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产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第一章我国房地产法律环境现状及应对措施一、当前我国房地产有关法律的不利因素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并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现有银行及个人信贷相关法律从基本原则、法律内容、法制形成与发展机制、执法环境和程序上不同程度的制约着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究其原因是我国的法律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制定和颁布的,因而按WTO规则及2001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现行的银行法律体系逐步的、明显地暴露出其在个人按揭贷款上对银行合法权益保护的薄弱.一担保法尚不能切实保障银行债权实现1. 抵押权权利限制:贷款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我行不能直接处分抵押物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对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把抵押分为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和不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前者可使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不用通过法律诉讼就直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英美法系中按揭的含义就包括了转移所有权同时债务人继续使用抵押物的意思,这对于银行及时行使权利、减少交易和诉讼费用十分有利.而我国法律却对我行抵押权的实现做了严重限制:即当贷款履行期届满我行未受清偿时,我行不能直接处分抵押物而必须通过高费繁琐的司法程序予以解决.2. 实现抵押权方式限制:起诉拍卖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一般来说,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通常为:协商、诉讼和仲裁.在实践中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仲裁虽然相对手续简易,但由于其必须借助法院执行导致执行结果不尽如人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现实中银行按揭贷款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方式通常局限为:起诉拍卖.3. 保证人保证范围限制:保证人具有抗辩权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同一债务上出现物保与人保竟合时,保证人对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具有抗辩权.事实上,当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而抵押物执行不能唯一生活必须住房或处置困难时,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即使事先与保证人约定其自愿承担所有债务的协议也由于违背担保法,而自始无效.二贷款通则从效力和内容上并不能真正保护银行债权.1. 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没有法律层面的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将其作为判决依据,仅用于参考.因此,在贷款通则中虽然对银行债权实现作了有利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起到多少作用.2. 贷款通则的内容严重滞后.贷款通则颁布于1996年8月1日,这近十年时间我国个人按揭业务发展突飞猛进,有关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贷款通则在借款人条件等诸多方面规定严重不合形势,阻碍了银行信贷业务发展.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对银行按揭优先权的动摇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即使按揭房屋已经设定抵押,只要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也不得被拍卖、变卖和抵债.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执行程序的延长和执行成本的增加.随解释配发的“答记者问”指出:“如果将被执行人执行到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境地,则政府必须出面救济,就等于政府替他还了债,因而是不合理的.”事实上,最低生活保障和执行中的“生存免责”是两个概念,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的当然义务,是财政支出的一个内容;而“生存免责”则是对私权自治的一种限制.将二者等同起来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实际上是要求债权人来替政府承担公共职能.总之,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出保护被执行人的价值倾向,这对于通常以债权形态而存在的我行金融资产而言,都构成较大冲击.四个人消费信贷立法的缺乏和社会保障体制的薄弱个人信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促进个人消费的重要方式.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悄然兴起,特别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更是增长迅速.个人信贷作为银行零售业务的中流砥柱,其贷款对象、操作程序、贷款担保等都有其独特之处.正因为此,世界上许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法、英等国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而我国却没有相关系统法律.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面窄,并无相应法律保障.据统计,我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只占总人口的12%,绝大多数人要自己负担自己的健康和安全.这些人一旦失业或遇有重大疾病,就势必影响个人信贷的推进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二、我行应对措施一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是指我行与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形时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形式约束,我行不经诉讼审判程序,径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以保障权利实现的一种公证形式.1.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1缩短实现抵押权的时间、简化处分手续,减少处分费用,避免诉讼和仲裁程序.2在公证书中,由于借款人承诺“该住房非本人及抚养人生活必须房产,并不以此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因而在主观上对其有一定约束.3在效力上,与仲裁决议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力.2.