我不交物业费行吗?

·案例二:我是泡崖二区的业户,2003年居住以来,房屋就一直漏雨,新型物业倒是修了几次,可还是年年漏雨,这两年物业也不管啦,就是叫我等。我想咨询有什么办法解决,可不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呢?我知道打官司也不是好打的,可我也没有别的办法。

编辑解答:

漏雨和透寒一般发生的部位,通常在外墙、屋顶,而这些部位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而共用部位的质量问题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应该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但如果透寒部位属于业主自用部位,保修期满后,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不能使用此资金。

漏雨透寒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且您有证据证明曾向开发商要求过维修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如已超过保修期且属于公共部位的,则应要求物业公司予以维修。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业主可以请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业主可以主张从其应交的物业费中扣减。

律师提示:

房屋的共用部分维修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中常见的就是房屋漏雨和透寒,但维修及处理方式则各不相同。业主购买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商,由其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出现质量问题的,如属于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可使用启动房屋维修基金,并由物业公司组织维修;如属于自用部位的,则应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进行维修或未能修好,在保修期满再次发生问题的,仍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或者由开发商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维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篇三:房屋漏水纠纷案例(910字)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北京胡先生(化名)购买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的最顶层,面积1000多平米,胡先生交付了房款,2007年5月收房。该楼盘名为住宅,实为写字楼。胡先生收房后,正遇夏季,顶层不时漏雨,为此,找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维修,但仍未全面解决顶层漏水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胡先生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1.要求房地产公司对房屋漏水情况进行修复。2.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该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房地产公司应按每天每平米5元的租金标准赔偿原告胡先生。3.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

二、法院裁判:

经过委托房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胡先生的房屋漏水属于严重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应予维修,维修期间的损失应由房地产公司赔偿。经价格事务所鉴定,租金损失每平米每天5元。法院遂判决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该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房地产公司按每平米每天5元的租金标准赔偿胡先生。诉讼费、鉴定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三、案例点评:

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责任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合同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诉讼,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适用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还要参照适用不动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同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所探讨的是房屋在交付后出现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事宜。

3.律师提示:

购房人收房后,如遇房屋漏水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并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质量鉴定和损失鉴定,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篇四:房屋漏水纠纷案例(866字)

事实回放:

李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一手房,入住三年后,发现自己的厨房天花板出现严重的渗水现象。李某找到物业联系到楼上业主王某。李某认为是王某早前进行装修改动了厕所和厨房的隔墙导致上下层防水层损坏而致漏水,而王某则认为自己的装修并没有破坏楼体结构,认为房屋漏水是开发商所建房屋的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僵持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律师说法: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认为,业主发现自己的房屋出现了漏水的问题,要第一时间要联系楼上业主或物业,对漏水原因进行排查,确定房屋漏水的责任人。

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房屋漏水,开发商都应该负责维修。如果在保修期外,因管道损坏或房屋裂缝造成房屋漏水的,要联系物业进行维修,费用可以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因防水层损坏而漏水的,若是自然损坏,漏水所涉及的业主进行维修并分摊费用;若是人为损坏,则由损坏防水层的责任人负责维修。

鉴于近年来房屋漏水的情况严重,有众多法学界人士提出房屋漏水诉讼能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因为诉讼时间漫长,房屋一直处于漏水的状况,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但是随后也有法学家提出了反对意见,因此房屋漏水案件能否先予执行的探讨便没有了结论。希望这一问题,能引起法律界的重视,真正理解案中当事人所遭受的痛苦。

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的邓永清律师认为房屋漏水,找出漏水原因是关键,若漏水原因是因为楼上业主的疏于管理或者未注意谨慎义务而导致的积水渗透,这种情况下楼上住户必须出对漏水造成楼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篇五:房屋漏水纠纷案例(1731字)

2014年的房地产投诉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从这些案例中市民可以吸取哪些经验?近日,市消委会发布了去年十大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关于房地产领域的维权典型案例有三个。案例一房屋漏水开发商不愿维修

2014年4月,南头消委分会收到一宗投诉:消费者何先生于2013年6月1日与某装饰贸易部约定,由该店承接消费者房屋的铝合金窗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40458元。因缺乏施工前期相互沟通,造成工程安装质量不过关,该房屋窗户每逢下雨天便严重漏水,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消委会介入后,按照《新消法》要求商家承担装修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商家最终承认,该店工人在该项工程确实存在失误,商家承诺免费为消费者维修全部窗户直至不漏水。

