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君主统治:清朝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最高法律权威,拥有制定、颁布和改革法律的权力。

2. 典籍法律:清朝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典籍,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这些法典规定了刑法、刑责、刑罚等具体条例和规范。

3. 罪犯审判:清朝设立了特别的牢狱和审判机构,例如监狱、审判厅、巡抚衙门等,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4. 官员律令:清朝设立了官员律令,对官员的行为、品德和廉政进行规范和约束。

5. 基于儒家思想: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强调道德和伦理准则的约束。

6. 地方法制:清朝重视地方自治,在各地设立府、州、县等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负责司法和法律事务。

总的来说,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典籍法律和君主统治的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特殊情况。

在法律实施方面,清朝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由于清朝末年的衰落和对外压力的增加,法治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性。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发生后,清政府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被迫调整了满汉关系和自身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满权汉移、权力由中央下移到地方,以及洋务派和清流派等官僚集团的形成。

1.满权汉移,汉族官僚阶层地位上升。

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政府改变了以往的重满轻汉方针,重用汉族官僚。

随着地方士绅权力扩大和督抚专权的出现,清政府官僚阶层发生严重分化,上层汉族官僚势力迅速增长并最终打破了满汉平衡。

2.中央权力下移,地方督抚专权局面的形成。

咸丰朝以前,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无独立之权。

自咸丰后,内重外轻的局面被打破,地方政府自主权力扩大,军权、政权、财权下移,渐成督抚专政之局。

3.洋务派和保守派、清流派等官僚集团的形成。

太平天国运动以及第二次鸦片战争所造成的两千年未有之变局,促使清朝统治阶层内部发生分化,产生洋务派、保守派以及清流派。

洋务派发动了旨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

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化对当时和以后的中国社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政府得以扑灭了太平天国起义,暂时渡过了统治危机,但是也造成了晚清外重内轻的政治格局和中央权威的衰落。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鸦片战争中清朝实施的政治制度分析

鸦片战争中清朝实施的政治制度分析

鸦片战争中清朝实施的政治制度分析鸦片战争时期是中国在历史长河中的一个转型期,腐败的政治制度和落后的经济制度使得中国在战争中惨败,最终使中国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地位。

政治制度是影响国家兴衰的重要因素,它不仅含有政治体制、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还与国家的经济、军事、思想等各个方面相互联系。

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的皇权专制制度达到了极致的程度,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仍以“地大物博”自诩,推行“闭关锁国”的外交政策,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国已经基本上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历史地来看,鸦片战争期间清廷内的政治状况是造成鸦片战争失败的原因之一。

一清廷的皇权专制制度我国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独权和专断在鸦片战争前后发挥到了最大程度。

各大机构相互分立,互不影响,都各自受命于皇帝,将权力集中到皇帝一人的手中,其中内阁、军机处已违背其最初的设立目的,逐渐成为皇帝的私人“秘书室”.官吏的封免等权利也归皇帝掌控,且不受任何部门的制约,皇帝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绝对执行的命令,所以皇帝的决策水平和统治能力直接决定整个国家的前程。

鸦片战争期间,皇帝的决策和命令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出现偏差,决策的正确性无法得到保证,错误的命令和决定也不能在监督中得到改正,所以在鸦片战争期间,道光皇帝对战争进行了两次错误的决策,命令军队两次大撤兵,其主要原因是道光皇帝得到了错误的军事情报,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影响了战争的局面。

清廷的君主更加专断独行,要求官吏在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的任何决定都要上奏请示皇帝,即使是在鸦片战争期间紧急的战况中,也要求军队领导在粮草采购和供应、发放军饷的数额、军用物资的调用和武器的使用等各个方面进行汇报和奏请,并且严格按照皇帝的旨意进行。

