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案例1分析: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短信,电话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 者其它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 日以上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某班正在举行元旦晚会,突然闯进来几个社会 小青年,有的手中还持有刀,匕首等管制刀具, 他们声称是来观看晚会的,老师及时与当地派出 所取得联系,几分钟后,派出所拘留了这几个社 会小青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4、学生小李因为家庭困难在学校园里盗窃了 一部手机,该手机购入价格为1200元,小李将 其500元卖出,公安机关发现此案后将电脑追 回,鉴定价格为800元。小李的行为应该如何 处理。
3、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 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 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 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 身体挡在门口, 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 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 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 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
起刑数额1千。 价格是指鉴定价格,不是购买价格。 如果是多次盗窃(三次以上)或累计数额 达到处罚的标准,也适用刑法。 不够处罚的话就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行 政处罚,罚款或拘留(15天以下)。
1、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 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 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 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 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 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 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 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 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 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治安管理案例

8、公共集会
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 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 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 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 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 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 要入园赏月。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 《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
(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 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 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
10、卖淫嫖娼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 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 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 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杨卖淫“挣钱”。 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 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 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 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 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 给了杨某20元钱,崔、杨两人到房间正准 备奸宿时,被查获。
6、私拉电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些经典案例。
你说假如有个人,喝多了酒在大街上撒酒疯,还骂人砸东西,这是不是太不像话了?就有这么个例子,老王那天晚上和朋友喝嗨了,回到家附近就开始闹腾,周围邻居都被吵得不行。
警察来了,他还不收敛,还冲着警察大喊大叫。
嘿,你说他这不是自找麻烦嘛?最后,老王就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处理了。
这就叫不作死就不会死啊!
再给你们说一个,有俩小年轻,在商场里因为一点小事就打起来了,打得那叫一个凶啊!周围人劝都劝不住。
那场面,跟斗鸡似的!他们这样扰乱公共秩序,能不被管吗?结果当然是被警察带走接受处罚啦。
这不就是典型的控制不住自己脾气,给自己找麻烦嘛。
还有啊,有些人为了好玩,在网上乱散布谣言。
比如说有人造谣说某个地方要发生大地震,弄得人心惶惶。
这可不得了啊!这不仅会引起大家的恐慌,还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呢。
这种行为,能不被处罚吗?
这些例子都告诉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不是摆设啊!它就是用来约束那些不守规矩的人的。
我们每个人都得遵守法律,不然就得承担后果。
想想看,如果你生活的地方乱哄哄的,没有秩序,你能安心吗?所以啊,大家都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别去触那霉头,咱平平安安、稳稳当当的生活不好吗?这就是我的观点,没毛病吧!。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张某在某酒吧喝酒后,因为与他人发生口角,情绪失控开始打架。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张某控制住,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自己是因为酒后失控才发生了打架事件。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滋事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过审理,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李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罚款李某在某商场内大声喧哗,引起了周围顾客的不满和围观。
商场保安立即对其进行劝阻,但李某不听劝告,继续大声吵闹。
商场保安遂报警并将李某控制住,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经审查,李某承认自己是在商场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罚款。
最终,李某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王某在街头被警方盘查时,被发现携带了一把长度超过规定的管制刀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审理,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警方也应该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1. 抢劫案:某人利用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抢劫犯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2. 盗窃案:某人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盗窃财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犯将面临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故意伤害案: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犯将面临刑事处罚,并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4. 寻衅滋事案:某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制造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激烈的冲突,扰乱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者将面临治安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5. 赌博案:某人在公共场所或秘密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赌博者将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6. 妨害公务案:某人阻碍、干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扰乱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害公务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7. 违反禁止令案:某人违反政府或公安机关发布的治安禁止令,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扰乱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禁止令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8. 传播淫秽物品案:某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某人组织、参与聚众闹事,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10.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某人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制造恐慌氛围,扰乱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以上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如何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威胁社会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案例一:盗窃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盗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在某市某小区,李某因为未能顺利找到就业,面临经济困难,为了生活所迫,屡次盗窃他人私人财物。
不料,在一次盗窃时被小区物业发现并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将李某抓获,并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手段,确认了他的盗窃事实。
根据事实和证据,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所盗物品的价值和犯罪情节来决定的。
据了解,李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在五百元左右,并且他是因为面临经济困难才进行盗窃行为,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又没有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社会危害性较低。
基于以上情况,警方对李某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依法判处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以及对不同案例的因案制宜的原则。
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施行有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聚众滋事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聚众滋事是指三人以上的人共同进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威胁等违法行为。
这类行为在社会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近期,某市某大街上突发了一起聚众滋事事件。
在该事件中,大约十名年轻人聚集在一起,手持棍棒、砖块等工具,在公共场所肆意打砸,辱骂过往行人,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地警方迅速调查此事,并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确认了该团伙的违法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滋事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经过审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成员中有两人是主要犯罪分子,其余为跟从者。
主要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其他违法活动获取暴力工具,其行为涉及到人身伤害和公共财物的破坏。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
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的两个用户账号。
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
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 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
柳某通过使用ftp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5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依《治安处罚法》一偷窥者被拘留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
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居民数量不断增加,邻里纠纷也随之增多。
2021年5月,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案,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关注。
以下是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甲某和乙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甲某住在8楼,乙某住在9楼。
因两家孩子年龄相仿,两家时常互相照应。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之间因孩子玩耍、噪音等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
2021年4月,甲某家的孩子在家中玩耍时,不慎将乙某家的窗户玻璃打碎。
乙某认为甲某家的孩子故意损坏其财产,遂与甲某发生争吵。
此后,两家关系逐渐恶化,矛盾升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甲某家在装修时,因施工噪音影响了乙某家的休息。
乙某多次上门理论,要求甲某停止装修,但甲某认为装修时间已向物业报备,并无不当。
双方协商不成,乙某遂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矛盾的原因,遂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注意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噪音对乙某的影响。
同时,民警也对乙某进行劝说,让其理解甲某装修的必要性。
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甲某承诺在装修期间尽量减少噪音,乙某也表示理解。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甲某并未完全遵守承诺,噪音仍然对乙某家的休息造成了一定影响。
乙某再次报警,民警再次赶到现场进行调解。
在民警的见证下,甲某和乙某签订了一份《邻里关系协议》,约定甲某在装修期间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乙某因噪音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学习、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升级,甲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乙某的正常休息,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民警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采取降噪措施,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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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题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
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
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
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
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
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
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
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
贾某抛出的客观的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的信任,单位领导纷纷请他住高级宾馆,派推销部门的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品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
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
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
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
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
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