消委会点评:装修有问题需经营者举证无责

以前发生装修质量问题,装修公司通常会要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本案例虽然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同意参照新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案例二房屋抵押影响购房全额退定金

2014年9月4日至12月31日,东升消委分会陆续接到何女士等12宗关于某楼盘的消费投诉。消费者称交付了2万元的定金,但迟迟签不了购房合同,申请办理退款手续后又迟迟不能退还定金,开发商涉嫌不诚信销售。

东升消委分会联合工商部门到现场了解情况,由销售部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该楼盘因经营的原因已作房屋抵押,不能按时给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及交付楼房。经调解,楼盘开发商为消费者各退回2万元定金。

消委会点评:购房时应查开发商“五证二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房前应充分了解买房的流程和相关的国家政策。与销售员交流时要多问多看,做到心中有数。购房时应看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是否能够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案例三已入住商品房开裂较大空鼓较多

2014年8月11日,南朗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唐先生投诉,称其在南朗镇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并装修完毕后发现该商品房出现大量开裂、空鼓等问题,遂向开发商反映该情况,并要求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修复,但开发商接到消费者反映情况后,迟迟未能给予回复。

消委会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消费者的商品房是装修后发现开裂和空鼓问题,开裂面积较大且空鼓地方较多。因为消费者已经入住该商品房,故要求开发商重新装修该房或赔偿其经济损失。开发商则认为商品房的兴建是由施工方负责的,且该商品房在交付时已通过验收,商品房出现开裂和空鼓并不是自身责任。施工方则认为消费者商品房出现开裂和空鼓问题也可能是装修时导致的,不一定是施工方责任。

最终在工作人员调解下,开发商同意为消费者修复商品房开裂、空鼓等问题,且在修复期间开发商提供消费者临时住所。

消委会点评:保修期内开发商应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消费者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出现的开裂、空鼓等问题,属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只要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对的质量保养责任,为消费者的商品房进行保修。且消费者与开发商是直接的买卖双方,施工方只是属于第三方,当买卖商品出现问题时,开发商应当对商品

房的保修负有直接责任,不能以是施工方负责施工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以下是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欢迎阅读。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xxx ,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组。 被答辩人: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受损房屋的业主是适格的当事人,被答辩人是否与此财产损害纠纷有利害关系,我方持有异议。 2、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涉诉房屋的承租方,而非涉诉房屋业主。 被答辩人以常年不在本市居住的业主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3、我们先假设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那么赔偿责任也应就各方在损害事件中的过错来合理分担。 而被答辩人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的空气里”,没有合理有效的阻止损失的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如今,答辩人已经积极了“采取真正有效地施工”等补救措施,及时停止侵害,排除了妨碍,并且修理、重作、更换了吊顶,恢复了屋顶的原状,并不像被答辩人所称未积极的履行以上义务。 那么在答辩人就此损害承担完毕大部分民事责任前提下,剩下的责任理应由被答辩人独自承担。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2】 房屋漏水赔偿协议书 甲方:观山悦5号楼2单元202业主乙方:陕西日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由于乙方机器管路漏水,将甲方入户花园处壁纸、窗套、木地板等被泡。

为解决漏水后的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一次性赔付甲方所有损失费用,人民币合计:陆仟元整(¥6000),并 解决漏水问题。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与乙方 无关。 三、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赔偿 要求。

房屋维修标准方案

房屋维修方案 一、目的 保证维修质量,避免二次返修,确保快速、高效地处理工程 维修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的维修工作。 二、维修方案: (一) 渗漏 1、厨卫间地面(管道周边、烟道周边)渗漏: 1、1 问题原因:管道周边、烟道周边因吊洞质量或防水附加层质量差而产生渗漏。 1、2 维修方案: 1、2、1 剔凿管道周边、烟道周边装饰面及地坪混凝土至结构层; 1、2、2 继续剔凿管道周边与烟道周边原吊洞混凝土,深2~3cm; 1、2、3 清理基层,采用堵漏剂进行封堵,高于结构层5-8mm,大于管道周边5cm; 1、2、4 管道及烟道周边30cm范围内做2mm厚JS防水涂膜与原防水层搭接15cm。 1、2、5 厨卫间满闭水24小时检查就是否渗漏; 1、2、6检查无渗漏,恢复地坪与装饰面层。 2、厨卫间地面(结构板裂缝导致渗水): 2、1 原因:结构板有贯穿裂缝导致渗漏(渗漏痕迹线性分布)。

