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人防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333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烟防办字〔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交通正文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烟防办字〔2018〕74号各县市区人防办,各相关单位:现将《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办法》(鲁防发〔2013〕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及不良行为的认定和惩戒,适用主体包括:在本市从业的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活动的单位,须于每年度3月底前持相关资料到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进行资质资格核验,主动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管理。
上半年新取得资质或在省人防办登记的单位,统一安排在下半年7月份核验。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中的人防工程项目,包括人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和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由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政设施等相关部门负责,同时加强与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本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第七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发布、宣传和培训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第九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项目立项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功能、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等相关信息,并需提交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经过专业人士的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调整或变更,需重新提交审批,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项目立项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避免对城市风貌和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中应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第十五条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项目的安全、实用和节能。
合肥市人防办(民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合肥市人防办(民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合人防办〔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防办(民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市民防防护专业协会:2017年2月8日,合肥市人防办(民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7-034”),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5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市民防防护专业协会: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9]28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合人防办[2015]48号)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相关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质量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市逐步加大监管力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从当前来看,仍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主要有:有的项目蓝图中没有加盖省人防办监制的人防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有的在透明底图上盖章复印出图;有的设计单位存在代签名问题;部分审图单位和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设计和审图人员质量意识淡薄,甚至还出现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设计;有的出现漏审,部分审图人员无审图专用章,有的审图人员只有签名,没有盖章,个别单位存在代审、代签、打印审图人员姓名和服务不够及时等。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9a29f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8.png)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三)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
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
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企业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企业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为构建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企业(以下简称人防设备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要求和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分工省人防办组织认定和公布我省行政区域内人防设备企业从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并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各市(州)、贵安新区人防办和县级人防工作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本行政区域人防设备企业从业不良行为进行采集、认定,并报省人防办。
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良行为记录:1. 取得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资质后,擅自改变资质要求的规定设备、技术人员等条件的;2.企业不按规定自行生产安装,存在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情况的;3.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图集、图纸生产人防专用设备的;5.在接受人防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拒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6.未按专用设备产品验收安装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7.超出许可范围异地生产、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8.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专用设备的;9. 人防设备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10.未按合同约定维护人防专用设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专用设备保修义务或违规收取费用。
11.拒不整改或限期未整改经检查发现的问题。
12.人防设备企业从业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行贿行为。
13.未按规定做好人防工程项目专用设备质量报监、报检、报验,影响项目竣工验收。
14.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发挥其防护功能。
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3.1 人防工程的分类与管理3.1.1 人防工程分为地下人防工程和地面人防工程两类。
3.1.2 地下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地下防空洞和地下防空工事两种。
3.1.3 地面人防工程主要包括防空掩体、防空墙、防空楼等。
3.1.4 各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防工程管理方案,并向上级人防部门备案。
3.2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3.2.1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其结构牢固和使用安全。
3.2.2 人防工程的维护包括定期巡查、清理通道、检修设备等内容,确保其正常运行。
3.2.3 人防工程的维修和改造需要经过相应的设计、审批和验收程序,不得擅自施工。
3.3 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3.3.1 各单位应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进出管理、设备的使用管理等内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3.3.2 人防工程的门禁管理应加强,确保只有经过许可的人员可以进入。
3.3.3 人防工程的设备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其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
3.4 人防工程的应急管理3.4.1 各单位应制定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4.2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人员疏导、设备维修等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发挥其应急功能。
3.4.3 发生重大灾害或战争威胁时,各单位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配合提供相应的人防工程支持。
四、责任和处罚4.1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甚至行政处罚。
4.2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的事故或损失,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各级人防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制度,确保本制度的实施效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规划区(含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向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能建设人防工程情形的认定(一)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和第四款“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的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和第五款“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管理,增强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法意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3日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三章“红名单”管理和应用第四章“黑名单”管理和应用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法意识,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图审、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化)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证、认定、公布、监管和应用等工作。
