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讨债公司中止犯处罚中的损害标准(2017最新)
终止诉讼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选择终止诉讼。
本文将从终止诉讼的概念、原因、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终止诉讼的概念终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导致诉讼程序提前结束,不再继续进行。
终止诉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终止诉讼。
2. 诉讼主体资格丧失: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3. 诉讼标的物灭失: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物因意外原因灭失,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4. 法院裁定终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审理,裁定终止诉讼。
5. 诉讼时效届满:在诉讼过程中,因诉讼时效届满,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二、终止诉讼的原因1. 当事人自愿: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如财产纠纷、感情纠纷等,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终止诉讼。
2. 诉讼主体资格丧失: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原因,导致诉讼主体资格丧失,无法继续进行诉讼。
3. 诉讼标的物灭失: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物因意外原因灭失,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4. 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没有必要继续审理,可以裁定终止诉讼。
5. 诉讼时效届满:在诉讼过程中,因诉讼时效届满,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三、终止诉讼的程序1.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
2. 诉讼主体资格丧失:当事人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后,由其他有资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由法院指定其他有资格的当事人继续诉讼。
3. 诉讼标的物灭失: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终止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
4. 法院裁定终止诉讼:法院认为有必要终止诉讼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2.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的罚款;
5.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6.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Ⅲ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情形的 2.有第Ⅱ档次两种以上,少于五种违法情形的
Ⅳ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2.有第Ⅱ档次五种以上违法情形的
……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Ⅱ 1.私设会计账簿大于6个月在12个月以内的
Ⅲ
1.私设会计账簿涉及两个会计年度的 2.私设会计账簿是为了实现其他违法目的*的
处罚标准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以未经审
核的会计
凭证为依
4
据登记会 计帐簿或
者登记会
计帐簿不
符合规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暴力讨债罪立案标准

暴力讨债罪立案标准
一、暴力讨债罪概述
暴力讨债罪是指收费人违反公序良俗,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强迫借款人履行无法履行的债务义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属于公诉刑事案件。
二、立案标准
(一)当事人有可替换权且不能履行债务义务时,收费人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即使当事人可以履行义务,也不放弃谋求强制履行的动机,仍然可以构成暴力讨债罪;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收费人对借款人有权利索赔。
如果收费人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即使没有权利索赔,仍有可能构成暴力讨债罪;
(三)收费人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的矛头直指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不排除非本人的第三方,包括家属成员、亲属、朋友、邻居等。
(四)申请暴力讨债罪立案,必须提交:篡改贷款书、不正当催讨函件、体育场及其他场所的冲击简讯等证据。
三、结论
暴力讨债罪是指收费人违反公序良俗,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强迫借款人履行无法履行的债务义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申请暴力讨债罪立案,必须提交篡改贷款书、不正当催讨函件、体育场及其他场所的冲击简讯,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收费人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的证据,方可构成暴力讨债罪。
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如果行为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包括特赦、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等。
那么,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一、总则部分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要需具备如下条件: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不知什么原因,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予以删除)。
二、分则部分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1)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追讨债务是当债务人无法按照合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采取合法手段来追寻债务的行为。
然而,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有些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采取了一些违法行为,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一、威胁胁迫威胁和胁迫是追讨债务过程中常见的非法手段。
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可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以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手段恐吓、胁迫债务人,在债务人的心理上施加压力。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二、滋扰骚扰滋扰和骚扰是另一种常见的追讨债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可能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频繁联系债务人,对其进行滋扰和骚扰。
这种行为有时会导致债务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问题,构成侵权行为。
三、发布身份信息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未经允许公开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债务人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随意泄露其个人身份信息。
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如果故意公开或者散布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将构成违法行为。
四、暴力威胁在追讨债务过程中,有些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可能会采取暴力手段来威胁债务人。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侵犯了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任何情况下,暴力威胁都不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合法手段。
五、恶意诋毁恶意诋毁也是追讨债务中的一种违法行为。
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可能对债务人进行无端指责、恶意中伤、诽谤等,损害债务人的名誉和声誉。
这种行为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造成债务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六、非法拘禁部分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可能采取非法拘禁行为,对债务人进行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其自由。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侵犯了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
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债务人也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措施

公司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措施一、违约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在商业交易中,违约是指当约定双方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发生的情况。
违约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无故不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
二、违约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当其违约时都将面临法律后果。
针对公司违约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主要的法律后果:1.货币赔偿:货币赔偿是最常见的法律后果。
当公司违约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与违约行为相应的赔偿金。
2.履行强制: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判决违约方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仍然拒绝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解除合同:当一方违约且不能通过履行强制或其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时,受损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违约金: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方在违约时需要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这是一种对合同履行的风险补偿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违约的概率。
5.恢复原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即将违约前的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
三、救济措施除了以上的法律后果之外,受损方还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救济措施来减少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1.协商解决:在发现对方违约后,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来达成和解。
这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和庭外纠纷的耗费和不确定性。
2.起诉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受损方可以通过起诉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在诉讼中,受损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和损失。
3.申请仲裁:有些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违约方在违约后受损方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有效、快速和相对廉价的争议解决方式。
4.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根据情况的具体情况,受损方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如停止履行、暂缓履行、拍卖财产等,以减少损失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各种法律后果。
受损方可以通过货币赔偿、履行强制、解除合同、违约金和恢复原状等方式来获得救济。
此外,受损方还可以通过协商、起诉诉讼、申请仲裁和其他法律手段等途径来减少损失并维护自身权益。
业务损失 责任 标准