2、2 维修方案: 2、2、1 根据渗水位置剔凿装饰面层及地坪混凝土至结构板面,找到结构板裂缝(剔凿宽度需要保证周边10cm防水搭接)。 2、2、2 将结构板裂缝凿成V型槽,宽2-3cm,深2cm,并将槽内清理干净; 2、2、3 用堵漏剂对V型槽进行封堵,高于结构层5-8mm,大于槽边5cm。 2、2、4 裂缝周边15cm范围内做2mm厚JS防水涂膜,与原防水搭接10cm。 2、2、5 厨卫间蓄水24小时做闭水试验; 2、2、6检查无渗漏,恢复地坪与装饰面层。 3、厨卫间墙面(预埋管渗漏导致): 3、1 渗漏原因:墙内预埋管破裂或弯头热容出现问题而产生渗漏(通过管道打压、关闭室内上水管观察等方法判断)。 3、2 维修方案: 3、2、1 将墙面渗漏部位凿开,检查管道情况(若已经装修,则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从厨卫间墙体外侧进行剔凿,避免破坏厨卫间墙地砖)。 3、2、2更换有问题的管道与弯头; 3、2、3 用C20细石混凝土封堵凿开的墙体空洞; 3、2、4沿线管开凿位置挂抗裂钢丝网或玻纤网,恢复墙面抹灰层、 腻子与涂料。 4、厨卫间墙面渗水(墙面防水问题)

房屋漏水纠纷民事答辩状(傅律师标准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性别:,民族:, 住址:XXXX组。 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 1、被答辩人没有就损害结果和答辩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完成举证责任。 首先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屋漏水原因是答辩人使用房屋不当造成的,事实上,答辩人在年月日就完成了房屋的装修过程。装修完成后,没有对房屋的设施进行改动和更新,这期间并未出现被答辩人所称的漏水情况。被答辩人仅仅就其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进行了说明,但是并未说明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的漏水情况,被答辩人应当就其损害结果和

答辩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2、被答辩人的损害结果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 据答辩人了解,被答辩人所居住的房屋存在漏水不假,同时该栋房屋其他楼层同样的位置也存在漏水现象,那么漏水原因极有可能是整栋房屋的供水、排水系统出现泄漏。因为此种原因的存在,如果要答辩人承担责任,那么被答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害结果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唯一的因果关系。 3、被答辩人损失计算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答辩人存在 扩大损失的主观故意。 被答辩人提出的多项损失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完全来自于被答辩人的主观认识和理解,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事实依据,如果先假设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那么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发现漏水时间和起诉时间来看,被答辩人存在故意扩大损失故意。被答辩人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空气里”,没有合理有效的阻止损失的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综上被答辩人提出排除妨害请求和损失赔偿请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同时其事实纯属被答辩人的主观猜想,没有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时间: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书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 事起诉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3月3日 鉴定和评估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相邻权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明确受损的原因和数额,也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现原告XX申请对XX卫生间水管爆裂、入户花园下水主管漏水等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对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家电、装饰等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附损失赔偿鉴定清单及相关资料)。特此申请,恳请准许,为感! 申请人(原告): 2016年月日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 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 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 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以上条件若不具备,就难以办妥户口迁入手续。 四:“霸王条款”不合法,中介起诉被驳回 案情简介:杨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套房屋介绍给杨小姐。协议还约定,若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杨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由

浅谈房屋建筑渗漏原因及预防、处理措施(作业)