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注意事项:1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按要求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包括借款人违约事实证据;3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抵押物线索.二借款人直系亲属提供住所承诺借款人直系亲属提供住所承诺是指我行对于首次置业和未提供拥有其他住房证明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其直系亲属与我行签署的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我行处分抵押物时,无条件为其提供居住场所的承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是以保障生存基本权利为始终的,但它并未否认银行的债权.事实上,只要能够为借款人提供相对稳定的住所,当生存权与债权不再冲突时,处分以唯一住房形式存在的抵押物也并非不可能.三提高借款人贷款门槛,改变对抵押物完全依赖状态.在个人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按揭操作中,要改变以往偏重抵押物是否足值的风险评估方式,加强对借款人和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分析.细分客户群体,对不同信用特征客户采取差异化发展策略.首先要对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进行评估,要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及其他独立的第三方资料,并通过包括职业情况及变迁、家庭背景、信用记录等资料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违约成本.其次,要对借款人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家庭收入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并重点对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尤其是是否拥有第二套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教师、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职工等收入较为稳定的阶层,基于其职业的稳定性可以重点发展;对收入较高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民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执业律师、执业会计师等,基于其家庭较为丰厚的资产或多套住房可以适度发展;对收入和资产情况都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的自雇人士,以及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应审慎发展.第二章源于开发商的风险及其控制一、开发商风险种类一开发商资质和信用瑕疵在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它是按揭房产的生产者,若其因为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生产主体出现问题,如破产、停业或取消资质等情况,则抵押实体便成为空中楼阁;其次,它是借款人按揭贷款的阶段性信用担保人,一旦借款人没有履约,我行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这时开发商如无力承担这个责任,势必影响我行信贷安全.二开发商延期交付楼房甚至烂尾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缺乏资金等原因,延期交付或交付不能,致使购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一般按合同约定出卖人即开发商交付逾期90天买受人借款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获得全部价款和违约金.可是,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对于批量解除合同的返还价款肯定无力支付.虽然按揭贷款关系不因买卖合同解除而无效,但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几乎不可能.对于我行而言,一方面借款人不按约偿贷,另一方面抵押物可能处分不能,结果导致我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三开发商所建楼房与购房合同明显不符开发商虽如期竣工,但所交付楼房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货板不符指交付楼房与房屋买卖合同中所附平面图不符、面积缩小3%以上,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此时,由于抵押物价值会因品质或面积问题大打折扣,使得我行信贷资产全额受偿受到影响.四按揭楼盘无法取得房产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此外,房地产商如果开发手续不健全、欠缴出让金,也会影响楼房产权证的发放.一旦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无法取得房产证,必然导致按揭无法履行进而损害我行利益.五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当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工程款并与施工方发生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完工时,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果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不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我行行使抵押权时,受偿率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六开发商挪用贷款或者携款潜逃在期房按揭中,开发商是按揭贷款的最终使用人.开发商应当将按揭贷款用于工程的继续建设,不得挪做他用.可是开发商有可能将此特定项目的建设资金在项目结束前投入于其他项目:如建设新项目或收尾其他在建工程,设立新公司、偿还其他债务、炒股票、其他投资,甚至携款潜逃等.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就会严重危及购房人的根本利益,导致我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二、开发商风险的防范一建立和完善我行内部风险预防机制、严格调查审批环节1. 作好开发商的调查工作1开发商资质审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我行在开展按揭业务时应要求开发商具备二级以上资质不指定楼盘必须符合此要求.2开发商资信审查.包括开发商是否依法设立、组织形式、注册资金及来源、财务状况、经济实力、经营范围、信用评级、主要领导人素质、科研力量等,对于集团公司还应该对该集团及其他关联企业进行大致审查.3开发商以往记录.包括以往所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品质价格、物业服务、与业主有无纠纷等以及银行信用及负债情况.4开发商手续办理情况.开发商应为按揭贷款的房产办理好一切手续:预售楼房,必须具备预售条件;现房,必须要求开发商对其具有完全产权且权利无瑕疵.2. 