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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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文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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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资产公司”或“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文处理的规范、及时、准确、安全,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海运总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与企业商业机密的安全。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是本公司公文处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公文种类与行文规则第五条本公司使用的正式公文种类包括:(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及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二)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及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询问。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任免干部、传达上级单位指示、批转上级单位的公文、发布要求各部门需要办理或知道的事项。

(四)批复。

适用于答复各部门的请示事项。

(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与安排。

(六)指示。

适用于对各部门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七)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需要周知的事项。

(八)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九)函。

适用于系统单位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答复等。

第六条行文必须具备必要性和有效性,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同有关企事业单位互相行文,或按级向上请示,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七条行文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达其他机关的,应当抄报或抄送。

第三章收文第八条收文处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一般包括收录、批转、办理、办结等程序。

(一)文件收录签收。

凡寄、送至本公司的机要件、信函、公文、传真等由总经理办公室签收。

发至部门或个人的信函或会议资料,若内容涉及公司工作,应及时交于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处理。

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陕国资办发【2009】4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国资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省国资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省国资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省国资委文件、省国资委函、省国资委办公室文件、省国资委办公室函;省国资委党委文件、省国资委党委函、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第七条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省国资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部门、各企业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行文规则第九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条属于省国资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确需行文的,应当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须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可由省国资委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上级机关同意字样。

第十一条除省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以机关名义向省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等。

确需向省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目的 职责 行文 来文传递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公司各类文件 的行文工作,注重提高行文效用;及 时、准确、保密地做好来文收取、传 递、传阅、批办、存档工作,特制订 本规定。
二、职责
• 股份公司综合部是各类文件行文或来文传 递的承办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订、修订 工作。对各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公文处理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拟发文件由各部门拟 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送至股份公司 综合部核校后,上报领导审阅签发。
三、行文
1
起草
2
核校
3
签批
4
印发
5
存档
(一)起草
1、起草 • 文责自负 • 文起有因,注重实效,少而精。能通过口头、电
话等方式解决的,不发文件;对各级党委、政府、 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如果没有规定要求和具体 的贯彻意见的,不发通知;内容相近的,要归纳 为一个文件。 • 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及有关指示、规定。 • 文体恰当、文法准确、内容准确、结构严谨。
文种
注:1、发文单位前加“关于”,处于红色横线下发居中位置印制。 2、字号:主标小二黑体,副标三号黑体。 3、分一行或多行,在短句回行时要句意完整、间距恰当。
例如:“关于下发《股份公司规范工作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规定》的通 知”
(4)主送单位
• 是指接受、办理公文的单位。
• 其位置在正文之前、标题下方、顶格书写。
2、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重要公文 要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或定期向领 导反馈办理情况。对逾期尚未办理完的事项,应主动向领 导和交办部门报告情况,并认真答复交办部门的问询。

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制定的一项规定,目的是规范国资委内部的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文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公文的定义,并将公文分为文件、函件和通知等不同类别,规定了各类公文的用途、形式和格式要求。

2.公文的发文程序:规定了公文的发文程序,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印发和归档等环节,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3.公文的处理时限:规定了公文处理的时限,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印发和归档等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确保公文及时处理和传阅。

4.公文的传阅和交接:规定了公文的传阅和交接的要求,包括内部传阅和外部传阅的程序、权限和方式,以及公文交接的责任和流程。

5.公文的备案和归档:规定了公文的备案和归档的要求,包括公文的登记、分类和整理等环节,确保公文的流转和存档有序。

6.公文的保密和安全:规定了公文的保密和安全的要求,包括涉密公文的管理、存储和传输等措施,保护国资委的机密信息和利益。

7.公文的编号和控制:规定了公文的编号和控制的要求,包括公文编号规则、文件号码的分配和使用等规定,确保公文的唯一性和追溯性。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国资委内部的公文处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公文的及时处理和传阅,保护国资委的机密信息和利益。

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办法*工程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编号:ZH--06批准:制订部门:综合管理部批准年月:年4月1总则1.1根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有关公文处理的觃定,为使公司本部公文处理工作觃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公司及本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公文处理工作是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护党和国家机密的重要环节。

中心仸务是及时、准确地处理来往公文,建立正确的行文关系,迅速安全地组织公文运转,加强信息传递,充分发挥公文的作用。

1.3本办法适用亍公司本部有文件形成的部门、分公司。

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2公文处理的仸务与机构2.1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仸务有:2.1.1收文的登记、编号、拟办、领导批示、承办、组织传阅和催办工作;2.1.2发文(电)稿的格式及文字校对、复校(文件内容多、丏业性强时,由编制部门复校)和发文的用印、登记、封发(分发)工作;2.1.3会议、汇报的记彔和会议文件处理工作;2.1.4文书材料的秱交、清理、归档、销毁工作;2.1.5领导交办的其它文书工作。

