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合集下载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一个涉及诉讼理论和审判实践的重要问题,目前,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有些同志对第三人的含义,法律地位及其一些相关问题存在一定的认识上的不一致。

探讨这个问题,对于正确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弄清一些基本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打算就这问题,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一、概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可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参加到原告被告业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之中,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独立的实体权利,或不主张独立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第三方面人。

第三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数人。

民事纠纷有的简单,有的错综复杂。

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争议时,往往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第三人没有参加这一诉讼,就不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彻底及时地解决纠纷。

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如果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由于未参加而提起独立的诉讼程序,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拖延纠纷的彻底解决。

同时还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内容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或由于前案终审后业已执行,而使新提起的案件终审后,在执行上造成困难。

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上述种种不利后果,彻底解决同一标的相互关联的问题,赋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来说,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参加诉讼,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程序的第三人,在上诉审程序中能不能参加诉讼,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问题浅析民事案件中许多案件会出现追加被告的问题,其情形主要有原告在起诉时遗漏了被告、被告在收到诉状后认为案外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或是法院依职权追加。

《分歧》对于追加被告现金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不诉不理是诉讼的最基本原则,既然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应尊重原告的诉讼权利,依法裁定驳回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

第二种观点:尽管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案外人为本案共同被告。

第三种观点:被告无权追加被告,应依法驳回被告的申请。

起诉谁是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若是允许被告追加被告,实际上是将原告的起诉权赋予被告,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

《观点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明辨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追加的条件》第一,被告应当是符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条件。

追加被告是属于共同诉讼的范畴,而共同诉讼分为一般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追加被告只能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

第二,有相关证据材料。

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的条件。

为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要追加的被告符合该条件,着重被申请人是否与该案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原、被告是否有利害关系。

第三,有的观点认为必须审查追加被告的申请是否在合理期限内。

关于追加被告申请的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操作往往也不一,有的认为追加被告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在判决作出前,都可以申请追加;有的认为追加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有关遇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时候需要追加第三人,因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同时第三人还是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事情之一,影响着法官归于案件事实的判断。

那么▲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如何规定的呢,下文就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

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因案件而受到影响的第三人。

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原则,也是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以确保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展开讨论。

考虑到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基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基础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上课把握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责令他们加以说明,并可以通知有关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应当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立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还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利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保护第三人利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实施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要求有关当事人对第三人的利益权益进行说明和保护。

其次是对于第三人是否需要参与诉讼进行审查与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会要求有关当事人对其进行赔偿或其他补偿。

法院还可以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进行确认,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措施,法院可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制度安排。

第一,要建立起关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详细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还较为简略,需要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的完善与细化,以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全面保护。

第二,要建立起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文件。

司法解释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部分具体问题进行解释与规定的文件,对于第三人利益保护也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文件,以确保司法实践的规范与稳定。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雷桂萍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原、被告之间进行,但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之外的人,认为原、被告所进行的诉讼与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利害关系进而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诉讼中,这种人被称为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问题最多的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理论上讲都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他人之间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践安排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追究真正民事责任者的功能,因此就有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于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三种方式:一是本人申请参加;二是经本诉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三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教科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未予区分。

在这种统而不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观念之下,学界一般只认可前两种方式,对第三种方式多持质疑和否定态度。

这是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现状。

实际上,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作为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很少,大多数都是非自愿、被当事人请求追加为第三人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作为辅助性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前提性的连带关系,而具有这种关系的情形并不多。

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情形却很多,直接作为因果关系环节中一环的第三人显然比作为存在前提的第三人要多。

所以实践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可能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强制参加诉讼就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别划分近年学者在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第三人制度基础上,着手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了新见解:其一,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细分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的第三人。

2024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024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024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存在一类特殊的当事人,即第三人。

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其权益的保障和诉讼地位的明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第三人的定义与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影响、第三人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第三人的定义与分类第三人,指的是在他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因与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益关系,而可能受到该诉讼结果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其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同,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的第三人。

这类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独立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加入,可以使原诉讼标的的范围扩大或变更,从而使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全面审查。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这类第三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诉讼结果的损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为特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通常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追加。

四、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在诉讼中,第三人享有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同时也有遵守诉讼秩序、提供真实证据、尊重法院裁判等诉讼义务。