加强对按揭项目的审查1项目立项及报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批文内容是否前后一致.2“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房屋权证是否真实、合法,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交;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民政部是否办理过其他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4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到位情况.5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物业管理、配套工程、市政建设、交通情况.6项目占地面积、建筑结构、户型设计等情况;相邻地段、同品质楼房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和客户群体分析.3.作好楼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开发商责任.签定合作协议时,我行应该与开发商明确按揭贷款的额度、期限、阶段性担保及资金结算等内容.并注意下列事项的约定:1资金监管.资金监管是指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我行与开发商签定监管协议,以双方共同名义设立监管帐户,负责开发商按揭资金的入帐、保管、支付等事宜,审查其资金入帐和投向,保证资金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的一种银行控制风险的制度.①监管的目的在于按揭贷款资金可以作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完工,降低银行风险.②监管的资金主要是开发商从银行的贷款、按揭款等房产销售收入.③对于主体结构未封顶的项目必须要求实行资金监管制度.我行应当在允许的情况下对项目尽可能做到独家支持为其提供按揭业务,同时独家监管以确保资金的充分安全.2开发商作为预售人不可撤消的保证责任.①阶段性担保.在额度内指定楼盘的期房按揭中,我行应该要求开发商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抵押登记之前作为借款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保证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②保证交付楼房无瑕疵,并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按揭权人贷款行.3回购责任.回购是指在期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同意在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当借款人累计一定时间未偿付贷款本息时,开发商垫款偿还银行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①回购实质上是附条件的买卖,因而对于回购的约定不应仅仅与开发商按揭合作协议中签署,还应该在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中体现.②回购合同不属于担保合同,风险防范能力比较有限.4附条件承诺.附条件承诺是指我行与开发商约定,当借款人因为开发商合同违约事项而未偿付银行贷款本息时,其代借款人清偿的承诺.合同违约事项包括:交付不能、延迟交付、货版不符、质量缺陷等.5保证金.在期房按揭中,我行应该要求开发商在我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方式.保证金比例一般为10%.我行可以根据项目及开发商情况增加或适当减少.4. 办妥按揭楼房的抵押登记工作我国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期房按揭设定时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两种不同于现房的抵押登记办法:即办理预抵押登记即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或办理预售备案即房地局对开发商所售房产进行备案登记,当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必须持房地产所有权证办理,由登记机关在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向我行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5.加强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要加强与开发商的联系,掌握其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和公司重大事项的变化等.同时,要了解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贷款用途等情况.如发现情况应尽早采取措施,保障我行债权.6. 建立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制度,积极防止按揭贷款的挪用,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二建立风险转移机制1. 将开发商保证风险转移给专业担保公司在一手房按揭贷款中,银行作为按揭权人的担保权往往是一种期待权.其是否能真正得到落实取决于购房人房屋所有权的完全实现,归根到底取决于开发商的行为.一旦开发商的行为使得购房人权利无法实现,继而导致借款人不偿还我行贷款的时候,由已经作为违约者的开发商再担当保证人角色,无论从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上都是有严重瑕疵的.这时候,由具有相当担保实力的担保公司来承阶段性担保责任无疑是化解风险的一剂良方.我们可以考虑对于以下情况要求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担保:1开发商二级以下资质;2开发商担保实力确有欠缺的;3工程进展缓慢;4项目销售进度不及于周遍同等品质楼房的;5价格过高楼盘.2. 将信用审查风险转移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资信及资料的审查,能够有效预防和减轻银行形式审查导致的弊端.在期房按揭中,我行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专门法律技能,律师参与能使期房按揭中的风险得到很大程度控制.1律师可以承担下列工作:①调查开发商及项目;②草拟和审查有关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③通知银行划款,负责监督资金;④办理抵押登记.2律师介入和谨慎操作的明显功能:①避免许多虚假证明文件和不合法资料,确保银行权益、减轻银行负担;②缓冲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冲突,加强了资金的专款专用;③律师自始参与可以减少开发商的主观欺瞒,为按揭提供法律支持.第三章假按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一手房假按揭一定义:所谓个人一手房产假按揭是指以不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或虚拟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的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1. 一手房假按揭形成的原因:1开发商楼盘定位失误、销售停滞,项目面临崩盘危机,银行贷款和工程款项难以偿付.为避免倒闭开发商通过假按揭达到回笼资金的目的.2中小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有限,有些在楼盘初建时就出现资金吃紧,期房销售速度缓慢,各方资金需求告急,只有将期房重复“销售”才能足够支付.3当一些楼盘接近清仓时,由于尾楼销售困难,即使卖出价钱也不理想.一些新盘资金缺紧的开发商就会将旧盘尾楼通过假按揭打包给银行.为了套取更多资金,这些楼盘往往将定价标高.4房地产开发贷款要求比较严格,而房产按揭手续相对简单、利率较低.使得包括一些大开发商在内都很希望通过这种变通的办法来获得贷款.5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过多强调发展业务,降低按揭贷款门槛,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还有些银行工作人员错误的认为,开发商即使做假按揭也是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风险相对较低,为了增加业务量、照顾大客户而予以配合.6少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与包工头、开发商恶意窜通甚至私下交易,纵容了假按揭的发生.2.