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债与”讨债公司”收债之比较

合集下载

总结讨债公司的讨债方法

总结讨债公司的讨债方法

总结讨债公司的讨债方法1,纠缠讨债法:天天去债务人家里或公司讨债,天天给债务人本人或家里或公司打电话催债,(打公司电话时,一定要打公司的业务电话,一定要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讨债时一定要大吵大闹,让债务人不得安生。

2,病人,老人,泼妇,乞丐讨债法:可以找病秧子或老人或乞丐或泼妇或武大三粗的人到债务人家里或公司去讨债,走哪跟哪,不还钱就不走了,债务人对此类人是不敢打也不敢硬撵,效果很不错。

3,“告状法”讨债法:(1)是在对方的上级领导面前说对方的坏话,达到施加压力、动摇对方意志的目的;或促使领导从中周旋,缓解双方的矛盾。

(2)操作技巧:要注意告状要告得准确,不管对方在场与否,均要以事实告状;说话要得体。

4“红白脸”讨债法(1)是一种软硬兼施的讨债方法,即由两个讨债人同时进行,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或只由一个人讨债,既唱红脸又唱白脸。

(2)操作技巧:1如:债总管唱红脸的人既要“凶”,又要出言有理,保持良好形象;2讨债人员唱白脸的人一般是负责人,要善于把住火候;3若是一人兼唱红白脸时,则要机动灵活。

5,丢人讨债法:把债务人欠钱不还的事情告诉其家里或公司的所有同事,周围领导,邻居,朋友。

并贴上大字报,拿大喇叭宣传此人欠钱不还。

6 ,举报违法讨债法:如果你掌握了对方本人或公司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如偷税,卫生不合格,行贿,贪污,无照经营,产品不合格,不孝敬老人,包养情人,找过小姐等等)。

就可以直接警告对方如果不还钱,我将把你个人或公司的丑事宣扬出去,先找记者给你暴光,然后再向有关部门举报。

7“针锋相对”讨债法(1)针锋相对是公安审讯犯人时一种强攻战,在讨债中使用也相当有效,以绝不退让的强硬立场迫使对方让步的策略。

(2)操作技巧:说话切题有理,拿出事实根据;当面拆穿债务人的谎言,眼光要直视债务人眉心,用气势攻心。

8媒体曝光讨债法:必要时借助媒体,让他们来采访,引起社会舆论,使债务人丢人。

9,毁誉讨债法:先调查了解债务人公司的情况与其公司合作客户的资料和电话,打电话一一通知其客户不要与其合作,其人品及差,欠钱不还10.“人情”讨债法(1)具体的几种方法:1走夫人(或丈夫)路线;2走情人路线;3走好友路线;4走亲属路线;5走客户路线;6走下属路线。

天津公司法务和律师的区别

天津公司法务和律师的区别

天津公司法务和律师的区别
很多人眼中律师和法务是没有区别的,这其实是一个误区,笼统的来讲,律师是包含法务的,但法务,不一定是律师。

今天咱们来分析下,公司法务和律师的区别。

律师的英文是Lawer,公司法务则是Inhouse,名称上的区别,反应的是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差异:思维差异。

律师代表的乙方,思维方式更侧重于为客户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而法务,代表的是甲方,思维方式更侧重于找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其他公司问题。

在公司法务行业中,法务的角色是不固定的,根据不同行业可以贯穿前中后台,法务的存在不仅仅是为公司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在公司业务中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所以法务相比于律师,在企业中的法务的能力要求更综合一些,不能只是解决问题。

而且不同公司法务职能不同与薪酬的高低也是成正比的,从年薪十几万到几百万,跨越幅度很大,这与行业不同也有很大的关系,例如金融类、投资类的法务年薪可以达到几百万,而快消品和制造业的法务通常在几十万左右。

而法务在公司中日常需要负责的事项大概就包括为:决策支持、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三大类。

其中最要注意的为风险控制,如果有时间各位可以点击查看我另一篇文章《天津公司法务律师的核心商业价值》,很多人认为法务不如律师,其实不尽然,有的法务一年可以赚很多律师十年的收入,法务也讲究机遇,并且法务的晋升相对来说更容易一些。

