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招聘普通中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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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5〕49号)各市、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直及中央驻穗各单位:根据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人发〔1999〕99号)的要求,为加强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将《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仲裁办)联系。
广东省人事厅二○○五年二月六日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建设,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员的工作行为,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
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从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一)从事仲裁工作满三年的;(二)从事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三)从事律师执业活动五年以上的;(四)从事其他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粤人社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
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有企业,要自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有关规定要求上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下同),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国有企业是指驻粤的中央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加强服务,指导国有企业做好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于拟公开招聘实施5个工作日前,在企业所属层级的相应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现场招聘的,也应同时在规定网站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也可在企业所在地相应政府信息公开专区发布招聘信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开设“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区”,负责接收、发布省属国有企业招聘信息。
各地要积极协调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开设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专区,为国有企业提供招聘信息发布、链接服务。
关于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1995]150号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各单位: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自1991年4月实施《广东省省属驻穗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粤劳险[1991]14号)、1992年5月实施《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粤府函[1992]45号)以来,在保障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基本生活,均衡企业负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金筹集仍按实施当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0.8%和0.4%计征。
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虽然每年都有调整,但仍难以保障其跟随社会生活水平相应提高。
为了有效地保障因工致残职工、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和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起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计算基数和调整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计算基数。
(一)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按《广东省省属驻穗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不变,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为800元。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按《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粤府函[1992]45号)规定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4%不变,计征基数按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调整。
95年度的计算基数从原社会平均工资330元调整为800元。
(三)职工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后合并为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专项管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7.30•【字号】粤人薪[1994]16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粤人社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1〕54号)、《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的专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公务员专业目录》)、《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设置,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所选定的参考目录名称。
专业条件统一表述为“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选定的参考目录的,不得报考与招聘岗位专业条件不一致的岗位;所学专业未列入选定的参考目录(或没有专业代码),但所学专业必修课程与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可以报考,并在资格审查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
招聘单位可根据所学课程与岗位要求专业的相似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查。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有专业条件要求且学历条件设置为大学本科的,可同时在《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中选择培养层次含预备技师(技师)的专业,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符合该专业条件和岗位其他要求的,报考时不受学位条件限制。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中级经济师)文件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粤人考…2012‟42号关于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8号),现将我省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办法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7月23日9:00-8月17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进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广州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广州市人事考试中站进行报名,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
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求见附件1。
(二)交费确认交费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考生登录省人事考试局网站进行网上。
各市交费及报名确认的办法、时间、地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理机构确定后公布,各市考生请查询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管理网站通知。
省直报名点采用网上交费、考后审核方式。
省直报名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2012年8日17:00。
网上交费完毕即完成报名所有手续,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
报名后,考立即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该表要与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自行留存,考试合格者需提交此表。
省直考生全部科目成绩合格后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到事考试局提交报名表及相片等相关资料。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12年8月28日前向省人事考试局报名人数汇总表。
考后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局)公布的合格人员文件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绩合格人员的复核,并将合格人员报名资料报送省人事局。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三、考试方式(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15个专业,各专臵《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事业单位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和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标准,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则、流程标 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承办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会计、统计、精算及分析工 作;承担省本级养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四)承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稽核内控工作;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事务。 (五)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档案管理,负责统筹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 (六)负责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单位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七)负责确定省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追偿省本级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 (八)执行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省政府授权支付的各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及财务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 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 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 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事业单位 05 领导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粤府[2003]81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3]8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省(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2002-2005年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广东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主管本省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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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招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8]3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招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
生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324号)
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调录〔2000〕13号)规定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专学历以下应届毕业生广州市机械人口计划申报问题的通知》(粤发改社〔2008〕562号)的要求,自2008年起,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招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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