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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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收案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案管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依法、诚信、公平、公正办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收案审查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收案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收案审查。

第六条收案审查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合法性,是否属于律师业务范围;(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三)委托事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律师事务所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五)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收案审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第八条收案审查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章收案登记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收案登记制度,对接受的案件进行登记。

第十条收案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地点;(二)律师事务所以及承办律师的名称或者姓名;(三)案件的名称、案由;(四)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五)案件受理时间;(六)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收案登记由收案审查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应当在审查意见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四章收案审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收案审批制度,对收案登记后的案件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收案审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进行。

第十四条收案审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收案登记的内容是否准确;(二)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三)审查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四)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收案审批应当在收到收案登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公司办理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

可参考本制度。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制定的审计或评估计划、实施的审计或评估程序所获取的相关审计或评估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或评估结论作出的记录。

它是审计或评估证据的载体,是出具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____管理第四条本单位由行政总监分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设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销毁工作。

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认真负责,不得将档案外传,不得丢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分管档案的领导监交,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第六条凡本单位在工作中出具的审计、评估等业务报告及其为报告所做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均作为业务档案。

归档工作由____个步骤组成: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

第七条业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务部门整理(1)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或评估报告日后____日内将工作底稿、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据为己有。

(2)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整理底稿,形成相应业务类型的档案。

(3)整理的资料要做到完整有序,索引号要与目录保持一致,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4)业务档案的归档内容要按照规定做到完整无缺。

(5)整理好的底稿要经过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付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二)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整理。

专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业务档案的内容和底稿中的目录依序做进一步整理。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的收结及收费工作,确保事务所的业务高效运转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案件收结管理1. 案件收结流程1.1 受理案件:当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时,律师应立即受理,并记录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案件类型、委托人信息、案情概况等。

1.2 分配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系统,将案件分派给合适的律师负责办理,并通知相关律师。

1.3 案件跟踪:负责案件的律师应随时跟踪案件进展,保证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和质量。

1.4 结案报告:案件办理完毕后,负责案件的律师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并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审核。

1.5 结案审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负责结案审批的律师应对结案报告进行审批,并在案件结案系统中进行录入。

1.6 结案归档:已审批的结案报告应归档保存,包括相关材料和信息,以备日后查阅。

2. 收案登记和管理2.1 收案登记:律师事务所应设立统一的案件登记系统,对每个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并给予唯一的案件编号,以便进行管理。

2.2 案件分类: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律师事务所应对案件进行分类,便于案件管理和统计。

2.3 案件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制定案件管理办法,包括案件的分工、协作和跟进机制,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收费管理1. 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1.1 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明确约定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1.2 计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采取以下计费方式之一:按小时计费、按案件阶段计费、按任务计费、固定费用合同等。

计费方式应在与委托人的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收费程序和要求2.1 收费程序:律师事务所应为每个委托的案件建立相应的收费账户,记录案件相关的收费和费用支出情况,并及时向委托人进行费用通知。

2.2 收费要求:收费通知应明确列明费用的项目、金额及支付方式,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要求委托人支付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制度

律师事务所
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实行登记制度,在收案登记薄中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

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差旅、通讯、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

律师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两份《委托代理协议》及一式三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人员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和办案费用(特殊情况可由承办律师代缴),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及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代理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审批后,到内勤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
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具体办法依据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人员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七、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文书资料、印章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科学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律师承办的业务档案,包括案件卷宗、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材料、证据材料等;(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三)律师事务所与外单位往来的信函、合同、协议等;(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程序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规范;(三)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格式进行编制。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按照档案的种类、密级和保管期限,实行分类、分密、分级保管;(二)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虫、防霉、防尘等维护工作;(四)确保档案室的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手续;(二)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应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借阅、转借、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管理责任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本所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5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5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1、指派与指名相结合。

(1)若客户主动上门没有指名委托某律师,由接待人接待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由主任审批后指派律师办理,一般情况下,指派负责接待的律师办理。

(2)若客户指名委托某律师,本所应尽量满足客户的愿望和要求,如该律师出差在外或有其他事由不能或不便接受委托时,可由主任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客户明确表示____的除外。

2、所有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批后存卷备查。

3、接待客户时,承办律师与客户谈话要制作详细谈话笔录,并由客户签字、画押。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书由本所统一管理,由承办律师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办理,客户签字盖章后,由承办律师交本所盖章,客户、承办律师各存留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5、任何人不得使用盖好本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面申请,本所主任签字批准后在行政人员处签字登记领取。