以上就是“天津公司法务和律师的区别”简单分析,有关法务的详细问题,可以咨询来电咨询。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合法吗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合法吗
法律 在 线
・综 台
社保 金缴够 1 5 年 可否终 止缴纳
问 :农 民工 张 某在 外 打 工至 2 0 1 4 年 底 时 ,其 社 保 金 缴 费 年 限 已 满 1 5
有权 自主决定退保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 实施 社会保 险法 若干规定 》
第三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后 ,累计 缴费不
务 。由此 可见 ,以 “ 讨债 公 司”之 名承揽 讨 债 迫账业 务 的人员 ,并 不具 有法 律赋 予
答 :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李阿姨
62 /N ON G CI i N× I N s I L J/农村 瓤技术

医疗 保 健
因为使 用方便 ,创可贴是 日常生活 中常用的外用药物 ,能吸收渗出物 ,保
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 0 1 4 年1 1 月,5 5 岁的李 阿姨到 了退休年龄时 ,缴 费刚过 7 年 。虽然按 政策规 定 ,李 阿姨 可以一
实无 力偿 还 。最 近 ,那 家公 司雇 请 了 “ 讨债 公 司” 到我农 场又吵 又闹 ,影响 了农 场 的 正 常 生 产 。 清 问 .“ 讨债 公
( 北方 )
r一 —]
退休时享 受领取社 会养老保 险金待 遇。 据此 ,张某可 以不再缴纳 ,并在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 时领取 养老金 。但值得注意
的是 ,根据当下退 休金 的计算 办法 ,养 老保险个人交的时间越久 ,缴纳 的钱越
多 ,到 时 领 取 退 休 金 额 也 就 越 多 。
答 :《 社 会 保 险 法 》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个人 ,达到法 定退休 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十五年 的,按

律师追债方法

律师追债方法

律师追债方法
律师追债方法是指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债权人追回欠款的一种方式。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往往会遇到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逃避债务等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律师介入,采取相应的追债方法。

律师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债。

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欠款。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会代表债权人出庭,提供证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判决结果有利于债权人,律师还可以协助债权人执行判决,追回欠款。

律师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追债。

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律师的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债务纠纷。

律师可以在和解协议中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以及违约后的后果。

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欠款。

律师还可以通过催收的方式追债。

催收是指律师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债务人催收欠款。

律师可以采取威胁、警告等手段,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欠款。

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律师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欠款。

律师追债方法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帮助债权人追回欠款。

在选择律师追债时,债权人应该选择有经验、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追债的效果和合法性。

同时,债权人也应该在债务纠纷发生之前,尽可能地避免欠款的产生,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讨债公司是否合法 讨债有什么风险

讨债公司是否合法 讨债有什么风险

Hope is the faithful sister of doom.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讨债公司是否合法讨债有什么风险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在屡屡讨不回债款时,会委托讨债公司讨债。

事实上,社会上的讨债公司也有不少,且存在形式多种多样。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讨债公司是否合法?如果讨债公司的存在不合法,那么委托讨债公司讨债则会存在不少风险,具体来说,委托讨债公司讨债有何风险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在屡屡讨不回债款时,会委托讨债公司讨债。

事实上,社会上的讨债公司也有不少,且存在形式多种多样。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讨债公司是否合法?如果讨债公司的存在不合法,那么委托讨债公司讨债则会存在不少风险,具体来说,委托讨债公司讨债有何风险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讨债公司是否合法讨债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二、委托讨债公司讨债有何风险?关于聘用讨债公司追债的风险,分析如下:1、债权人和讨债公司签订的“讨债协议”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工商三部委就联合下发了一份名位“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将讨债公司定性为违法,同时将各类打着商务咨询,经济委托名义的讨债公司也涵盖在内。

通知中对非法讨债的性质和行为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

律师要账和讨债公司的区别

律师要账和讨债公司的区别

2011年年底我帮装饰公司干的一个工程,对方还欠十二万有正式的合同。

他们总是推脱下周给,一直就推倒现在。

非常的气人。

我想尽快的要回这笔钱,大家帮我想想办法吧。

谢谢了律师回答:我建议你走司法程序,起诉他们。

案子不大,有合同很容易起诉,几个月到半年就能判下来。

要账公司是很麻烦的,万一把对方搞伤了,对方告你们,还可能牵扯到刑事案件,划不来。

追问:我也想走司法,可是就算官司赢了,他们拖着不给钱又能怎么样呢?以前打过一次官司真的是太伤神伤力了。

到头来法院是判我赢了,但是对方还是说没有钱,一直拖欠着。

回答:拖着不给钱,拿着判决书找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不申请法院是不会帮你执行的。