浅谈房屋建筑渗漏原因及预防、处理措施 摘要:目前,我国房屋建筑存在严重的渗漏顽症,建设部出台了许多措施,但据相关部门统计,渗漏还是比较严重,特别是墙面渗漏。 1. 地下室工程 1.1 常见地下室开裂渗水部位 1.1.1底板大面积潮湿,无明显裂缝,无明显渗水部位 1.1.2地下室底板、外墙、顶板施工缝(冷缝)位置 1.1.3局部严重渗水 1.1.4后浇带两边接口开裂渗水 1.1.5地下室底板与外墙水平接缝位置开裂渗水 1.1.6电梯井、集水井内渗水 1.1.7后浇带砼浇筑完成后,结构薄弱位置开裂渗水 1.1.8出入地下室的给排水管、强电管与墙相接位置渗水 1.1.9地下室顶板天窗、通风井周边渗水 1.1.10 地下室外墙止水螺杆位置渗水 1.2渗水主要原因 1.2.1砼强度、抗渗等级均达不到设计要求。 1.2.2砼浇筑过程中,砼覆盖间隔时间过长,产生施工缝(冷缝)。 1.2.3局部振捣不密实、漏振、砼结构松散不密实等。 1.2.4后浇带浇筑前垃圾、松散砼、积水等清理不干净;砼水灰比过大、膨胀补偿不够等。 1.2.5外墙水平接缝处,砼浇筑高低不平,止水钢板不起作用。 1.2.6电梯井、集水井坑内积水未抽尽,导致砼标号降低;或砼振捣不密实。 1.2.7后浇带砼浇筑后,结构形成整体,结构内力重分配后,在整体结构薄弱位置产生应变开裂。 1.2.8出入地下室的给排水管未安装防水套管或套管周边砼浇筑不密实、或管与导管间没按相关规范要求堵塞严实等。 1.2.9顶板采光井和出顶板通风井未做砼翻边或翻边高度不够,施工缝

渗水。 1.2.10外墙止水螺杆铁环片与螺杆焊接时焊缝不严密,或脱模过早打松了止水螺杆等。 1.2.11地下室顶板砼尚未达到设计强度,施工车辆在板上行驶或堆放大量钢筋作加工场超负荷使用。 1.3 预防、处理措施 1.3.1地下室防水,以结构自防水为主。要求商品砼厂家对外加剂(膨胀剂、缓凝剂、抗裂纤维、引气型减水剂)提前28天进行试配,并进行砼标号和抗渗检测;砼必须达到设计标号和抗渗等级要求。 1.3.2施工前对人、机、料做专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备施工预案。严禁地下室底板、外墙、顶板浇筑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停工待料,人为产生施工缝(冷缝)。 1.3.3砼采用分层浇筑,泵送砼每层厚度宜为500—700mm,插入式振动器分层捣实,板面用平板振动器振捣,必须采用机械提浆收面。 1.3.4底板或顶板可采用覆盖塑料薄膜自养或双层草袋浇水养护,保持潮湿环境。采用覆盖保湿养护7天,不间断养护14天。 1.3.5后浇带内砼应在60天后进行浇筑,采用微膨胀防水砼,强度等级高于两侧原砼一级;养护时间28天以上。 1.3.6所有后浇带施工缝(电梯井、集水井、剪力墙根部、塔吊口、出料口等)宜采用钢板止水带(3 mm厚止水钢板、宽度不小于300 mm、折边30-50 mm,双面满焊)或按设计要求采用优质橡胶止水带。 1.3.7电梯井、集水井结构砼浇筑前,井外壁和垫层的外防水施工要确保不渗水,降水水位必须低于坑底垫层底标高,砼浇筑时确保坑内无水,振捣密实。 1.3.8地下室结构应变开裂,采用环氧树脂高压注浆补裂堵漏。 1.3.9出入地下室的所有管、线,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水套管,且套管内壁与管间,采用专用防水填充材料分次堵塞严实。钢套管焊接固定在外墙钢筋上,复核无误后方可浇筑砼。 1.3.10出地下室顶板采光井、通风井、梯间等构筑物,必须做防水翻边,与顶板同时浇筑。地下室外墙脱模时间应大于7天。 1.3.11地下室外墙止水螺杆的止水片厚度应大于1 mm;环宽30 mm,

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

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 来自:(本案例摘录自《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事卷) 住过楼房的人往往有这样的经验,因为相临房屋漏水,使得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而受影响,甚至破裂。而且作为受害方,不知如何索赔,也不知索赔多少。下面这个案例,可以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原告(上诉人):刘女士 被告(被上诉人):陈女士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02年3月8日至12日间,由于被告卫生间水管破裂,大量自来水沿被告房屋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楼下原告住房内,直到漫溢室外被邻居发现。漏水造成原告三房二厅二卫及厨房间装潢重度受损,所有房间地面积水,天花板受潮起皱、涂料脱落,墙纸剥落,地板起翘。家中大量物品受潮湿、水浸损坏,以致无法居住在内,只能将出租给他人的另一套自有住房收回自住。因被告拒不承担相邻方应尽的赔偿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直接与间接损失人民币8万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因漏水损坏的SONY29英寸彩电一台、落地音响一对、写字台一张、紫红色皮沙发一套、聂耳牌钢琴一架予以修复;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潢损失修复费用人民币4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自2002年3月10日起至今的房租损失人民币25000(按月租金人民币1600元计);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被告辩称:2002年3月8日至12日间因其卫生间抽水马桶连接水箱的软管破裂,确实发生了漏水。但漏水原因不在被告。被告所住该房从未进行装修,且房屋地坪倾斜,存在质量问题,更由于原告没有配合共同更换污水管道才造成水漏出后流向楼下。在此次漏水之前,原告的房屋已经历两次漏水。1998年因三

