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职工工伤2014版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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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2014 年版 GB/T16180 — 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附件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级别项目增加删除合并一级更改级别项目增加删除合并二级更改2006 版2014 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第 3 款颈4以上截瘫,肌力≤ 2 级。
第 4 款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 3款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 5 款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第 4款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 8 款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第 7款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失。
第 9 款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第 8款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活动功能丧失。
完全丧失。
2006 版2014 版条款内容条款内容第10 款双下肢高位缺失。
第12 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第 19款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第 17 款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第 20款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损。
第 5 款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第 5 款双手全肌瘫肌力≤ 2 级。
第 14款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 12 款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 15款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第 13 款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全丧失。
失。
第 16款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第 14 款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中 4 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者。
失。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25 mL/min ,或血浆第 40 款清除率< 25 mL/min ,或血浆肌酐 第 37 款μ水平持续> 450μ mol/L(5mg/dL) 。
肌 酐 水 平 持 续 > 450 mol/L(5mg/dL)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T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T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现将GB/T16180—2014与GB/T16180—2006相比有关调整情况汇总如下:一、主要技术变化情况⑴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⑵对总则中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⑶删除总则心理障碍的描述;⑷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⑸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⑹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⑺附录A 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⑻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⑼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⑽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⑿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⒀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⒁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⒂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⒃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⒄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⒅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⒆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⒇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二、具体条款调整情况一级:原共24款调整为新共23款。
其中增加0款,删除1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二级:原共42款调整为新共39款。
其中增加0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5款;三级:原共49款调整为新共47款。
其中增加1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7款;四级:原共57款调整为新共55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4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五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65款。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 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
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
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附录(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1 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 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 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最新2006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简要描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GB/T 16180-2006GB/T 16180-2006 代替GB/T 16180-19962006-11-02发布 2007-05-01实施2006年,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工伤鉴定标准

新工伤鉴定标准新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GB/T 16180—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 /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职

3级
4级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5级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7级
8级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9级 10级
伤残类别
1级 2级 4)重度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3级
4级
7)中度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8)轻度
10级
伤残类别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9)不完全失语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发表于2008-9-11 22:44:21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
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
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
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
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四、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
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七年三月六日附二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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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现将GB/T16180—2014与GB/T16180—2006相比有关调整情况汇总如下:
一、主要技术变化情况
⑴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⑵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⑶⑷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⑸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⑹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⑺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⑻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⑼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⑽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⑿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⒀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⒁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⒂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⒃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⒄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⒅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⒆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⒇伤残条目由572条
调整为530条。
二、具体条款调整情况
一级:原共24款调整为新共23款。
其中增加0款,删除1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二级:原共42款调整为新共39款。
其中增加0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5款;三级:原共49款调整为新共47款。
其中增加1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7款;四级:原共57款调整为新共55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4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五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65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9款,合并2款,更改12款;六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76款。
其中增加7款,删除3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七级:原共72款调整为新共63款。
其中增加4款,删除13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八级:原共74款调整为新共74款。
其中增加5款,删除4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九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1款。
其中增加7款,删除19款,合并0款,更改9款;十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6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10款,合并0款,更改8款。
其他如尘肺Ⅰ期、Ⅱ期、Ⅲ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Ⅲ°更改为张口困难II度、Ⅲ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
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
特别需要强调2014年版(新)比较于2006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原二级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降级为新三级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原三级第3款“重度癫痫。
”、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
”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2款、第12款;原四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降级为新五级第4款;原四级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降级为新六级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原五级第1款“癫痛。
”降级为新六级第1款;原五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降级为新六级第7款;原五级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中的
“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降级为新七级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原五级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
”降级为新六级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原五级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降级为新六级第61款;原六级第53款“青年脾切除。
”降级为新七级第47款“脾切除。
”;原七级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及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17款、第18款及第22款;原七级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与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36款与第35款;原七级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
”降级为新八级第49款;原八级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第53款“胆道修补术。
”及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
”降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原四级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升级为新三级第14款;原八级第1款“人格改变。
”升级为新七级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原九级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升级为新八级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原十级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升级为新九级第18款;原十级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
”、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
”及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
”升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原四级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与原五级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为新五级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
”;原五级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与原七级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4款“子宫切除。
”;原五级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与原七级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
”;原五级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与原六级第
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3款“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原七级第59款“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与原八级第65款“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合并为新八级第66款“单侧卵巢切除。
”;原七级第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与原八级第67款“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合并为新八级第67款“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
具体条款调整情况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