追问:他们是黑龙江的人,我在济南。

他们公司也在黑龙江。

到时候我拿着判决书去黑龙江的话跨省好处理吗?而且在官司的处理过程中花的钱到时候怎么弄呢?回答:不怎么好处理,主要是跑来跑去很麻烦。

执行程序中法院花费的必要经费,和你付出的必要支出,由被执行人承担。

当然你要准备好证据证明这一点,比如车票、住宿发票什么的。

声明一下,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老问题了,所以很多案件经常执行不下来或者很长时间才执行下来。

有些事情确实很麻烦追问:打下来的话钱也剩不下多少了,我感觉对于他们这样的无赖没有办法讲道理的。

所以我想了想还是找几个嗓门大点的阿姨们去他们公司热闹一下。

这样应该不违反什么吧。

应该也会奏效!!要自己的钱还弄的这么狼狈!!真的是没办法!!真想不到别的更好的办法了。

回答:这个要掌握好尺度,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他们和地方政府关系够硬就麻烦了。

其实你们可以把判决书多复印几份,散发给他们的客户,让客户看看他们欠债不还,影响他们生意,一般很难拿你们怎么样。

当然事先最好查查他们和政府的关系,要不然你们就算不违法,也能搞死你们。

要账公司回答:1、不回款,不收费;回款后,分成。

2、债务人(欠款人),将欠款直接给你,不经公司手而后,由你将分成,返给公司。

拖欠多年的死账,可以请讨债公司帮忙追讨吗?

拖欠多年的死账,可以请讨债公司帮忙追讨吗?

拖欠多年的死账,可以请讨债公司帮忙讨债吗?
作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柯军霞律师
很多单位、个人都有拖欠多年的死账,解决这种问题可以聘请处理债务方面的专业律师,谨慎聘请所谓的讨债公司,请讨债公司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对讨债公司、收账公司是明令禁止的。

虽然许多讨债公司表面上很规范,但是,讨债公司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安全,而且还容易使债权人陷入其他官司。

讨债公司通常采取的是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如跟踪债务人、打扰他人的生活或破坏他人的生活秩序,这种方式是非法的。

如果讨债公司用暴力把债务人打伤或打死,那么聘请套在公司的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时候,还会发生讨债公司将钱讨回来之后不给债权人的情况,所以说,请讨债公司,可谓后患无穷。

这样做的风险很大,由此而产生的问题都需要债权人承担。

所以讨债要聘请专业的律师来追债,因为律师在办理债务纠纷案件方面比较有经验,知道该到那些部门查哪些资料,比如到工商局可以查询企业状况,到房产局可以查询房屋抵押状况等。

因此,在选择讨债的方式时,要谨慎考虑各方面的风险,选择安全、合适的方式。

律师带队追债真的假的

律师带队追债真的假的

律师带队追债真的假的
律师带队追债是真的!在中国,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会有专门的追债团队,提供诉讼、仲裁、和解等各种解决欠款纠纷的法律服务。

与传统的找黑社会讨债不同,律师带队追债有以下显著优势:
1.法律合规:律师带队追债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调解、诉讼、仲裁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即使债务人不愿履行还款义务,也不会沦为非法暴力行为。

2.专业能力:律师在具备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思维能力,能够快速制定解决方案,有效追回债务。

3.维护信誉:采用法律手段追债,取得的返还债务流程清晰透明、合法合规,通过律师威慑和法律保护,更容易达成和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但要注意的是,律师带队追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

比如,如果债务人实在没有还款能力或者已经通过其他途径支付了欠款,律师也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追讨。