业务损失责任标准
业务损失责任标准因具体情况而异,但一般来说,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时,应当由有责任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有责任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他的赔偿责任是基于民事责任原则的。
民事责任原则分为四个方面:损害责任、死亡责任、公共危险责任和破坏责任。
1. 损害责任是指如果有责任者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死亡责任是指当责任者因其行为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应当负责赔偿受害者的家属。
3. 公共危险责任是指被告应当对出现公共危险事件负责,如果有损害发生,就应当赔偿受害者。
4. 破坏责任是指如果有责任者因他的行为和过失而破坏公共财产,则应当有责任维修或赔偿损失。
总而言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时,责任方需要负责给予被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并遵守民事责任原则,负责维修损坏的公共财物,恢复损害的公共利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专业的解读,建议咨询律师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追求自己的权益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是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底线。
在实施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如果采用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就会涉及到违法行为。
本文将讨论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一、非法威胁和恐吓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有些债权人可能会采用非法手段,如以肢体暴力或口头威胁等方式突破个人隐私和尊严,以达到追债的目的。
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且违反了被追债人的合法权益。
二、滥用暴力某些债权人为追债可能使用暴力手段,包括殴打、侮辱或伤害被追债人以及他们的家人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被追债人及其家人可能造成严重伤害,不得不受到法律制裁。
三、冒充他人或伪造证据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为了达到追债的目的,可能会冒充他人身份或者伪造相关证据。
例如,债权人可能假冒法院工作人员,以此来给被追债人造成压力。
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犯隐私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获取被追债人的一些个人隐私信息,以提供证明或对被追债人施加更大压力。
然而,如果债权人获取个人隐私的行为涉及非法手段,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听等,就会构成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五、散布谣言或造谣污蔑有些债权人会采用散布谣言或造谣污蔑等手段,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渠道公开对被追债人进行侮辱、中伤或诋毁,以达到追债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会造成被追债人的名誉损害,进一步加剧了纠纷的恶化。
六、滥用法律程序一些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可能会滥用法律程序。
他们可能会频繁提起无理诉讼,虚假仲裁或滥用法院执行等手段,给被追债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七、违反合同约定在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时,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债和偿还。
如果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违反合同的约定,采取了不合法的行为,如超出追债权范围、非法威胁等,就会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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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讨债公司中止犯处罚中的损害标准(2017最新)■我国刑法对中止犯是否给予处罚是以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为标准,从而对中止犯分别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对于有无实际损害及损害的大小如何界定,目前尚未有比较统一的学理解释或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笔者认为,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后果,而是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
犯罪中止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什么是损害”,怎样确定损害”?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犯本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中止犯处罚原则中损害”的质的标准争论所谓质的标准,指的是中止犯所造成的损害到底是仅指有形的、物质的损害还是无形的损害,或者是两种形式的损害都包括在内。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对犯罪对象造成具体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其他情况均应免除处罚。
这种观点称之为物质性损害说”。
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必减原则”,意味着处罚时应当尽量缩小范围,只有对犯罪对象造成直接损害时给予处罚才是适宜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侵犯了犯罪客体,就应当给予处罚。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故意杀人罪是保护生命权,盗窃罪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等等,而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但是这些行为损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已经造成了这些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事实。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也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
这种观点称之为侵害客体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损害”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危害结果:一是有形的物质损害。
犯罪中止造成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无多大的争议。
二是无形的精神损害。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指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也包括无形的、精神上的危害结果。
比如,我国所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等就是保护公民名誉、人格权利不受损害的罪名,是对公民精神层面上的一种保护。
因此,造成他人精神上的损害,虽然不是有形的、物质上的,但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
中止犯造成这样的危害结果,只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扰乱正常秩序。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物质的、精神的损害,还包括各类有序的状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中对犯罪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方面秩序的破坏,因此,中止犯的行为导致这些状态严重混乱时,也应当认定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结果,对其只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能免除处罚。
此种观点称为危害结果说”。
在刑法理论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也有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造成损害”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损害,是指中止犯所造成的除了既遂的法定结果之外的一切损害结果。
这种损害结果,从性质上看,可分为有形的物质损害和无形的精神损害。
这里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精神损害。
如故意杀人案中行为人中止犯罪,同时造成有形的被害人的身体损害和无形的精神损害(如高度的心理恐惧);又如强奸案件中的中止犯罪,同时造成了有形的被害人的身体损害和无形的被害人名誉的巨大损失等。
■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应指物质性损害”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损害,首先要把中止犯的损害与刑法理论上的危害结果”区别开来。
根据刑法理论的一般观点,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侵犯的一般客体所引起的损害,它存在于一切的犯罪之中。
也就是说,任何犯罪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或间接所引起的损害、现实存在的损害与可能存在的损害、物质性的损害与非物质性的损害等。
这种广义的危害结果存在于各种刑事犯罪,无论是实质的犯罪,还是形式的犯罪;也不论是既遂犯,还是预备犯、未遂犯或中止犯。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它只存在于部分犯罪中。
由于任何犯罪都可以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造成损害。
任何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就必定会造成广义上的危害结果,中止犯也不例外。
如果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损害”是指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或者指犯罪客体受到侵犯,那么在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中,是否造成损害就没有区分的必要性,也没有区分的可能性。
可见,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损害”不可能是指广义上的危害结果,也不可能是指犯罪客体受到了侵犯。
因此,侵害客体说”和危害结果说”都不成立。
其次,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包括无形的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害。
现行刑法之所以对中止犯是否造成损害的刑事责任区别对待,就是为了弥补1979年刑法对中止犯处罚原则的弊端。
1979年刑法对中止犯处罚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司法的随意性,导致中止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不确定性。
现行刑法以是否造成损害”为标准来区别对待不同的中止犯,给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客观而明确的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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