楼住户阳台出水管堵塞造成的漏水损坏了原告一部分室内装潢,原告未就此重新装潢。2002年1月,因三楼住户热水器故障,漏水造成原告厨房受损,原告曾向热水器生产厂家索赔,但后来又放弃了。现原告将两次漏水的损失转嫁到被告处,明显不合理。至于原告的租金损失,与本案无关。原告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刘女士系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路338号荣德公寓16号101室及上海市沪青平路101弄荣德大厦2号203室房屋的所有人。本案被告陈女士系原告住所楼上荣德公寓16号201室所有人。2002年3月8日至12日间,因被告卫生间抽水马桶连接水箱的软管破裂,大量自来水沿被告房屋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楼下底层原告住房内,直至漫溢室外被邻居发现。其时原、被告均不在沪。漏水造成原告卧室、厅墙面和顶面不同程度出现涂料、墙纸起壳、剥落、霉变,客厅、卧室地板、木质踢脚线浸水、受潮,不同程度隆起、褶皱和断裂,卧室房门变形,发霉。装潢修复费用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闵行分部鉴定为人民币13559元。漏水造成原告家中一对音响外壳变形,写字台发霉、开裂。漏水发生后,原告及家人居住上海市沪青平路101弄荣德大厦2号203室至今。 另查明,1999年因荣德公寓16号三楼阳台下水口堵塞,发生漏水,殃及本案原、被告的住房。2002年1月,因荣德公寓16号三楼住户的热水器故障,漏水影响到原告的厨房间。原告为此曾与热水器生产厂家交涉,要求赔偿。 又查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路338号荣德公寓B座102室即现荣德公寓16号101室,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本案有如下证据:

法律鉴定房屋漏水原因极其解决方法

房屋漏水原因主要有三种: 一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业主使用或装修不当; 三是正常使用、老化造成漏水。 依据漏水原因不同,相关的责任也有不同。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如因楼上业主装修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的房屋渗水,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作为侵权方除了停止侵权(如重做防水层)外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满后,房屋内设施正常使用造成的漏水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漏水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属于公共设施造成的漏水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建议,邻里之间房屋出现漏水,双方应相互理解和相互配合,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分清责任,妥善解决问题;在房屋维修时,相邻人(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维修。由于房屋装修时容易导致渗漏,最好聘请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装修公司承担,并在合同中明确出现问题时的处理方案。 如果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或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邵桐律师建议,在鉴定过程当中如果出现当事人有争议或者有质疑的情况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也就是如果它在北京的话,那么就是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的司法鉴定行业协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的相邻通行权答辩状范文吧! 相邻权民事答辩状【1】 原告:熊XX,男,1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腊树岭组,电话:1317**** 原告:雷XX(系熊忠福之妻),女,1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1**** 被告:陈XX,男,1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湖塘组。

被告:熊XX(系陈景彪之妻),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继续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0万元。 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近邻,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XX年建

成现房,原告于19XX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现房,原告在建房时为了处理好与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 要求国土部门在原告北面墙体距被告南面墙体之间特地预留了2.5m的间隔距离,以保证原告的墙脚不被被告的滴水侵害。 20XX年,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预留的2.5m的间距范围内修建了约2m高的围墙,其围墙的墙脚侵占了原告房屋北墙的墙脚30cm。 之后,被告又于20XX年2月8日在围墙上搭盖了石棉瓦, 两原告当时就制止其侵权行为,但两被告的儿子陈顺良拿着钉锤闯进的原告家中,并叫嚣着要打人,逼迫原告不敢吱声。 每逢下雨之际,石棉瓦上的水就冲向原告房屋北墙,导致原告房屋北墙渗水发霉,严重影响原告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房屋漏水赔偿和解协议书