6、对于因特殊情况客户未交费而本所出具了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时,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行政人员或主任说明进展情况。

7、承办律师应清楚告知客户本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客户依约交清律师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后,承办律师凭交费凭证和委托合同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开具办案所需____函件(一案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等办案所需的手续,承办律师认真如实填写后由本所行政人员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开具,但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8、承办律师预收的交通费等办案实际支出费用,应缴本所财务并出具收据,并明确告知客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承办律师凭客户交费凭证(包括律师费交费凭证)、委托合同等手续由本所主任审批后在本所财务领取。

9、未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律师费前,本所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及办案手续,也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上盖章,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后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允许。

律师事务所归档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归档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立卷、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所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归档范围第四条本所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律师承办各类案件、法律事务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2.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文件、资料;3.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单位、个人往来文件、资料;4. 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各类活动、培训、研讨会的资料;5. 律师事务所的各类合同、协议、授权书等。

三、归档要求第五条业务档案的立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一案一卷,一事一卷;2. 按年度、按类别立卷;3. 档案材料应完整、准确、真实;4. 档案材料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码进行编号。

第六条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收集、整理、立卷应当在案件、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2. 案卷应包括案件、事务的基本情况、办理过程、结果等;3. 案卷内材料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码顺序排列;4. 案卷封面应注明案卷名称、类别、立卷人、立卷日期等。

四、归档程序第七条案卷立好后,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向档案管理人员提交,并填写《业务档案归档登记表》。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提交的案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案卷归档。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在归档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 对案卷进行编号、登记;2. 对案卷进行分类、整理;3. 对案卷进行保管、防护;4. 对案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五、借阅与销毁第十条档案借阅应当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特殊情况需查阅,须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与保管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来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收集机制,确保收集到的档案具有真实、完整的材料。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一定的分类、编号和编目规则进行归档。

档案应当按照事务所内部的业务范围、案件类型、客户名称等进行分类编目。

4.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安全的档案存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档案室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并配备专门的监控设备。

二、档案的借阅与查阅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的条件和程序。

档案借阅应当经过授权,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专门的档案借阅审批机构或委托专人进行审核。

2. 档案借阅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期限,借阅人应当签署借阅申请表,并承诺保密和妥善使用档案。

借阅的档案应当做好登记和归还记录,借阅期满应当及时归还。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制度,明确查阅的权限和程序。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档案查阅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便捷度。

三、档案的销毁与保管期限1.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档案销毁制度,明确销毁的条件和程序。

档案销毁应当经过授权,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专门的档案销毁审批机构或委托专人进行审核。

2. 档案的销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进行,但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销毁的档案应当做好记录,包括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等。

3.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务需要来确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定期审查,及时销毁无效的档案。

四、档案的安全和保密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安全责任和措施。

包括人员出入管控、档案存储设施的安全措施、档案传输和备份的安全措施等。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保密制度,明确档案保密的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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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案归档制度
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
1、指派与指名相结合。

(1)若客户主动上门没有指名委托某律师,由接待人接待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由主任审批后指派律师办理,一般情况下,指派负责接待的律师办理。

(2)若客户指名委托某律师,本所应尽量满足客户的愿望和要求,如该律师出差在外或有其他事由不能或不便接受委托时,可由主任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客户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2、所有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批后存卷备查。

3、接待客户时,承办律师与客户谈话要制作详细谈话笔录,并由客户签字、画押。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书由本所统一管理,由承办律师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办理,客户签字盖章后,由承办律师交本所盖章,客户、承办律师各存留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5、任何人不得使用盖好本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面申请,本所主任签字批准后在行政人员处签字登记领取。

6、对于因特殊情况客户未交费而本所出具了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时,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行政人员或主任说明进展情况。

7、承办律师应清楚告知客户本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客户依约交清律师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后,承办律师凭交费凭证和委托合同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开具办案所需的函件(一案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等办案所需的手续,承办律师认真如实填写后由本所行政人员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开具,但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8、承办律师预收的交通费等办案实际支出费用,应缴本所财务并出具收据,并明确告知客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承办律师凭客户交费凭证(包括律师费交费凭证)、委托合同等手续由本所主任审批后在本所财务领取。

9、未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律师费前,本所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及办案手续,也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上盖章,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后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允许。

10、法律意见书、资金监管协议、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等必须事先经本所主任签字同意后,行政人员方可盖章办理并存档。

11、减、缓、免交纳律师费用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所主任审批,承办律师应如实告知该案或客户的真实情况,办结后将结案报告和卷宗交回所里存档。

