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发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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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良好的艺术品交易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文化部决定加大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和监管(一)艺术品市场信息公开。

加强对艺术品市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的艺术品市场行情,引导市场参与者进行科学和理性的交易。

(二)建立健全数据监测体系。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艺术品市场数据监测体系,完善艺术品市场交易流程和数据报送机制,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发现和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和备案管理。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从业主体的登记和备案管理,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二、加强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管(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从业者的准入资格审核,加大对市场不良从业者的查处力度,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

(二)加强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经营行为监管机制,严禁价格虚假、信息欺诈、质量问题等不良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制定完善市场秩序规范。

各地文化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艺术品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备案制度,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维护市场的正常顺利运行。

三、加强市场风险防控和投诉处理(一)加大对市场风险的防控。

各地文化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艺术品市场风险的防范工作,做好市场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遏制市场风险的扩大。

(二)规范投诉处理机制。

各地文化部门要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处理投诉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投诉处理的公平、公正。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地文化部门要积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市场的不法行为。

艺术品政策法规

艺术品政策法规

艺术品政策法规
艺术品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对艺术品相关事项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等文件。

艺术品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其保护和管理具有特殊的意义。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艺术品政策法规:
1. 文化遗产法:该法规定了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其中包括了艺术品的保护。

2.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文化市场的管理方式、经营行为、市场秩序等,对于艺术品交易市场有着重要的影响。

3. 税收法律:税收法律涉及到艺术品交易的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4. 艺术品评估标准:艺术品评估标准是对艺术品鉴定、估价的标准化要求,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5. 出口和进口法规:出口和进口法规对于艺术品的文化交流和跨国交易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中包括了出口和进口手续、关税、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重要的艺术品政策法规,它们对于保护和管理艺术品、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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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艺术品作为一种独特的商品,不仅代表了文化与艺术的精华,也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然而,艺术品市场也因为信息不对称、不规范交易等问题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艺术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文化部近日发布了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艺术品市场监管体系。

一、市场主体准入与资质管理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文化部规定,所有从事艺术品经营的机构和个人都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注册。

对经营艺术品的机构,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对个人从事艺术品经营的,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并遵守相关规定。

通过准入与资质管理的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无资质、无执照者的存在,保证市场的规范运作。

二、信息披露与交易透明艺术品市场交易的不透明性是导致风险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提升交易的透明度,文化部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完整、真实的商品信息,包括作者、年代、尺寸等。

此外,在交易过程中也要求公开交易价格、佣金、手续费等相关信息,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合理。

同时,艺术品经营者应当将自己的经营资质以及信誉度等信息进行公示,供消费者参考与评估。

三、市场监管与违规处理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文化部加强了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查处和处理;另一方面,建立了投诉与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文化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违规者名单,以警示其他市场参与者。

此外,对于恶意夸大艺术品价值、虚构历史背景等行为,也将加大处罚力度。

四、维权与纠纷解决艺术品市场涉及较大的交易金额,因此纠纷的发生也较为频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化部规定艺术品交易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同时,鼓励艺术家、艺术品经营者等各方共同参与纠纷解决,通过妥善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文化部将设立专门的维权服务机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

四、备案材料
(一)提交材料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复印,交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3.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人需先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完成注册后再登录并提出申请(注册和申请时所填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上所登信息一致,以免造成备案证书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后果)。

(二)材料清单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时,还应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

文化部发布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近日,文化部发布了艺术品市场监管规定,对艺术品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措施。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秩序,提升艺术品行业的发展水平,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市场主体责任根据规定,艺术品市场主体包括艺术品交易市场、艺术品经营者、艺术品评估和鉴定机构等。

规定要求艺术品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艺术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立艺术品交易管理机构,定期公布艺术品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增加交易透明度。

二、加强监管手段为了提高监管效能,规定明确了艺术品市场监管的手段和方法。

一方面,将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档案,通过积分制度和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奖惩措施。

另一方面,强化对艺术品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努力消除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

三、加强风险防范艺术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较大的特点,因此规定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艺术品真伪和价值的认定,对于艺术品的来源、制作工艺等进行详细介绍,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给购买者。

同时,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对购买者提供良好的售后保障。

四、加强跨境交易管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艺术品交易日益增多,规定对跨境交易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要求境外艺术品交易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交易的,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其次,要求购买境外艺术品的个人和单位在出口和进口时必须依法申报,并提供真实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规范跨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艺术品保护艺术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要求加强对艺术品的保护。

一方面,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遗产单位的保护工作,加大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加强艺术品市场对仿制品和盗版艺术品的排查和封堵,保护原创艺术品的权益。

在这一系列规定的实施下,艺术品市场将迎来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的发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篇1:文化部发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导读文化部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文化部新闻发布会现场)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快速,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亟需规范。

据了解,《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办法》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及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

以此同时,《办法》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

深度解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深度解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深度解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签署文化部第5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艺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于2015年4月16日,正式推出了创新的艺术家运营和艺术品投资收藏交易平台—艺术家公盘,为规范和繁荣中国艺术品市场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

该模式从制度和源头上根本解决了艺术品市场的保真、防伪、鉴证、权属、定价和流通问题,力图打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增信、增量、增值、定权、定质、定价的艺术品交易平台。

艺术家公盘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艺术圈、投资圈、大众的普遍关注。

随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结合艺术家公盘近一年的,国版交易中心更加认识到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对整个艺术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值此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保护日,国版交易中心作为主办方,联合中国版权协会艺术品鉴证备案中心,组织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学习座谈会”,邀请艺术品行业的代表,包括艺术家、画廊、拍卖行、行业协会、文交所、艺术品经营者、艺术品鉴证备案、消费者、律师、艺术市场、媒体代表,丛各自的角度,一起畅谈对《办法》的认识、看法和,共同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献计献策。

全国文化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秘书长彭中天指出,在当今艺术品市场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3月15日作为开始对我们来说有特殊的意义:执行力,打假,信用,维权几个方面正是想提醒从业者不仅要纠正、改正自己的行为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

另外他还提出艺术品市场要做大,就要回归到市场经济的基础来。

市场经济第一是产权经济,市场交换的前提是权利的交换,没有权利就没有办法交换。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文市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艺术素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艺术品电商、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

各地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行业底线,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容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明确管理对象,开展行业普查。

《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深入行业调研,开展行业普查,摸清行业底数,准确研判行业现状与趋势,不断提高行业管理能力。

三、规范审批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时限,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重新编订审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相应调整审批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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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导读:文化部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文化部新闻发布会现场)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快速,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亟需规范。

据了解,《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办法》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及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

以此同时,《办法》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

《办法》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办法》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第十三条: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

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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