假按揭的种类:1一房假售:开发商为了倾销尾楼或销售困难的楼房,以本单位职工、其他关系人或者虚拟购房人及相关资料,以“购房人”名义与其签定购房合同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待找到真正的购房人取得资金后通过转按揭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如果无法售出则干脆携款潜逃.2一房多售:开发商为了回笼更多资金,伪造相关资料,将同一楼房卖给多个购房人,并分别与不同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一般说来,其中有一个“购房人”为真正的购房人.待资金周转过来开发商再提前将虚假按揭款偿还.3. 假按揭的特征:开发商替购房人每期偿还银行贷款.4. 假按揭的风险:我国合同法对于“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认定无效.由于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并非楼房的所有人,所以我行对于抵押物就没有处分权.虽然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开发商返还所发放贷款本息,但是开发商自身信用的瑕疵和能力的不足才实施虚假按揭行为的,因而对我行信贷资金造成很大威胁.即使开发商愿意以楼抵债,可是对于我行而言,处分尾楼的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二、二手房假按揭风险表现一以按揭手段获取抵押贷款一般说来,个人抵押贷款的审批比较严格,而二手房的按揭贷款手续相对简单,加上贷款成数和还款方式的优势驱使一些借款人通过“左手卖右手”的不真实交易来获取按揭贷款.二中介机构参与的假按揭一般而言,开发商在推出新盘销售一年后,为了掩盖空置房子卖不出去或者楼盘销售不畅的事实,通常将空置的房子转入二手房市场.他们的操作手段是,除了交给地产商绝对可信的地产中介外双方签订利益分享合同,为了放心起见,发展商往往自己成立几家地产中介公司,这些发展商将空置房分割“卖”给自己的地产中介公司,房产证随即被过户到这些中介公司的几个控制人名下,地产中介以个人购房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成功套取了银行资金.而地产中介在找到真正的买家后,以转按揭的形式同样能顺利完成“金蝉脱壳”.三利用即将拆迁房来骗取银行按揭对于拆迁的房产而言,我行很难得知其是否列入拆迁范围,除非已经公告.事实上,房产所有人在公告之前一段时间就可以获知自己房产是否即将拆迁.如果此时其通过中介等将房屋出售或假意出售骗取我行按揭贷款,将威胁我行信贷资金安全.三、假按揭的防范措施一严格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准入1. 确定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记录良好,无假按揭历史;2. 确定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良好,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3. 其主要领导人信用良好,无犯罪等历史.二加强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经办客户经理应做到实地调查等各种方式确保交易真实性,警觉交易价格过高等违反常规现象.三加强与市政规划部门的联系,了解房产使用年限和地区规划.四完善我行内部管理体制,加强员工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1. 对违规工作人员严厉处罚,以儆效尤.为了防范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渎职和违规行为,应对“假按揭”等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触犯我国有关法律的行为,应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追究. 2. 加强业务培训,扩大法律审查范围.对于风险的防范,一方面要熟知业务,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吸取他行先进有效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要普及银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专业审查能力.。
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贷款的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如下:
1.信用风险:贷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不还款。
防范措施包括严格的借款人筛选程序、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定期监控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以及建立适当的追债机制等。
2.市场风险:贷款的市场价值可能因为市场变化而下降。
防范措施包括在发放贷款前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和分析,以及合理定价、选择适当的还款方式等。
3.流动性风险:未能及时回收贷款。
防范措施包括贷款资金的充分准备、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灵活的资金管理措施。
4.操作风险:不适当的操作或管理可能导致贷款损失。
防范措施包括贷款流程的严格管理与监控。
5.监管风险:监管政策变化可能会对贷款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包括了解监管政策动态、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关系等。
6.政治风险:国家政治环境、战争、恐怖主义等因素可能影响贷款的安全性。
防范措施包括合理的政治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等。
总之,贷款风险的防范需要多方面的注意和措施,只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贷款风险对经济、社会甚至个人造成的损失。
新形势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防范的建议

27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现代金融2019年第2期 总第432期经营管理新形势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防范的建议□ 任艳红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据了商业银行贷款结构的半壁江山,但随着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以及中央坚决遏制房价上涨的决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呈现利率高、期限长、还款压力大等特点,各种违约风险随之上升。
本文针对新形势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特点,指出当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并给出风险防范的对策及建议。
一、新形势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特点(一)规模大、利率高、期限长。
随着前期“降准”、“降息”等一系列宽松货币政策的推动,我国货币市场释放出大量的流动性,资金不断涌向房地产市场,导致“地王”频出,房产价格屡创新高。
目前,随着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房价增长虽然得到了遏制,但是房价水平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准,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房价高的难以企及。
