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正式版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范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章违章行为分类和处罚原则第一节违章行为分类根据违章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违章行为分为轻微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和重大违章行为三类。
轻微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般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可能导致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重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节处罚原则对违章行为的处理,要坚持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
处罚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2. 事实认定准确。
对涉嫌违章行为的事实,应进行严格审查和调查核实,确保事实准确。
3. 违章行为分类。
根据违章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处罚。
4. 处罚公正公平。
对违章行为,要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特权、偏袒和包庇。
第三章轻微违章行为处罚轻微违章行为一经查实,应立即进行严肃处理,处理方式包括:1. 口头警告。
对于轻微违章行为,可口头警告违章者,敦促其从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书面警告。
对于轻微违章行为,可给予违章者书面警告,作为警示,要求其重视安全生产。
第四章一般违章行为处罚一般违章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据事实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处罚方式包括:1. 记录。
(1)一般违章行为可在违章者个人档案中作出记录。
(2)对于累计发生的一般违章行为,可将其作为评价其安全生产能力的依据。
2. 扣款。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可按照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相应扣款。
3. 约谈。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主管领导可对违章者进行约谈,告诫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第五章重大违章行为处罚重大违章行为一经查实,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秩序,防备和减少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全部直接雇佣的员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分类和惩罚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分类依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细小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和重点违章行为三个等级。
1.细小违章行为:指在工作中以不严重的方式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或造成肯定程度的安全隐患,但不导致事故或事故后果较轻的行为。
2.一般违章行为:指在工作中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或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导致事故或事故后果较重的行为。
3.重点违章行为:指在工作中有意或严重疏忽,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或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导致重点事故或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惩罚1.细小违章行为的惩罚:口头警告、书面警告。
2.一般违章行为的惩罚:罚款、扣发奖金、追究责任、调离工作岗位。
3.重点违章行为的惩罚:停职、降职、辞退、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惩罚程序第五条违章行为的发现和记录1.违章行为的发现:违章行为可以通过监控录像、安全巡查、现场检查、员工举报等方式发现。
公司要建立健全行为违章行为发现和报告机制,并对发现违章行为的员工进行保护和嘉奖。
2.违章行为的记录: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记录,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保管,作为惩罚依据。
第六条违章行为的调审核实1.违章行为的调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审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违章行为的责任认定:经调审核实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对违章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七条惩罚决议的审批和通知1.惩罚决议的审批: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级别的惩罚决议由不同级别的主管部门审批。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板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单位、车间、工区及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单位、车间、工区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生产基本要求:1.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全面落实;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本领;5.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6.加强对关键设备、场合和作业环境的安全监控和保护;7.审查和评估承包商、供应商的安全生产本领;8.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和管束员工的安全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定义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指在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单位、车间、工区的工作场合、作业现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中,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隐患产生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二章违章行为分类与惩罚第五条违章行为分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依照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可分为一般违章行为、重点违章行为、特别重点违章行为三类。
第六条惩罚原则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应依据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依照本规定进行惩罚。
惩罚原则如下:1.一般违章行为,一般采取批判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2.重点违章行为,采取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3.特别重点违章行为,采取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等严格措施。
第七条一般违章行为惩罚细则一般违章行为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2.未按规定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的;3.进入限制区域或禁区作业的;4.违反安全操作程序和规程的;5.未履行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责任的;6.未按规定使用或保养设备、工具的。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模板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惩罚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资产安全,规范违章行为的惩罚工作,促进生产安全事故的防备与掌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部部门、员工,在公司内从事电力生产、供应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定义违章行为:指本公司内员工在电力生产、供应及相关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行为。
违章行为分为重点违章行为和一般违章行为。
第四条惩罚原则依法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管理,坚决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于违章行为,本公司将依据行为轻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要求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章重点违章行为和惩罚第五条重点违章行为定义重点违章行为是指对生产安全、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资产安全产生重点威逼、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行为。
第六条重点违章行为和惩罚1.发生重点违章行为,首次违章,将予以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30%的惩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2.对重点违章行为,连续违章两次及以上,每次依照第一次惩罚措施加重50%的比例进行累加。
3.对重点违章行为,累计实现三次及以上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公司规定进行临时停工,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予以相应惩罚,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章一般违章行为和惩罚第七条一般违章行为定义一般违章行为是指对生产安全、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资产安全产生肯定威逼,不属于重点违章行为的行为。
第八条一般违章行为和惩罚1.发生一般违章行为,首次违章,将予以警告惩罚,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2.对于一般违章行为,连续违章两次及以上,每次依照第一次惩罚措施加重20%的比例进行累加。
3.对于一般违章行为,累计实现三次及以上的,将予以考核不合格惩罚,责令停工整改,并视情况予以停职、解聘等相应处理,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四章惩罚流程和监督第九条惩罚流程1.发现违章行为:员工及相关部门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报告给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负责人。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三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责任由企事业单位所在法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等共同承担。
