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doc10.doc
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及对策探析-授信课作业

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及对策探析关键词: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摘要:文章首先阐述消费信贷的定义和特点。
接着,将根据风险源头,对消费信贷的种种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
最后,文章还会根据各种风险产生的原因,从各个角度来提出防范措施。
1 前言消费信贷是商业银行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的、借款人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者进行相关消费的一种贷款。
这种消费贷款的特点是以个人和家庭为消费对象,金额小,期限长。
虽然我国的消费信贷还处在新兴发展阶段,但是目前我国的消费信贷已初具规模,呈现出多元化、多方位的发展趋势,且日益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业务热点。
文章主要将对我国消费信贷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进行探讨。
2 消费信贷风险分析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
我国的消费信贷风险还具有不确定因素较多,信贷风险相对较高、长期潜伏性等特点。
产生消费信贷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它既可以是来自于借款人,也可能是来自于银行内部,还可能来自外部市场环境。
因此,消费信贷风险的种类较多,且比较复杂。
根据消费信贷风险的来源主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客户因素引发的风险这是指借款人将自身面临的各种风险转嫁到银行,而使银行的消费贷款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种:首先,个人收入变化造成的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个人收入的波动而导致他无法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风险,这是借款人个人还款能力的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借款人可能会遭遇失业或者降薪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其收入减少,从而影响还款能力。
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这种风险就需要特别关注。
其次,客户的道德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来再说,这种风险是一种反映借款人还款意愿的风险。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加上我国居民个人收入不透明,税收调控机制不够健全,因此,商业银行很难对客户收入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稳定性做出准确、客观的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个人的道德、素质、诚信状况所导致的风险就会对消费信贷风险产生较大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信贷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最主要的盈利来源之一。
然而,在开展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信贷风险是最为重要和普遍的一种风险。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信贷风险的概念及类型信贷风险是指在信贷活动中发生的借款人不能或不愿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违约风险和劣质贷款风险。
1. 违约风险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以分为个体性违约风险和系统性违约风险。
个体性违约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自身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导致违约的风险。
而系统性违约风险是指由于整个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如金融危机、行业低迷等)导致大量借款人集中违约的风险。
2. 劣质贷款风险劣质贷款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的风险。
这种风险通常是由于借款人的信用不良、资金来源不稳定或者项目本身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的。
二、商业银行应对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商业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降低信贷风险,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客户的利益。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防范措施:1. 严格的风险审查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时,应该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查,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来减少劣质贷款的风险。
同时,还应该关注借款人所涉及的行业和市场环境,以避免受到系统性违约风险的影响。
2. 多元化的信贷组合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应该尽可能地实现信贷资金的多元化配置,避免集中配置在某一个行业或项目上,以防止遭受行业或项目风险的冲击。
同时,也可以通过多元化的信贷组合来降低整体信贷风险。
3.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环节。
通过对信贷风险的全面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并减少风险的损失。
4.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力度的加大,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所上升,文章正是在这样的现状下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银行对信贷风险的防范的几点建议,对银行以后风险控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信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信用担保体系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表现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失信于另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企业向银行融资过程中,信用风险大多表现为信贷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向银行借贷的款项,到了约定的期限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而形成的逾期、呆滞或是呆账的可能性从而让银行遭受损失。
近年来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有所上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一般遍布全国各地,加上外资银行的入侵,争夺企业客户成为了银行争夺利润的手段,于是就造成了银行间的同业竞争,同业竞争就必然导致银行信贷资产的收益率下降,同时信贷风险随之上升。
第二,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企业开始走向国际,与国外知名企业竞争市场,面临着国内和国外企业的双重挑战,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这种风险最终会转移到银行,从而使银行的信贷风险增大。
第三,由于大企业的贷款数额大,抵押资产多,企业信用好,所以大多银行都倾向于向大企业大项目贷款,这就是现在所说的“垒大户”,但这其中忽视了一点,就是贷款给大企业的数额越大,贷款的集中度越高,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会越大。
第四,由于现在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业主信用观念薄弱,为了获得贷款,故意隐瞒经营情况,制造虚假财务报表,或者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正常还贷而逃避债务,这些都能使银行的信贷风险上升。
二、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由美国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久久不能散去,我国的商业银行经历了国内外经济形式的变化,近年来把信贷业务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同时也就注定了信贷风险是其面临的最大的风险。
浅析企业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

浅析企业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作者:薛丛中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19期薛丛中陕西电器研究所摘要:关联交易是企业经营中的一种常见经营活动,同时关联交易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研究如何防范违法关联交易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应如何应对和避免关联方交易所产生的风险给予了研究,盼为国企的改革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风险;应对措施一、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的界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将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关联方定义为:“在财务或者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
”关联方通常包括了企业、企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和股东(或个人)等企业的经营者。
但并不是所有相关部门和股东都是关联方,作为关联方的判定一般是根据能否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为标准来确定的。
关联方交易则是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了相应的价款。
企业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在通常情况下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同时,也相应的伴随着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二、国企改制中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近些年来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司化改制工作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步入了有限公司的行列,并且资产证券化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
而这些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由于体量庞大隶属关系复杂,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化改制后,原有隶属单位部门相互之间关联方较多,关联交易频繁金额庞大。
这其中就会存在刻意的隐瞒或者虚构关联方交易虚增经济指标,或暗地转移企业的盈利、减少企业所承担的税收等违规行为。
这样既严重的影响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会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企业的虚假繁荣。
长久以往会使企业逐步失去市场竞争力,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三、关联方审计的概述在通常的关联方审计过程中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对企业关联方进行识别。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0【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研究