高房价必然造成个人按揭住房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加之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制,贷款利率一路走高,更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就目前而言,每笔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额平均100万,贷款期限大多集中在20-30年,一手房贷款利率已上浮20%,二手房还要高于一手房的贷款利率。
(二)风险管理难度大。
商业银行对个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难度加大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善。
借款人只有办理过贷款或者有过信用卡消费记录,才存在信用信息,若借款人没有产生以上两种行为,银行将难以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由此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严重,最终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隐患。
二是重贷前轻贷后的问题持续存在。
个人住房按揭贷对应的客户是庞大的个体群,而商业银行的每个个人客户经理的管户数多达成千上万户,如果对每一个个体贷款进行细致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将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也难以实现。
三是借款人在漫长的合同期内,自身状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借款银行难以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变化信息,对银行贷款资金来说具有潜在的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个⼈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个⼈住房贷款是很常见的⼀种,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贷款也有⾃⾝的风险。
我们需要了解清楚这⾥⾯的风险有哪些,以及⾯对这些风险应该有什么样的防范措施呢?这是⼤家需要通过本⽂了解清楚的问题,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系统风险1、利率风险:个⼈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期限⼀般都⽐较长,在五年以上,最长可达三⼗年。
在这种跨度较⼤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次⼤型经济波动,导致市场利率出现变化。
在商业银⾏的经营过程中,当个⼈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所占的资产达到某⼀界限时,利率的变化就可能会给其带来⽆法避免的经济风险。
2、流动型风险银⾏的资⾦⼤都始终处于⼀个流动状态,当银⾏的流动资⾦⽆法满⾜其流动需求量时,就会出现银⾏资⾦⽆法满⾜⽀出资⾦需求量的风险,个⼈住房按揭贷款是⼀种有效期⽐较长的业务,其资⾦流动特性⽐较低,⽽在银⾏中的资⾦来源⼤都期限不长,会导致其将短期资⾦⽤于长期运作,造成⽀付现⾦⽆法达到⽀付需求的风险。
3、住房贬值风险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住房价格⼀路上涨,但随着我国政府对房地产经纪的宏观调控⼒度不断加⼤,其市场回归理性发展,有些城市的住房价格将会逐渐下降,⼀旦房价下降幅度超出购买者原来的预算范围,就会给商业银⾏的贷款造成⼀定的风险。
(⼆)银⾏后期管理风险个⼈住房按揭贷款是⼀种有效期在5-20年的长期业务,在贷款发放完以后,银⾏需要投⼊⼤量的⼈⼒、物⼒和财⼒对相关资料进⾏整理和管控。
在这期间会出现风险主要有:①相关资料在整理、移交以及保管等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丢失,导致贷款依据缺失;②抵押登记不规范,导致抵押物品的价值⽆法达到贷款需要偿付的价值;③贷款发放以后,银⾏因监控管理以及催款不⼒,导致借款⼈出现拖款和赖账⾏为。
(三)开发商带来的风险新世纪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崛起,有些企业因具有⽐较雄厚的资⾦后盾以及良好的经营业绩,成为各银⾏所争夺的合作对象,但这种竞争会给⼀些信誉较差的企业带来可乘之机,使⽤各种不法⼿段对银⾏进⾏欺诈,以虚假信息向银⾏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达到⽬的后即进⾏资⾦转移。
浅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及防范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和家庭开始选择购买自己的住房,而住房按揭贷款成为他们实现梦想的重要方式之一。
住房按揭贷款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慎处理可能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重大的财务压力甚至危机。
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住房按揭贷款的基本概念。
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个人或家庭在购买住房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品,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还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更快速地实现购房梦想,但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是市场交易的产物,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波动。
如果购房时正值利率较低的时期,但在未来的还款期内利率上升,那么还款压力将会大幅增加,可能导致个人和家庭财务危机。
房价风险。
房价的波动也会直接影响按揭贷款者的还款能力。
如果房价下跌,按揭贷款者可能会面临负债高于房产价值的风险,这将对其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收入风险。
按揭贷款者的还款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情况。
如果在还款期内出现收入下降或失业等情况,将会导致还款困难,甚至违约。
还款期限风险。
按揭贷款的还款期限通常较长,可能在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
长期的还款期限也意味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为在这个时间段内可能会发生很多不可预料的情况。
面对住房按揭贷款带来的风险,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防范:应合理规划和选择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在选择贷款期限时应根据自身的收入和还款能力做出合理的安排,不宜盲目选择较长的贷款期限,以免增加风险。
要合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
在申请按揭贷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收入状况和家庭支出,做好还款压力的预估,确保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及时关注利率和房价的变化。
贷款者应随时关注市场利率和房价的情况,做好风险应对准备。