房屋漏水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张三,女,民族:汉,1975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40XXXXXX,住址:北京市丰台区XX号院西区XX号楼X单元XXXX室,电话:。 乙方:李四,男,民族:汉,1993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XXXXXX,住址:北京市丰台区XX号院西区XX号楼X单元XXXX室,电话:。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就房屋漏水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甲方房屋漏水造成墙体、地砖、家具损失,以及受损墙体维修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损失,以及诉讼费等一切损失,双方就上述损失数额协商达成一致,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经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上述赔偿费用20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撤诉或者接受调解(卷号2015年丰民初XXXX号),同时保证就此事不再以诉讼等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由于漏水造成的安全隐患和暂时未表现出的相关问题,在表现后均有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六、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甲乙双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不可撤销的遵守履行本协议。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捺手印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漏水起诉状范本

房屋漏水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的妨害;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花园____栋___单元___层___室的业主,被告是其正楼上的邻居。_______年___月份,原告发现其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出现了漏水情况造成原告及其家人如厕不便且墙上开始渗水,随即原告便告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查看,经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发现原告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漏水的原因是被告房屋卫生间里蹲便器问题造成的。 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交涉要求及时解决卫生间漏水的问题,但被告每次均予以其他理由搪塞,小区物业公司与社区也从中协调多次但无果。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线索处置工作总结doc

线索处置工作总结 篇一:2、XX年法务部处理的诉讼案件年终总结报告XX年法务部处理的诉讼案件年终 总结报告 一、安达电梯诉开心合同纠纷案 XX年2月5日,安达电梯起诉开心要求支付电梯设备款及安装款共计1453312元,并支付违约金593680元。以上两项总计2046992元。 接到应诉通知后,法务部积极应对,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首先,针对安达电梯要求支付设备款的问题:在起诉前安达电梯并没有取得电梯检验合格证,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起诉时安达电梯还不具备合同要求的付款条件。其次,针对安达要求支付安装款的问题:在我部门与工程部的沟通中,发现安达电梯在安装蓝城电梯时并非由本公司的人员安装,而是由另一公司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的人员在安装,开封电梯销售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田锴曾找公司要求支付安达拖欠其的电梯安装款,由此证实了安达电梯的转包行为。这为我们提供了证明对方违约的线索。再次,安达电梯的转包导致了电梯安装迟延,迟迟没有取得电梯检验合格证,影响了我公司的交房,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从以上三点作为突破口,法务部起草了答辩状,并经法务部和王律师多次修改最终定稿,为本次诉讼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庭前

大量的准备工作及开庭时以充分的证据来说服法官对本案的调解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后经两次开庭,我们准备了大量证据,并以证据说服法官确认是安达电梯的违法转包导致了我公司的重大损失,在此基础上,法院组 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从最初对方向我们要违约金近60万元,到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安达电梯支付我公司违约金30万元,一正一负合计89.37万元,并且74万元延期支付9个月,按月息1分计,节约资金利息6.7万元,合计96万元,本案达到了理想的诉讼效果。 二、赛特诉兴和百货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XX年7月23日,深圳赛特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兴和百货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商业照明能源节约管理合同》,并支付节能灯灯具费用、节能灯安装费用等共484389.16元。 按常理我方肯定败诉,加上4283元诉讼费,我方共应支付48.87万元。经法务部的仔细分析,认真查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灯具实物,发现原告提供的节能灯具没有经过3C强制认证,但原告却在灯具上印有3C强制认证的图标,以此为突破口,我方以原告没有提供合格的节能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发回一

