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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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劳动合同书范本

内蒙古劳动合同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书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1 / 1用人单位(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劳动者(乙方) 性别国籍(地区)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工作(项目)完成止。

双方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

2.工作地点。

3.甲方应在依据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等条件科学地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明确乙方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乙方应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并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1 / 1任务。

生产(工作)任务为。

5.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为乙方提供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种必须提供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对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进行劳动条件分级,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并在招用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19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经办人与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教育与培训;(七)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八)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自治区之一,其劳动合同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签订要素、解除条件等方面对其规定进行探讨。

一、基本概念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条件、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具有明确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明确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保证劳动双方权益。

二、签订要素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项要素,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三、解除条件内蒙古自治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协商、劳动合同约定的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等原因解除。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保障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也规定了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行使合法权利。

四、其他规定除了上述基本要素和解除条件,内蒙古自治区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如试用期、劳动合同终止事宜等。

试用期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劳动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试用期的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发展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和方式也受到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的劳动合同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

(完整版)内蒙古劳动合同书

(完整版)内蒙古劳动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内蒙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的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劳动合同法2023新规定全文细则

劳动合同法2023新规定全文细则

劳动合同法2023新规定全文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童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I、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包;是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注意事项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经营地: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及用工备案第一条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4.甲方应为乙方进行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工作岗位是,岗位职责为。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乙方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劳动关系法律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依法组织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安全健康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副本交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延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订立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载明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内蒙古劳动合同书

内蒙古劳动合同书

内蒙古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雇佣员工,乙方愿意接受雇佣,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1.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2 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2.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职位)的工作。

2.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3.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天,每天____小时,实行____工作制。

3.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4.1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人民币,于每月____日前支付。

4.2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6.1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6.2 在合同期限内,一方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6.3 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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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全文)
导语:《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已经xx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xx年12月11日起施行。

下面是收集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
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向用人
单位提供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
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的经办人与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
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教育与培训;
(七)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八)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
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
劳动合同期限。

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
同部分无效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
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
一的,经济补偿一般不超过劳动者本人十二个月工资,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
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鉴证。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12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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