个人按揭贷款业务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个人按揭贷款业务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个人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公司在楼盘封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后,由银行对购买该楼盘住房和商业用房的自然人因短期购房资金不足提供的批量信贷支持。
对预售房银行还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办妥房地产权证抵押手续之前对该批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按按揭贷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专户存入银行,并签订有关承诺协议。
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蓬勃发展和人们购买力的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加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占用经济资本少并且具有很强的规模效益的优势,又较少受到市场风险冲击,而被各家商业银行所看好。
目前全行范围开展的“三比”活动,使个人按揭贷款业务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利用“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在各家银行时有发生,再加上借款人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变化,开发商不能按时向购房人交付房产而使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贷后管理不力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诸多因素都会给个人按揭贷款带来风险,而个人按揭贷款的特点决定了产品周期长,管理难度大,按照国际经验,通常个人按揭贷款风险的充分暴露约在贷款发放后的3-5年,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结合市场情况和实际操作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一、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分析(一)借款人风险:1、对自身收入预期存在偏差。
由于借款人对自己的收入期望值过高,实际收入增长水平没能达到预期目标,造成还贷能力不足。
2、失业或经营失败。
由于借款人被解雇、所在企业遭遇破产倒闭或借款人自身经营失败,失去还款来源。
3、道德与信用风险。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的意义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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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损失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 以减少银行或贷款机构因 借款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
保障权益
风险管理还可以保障借款 人的权益,避免因无法按 时偿还贷款而遭受不必要 的损失。
促进发展
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有 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 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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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风险揭示
借款人风险
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
05
按揭贷款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借款人违约风险防范不当导致损失
总结词
借款人违约风险是按揭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 ,防范不当可能导致贷款损失。
详细描述
借款人违约的原因包括收入下降、失业、疾 病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偿 还贷款。银行在放贷时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 信用评估,了解其还款能力和意愿,并制定 相应的违约应对措施。
监管力度加强
加大对按揭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 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按揭贷款机构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增强市 场透明度。
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
资金流动性监测
定期监测按揭贷款资金的流动性,确保资金充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采取适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如建立储备金制度、限制贷款额 度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资金流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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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借款人集中违约风险
多个借款人集中违约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 ,需要分散借款人的地域和行业分布以降 低集中违约风险。
04
按揭贷款风险防范建议
提高借款人资质审核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作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个人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它有利于促进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挑战。
在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但与此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也日益凸显。
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认识,完善防范机制,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信用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涉及的金额大、期限长,因此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资产安全。
在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往往是家庭借款的一种主要形式,因此在贷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违约、拖欠等情况,这就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2. 利率风险。