房屋漏水纠纷鉴定

房屋漏水纠纷鉴定 一、概述 广州市楼房,建于年,是一幢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住宅建筑。该房屋座东南向西北,钢筋混凝土柱、梁、板结构体系,180㎜厚砖墙围护。 业主于年月日,突然发现其居住使用的该房屋客厅天花板底出现渗漏水现象,经检查发现天花板底多处出现裂缝,怀疑是上层601房装修影响造成,随即通知有关物业管理部门和正在装修的上层相关人员,后经多次调解相关各方不能达成和解。为此,501房业主要求601房业主承担相应的损坏赔偿责任。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一)房屋使用情况现场调查: 1、对整幢房屋的使用情况调查: 据悉501房所在的该幢房屋于2006年竣工交付使用,该幢房屋交付使用时部分套间为发展商装修好后交付使用的(如501房);部分套间只进行了粗装修,地面及厨房、卫生间等饰面由买方购买后自行装修使用,即所谓的毛坯房交楼标准(如601房)。据物业管理单位介绍,该小区交楼时,均向业主说清楚了各类房屋的装修使用要求,有明确清晰的管理规则和装修使用管理手册,上述的501房、601房业主也清楚相关的物业管理要求。 501房业主于2007年底入住,601房业主经物管批准于2008年11月底进场装修。 2、对501房使用情况调查: 据业主介绍:该501房自2007年入住后从未对该房屋进行过装饰改动,也未发现该房屋有开裂损坏和楼板渗漏水的现象,该房屋的室内外装修全部为交楼时的原状装修。但601房业主自去年11月底进场装修后,就经常有震动和凿打楼板的声音。去年的12月21日中午约12时左右,501房客厅天花楼板突然产生爆裂,随即流出泥沙和污水并掉落在地板上。 自行检查发现客厅天花楼板底出现了多条板底裂缝,客厅东侧小孩房天花楼板底也出现有板底裂缝;同时还在厨房门顶墙面、走廊顶等墙面与天花板底连接处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墙面裂缝;厨房天花楼板底也发现一个小孔洞。 501房业主认为上述损坏是由于601房装修施工影响造成,担心该损坏会影响其房屋的使用安

房屋漏水赔偿案例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_房屋漏水赔偿案例 事实回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 律师说法: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认为,业主发现自己的房屋出现了漏水的问题,要第一时间要联系楼上业主或物业,对漏水原因进行 排查,确定房屋漏水的责任人。 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的邓永清律师认为房屋漏水,找出漏水原因是关键,若漏水原因是因为楼上业主的疏于管理或者未注意谨慎义 务而导致的积水渗透,这种情况下楼上住户必须出对漏水造成楼下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房屋漏水开发商不愿维修 2014年4月,南头消委分会收到一宗投诉:消费者何先生于 2013年6月1日与某装饰贸易部约定,由该店承接消费者房屋的铝 合金窗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40458元。因缺乏施工前期相互沟通,造成工程安装质量不过关,该房屋窗户每逢下雨天便严重漏水,严 重影响正常生活。 消委会介入后,按照《新消法》要求商家承担装修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商家最终承认,该店工人在该项工程确实存在失误,商家 承诺免费为消费者维修全部窗户直至不漏水。 消委会点评:装修有问题需经营者举证无责 以前发生装修质量问题,装修公司通常会要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本案例虽然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同意参照新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案例二房屋抵押影响购房全额退定金 消委会点评:购房时应查开发商“五证二书” 案例三已入住商品房开裂较大空鼓较多 2014年8月11日,南朗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唐先生投诉,称其在南朗镇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并装修完毕后发现该商品房出现大量开裂、空鼓等问题,遂向开发商反映该情况,并要求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修复,但开发商接到消费者反映情况后,迟迟未能给予回复。 消委会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消费者的商品房是装修后发现开裂和空鼓问题,开裂面积较大且空鼓地方较多。因为消费者已经入住该商品房,故要求开发商重新装修该房或赔偿其经济损失。开发商则认为商品房的兴建是由施工方负责的,且该商品房在交付时已通过验收,商品房出现开裂和空鼓并不是自身责任。施工方则认为消费者商品房出现开裂和空鼓问题也可能是装修时导致的,不一定是施工方责任。 最终在工作人员调解下,开发商同意为消费者修复商品房开裂、空鼓等问题,且在修复期间开发商提供消费者临时住所。 消委会点评:保修期内开发商应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正确处理房屋漏水纠纷的途径是怎样的

正确处理房屋漏水纠纷的途径是怎样的 2014-12-0341人阅读房屋漏水 在现在拥堵的城市中,很多住宅也很拥挤。因此与房屋相关的权益也会受到影响。比如,通风权、采光权、取水权等。本文就房屋相关的相邻权作相应分析。 一、解决的法律路径 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 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三、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针对上述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组。被答辩人: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 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案受损房屋的业主是适格的当事人,被答辩人是否与此财产损害纠纷有利害关系,我方持有异议。 2、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涉诉房屋的承租方,而非涉诉房屋业主。被答辩人以常年不在本市居住的业主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3、我们先假设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那么赔偿责任也应就各方在损害事件中的过错来合理分担。而被答辩人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的空气里”,没有合理有效的阻止损失的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如今,答辩人已经积极了采取真正有效地施工”等补救措施,及时停止侵害,排除了妨碍,并且修理、重作、更换了吊顶,恢复了屋顶的原状,并不像被答辩人所称未积极的履行以上义务。那么在答辩人就此损害承担完毕大部分民事责任前提下,剩下的责任理应由被答辩人独自承担。 4、从客观事实上,漏水的位置位于仅有2平米的卫生间内。无法想象的是,被答辩人是如何将其所称的受损财产巨大的办公桌和文件柜摆放其中的。并且依据常识,卫生间的地面如果是瓷砖,如果设有下