2.2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幵指导、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凡是不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觃定,综合管理部有权要求改正。

2.3在综合管理部设文书处理丏职工作人员,该人员要按照机要人员条件选配,幵保持相对稳定。

3公文格式和要求3.1起草公文一律用公司本部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凡不需要归档保存的一般工作业务联系,如一般会议通知、征询意见和对便函(指非设计文件内容)的复函,可用便函。

3.2发文须写明文件标题,填明主送和抁送单位,拟写主题词,请示报告只能写一个主送单位,不得多头主送,不应越级上报,密件还须特别注明。

3.3一切文件均须写明编号和落款年、月、日。

3.4请示的公文,应严格执行一文一事的制度。

3.5发文最后定稿应按职责权限送有关公司领导审阅,发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或公司领导亲笔签署的时间为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6〕1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一)令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国有企业公文处理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国有企业公文处理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以下简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上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是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贯彻公司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收发文批处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公文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1.条例:由公司制定或批准,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2.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3.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4.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部门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5.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6.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7.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8.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9.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10.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咨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发文办理第七条公司发文流程为: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审稿→分管领导、综合部核稿→总经理审阅→董事长签发→套红用印→登记→分发归档。

第八条拟文要求语言精炼、表达准确、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格式正确。

综合办公室有权根据公司规定及有关政策对文稿进行修改。

内容不实、格式不符的文稿可以退回拟稿部门。

第九条草拟公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公司有关规定与实际。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模版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企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报、传真,下同)是集团公司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回复问题,部署、洽商、联络工作,以及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流程。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明确、快捷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部门、各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与检查,严格把关,防止疏漏。

第七条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总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直属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总部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负责。

各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一)决定适用于在职权范围内,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安排与决策,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单位、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或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事件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或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建议。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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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6〕1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一)令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适用于国资委向社会公布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八)通知适用于印发有关工作制度,任免干部,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四)函适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国资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文件、国资委函、国资委办公厅文件、国资委办公厅函等;国资委党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党委文件、国资委党委函、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第十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各类公文适用范围(一)国资委文件。

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公布国资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转发国务院文件等。

(二)国资委函。

用于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呈报报告性公文;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送议案办理意见,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答复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审批的事项;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通知重要事项等。

(三)国资委办公厅文件。

用于印发委内有关工作制度、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委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及不相隶属部门的文件;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署有关工作;印发委机关内部事务类通知等。

(四)国资委办公厅函。

用于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国资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五)国资委党委文件。

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党组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公布国资委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布经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定;转发中共中央文件;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重要事项;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党内职务)任免事项等。

(六)国资委党委函。

用于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等。

(七)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

用于印发国资委党委有关工作制度、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根据授权,传达国资委党委的指示,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有关事项。

(八)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

用于向有关部门征询对国资委党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九)电报。

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的公文。

根据公文内容涉密与否,分“密码电报”和“明传电报”两种。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党的机关或党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国资委党委公文的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

(七)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

二者均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联合行文,一般应当加盖所有发文机关的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排列在前;以行政机关名义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任免文件以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十二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第十三条国资委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国资委党委公文用纸采用16开型(184mm×260mm),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属于国资委、国资委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确需行文的,应当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须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可由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上级机关同意字样。

第十七条除中央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八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行文中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委内有关厅局职能时,应主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向下行文。

第二十一条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

对不相隶属机关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示性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同级或同一管理层次的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二十三条除办公厅外,国资委内设厅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函”的形式与相应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第二十四条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行文;国资委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直属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第二十五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凡可以发明电的不得发密电。

电报回复原则是密电密复,明电明复;严禁密电明传,明电不得有涉密内容。

第二十七条委机关各厅局向委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重要公文的起草过程、有关事项的背景、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签报”。

(一)“签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领导阅批。

(二)“签报”须由主办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厅局职能,应会签有关厅局。

(三)“签报”作为委机关内部文件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起草(送签)公文附送的“签报”,应随送审公文一并运转和存档。

第五章收文办理第二十八条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收文处理(一)受理公文的范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解放军四总部,全国性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直属单位、联系的行业协会主送或抄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以及其他属国资委职能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公文。

(二)接收公文时,办公厅秘书一处(以下简称秘书一处)应认真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

签收公文应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签收绝密件、机密件应登记公文序号;签收特急公文应注明签收时间。

收文分为办件和阅件,对主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需要答复、汇报或反馈结果的公文为办件,挂“国资委收文处理单”,并粘贴办件条形码;需要送委领导和有关厅局阅知的公文为阅件,直接在来文首页上粘贴阅件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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