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般属于长期贷款,因此贷款利率的波动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如果银行未能妥善控制利率风险,就可能导致负债端成本上升,而资产端收益下降,从而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3. 流动性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如果银行未能良好进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可能面临流动性短缺的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出现违约。
4.操作风险。
在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资金误用、操作不当等操作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银行的资产损失。
二、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策略与措施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现状,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与措施,加强风险防范:1.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审查、风险定价、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识别、测量、监控和控制风险。
2.加强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潜在的操作风险,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加强风险定价。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信用较差的借款人给予高利率,以更好地覆盖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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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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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 2007 年第 3 期 总第 289 期
揭贷款没有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 济适用房等以满足基本居住为目的的住房 按揭楼盘的房价明显高于周边或相近档次
书, 部分按揭贷款因催收不力形成不良; 对 抵押贷款。
的楼盘等, 排查疑似“假按揭”的特征。
“散 盘 ” 按 揭 贷 款 未 执 行 开 发 商 保 证 金 制
( 五) 加强抵押( 预) 登记工作。充分利
嫁给银行, 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本文结合 续。二是虚假购房。虚构房屋买卖合同, 或
当前实际, 就个人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及 重复按揭贷款。三是内外勾结, 制造假人假
其防范作一探讨。
房假登记。开发商或中介公司与银行信贷
人员串谋, 使所售房价水份大; 或向不具备
一 、当 前 个 人 按 揭 贷 款 存 在 的 风 险
( 四) 选择优质客户。充分利用已运行 是及时认定贷款形态, 真实反映贷款质量。
抵押登记, 大量的按揭贷款由开发商过渡 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是否 四是加强“散盘”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的管
性保证担保变为长期担保, 存在较大的信 有不良信用记录, 通过对借款人的工资单、 理, 以保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和回购
难 。一 是 我 国 目 前 个 人 信 用 制 度 还 不 健 全 , 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税收登记 制度, 银行不能准确了解借款人的资产与 负债状况, 导致不能作出恰当的信贷决策; 二是银行为争夺客户资源降低了按揭贷款 的准入门槛, 放松了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评定与贷款调查, 造成借款人素质良莠不 齐; 三是出具虚假收入证明, 在个人住房按 揭贷款中, 许多购房人开具假的收入证明, 有的找朋友的公司盖章, 有的单位为了支 持职工购房很愿意把职工的收入往高里 填, 有的甚至是售楼人员直接帮着客户解 决 符 合 要 求 的 “收 入 证 明 ”; 四 是 按 揭 贷 款 的期限一般都在5年以上, 因还款期长影响 借款人还款的不确定因素多, 如失业、意外 事故、离婚等都会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下 降 、还 款 意 愿 差 。
( 四) 银行管理的风险
潜在着信贷风险。二是审查首付款凭证的 房产交付使用后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
1. 购房行为审查不严。一是办理了购 真实性。原则上首付款要缴存在开发商在 续 , 落 实 抵 押 措 施 , 对2年 以 上 的 按 揭 贷 款
房合同无合同备案号, 未网上申报备案的 经办行开设的账户上, 严格执行按揭贷款 未能办理他项权证的要登记台账, 查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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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现代金融 2007 年第 3 期 总第 289 期
经营之道
住 的 房 屋 , 在 裁 定 拍 卖 、变 卖 或 者 抵 债 后 , 规范银行审查审批流程, 成立专门的个人住 用建委网上签约系统、期房预抵押登记制
应 当 给 予 被 执 行 人 六 个 月 的 宽 限 期 ”; “强 房贷款审批中心,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住房”( 计收租金) 。如果“被执行人属于低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 加 强 购 房 合 同 真 实 性 的 审 查 和 核 实 工 作 ,
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 人民 定: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 购房合同必须有合同备案号; 二是指定专
法院不应强制迁出”。从法律后果来看, 这 撤销、解除, 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 人定期关注当地的房产信息网站, 通过购
另一项融资渠道。三是政策、法规不完善。 的情况下, 一些信用观念差的人往往以各
从目前全国各地发生的“假按揭”贷款案件 种借口逃避还款责任。
来看, “假按揭”贷款的出现, 大多发生在房
2. 还款能力不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地产市场和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初期。 是贷款能否按期归还的关键, 从目前来看,
主要是由于各项政策、法规不完善造成的, 准确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风险还存在困
1. 产生个人贷款“假按揭”的原因。一 自身素质与还款能力对银行按揭贷款的安
是开发商恶意欺诈。由于资金短缺或者急 全性至关重要, 借款人风险主要体现在还
于套现, 少数开发商采取伪造购房资料, 制 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上。
造虚假购房行为, 骗取银行贷款, 开发商恶
1. 还款意愿差。在借款人与开发商就
意欺诈是出现假按揭贷款的首要原因。二 房屋买卖合同产生质量、面积、环境等方面
无房产共有人签字。