水地漏,水不会流到地板,这些都是被答辩人对造成此次损害的过错所在。 5、从本案涉诉房屋的承租方处了解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已经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协商解决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答辩人又提起诉讼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6、关于财产损害赔偿,很明显不能就部分损害要求全额赔偿,毕竟被答辩人在诉状中也承认,仅是缩短”了其财产的使用寿命。退一步讲,即使受损财产完全报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也应该为被答辩人恢复原状或用个合理的折旧价格来核算损失,而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全额赔偿。基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认为被答辩 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因为房屋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xxxOOO元缺乏法律 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答辩人:xxx

房屋漏水赔偿协议书(律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房屋漏水赔偿协议书(律师) (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2015年9月日,因甲方的装修师傅(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在贴地板砖给房间地面浇水时,水漏到了乙方家里,造成了乙方家里木地板、墙面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房屋坐落于,房产证号为,产权人为。 二、根据乙方的陈述,乙方房屋的受损情况为: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共计元整(小写¥元),赔偿款包括房屋因漏水造成的乙方房间内移动物和不可移动物的所有损失及维修费用、误工费用。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五、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款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及任何第三人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捺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上述赔偿款于2015年9月日以方式支付。收款人确认: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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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邻里房屋漏水纠纷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篇一: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中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经常遇到和须妥善解决的问题。笔者在八年的 物业管理实践中解决、处理了不少物业管理纠纷和其他棘手的问题。最令我难 忘的是去年5月8日上午,业主李小姐亲临服务中心投诉:近期小区有许多业主、住户饲养了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等宠物。平时这些宠物的主人没有管 束好它们,在小区内随意便溺,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公共卫生;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的啼叫经常热闹非凡,干扰和影响了其他业主的休息,揽得四邻不安。邻居们多次对他们提意见,收效甚微。他们照样我行我素,不听劝告,恣意饲 养宠物的行为乐此不疲。没有别的办法,李小姐只好联络多数业主联名写信要 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加以管理。首先,我认为李小姐投诉的问题属于物业相邻关系的纠纷。处理这类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上述的纠纷,按照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提醒注意、劝阻,没有 执法权和不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物业管理公司根本不可能强行制止或阻止 业主饲养宠物的行为,否则自己反倒会构成违法的行为。而且,笔者管理的物 业小区属于XX市区外的渡假别墅盘,是宠物的非限养区。业主们热衷于饲养宠物成为在市区限养的一种需求心理上的补偿。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居住安宁与生活环境 的保护,已经日益成为包括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重要使命之一。业主住户虽 然有权在自己的住宅内饲养宠物,但应以不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活为限度, 否则就会违反社会公德,并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当然,邻居也有容忍的义务,但容忍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相邻人无限制、无原则的容忍,而自己却放任自流、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 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 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受损房屋的业主是适格的当事人,被答辩人是否与此财产损害纠纷有利害关系,我方持有异议。 2、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涉诉房屋的承租方,而非涉诉房屋业主。 被答辩人以常年不在本市居住的业主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3、我们先假设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那么赔偿责任也应就各方在损害事件中的过错来合理分担。 而被答辩人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的空气里,没有合理有效的阻止损失的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如今,答辩人已经积极了采取真正有效地施工等补救措施,及时停止侵害,排除了妨碍,并且修理、重作、更换了吊顶,恢复了屋顶的原状,并不像被答辩人所称未积极的履行以上义务。 那么在答辩人就此损害承担完毕大部分民事责任前提下,剩下的责任理应由被答辩人独自承担。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2】 房屋漏水赔偿协议书 甲方:观山悦5号楼2单元202业主乙方:陕西日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由于乙方机器管路漏水,将甲方入户花园处壁纸、窗套、木地板等被泡。 为解决漏水后的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一次性赔付甲方所有损失费用,人民币合计:陆仟元整

(¥6000),并 解决漏水问题。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与乙方 无关。 三、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赔偿 要求。 四、乙方赔付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一周内转账付款到甲方银 行账户。 五、本协议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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