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研究企业内部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包括产品销售、资金借贷、资源配置等多种形式。
这种交易模式在实际经营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充分发挥企业间合作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等目标。
内部关联交易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其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联交易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配置。
在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相关,一方可能倾向于偏向另一方,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配置。
产品销售中可能存在价格偏高的情况,资金借贷可能存在利率不公平等问题,这都会导致企业资源的浪费和利益的损失。
第二,关联交易可能导致资金流动的不透明和风险的传递。
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交易,尤其是资金借贷等形式。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其可能导致资金流动的不透明和风险的传递。
企业可能通过关联方进行资金借贷,但是无法准确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风险情况,可能存在资金的滥用和违规行为,进而导致企业面临风险。
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松散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
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一般由高级管理层决策,这就要求企业具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其可能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松散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
高级管理层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内部利益输送等问题,导致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不起作用,进而导致企业面临财务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
第一,信息不对称是企业内部关联交易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方往往知道更多的信息或者拥有更高的信息优势。
这就会导致一方在交易中占据优势位置,使得另一方在利益分配和风险管理上处于弱势地位。
第二,关联交易的利益相关性是企业内部关联交易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的相关性,一方可能往往倾向于偏向另一方,忽视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合规知识题库单选100题(第二卷)

101、《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以上的交易。
A 1%,5%B 3%,5%C 5%,10%D 10%,20%试题答案:A102、《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A 日常B 一般C 特殊D 特别重大试题答案:B103、《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人,并由()担任负责人。
A 三,执行董事B 三,独立董事C 五,执行董事D 五,独立董事试题答案:B104、《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A 银行存单、国债B 房产C 土地D 机器设备试题答案:A105、《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A 一B 二C 三D 四试题答案:B106、《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B 三个月C 六个月D 一年试题答案:C107、《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A 0.05B 0.1C 0.15D 0.2试题答案:B108、《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从信息不对称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产生及其防范最新文档

从信息不对称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产生及其防范一、前言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对市场中的企业进行信贷的发放。
然而,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发放的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信息不对称是银行信贷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产生的时间可以是信贷双方交易产生之前或之后,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信息了解不够全面、透彻而发生风险.在市场信贷交易中,这种信息的失衡容易导致交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二、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产生(一)逆向选择风险企业为了能够实现自身融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递出借贷的申请,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会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做一定的调查,以此来做出企业贷款的风险评估.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对高风险工程项目或信誉低、经营状况不良的企业的贷款审核、发放极为谨慎。
然而,许多企业为了能够顺利的从商业银行拿到融资贷款,便对企业自身的财务信息和工程项目报告弄虚作假,以此来制造一定的假象迷惑金融机构.这种情况在银行信贷中便是典型的逆向选择风险[1]。
银行在向企业进行放贷时,会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和潜在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对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在此过程中,如果部分高风险企业对财务状况、项目工程基本信息弄虚作假,会使放贷银行的贷款利率与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严重不匹配,从而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交易中承担巨大的风险.甚至,会使某些信誉好、财务状况佳的低风险的企业因为利率过高而退出信贷交易,进而使得银行的放贷呈现出高风险,低效益的不良态势。
(二)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往往发生在企业与银行进行信贷交易以后。
在企业拿到银行贷款后进行生产经营时,虽然商业银行会对企业的外在工作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调研,但这种调研只能对企业的运营外在形式有一定的了解,并不能对其内部财务状况及企业整体的盈利状态进行准确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掌握着内部信息的明晰优势,便容易出现道德问题,使得企业依靠自身的信息优势来对商业银行的利益进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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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
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
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
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1.母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
正常的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以及为发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
根据此标准,我国当前很多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
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一)信贷集中性风险目前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
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
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的传递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设备、人事、购销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旦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生产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
例如韩国某一大企业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经营、财务危机,结果殃及其在我国的很多子公司,使这些公司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支柱,陷入困境。
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
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多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高度的国际性。
一旦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动荡,企业也必将受到牵连。
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内外资企业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进出口业务十分困难,从而陷入困境。
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及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其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
而且,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
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
这样,银行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贷前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
1.虚增资本。
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
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
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
例如,很多外资企业的设备、技术都是从国外母公司引进的,在价格决定上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方可以人为调控价格。
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2.虚增资产。
在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
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
很多外资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外资企业出售设备、技术、原材料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3.虚假利润。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
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蒙蔽贷款银行。
一是在普通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虚增了利润。
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借款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
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借款企业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
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
二是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目前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 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明确批准、授权的担保的效力,目前还是予以确认的。
而除此之外的担保,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
目前,很多银行出于竞争等方面的需要,往往还要办理该种担保贷款,这类贷款也呈不断增长趋势。
但其中有很多关联担保手续不完备,如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法律效力存在缺陷,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对外资企业的关联担保而言,由于担保人多在国外,因此担保的法律效力还要受国外法律的约束。
例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本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出具对外担保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有些公司在未经本国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 为我国的银行提供担保,这样,既使将来保证人有支付能力,其对外支付款项也将受到重重限制。
另外,在国外关联方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债权,往往要进行跨国诉讼, 花费大量的费用。
(五)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将风险转移给银行在借款企业建成投产并取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方有时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就会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向投资方转移资产、资金,违背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了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
投资方提前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设备、技术及其他资产;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商品,低价购买原材料;收取不合理的房地产使用租金、商标权使用费、社区管理费、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低价购买甚至无偿占用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等。
例如,某外资企业在资本金到位并取得借款后,又以高价向韩国投资方购买机器设备。
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该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又通过与投资方“高进低出”的来料加工贸易,向母国转移资金、利润。
投资方很快就收回了投资, 而该外资企业看上去经营很红火,但实际偿债能力十分有限。
(六)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
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损失。
七)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三、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1. 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