12、本所财务收费后,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收费发票底联,以便与本所结算酬金或对帐。

13、严禁律师个人收案收费,严禁律师代客户向本所现金支付律师费等费用,特殊情况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主任说明情况。

14、如客户需要发票才能办理付款时,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由本所主任签字同意后本所财务方可开具发票。

但每月25日前必须付款,否则应将发票退回本所,如果未能退回,由承办律师由此造成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并从该律师当月酬金中扣减。

15、严禁本所行政人员违反本制度出具函件、介绍信、委托书、委托合同等办案手续。

二、统一收案登记制度。

1、所有案件或法律事务受理时均应由本所行政人员统一登记并编号,承办律师应及时给予配合。

2、凡是本所出具成套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的,均应编号登记。

3、承办律师办结后应及时告知本所行政人员办理结果,以便登记备案,并将结案报告和卷宗交回所里。

4、本所行政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将收案、收费、结案、退费等情况向本所主任汇总。

三、严格收费标准制度。

1、低于本所收费标准最低线收费即为减收费。

2、不交纳律师费即为免收费。

3、不按委托合同规定推迟交纳费用即为缓交费。

4、承办律师不得低于本所最低标准收费,如有本条上述1、2、3项内容的特殊情况时,应报本所,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减、缓、免收费,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决定,更不得在此之外变相接收客户钱物或其它利益。

5、法律援助案件由本所主任指派律师办理,承办律师无故不得推辞。

四、重大、疑难、新颖案件或法律事务集体讨论制度。

1、下列案件或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应提交本所集体讨论:
(1)刑事案件拟做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的;
(2)影响较大的案件;
(3)无法律依据或虽有相关规定,但规定不全、规定本身有争议、有矛盾的;
(4)案情明显对客户不利的;
(5)承办律师与客户意见有重大分歧、争议的;
(6)承办律师对案件或法律事务有不同意见且分歧较大的;
(7)承办律师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
(8)本所主任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
(9)其它应当集体讨论的。

2、集体讨论案件时,由承办律师如实汇报案情(一般不宜让客户参加),由参加讨论的律师以各种方式进行讨论,将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决定意见如实记入会议记录备案。

3、对于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和法律事务事后又出现新情况足以影响办案预期目的的,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汇报,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再次进行集体讨论。

五、集体协作制度:
1、承办律师出差或有其他特殊事由时,可把急需办理的案件或需处理的法律事务通过本所主任交由其他律师办理,但应及时将改变事由告之客户,并与公、检、法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联系及时办理变更函件和委托手续等事宜。

接受律师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拖延,该律师办案酬金另行约定。

2、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时间,各律师之间可以互相协作,如到同一地点调查,到同一部门查挡、查询等。

3、对重大案件或预计办理期限较长的案件,承办律师可主动进行协作,合办案件。

4、对合办案件,如合办律师之间无特殊约定,该案的实际创收额由合办律师均等享有。

5、由本所指定律师办理或指定律师协作办理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承办律师的创收额分享和提酬比例按《聘用合同》约定或本所另行规定办理。

六、严格归档制度
1、承办律师应认真保存自己的案卷材料。

2、实行一案一卷,严禁办案无卷宗,委托书、委托合同、谈话笔录、判决书、调解书、相关证据材料等必须齐备。

3、承办律师结案后,应及时书写结案报告和回访笔录,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归档后,交本所收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4、如需借阅已归档卷宗,要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交回。

七、案卷抽查评议制度:
1、定期抽查,每年春节前后,抽查承办律师的案卷,进行评议,指出优缺点,以提高办案质量。

2、不定期抽查,由本所主任进行。

八、统一格式或法律文书制度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辩护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起诉状、答辩状、上述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再审申请书、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催款通知书、委托调查函、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均由本所统一核定格式,存电脑备用。

九、对外法律文书统一打印制度。

本所对外的一切法律文书,均应在本所打印装订整齐,无特殊情况,不得以手写的非正式方式对外提交相关法律文件.
十、公章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本所规定使用公章。

2、凡是本所盖章的任何法律文件,均应留有备份存档或留有存根,承办律师应认真如实填写,并写明案号。

3、非经本所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地方加盖使用本所公章。

4、本所公章由专人保管使用,未经本所主任同意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使用。

十一、本制度规定由主任审批的事项,如主任不在办公室,承办律师也可采取电话、电邮、短消息、QQ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告知,但是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十二、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由合伙人另行规定。

十三、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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