鸦片战争期间,交通依然落后,战况主要依靠驿马进行传递,在皇帝进行决策研究时,往往已经贻误了战争的最好时机。

由于封建王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皇室家族的专有性,政治制度对整个国家都具有重大影响。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二、沈家本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通行,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指导思 想 2、研核法理 表现:罪刑法定; 法律体系;强化程序法作用 三权分立;法院编制法
3、促进法制文明 (1)删除酷刑 (2)减少死刑条数 (3)禁革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法 律思想中最具有民主光彩的部分,反映了人权 主义思想 (4)改良监狱
洋务运动时期。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封建统治集团 内部出现了洋务派和顽固派。洋务派提出“自强”、 “求富”的主张,开展了以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 企业为内容的洋务运动。同时,他们维护纲常名教, 主张宽猛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戊戌变法时期。从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出 现了资产阶级早期改良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迅速发展, 成为一场规模浩大的政治运动—戊戌变法运动。为了 求妄图存,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变法维新的主张,要 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发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 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 主义的法律制度。
第三,《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经过变法修律以后陆续推 行的“删除律内重法”及修订《大清现行刑律》等前期改革措施,到 《大清新刑律》修订时,改革旧有残酷刑罚方法已无太大障碍。因此, 《大清新刑律》规定了一套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主刑与从刑两种。主 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 包括极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这种新刑罚体系,与以往凌迟、果首等 残酷、野蛮的重刑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第四,《大清新刑律》大量地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 代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 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 制而在刑律适用上造成的差别,并取消了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制度; 采用了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法通用的制度和术语,如缓刑、假 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并引起了对幼年犯惩治教育等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学习重点:
1.清朝的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清朝的立法概况
清末立法指导思想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法院编制法》
清末立法的主要特点
3.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制度
二、社会背景
中国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清朝的预备立宪
(一)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2.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
3.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实行预备立宪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实行预备立宪的实质——迷惑群众,抵制革命、继续维护专制统治
(二)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中央:设置十一个部;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

地方: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实质是增强了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优势。

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共23条,“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用宪法的形式把皇上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无上权力加确认。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

但仅仅是仿效了资产阶级国家议会的形式,而没有资产阶级议会国家所拥有的权力。

实质是清朝专制统治直接控制的御用机构。

4.《内阁官制》―――1911年5月
革命形势的发展,促使清政府提前立宪,参考了日本和德国的官制。

“皇族内阁”、“亲贵内阁”
揭露了预备立宪的骗局
5.《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
武昌起义,清政府危在旦夕
注意:与《钦定宪法大纲》比较,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完全一致。

——《十九信条》模仿英国宪法,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四、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同行----”
——“----三纲五常----立国之大本----”
既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考虑保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色。

(二)立法概况
设立修律馆,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
1.刑法
(1)《大清现行刑律》
内容变化:
在体例上没有超出旧律的模式,是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907完成,1911年颁布。

沈家本主持,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

主要变化体现在:
体例: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五条
刑名:主刑、从刑
增加新罪名
采用了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
旧中国起草和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系和原则。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
总则、债权、物权——由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正义起草,采用了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原则。

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了中国封建法制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

未及颁行
3.商法
鸦片战争后,由于中外贸易发展,清为调整日益复杂的商事关系,设立商部、制定商事法规。

颁布大量单行商事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

是中国商事法规的创始。

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商律》,分为《总则》和《商行为〉两编,大部分内容抄自日、德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

《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
沈家本主持下,修订法律馆起草: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因袭了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未能颁行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5.法院组织法
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律始于清朝.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仿日本拟成。

在形式上采取了资产阶级国家所标榜的“司法独立”原则、实行审检和一制度。

五、法律的基本内容: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庭关系
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六、立法的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务期中外通行”。

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总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
刑部(审判)——法部,负责司法行政
大理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
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二)司法制度的改革
1.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2.实行四级三审制
——《法院编制法》
3.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只是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在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

(三)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
——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

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开始于1843年7月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年,直到1943年财政是废除。

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会审公廨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从此,会审公廨制度在上海正式组成,以后不断扩大。

消息来源:/law/zgfzs/11.ht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