对收入水平的影响。结合职业前景的判断, 内办理贷款; 还款时多个借款人集中供款,
4. 贷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贷款逾 确定重点支持的职业与优质个人客户的标 且存款凭条上签名为同一人; 同一楼盘多
期催收工作不到位, 对逾期两期以上的按 准, 以优惠措施吸引优质客户, 审慎发放经 个借款人同时违约, 违约期数相同或相近;
押登记手续, 不得由中介机构一手包办。
缴在他行或开发商自收等; 三是购房合同
( 三) 加强合作楼盘的审查, 从源头上
( 六) 加强贷后管理。一是加强对按揭
中买受人签字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签字 把关。对非本行开发项目的按揭楼盘要进 合作楼盘( 开发商) 的定期检查工作, 分析
不符。
行楼盘审查, 主要审查项目的 “五证”, 即 其经营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抵押落实情
度等一系列有利的外部条件, 以杜绝假按
制迁出时, 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
( 二) 做到尽职调查和尽职审查。一是 揭贷款的发生。原则上所办理的期房按揭
题的,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 可以由申请执 认真审查购房合同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 贷款要进行抵押预登记, 对没有条件办理
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临时 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抵押预登记的地区, 要加强风险防范: 一是
经营之道
个人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 顾秀俊 马 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自2003年 以 来 , 国 家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对 房 如项目未开工就发放销预售许可证, 未实 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房地产开发贷 行销售备案制, 未进行抵押预登记等。
款准入门槛抬高。在此情况下, 开发商采用
2. “假按揭”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借
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
住房按揭贷款, 使滞销楼盘、烂尾盘被银行
( 一) “假按揭”风险
“打包”; 或通过虚拟借款人、虚构购房合
所谓个人住房贷款“假按揭”是指不以 同、伪造产权证和他项权证等制造 “假按
真实的购买住房为目的, 开发商以本单位 揭”。四是虚假首付款。开发商与购房人串
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 通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
骗1.65亿 元 等 , 据 银 监 局 估 计 这 些 只 是 冰 款 , 而 银 行 却 要 向 购 房 人 提 供 售 房 总 价
山一角。“假按揭”风险已逐渐成为个人住 100%的借款。
房 、商 用 房 贷 款 中 危 害 最 大 、发 生 频 率 最 高
( 二) 借款人风险
的风险之一。
借款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之一, 其
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 套取银行贷款的 房合同中, 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
行为。去年以来, 全国各地暴露了个人住房 收据, 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
贷款假按揭案, 如森豪公寓房贷案中某行 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购
被 骗7.47亿 元 、 立 恒 名 苑 房 贷 案 中 某 行 被 房人事实上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的首付
按揭贷款, 为一房多贷、空房按揭创造了条 首付款比例的规定。三是客户经理及审查 因。对二手房按揭贷款要“两证”齐全、估价
件; 二是首付款凭证不规范, 如首付款凭证 人员要了解本地区的房价水平及周边同档 合理, 客户经理要亲自去相关部门办理抵
无 缴 款 日 期 、缴 款 方 式 , 手 工 开 票 , 首 付 款 次楼盘的房价, 防止房价高估。
办此项服务, 个人按揭贷款仅由开发商提 过楼盘审查选择合规楼盘和有实力的开发 户发送书面催收通知书, 当借款人连续6期
供 阶 段 性 的 保 证 担 保 , 为 “假 按 揭 ”开 了 方 商进行合作, 从而堵住“假按揭”的源头。 未按期归还本息时, 要依法处置抵押物。三
便之门; 二是存在按揭贷款迟迟不能办理
(作者单位: 农业银行仪征市支行)
度, 未定期对开发商进行贷后检查。
二 、个 人 按 揭 贷 款 的 风 险 防 范
( 一) 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完善内控 机制。一是进一步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意 识, 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和贷款准入条 件, 做到合规办理每一笔按揭贷款业务。二 是 按 揭 贷 款 要 实 行 “面 测 ”制 度 。 而 所 谓 “面 测”, 就是要由银行工作人员对借款人的资 信状况进行审核, 并有客户面谈记录。三是
给银行行使抵押权设定了前置性义务, 加 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 房合同备案号查询该购房合同是否申报备
大了银行抵押权行使成本, 或造成银行抵 贷款合同的, 应予支持”。从法律后果来看, 案, 是否变更交易信息等, 进一步核实房产
押权被实际悬空。
虚假购房合同也会给银行带来法律纠纷, 交易的真实性和按揭房屋产权的合法性。
假按揭手法从银行骗贷有上升趋势, 把假 款人为关系人。借款人多为开发商公司、销
按揭作为一种融资的渠道。“假按揭”是商 售代理商、承建商、材料供应商或其他关联
业银行发放零售贷款中典型的违规行为, 公司的股东、职工、股东亲属或其他关系
致使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巨大风险转 人, 由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代办所有贷款手
( 三) 抵押物风险 抵 押 物 风 险 主 要 是 抵 押 物 “两 证 ”不 全 、抵 押 物 价 值 高 估 、抵 押 物 处 置 等 。 1. 抵押物“两证”不齐或一时难办。一 是银行对按揭楼盘审查不严, 开发商因“五 证 ”不 齐 , 不 具 备 按 揭 合 同 的 主 体 资 格 , 给 按揭房产的合法性埋下了隐患, 导致一些 楼盘的按揭房产2年以上都不能办理他项 权证; 二是一些地区的土地、房管部门各行 其是, 互不协调, 部分房产在仅有房产证的 情况下, 房管部门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 记, 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 使银行在行 使抵押权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 抵押物价值高估。当一些楼盘在卖 尾 货 阶 段 , 开 发 商 通 过 “假 按 揭 ”将 其 “打 包 ”给 银 行 。 这 些 楼 盘 往 往 会 将 定 价 标 高 , 以套取更多的信贷资金, 因而银行的风险 更大。 3. 抵押物处置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 规定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设定 抵 押 的 房 屋 的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对 已 经 依 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