此外,第三人还有权要求法院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有权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追加的意思是说,在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了,但是发现还有⼀些诉讼参加⼈需要参与的,这个时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参加⼈,就会有⼈在问,诉讼中的被告也可以申请追加吗,可以追加被告或者第三⼈吗,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不能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案例:李某承揽张某⼯⼚的某项安装⼯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

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

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

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李某要求李某⽀付货款,⽽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货物买卖,因此申请法院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

法院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

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法院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分析:⾸先,法院处理案件的⼀个原则是不告不理。

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持。

⽽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第三⼈,法院应慎重处理。

是同⼀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应予追加。

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作中,尤其是⼀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

风险较⼤。

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百⼀⼗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案,并通知当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规定法院可以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

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准确把握。

否则,就可能会发生遗漏、错列、混淆第三人等程序性错误,导致错审误判。

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第三人如何追回等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偏颇之处请多指正。

一、第三人的定义及分类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按照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

至于是否确实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

第二,在诉讼中,第三人相当于原告”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而本诉的原、被告则相当于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

第三,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请求和事实根据,成为当事人。

”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第一,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在诉讼中,第三人总是支持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

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2)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如果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享有上诉权,否则便没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第三人参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规定法院可以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

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准确把握。

否则,就可能会发生遗漏、错列、混淆第三人等程序性错误,导致错审误判。

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第三人如何追回等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偏颇之处请多指正。

一、第三人的定义及分类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按照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

至于是否确实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

第二,在诉讼中,第三人相当于“原告”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而本诉的原、被告则相当于“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

第三,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请求和事实根据,成为当事人。

”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第一,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在诉讼中,第三人总是支持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

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2)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如果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享有上诉权,否则便没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第三人参加。

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二、准确把握追加第三人
依照法律规定,是否追加第三人,申请权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审查权和决定权在法院。

为此就存在两种情况,即什么情况下应当追加第三人,什么情况下不应当追加第三人。

笔者认为,追加第三人的情
况应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重大,且所涉及的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第三人的,或者第三人是主要的过错方,并应直接向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或履行相应义务的,如不将其追加为第三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或原告、被告权益时。

二是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原告案件事实就难以或无法查清时。

三是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责任就难以或无法分清,尤其是案件中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混合过错或交叉过错的情形时。

而不应当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则包括: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得追加的;二是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清楚,当事人的责任已能确定的;三是第三人参加的诉若加入本诉,易使案情变得疑难复杂的。

对于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未做出明确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追加第三人的方式上应当把握合法、合理的规则。

第一,第三人申请。

应以书面方式申请,说明申请理由。

法院审查后,如果决定追加,应用书面通知或笔录告知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通知本诉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不予追加。

坚持申请的,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驳回。

第二,本诉的当事人申请。

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由其以书面形式提出追加的事实和理由,法院经审查确定其申请合理,以书面通知或笔录告知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将追加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三人。

在通知时,应将理由说明,并将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及应诉手续一并送达给追加的第三人。

第三,法院依职权追加。

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只适用于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在若不追加,案件事实便无法查清、
责任便无法分清的情况下才适用。

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规定了申请的方式,这表明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权利人愿不愿参加诉讼主张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自由,即使是法院也无权干预,因此,不能依职权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参加诉讼。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追加,法院可以征求原告或被告的意见。

第四,第三人的诉讼退出。

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对最初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过实体审理认定其没有独立请求权的,可当庭通知其退出诉讼。

如其坚持请求权,应允许其继续参加诉讼,对其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驳回。

对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经实体审理出现下列三种情形的,应通知其退出诉讼:一是不符合第三人构成要件的;二是原告和被告表示不要求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的;三是该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诉可以与本诉分离,而合并审理会使诉讼变得复杂、困难,从而耗时、耗力,尤其可能导致超审限的。

通知退出诉讼的方式既可采用庭上告知,载于庭审笔录中,也可以采用庭后书面或笔录告知方式。

采用后一种方式应及时告知本诉当事人。

第三人的庭上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经过质证、认证的,应结合本诉采信并约束本诉。

三、关于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法原理,同一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的行为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应予以禁止。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同一人的问题,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诉讼代理行为。

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而本诉的原、被告相当
于“被告”,三方权益冲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但因其诉讼地位是独立的,其目的是维护本方合法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他的代理人也不能与和他利益相冲突的一方的代理人为同一人。

目前情况下,第三人参加诉讼还没有受到特别的重视。

但是,因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导致的案件事实不清以及因遗漏第三人而导致的种种不利后果却为数不少。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和更进一步的研究,我国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有待于完善和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