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参考文本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在日常工作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在相关职业岗位中因受到意外伤害而致病致残,这时候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给予补偿。
相信有许多工作人员对于工伤的鉴定标准和职业病鉴定标准有不清晰的理解。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有关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的鉴定标准,从而可以知道工伤分为几种几级,从而去鉴定工伤等级。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在相关职业岗位中因受到意外伤害而致病致残,这时候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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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活动有关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疾病,需要鉴定工伤或职业病,并确定相应的致残程度。
本文将探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要点。
二、职工工伤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工伤致残程度评定的基本原则•量化评定:以功能丧失程度为主要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兼顾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2. 评定方法•功能障碍评定:根据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通过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确定致残程度。
3. 评定标准•一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30%以上。
•二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20%-29%。
•三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0%-19%。
•四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9%。
•五级工伤:功能障碍在1%以内。
三、职业病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职业病的特点与致残程度评定•职业病的特点:潜隐期长、致残程度逐渐加重。
•评定方法:结合职业病的病程、病情等因素进行评定。
2. 评定要点•临床表现:根据职业病的临床表现评定致残程度。
•病变程度:根据职业病的病变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3. 评定标准•轻度职业病致残:功能部分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中度职业病致残:功能明显障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重度职业病致残:功能完全丧失,需要长期护理和照料。
四、总结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正确的评定可以准确反映劳动者受伤害与疾病的程度,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相关部门应遵循鉴定标准,公正、公平地进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障。
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长期在办公室久坐的这些白领或者是公交车司机,其实都很有可能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等各种各样其他的并发症,还有一些工作岗位是劳动者每天不得不面对一些高危的化学物品,所以也因此导致的一些并发症当中有些就能够被判定为职业病的。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是,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长期在办公室久坐的这些白领或者是公交车司机,其实都很有可能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等各种各样其他的并发症,还有一些工作岗位是劳动者每天不得不面对一些高危的化学物品,所以也因此导致的一些并发症当中有些就能够被判定为职业病的。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是,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 mg/dL)。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原创版】目录1.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级标准2.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分级体系3.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的具体判定基准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鉴定流程5.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待遇与赔偿正文一、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级标准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进行分类和评定的一种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
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分级体系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分级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颈 4 以上截瘫,肌力 2 级等。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 3 级、偏瘫肌力 2 级、截瘫肌力 2 级等。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中度智能损伤、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等。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轻度智能损伤、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单肢瘫肌力 2 级等。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面部重度毁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等。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单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单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部分丧失等。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一上肢或一下肢丧失等。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一上肢或一下肢部分丧失等。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轻度伤残,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等。
三、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的具体判定基准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的具体判定基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肢体残疾:根据肌力等级、肢体缺失或功能丧失程度进行评定。
2.智力残疾:根据智能损伤程度、认知功能损害程度进行评定。
3.视力残疾:根据视力损害程度、视野缺损程度进行评定。
4.听力残疾:根据听力损失程度、言语识别率进行评定。
5.言语残疾:根据言语表达能力、理解能力进行评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GB/T16180-2006。
(GB/T16180-2006代替GB/T16180-1996)(2006-11-02发布2007-05-01实施)2006年,国家发布《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了,这是新的⼯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级⾄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五级⾄六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七级⾄⼗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以下即是⼀⾄⼗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级⼯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3级或三肢瘫肌⼒≤2级;3)颈4以上截瘫,肌⼒≤2级;4)重度运动障碍(⾮肢体瘫);5)⾯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级伤残之⼀者;6)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位缺失及⼀上肢⾼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依赖机械通⽓;12)双肺或⼼肺联合移植术;13)⼩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症〔PO2<53kPa(40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症〔PO2<53kPa(40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症〔PO2<53kPa(40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管⾁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道静脉破裂出⾎,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浆肌酐⽔平持续>707µmol/L(8mg/dL)。
工伤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三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一项指标。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三级伤残鉴定的标准如下:一、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完全丧失,重大器官完全丧失或者消失。
包括两极性重大(手双全切、足双全切、眼双全丧永久或者全失功能等)、重要器官丧失(单眼失眼球、一手全切、一足全切、全嗓失声等)和重要丧失(单臂丧失腕关节功能、单腿髋关节功能失常等)等。
二、严重精神疾病,病情稳定,经治疗也无法恢复劳动能力。
包括精神分裂症、重性抑郁症、双相障碍等。
三、肺部、心脏、肾脏等重要器官功能丧失,需进行常规治疗维持生活功能。
包括需长期吸氧、经常使用呼吸机等。
四、双下肢丧失功能,无法站立和行走,需使用独立生活用具。
包括两足跗跖关节功能丧失、两下肢截瘫、两脚全切等。
五、双上肢丧失功能,无法进行自如操作,需进行常规治疗维持生活能力。
包括两上肢丧失任一手关节功能、两上肢截瘫、两手全切等。
六、全身重度烧伤,听力重度减退,视力重度丧失或者膀胱控制功能丧失。
包括全身重烧三度以上、两耳失聪、双眼失明、完全失去膀胱控制能力等。
七、双眼视力重度丧失,一眼失明,残留视力极低或双眼残余视力轻度丧失伴眼部其他疾病。
包括双眼互失0.02视力或视野不到10度、单眼失明等。
工伤三级伤残鉴定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其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工伤职工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家属可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同时,根据不同等级的伤残情况,职工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治疗康复费等长期待遇。
工伤三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职工权益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受伤职工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和补偿,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对于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水平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鉴定标准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附则本标准中所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
本标准中所指的“活动受限”是指各关节活动达不到正常范围,或连带到周围组织之活动障碍。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应综合考虑工伤与职业病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医疗期满后可能存在的功能障碍情况。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鉴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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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
准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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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
16%(半径≤10度);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30平
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三级;
(11)偏瘫肌力三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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