此外,律师费用也是需要支付的,需要平衡追回欠款和付出费用的成本效益。

总而言之,律师带队追债是一种合法、规范的解决欠款纠纷的方法,律师团队在维护客户权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减少风险和代价,对于
遇到欠款难题的人士来说,建议选择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寻求支持,避免受骗和讨债不成的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收债与”讨债公司”收债之比较律师收债与“讨债公司”收债区别在于合法性比较、安全、诚信性比较、快捷性比较。

但需要注意,在委托律师收债时,一定要签订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委托协议和查看承办律师一定要有律师执业证件。

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律师收债与”讨债公司”收债之比较一|、合法性比较“讨债公司”收债之合法性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并不承认追债公司的合法性。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种名义讨债公司的文件,再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因大部分”讨债公司”为了快捷追索债务、经常采取雇佣打手直接威胁欠债人、非法拘禁甚至绑架欠债人或其家属。

采取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等非法行为。

甚至利用,暴力、拘禁、跟踪和偷窥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追债,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等等。

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因此,非法实现债务清欠是实现债务清欠的第一大忌,委托人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重则使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律师收债之合法性分析:谁都知道,解决债务纠纷最有力的应该是法律手段。

律师收债是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实施,显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安全、诚信性比较“讨债公司”收债之安全、诚信性分析:当前,我国诚信体系没有有效建立,很多”讨债公司”表面上有营业执照,实质上是打着法律和工商注册的擦边球。

经常采取注册咨询性质公司非法营业,且注册资金相当的少,根本就没有法律保障。

这些讨债公司的讨债手段也经常介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缘。

更有甚者,是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参与其中,使得债务的追讨充满刀光血影。

即使收回了债务,也不一定会交给债权人。

还有一些”讨债公司”一旦讨债成功,按比例进行提成,但是,有些人却干起了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打着帮人追债的幌子,暗地人与债务人勾结,私底下谈判,一旦收到钱后就玩失踪,或者威胁诈取债权人的劳务费,债权人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只好破财消灾。

很多债权人请”讨债公司”收债后,拿不到款来我们律师所咨询也比比皆是。

律师收债之安全、诚信性分析:律师通过诉讼手段成功收债后,通常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款强制划拨在人民法院的内部帐号。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亲自到场签收收据是根本不会私自将执行款交给律师个人的。

因此债权人根本不用担心执行成功后,该笔执行款会被律师贪污。

另外,律师执业必需要有律师执业证(该执业证由省司法厅批准并备案,可网上查询)才能正常执业,因该职业是其终生饭碗,一般来讲,没有律师会因为一个案件而砸掉自己的终身饭碗。

三、快捷性比较“讨债公司”收债之快捷性分析:需要承认的是,”讨债公司”因采取非常手段收债,显然在快捷方面要优于律师收债。

律师收债之快捷性分析;律师收债一般来说要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在时间方面明显无”讨债公司”收债快捷。

我所律师为弥补这一缺点,一般诉前在债权人的授权下采取发律师函或直接协商的形式,尽量争取通过调解的手段快速处理好债权人的委托,这样既可以保住债权人与债务人继续往来,又可以避免双方因为债务而撕破面子。

如果通过调解无效后,我们就申请法院通过财产保全事先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这样可以保证官司胜诉后,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

真正做到有安全合法有保障。

相信每位债权人在处理快捷与安全合法有保障的矛盾时,有明智的选择。

另外,提醒各位债权人,在委托律师收债时,一定要签订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委托协议和查看承办律师一定要有律师执业证件。