关于实行人防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19、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人防构配件和防护防化设备等按照合格标准签验的;
20、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上报的;
21、未按规定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未按规定对原材料、分项及隐蔽工程进行签认的;
3、监理单位的常驻监理人员在人防工程施工期间不在岗在位的;
4、监理人员无证上岗者或者监理人员与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所报人员不一致者;
5、监理单位未能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6、监理单位允许或默认在施工期间未经人防办批准而擅自修改人防工程施工图的;
7、监理单位未能协助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应有的节点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通知兰考县民防局、省质监站和设计单位的,验收时提出问题未督促整改到位的;
5、不配合兰考县民防局和质监站依法检查7、违规生产销售防护、防化设备产品的;
8、报备虚假合同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9、未按照国家人防办颁布的图纸生产或私改图纸的;
10、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11、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审查情况
人防参建单位
人防检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未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检测的;
2、检测结果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
3、因检测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4、与被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防护设备生产厂家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
12、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区域销售、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业主邀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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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人员无证上岗者或者监理人员与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所报人员不一致者;
5、监理单位未能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6、监理单位允许或默认在施工期间未经人防办批准而擅自修改人防工程施工图的;
7、监理单位未能协助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应有的节点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通知兰考县民防局、省质监站和设计单位的,验收时提出问题未督促整改到位的;
10、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修改、变更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战时使用功能的;
11、对有保密要求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不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
12、提供虚假勘察资料;
13、未按照经人防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定位放线,导致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减少的;
14、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人防工程有明显质量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的;
15、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擅自修改、变更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和防护体系的,擅自增设与人防工程无关的设备设施未做防护处理的。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审查情况
人防参建单位
人防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监理单位未能协助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省人防质监站办理完成质监手续的或工程竣工验收后未能协助建设单位取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质检手续应在开工前报兰考县民防局备案;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人防工程施工期间每周在工地少于两天者;
4、未按要求参加人防工程节点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的;
5、因设计原因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
6、无人防专业设计资质或超越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擅自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
7、转包或违法分包设计业务的;
8、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设计业务的;
9、在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未参与事故分析,因设计造成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
本人签字:
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照
片
籍贯
专业
文化程度
职称
联系电话
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项目技术人员一览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从事
专业
职称
技术人员注册
日期
证 号
须附:项目合同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审查情况
人防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故意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施工企业的;
1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单位(本人)已认真阅读兰考县人防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内容并充分理解,所申报的项目资料内容真实有效可靠,没有虚假;若如以上行为发生,本单位(含个人)自愿接受县民防局依法依规监管,并接受相应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名):
16、设计单位其它违法违规现象;
说明:人防施工图纸以建设单位送至兰考县民防局通过图审并加有企业公章的为准。
其它相关专业规范指人民防空工程战技术要求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以及《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人防工程防早期核辐射设计规范》等。
2.选择未达到从业能力指标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的;
3.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开工报告、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具有人防专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图审合格擅自使用的;
5.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涉及地基基础、建筑面积、防护功能、主体结构、工程安全等方面的;
4.未按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战时功能、防护等级进行审查的;
5.对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核准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弄虚作假的。
本单位(本人)已认真阅读兰考县人防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内容并充分理解,所申报的项目资料内容真实有效可靠,没有虚假;若如以上行为发生,本单位(含个人)自愿接受县民防局依法依规监管,并接受相应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ຫໍສະໝຸດ 备注审查情况人防参建单位
人防审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无人防专业图审资质或超越图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擅自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
3.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办相关文件规定内容的,有明显质量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的;
6.人防工程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7.严重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8.在人防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9.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10.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11.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附件2
人防工程中介单位信息登记表
申请单位:(盖章)
办公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项目技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人防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证号
营业执照字号
已经具备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资质
营业范围
法人代表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照
片
籍贯
专业
文化程度
职务
职称
工 作 简 历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审查情况
人防参建单位
人防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人防施工图纸未严格按照兰考县民防局批复进行设计;
2、人防施工图纸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及其它相关专业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3、人防施工图纸在条件许可时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及其它相关专业规范一般性条文的(“宜”或者“不宜”相关条文);
8、人防工程开始施工时或暂停、结束施工时,监理单位在知情情况下未能及时通知兰考县民防局的;
9、监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监理月报的或监理月报与事实不符的;
10、不配合兰考县民防局和质监站依法检查或不严格执行执法指令的;
借用、套用人防资质指不具有人防资质的单位或设计人员利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设计人员,如有发生,双方均列入黑名单。
本单位(本人)已认真阅读兰考县人防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内容并充分理解,所申报的项目资料内容真实有效可靠,没有虚假;若如以上行为发生,本单位(含个人)自愿接受县民防局依法依规监管,并接受相应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