第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本规定作为补充,并根据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员,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电力管理总公司还将根据本规定追究其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第六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控制和监督系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干部是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下属单位的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八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生产安全责任制度,规定各级各类人员在生产安全工作中的权责和责任。
第九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到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正确处理生产安全问题。
第三章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要求各岗位的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必须接受相应的生产安全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三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应有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对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要有相关证件和执法手段。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惩罚制度一、总则为保障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规范员工行为,订立本《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惩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电力公司员工,包含正式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二、违章违规行为定义1.违章行为:指员工违反电力公司制度、规范、程序进行工作的行为。
2.违规行为: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进行工作的行为。
三、违章违规行为分类1.安全违章行为:–未经许可私自操作电气设备;–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未携带或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事相关工作;–未经培训擅自执行高风险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工具设备,私自改装或修理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消防设备;–未按规定检查、维护设备。
2.安全违规行为:–违反电力公司行为准则;–偷窃、贪污、非法收受礼品、腐败行为;–有意供应虚假报告、料子;–不满足工作职责,严重失职;–姑息、袒护他人违章违规行为;–吸毒、酗酒上班;–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等不正当行为。
四、违章违规惩罚程序1.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现:–内部举报:员工可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日常检查:相关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检查;–工作事件或事故:发生事件或事故后进行调查。
2.违章违规行为的调查:–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尽可能听取当事人叙述,了解情况。
3.惩罚决议:–若确有违章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据事实和记录作出惩罚决议;–严重情况需要经公司高层批准。
4.违章违规行为的通知:–予以惩罚的员工应当及时获得书面通知,告知惩罚内容、理由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5.违章违规行为的申诉:–被惩罚员工有权向公司提起申诉,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议。
五、违章违规惩罚措施1.违章行为的惩罚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
2.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调离岗位;–降低岗位等级;–奖金扣除;–绩效评定下调;–经济惩罚;–解聘。
2023年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2023年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根据____年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以下为相关规定的详细解释:一、违章行为定义及分类1. 违章行为定义:违反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如未佩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带等;b) 用电安全: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器设备,超过负荷使用电器设备或未关闭电器设备等;c) 火灾事故:未执行公司的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d) 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电力设备和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e) 安全宣传教育:未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或未传达安全知识,导致安全意识淡化的行为;f) 他人危害:故意伤害他人生命安全或故意破坏他人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违章行为分类:根据违章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将违章行为划分为轻微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和严重违章行为。
二、违章行为的处罚1. 轻微违章行为:指对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违反行为,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无直接或较小影响的违章行为。
一经发现,将采取以下处罚方式之一:a) 执行警告教育:对违章行为者进行警告教育,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b) 进行安全培训:对违章行为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c) 责令整改:要求违章行为者立即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2. 一般违章行为:指对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违反行为,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产生较大影响的违章行为。
一经发现,将采取以下处罚方式之一:a) 记过处分:违章行为者的行为记入档案,影响其晋升和职称评定;b) 停职处分:违章行为者暂停工作一段时间,视情节轻重决定停职期限;c) 罚款处分:违章行为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并罚款数额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
3. 严重违章行为:指对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严重违反行为,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造成重大影响的违章行为。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为了保障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发性,依法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特订立本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任务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规范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惩罚,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内部员工、合作单位的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定义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2. 进入限制区域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定操作;3. 违反操作规程;4.违反用电操作程序; 5. 超出规定负荷操作设备; 6. 私拉乱接电线,私拉乱接电缆; 7. 滥用权力,弄虚作假; 8. 违反电气操作操作安全规程; 9. 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惩罚原则第四条惩罚原则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惩罚,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1. 依法、合规:惩罚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2. 公平、公正:对同一违章行为,同等情况下应当一视同仁,无论职务、地位等差别; 3. 适度、公正:惩罚的程度应当与违章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 4. 教育、矫正:惩罚的目的是教育和矫正,促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发性; 5. 防备为主:惩罚的目的是为了防备潜在的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员工的人身和资产安全以及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惩罚程序第五条惩罚程序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发现违章行为:任何员工或管理人员有权发现违章行为,并及时上报; 2. 验证违章行为:由相关部门对违章行为进行核实和认定,形成书面证据; 3. 召开违章行为处理睬议:责成相关部门召开违章行为处理睬议,由会议对违章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惩罚决议; 4. 通知违规人员:由管理人员对违规人员进行书面通知,告知其违章行为及惩罚决议; 5. 监督惩罚执行:相关部门对惩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惩罚决议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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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
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
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xx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一、管理行为(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一)电力专业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一、Ⅰ类违章行为(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