∙律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fl/335163.html ∙仲裁代理人 /fl/666263.html∙军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fl/666262.html∙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fl/666261.html∙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优点/fl/666260.html∙劳动仲裁由谁来裁决 /fl/666259.html ∙法院调解指的是什么 /fl/666258.html ∙法庭规则 /fl/666257.html∙二审诉讼中的新证据指的是什么/fl/666256.html∙收到起诉书应该怎么处理/fl/666255.html∙老年人被侵权起诉的诉讼费有哪些照顾/fl/666254.html∙以奖券抵债,奖券中奖所得应归谁所有/fl/666253.html∙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是否应该解除保全措施/fl/666252.html∙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fl/666251.html∙我想要起诉,可是法院那么多,我该找哪个/fl/666250.html∙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fl/666249.html ∙反诉 /fl/666248.html∙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fl/666247.html∙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fl/666246.html∙打医疗官司诉讼有技巧/fl/666245.html∙对起诉的审查 /fl/666244.html∙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fl/666243.html∙几种常见纠纷案件的管辖/fl/666242.html∙移送管辖 /fl/666241.html∙债务人失踪的执行案件应怎样处理/fl/666240.html∙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fl/666239.html∙双方均在外地,离婚应如何起诉/fl/666238.html∙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 /fl/666237.html∙哪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fl/666236.html∙公告送达指的是什么 /fl/666235.html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fl/666234.html∙上诉状的书写方法 /fl/666233.html∙不知是赃物而收购,损失谁负/fl/666232.html∙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fl/666231.html∙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fl/666230.html∙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处理/fl/666229.html∙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主动强制执行/fl/666228.html∙如何写答辩书 /fl/666227.html∙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fl/666226.html∙举证责任的分担 /fl/666225.html∙怎样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fl/666224.html∙送达的方式 /fl/666223.html∙送达的效力 /fl/666222.html∙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fl/666221.html∙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fl/666220.html∙法院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fl/666219.html∙诉的分离 /fl/666218.html∙哪些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fl/666217.html∙起诉的期限 /fl/666216.html∙再审判决 /fl/666215.html∙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fl/666214.html∙执行的主体 /fl/666213.html∙私下录音能作为证据吗/fl/666212.html∙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fl/666211.html∙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fl/666210.html∙案件受理费 /fl/666209.html∙举证常识 /fl/666208.html∙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fl/666207.html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fl/666206.html∙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如何上诉/fl/666205.html∙审判公开原则指的是什么/fl/666204.html∙报案后司法机关不立案怎么处理/fl/666203.html∙留置盘问超过12小时合法吗/fl/666202.html∙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处理/fl/666201.html∙怎样书写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书/fl/666200.html∙合并审理 /fl/666199.html∙巧用视听资料证据 /fl/666198.html∙指定管辖 /fl/666197.html∙哪些案件由被告举证 /fl/666196.html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需提交那些附件/fl/666195.html∙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fl/666194.html ∙录音可以成为证据吗 /fl/666193.html ∙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fl/666192.html∙取证要注意形成证据环/fl/666191.html∙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怎么处理/fl/666190.html∙辩护人的权利 /fl/666189.html∙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fl/666188.html∙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上诉费是否退回/fl/666187.html∙管辖权转移 /fl/666186.html∙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fl/666185.html∙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fl/666184.html∙诉讼官司中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fl/666183.html∙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fl/666182.html ∙合议制度 /fl/666181.html∙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由谁负担/fl/666180.html∙打官司要交诉讼费 /fl/666179.html∙由于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fl/666178.html∙审判监督程序 /fl/666177.html∙具有司法精神鉴定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是什么/fl/666176.html∙诉的合并 /fl/666175.html∙当事人应在什么时候提出回避申请/fl/666174.html∙追诉时效的例外 /fl/666173.html∙协议管辖 /fl/666172.html∙延期审理的情形 /fl/666171.html∙法院在先予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fl/666170.html∙未经审判 /fl/666169.html∙法律监督原则 /fl/666168.html∙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fl/666167.html∙借条与欠条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异同/fl/666166.html∙哪些案件告诉才处理 /fl/666165.html∙扩大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增长/y/gs/1092776.html∙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哪些法定职权/y/gs/1092775.html∙(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设立条件/y/gs/1092774.html∙什么是合伙,合伙有哪些法律特征,合伙人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y/gs/1092773.htm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y/gs/1092772.html∙业务员私订合同公司应担责案例/y/gs/1092771.html∙特别清算若干问题的债法分析/y/gs/1092770.html∙股东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y/gs/1092769.html∙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y/gs/1092768.html∙分公司的责任问题 /y/gs/1092767.html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y/gs/1092766.html∙产品质量法立法目的/y/gs/1092765.html∙公司创立大会如何召开/y/gs/1092764.html∙什么是上市公司 /y/gs/1092763.html∙公司董事 /y/gs/1092762.html∙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y/gs/1092761.html ∙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y/gs/1092760.html∙一个人可以设立什么样的公司/y/gs/1092759.html∙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y/gs/1092758.html∙《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y/gs/1092757.html∙权益受到了侵犯,该怎么投诉/y/gs/1092756.html∙股东代位诉讼 /y/gs/1092755.html∙股东诉讼制度法律规定/y/gs/1092754.html∙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通知 /y/gs/1092753.html∙上市公司破产重组规定/y/gs/1092752.html∙新: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y/gs/1092751.html∙如何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y/gs/1092750.html∙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即将开始整合,老证是否继续有效 /y/gs/1092749.html∙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y/gs/1092748.html∙公司分立推责任消协出面解纠纷/y/gs/1092747.html∙企业股权投资及改组所得税政策/y/gs/1092746.html∙股东代表诉讼机制股东派生诉讼/y/gs/1092745.html∙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的区别/y/gs/1092744.html∙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什么情况下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y/gs/1092743.html∙公司为股东借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及责任的承担/y/gs/1092742.html∙中美直销法的差异康宝莱中国总裁钱港基访谈/y/gs/1092741.html∙2018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风险防控/y/gs/1092740.html∙人注册资本不实——开办者对内的法律责任/y/gs/1092739.html∙企业兼并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形式/y/gs/1092738.html∙新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y/gs/1092737.html∙如何追究公司董事的责任/y/gs/1092736.html∙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y/gs/1092735.html∙非法传销与直销的法律界限/y/gs/1092734.html∙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y/gs/1092733.html∙不按规定注销登记,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y/gs/1092732.html∙产品监督检查 /y/gs/1092731.html∙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y/gs/1092730.html∙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y/gs/1092729.html∙个人独资企业为何承担无限责任/y/gs/1092728.html∙该企业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y/gs/1092727.html∙监事会的设置及职责/y/gs/1092726.html∙2018私营企业报税有时间限制吗,在什么时间报税/y/gs/1092725.html∙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y/gs/1092724.html∙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说明/y/gs/1092723.html∙抽逃资金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y/gs/1092722.html∙2018私营企业经营策略需要做出哪些调整/y/gs/1092721.html∙什么是记名股票 /y/gs/1092720.html ∙可以用实物作为出资开公司吗/y/gs/1092719.html∙专家提醒消费者选购板材莫让E0级迷了眼/y/gs/1092718.html∙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y/gs/1092717.html∙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y/gs/1092716.html∙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及变更/y/gs/1092715.html∙出租营业执照是违法行为租用营业执照是无证经营/y/gs/1092714.html∙总经理议事规则 /y/gs/1092713.html∙员工拒绝签收《解除合同通知书》/y/gs/1092712.html∙2018私营企业有哪些瓶颈,如何解决/y/gs/1092711.html∙株洲鸿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y/gs/1092710.html∙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y/gs/1092709.html∙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y/gs/1092708.html∙美国上市操作指南 /y/gs/1092707.html ∙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生效后,受让方已履行了义务,但公司和转让方不 /y/gs/1092706.html∙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y/gs/1092705.html∙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条件/y/gs/1092704.html∙境内企业海外上市方式与法律规范分析/y/gs/1092703.html∙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y/gs/1092702.html∙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操作解析/y/gs/1092701.html∙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y/gs/1092700.html∙保险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国际比较/y/gs/1092699.html∙公司股票的种类 /y/gs/1092698.html ∙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职吗/y/gs/1092697.html∙公司法股权转让 /y/gs/1092696.html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y/gs/1092695.html∙企业并购纠纷的司法处理/y/gs/1092694.html∙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y/gs/1092693.html∙(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y/gs/1092692.html∙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y/gs/1092691.html∙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与注意事项/y/gs/1092690.html∙个人独资企业 /y/gs/1092689.html∙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规定/y/gs/1092688.html∙破产清算事务所破产清算评估报告上市公司破产/y/gs/1092687.html∙股东会相关的内容和范围/y/gs/1092686.html∙(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作了哪些规定/y/gs/1092685.html∙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官方范本)/y/gs/1092684.html∙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y/gs/1092683.html∙新公司法第7章公司债券/y/gs/1092682.html∙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y/gs/1092681.html∙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验照/y/gs/1092680.html∙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y/gs/1092679.html∙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y/gs/1092678.html∙我们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更合适呢/y/gs/1092677.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