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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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答辩状

行政诉讼再审答辩状

行政诉讼再审答辩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那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诉讼再审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答辩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张xx,女,xxx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较场口星河城X座xx号。

电话:xxxxxxxxxxxxxxxx答辩人于xxxx年6月29日收到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杨xx(原审原告)因不服(xxxx)中区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之上诉状副本。

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答辩如下:一、张xx与上诉人,申请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权属各占50%的不动产所有权证,这一客观事实属实。

购房时张xx与上诉人已约定xx市xx区较场口星河城A座33-6所有权双方各占50%,这一客观事实已经是(xx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05号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之后上诉人申请再审,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又以(xxxx)渝高法民申字第65*号裁定驳回上诉人杨xx 的再审申请。

二.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101房地产证200*字第13*90号房地产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张xx、上诉人与*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依法申请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

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三.原审裁定认定的上诉人诉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过起诉期限,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期限是三个月,其中包含节假日吗?包含节假日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5日内一般是指自然日。

自然日包括工作日,工作日指工作时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在《行政诉讼法》中,对“时效规定中时效是否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即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是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即行政诉讼时效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但在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度中有行政诉讼制度,旨在解决行政争议。

而行政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行政诉讼时效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明确的时间界限。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日起,起诉期限为六十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复议程序的自愿性接受决定、不予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不公开发布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知道其行政行为或者在三年内对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最近,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定明确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一调整将更加注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使其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新规定对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进行了调整。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情形,起诉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延长为九十日。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姓名为XXX,身份证号码为XXX,住址为XXX。

本案涉及的行政诉讼,我谨代表自己,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进行答辩,并提出如下意见和辩护:一、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本院判令我承担行政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我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履行了我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违反行政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原告无法提供任何充足的证据证明我存在违法行为,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二、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指称我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我的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我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并未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和事实支持。

三、诉讼时效未属于有效范围内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规定,该行政诉讼案件的时效应该是有严格的规定的,超出规定时限的行政诉讼无效。

但是原告在此案中并未提供有关该行政诉讼时效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性及时效性。

因此,该行政诉讼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被视为无效的。

四、曾行政复议程序的缺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当先行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确保行政机关有机会进行重新审查和作出调整。

但是原告在该案件中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行政复议程序的义务。

因此,原告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程序是不完整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范围原告在本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过于宽泛,既不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的范围和内容,准确地表达出原告的主张和要求。

然而,原告在此案件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范围过于宽泛,表述不清晰,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明。

因此,该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驳回。

行政诉讼答辩状和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答辩状和举证期限

一、行政诉讼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答辩人×××,…… (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答辩请求:……事实和理由:…… (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行政诉讼答辩状和举证期限XX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盖章)××××年××月××日(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附:1答辩状副本×份2其他文件×份3证物或书证×件二、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

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三、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

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的规定中,该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属于补充证据,因为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只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而已;至于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

行政答辩状格式范文

行政答辩状格式范文

行政答辩状(行政案件编号)地行初(行政案件编号)号答辩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局工作人员。

被答辩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行政不作为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XX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答辩人提出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答辩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

至此,被答辩人就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行为内容。

因此,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作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

但是,被答辩人却在XXXX年XX月XX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由此可知,被答辩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关于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XXX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诉讼时效已过答辩状

诉讼时效已过答辩状

诉讼时效已过答辩状诉讼时效已过答辩状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原告在XX年XX月XX日提起诉讼,但被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因此提交此答辩状。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诉讼时效一经到期,原告丧失请求权。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经协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诉讼时效,但约定的诉讼时效不得少于1年,也不得超过20年。

”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诉讼时效,也存在时间上的限制。

三、答辩理由1.诉讼时效已到期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已经到期。

原告在XX年XX月XX日提起诉讼,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X年。

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诉讼提起之日间隔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原告已经丧失了请求权。

2.未能证实延长诉讼时效的理由除非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延长诉讼时效的理由,否则诉讼时效不会被延长。

在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存在延长诉讼时效的理由,因此不能适用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3.公平原则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设定主要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期以来因诉讼请求而给被告造成的不公平。

而在本案中,原告在诉讼时效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因此我们认为维护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必要的。

四、请求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五、补充陈述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争议性,我们请求法庭充分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基于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我们坚信法律的力量和司法机构的公正,相信法庭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判决。

六、总结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诉讼秩序。

在本案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原告已经丧失了请求权。

没有证明存在延长诉讼时效的理由。

我们希望法庭根据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范文

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范文

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范文
诉讼时效抗辩答辩状
被告:XXX
原告:XXX
尊敬的法院:
本案系原告XXX就借款合同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本人系被告,现就原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答辩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1月1日向本人借款,并于2018年3月1日还清借款,但是直到2020年5月1日才向本人提起了诉讼。

即使按照最长的认定方式,从原告主张的借款时间开始计算,也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期限。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中断和延长时效
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本案中断和延长了诉讼时效”的主张,本人不予认可。

首先,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任何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

其次,即使存在上述情形,原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时效延长
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本案中存在特殊情况,应当延长诉讼时效”的主张,本人认为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可以在该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准予延长。

”而原告所谓“特殊情况”并未符合该条规定所列举的正当理由之一。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应予以支持,并请求贵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

特此答辩。

被告: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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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1】
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规定:
第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诉讼时效证明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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