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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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康复训练方法完整版

脑瘫康复训练方法完整版

脑瘫康复训练方法完整版脑瘫康复训练方法各型小儿脑瘫的康复训练方法痉挛型的训练方法原则)缓解肌肉张力,增强肌力是训练的基础。

具体方法是通过牵伸肌腱、疏松肌肉、活动关节以及生物力学的方法矫正畸形的肢体,使其达到功能位置。

然后通过协调运动功能,使患儿得以全面康复。

一)剪刀步态和训练1.患儿仰卧位,采用牵拉手法被动屈曲双腿,进行髋关节屈伸动作。

采用摇髋法、分髋法对内收肌群进行牵伸,降低张力,保持片刻,反复操作。

2.采用直腿加压坐位训练,固定双下肢外展位约60°,以牵拉痉挛的肌肉,降低肌张力。

这是静态训练。

3.重锤式髋关节训练椅,将双下肢做外展—内收—外展的训练,在运动的同时达到牵拉肌肉、活动髋关节的目的。

这是动态训练。

4.“骑马”训练,通过牵拉痉挛的肌肉、降低张力来恢复功能。

5.“爬高”及“爬行”训练,采用蛙式即双腿尽量外迈。

6.患儿扶杠侧行,通过主动运动逐渐缓解痉挛,扩大关节活动范围,达到下肢分合动作的熟练和矫正剪刀步态的目的。

7.患儿休息时双腿间放一枕头或其它柔软的物体,双脚尖尽量朝向外侧,鼓励患儿双腿分开。

二)缓解下肢屈膝站立、行走的训练1.采用仰卧、俯卧位压膝整足法,或直腿抬高的方法,牵拉挛缩的肌腱,缓解痉挛的肌肉。

2.站立弯腰拾物训练,牵拉痉挛的国绳肌群,缓解张力,同时增强腰肌力量。

3.弓箭步下压,膝关节伸展,股四头肌训练椅的应用,提高股四头肌肌力,拮抗痉挛的腘绳肌群,提高膝关节自主控制能力。

4.双杠一阶梯及站立挺膝训练,提高膝关节自主屈伸的能力,协调四肢运动功能的作用。

5.功率车、学步车训练,提高下肢主动运动的功能,增大关节运动范围。

三)膝反张的训练膝反张的原因有三:(1)膝关节本身骨性变化,导致膝关节位置不正常;(2)负重情况下,膝关节控制能力较差,表现为膝关节本体感觉消失,关节周围,股四头肌及腘绳肌肌力较弱或不呈正常比值收缩;(3)底屈肌挛缩或肌张力较高时也可导致膝关节过度伸展。

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规章制度

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规章制度

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脑瘫康复训练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康复训练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脑瘫康复训练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受训学员。

第三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专业的方法,提供优质的康复训练服务,帮助脑瘫患者提高生活质量,实现自立自强。

第四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提高脑瘫患者的康复效果,使其在认知、运动、生活技能等方面得到综合提升。

第五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的人格和隐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做到公正、客观、尊重。

第六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康复训练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康复训练机构的规范运行。

第七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保守机构和患者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要求工作人员坚守岗位,积极主动为患者提供服务,勇于担当,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九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设立机构管理岗位,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十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的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要求机构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机构的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设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机构进行巡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三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对机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要求机构管理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康复训练第十五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设立康复训练岗位,负责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

第十六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的康复训练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脑瘫康复训练机构要求康复训练人员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康复训练计划。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康复技术规范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康复技术规范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康复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康复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康复技术内容、基本要求、评估、操作流程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技能康复训练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以心理(精神)活动异常为主要表现的一大类障碍,主要是指患者在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意志活动方面的异常。

生活技能living skills患者在生活中照料自己的能力,包括有效地处理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个人卫生等能力。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Mental health welfare institutions为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低收入人群、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集中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来源:MZ/T056—2014,3.1,有修改]4康复技术内容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康复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下列生活技能的训练:a)刷牙;b)洗手;c)洗脸;d)洗澡;e)穿脱衣物;f)整理内务。

5基本要求服务对象: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内生活技能不能有效完成的精神障碍患者。

技术人员:经过训练,能够在康复过程中,为患者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治疗等服务的人员。

对患者的康复训练应由指定责任技术人员负责完成。

康复训练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依据患者的具体状况,以自主完成为主,康复指导为辅。

康复指导方式包括示范、协作、口头指导等患者易于接受的形式。

对技术人员的要求:a)训练中观察患者情绪,取得患者配合;b)训练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尊重患者;c)训练中使用沟通技巧,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

对安全的要求:a)评估患者情绪及操作中的安全性,及时调整训练;b)依据各项操作的安全要求进行执行。

6评估康复训练前采用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表对患者生活能力实施评估(见附录A),评估项目主要有:a)刷牙;b)洗手;c)洗脸;d)洗澡;e)穿脱衣物;f)整理内务。

农牧区脑瘫儿童康复实施方案

农牧区脑瘫儿童康复实施方案

农牧区脑瘫儿童康复实施方案
对于农牧区的脑瘫儿童康复,可以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康复机构:在农牧区域选择适当的位置建立脑瘫儿童康复中心或康复机构,配备专业的医生、康复师和护士团队,提供全面的康复治疗服务。

2.制定个性化康复计划:针对每个脑瘫儿童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包括康复治疗目标、治疗方法、康复训练频率和持续时间等。

3.提供专业康复治疗:通过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和职业治疗等手段,针对脑瘫儿童的肌肉协调、语言表达能力和日常生活技能进行专业康复治疗。

4.开展家庭疗法指导:为脑瘫儿童的家长提供康复疗法指导,教授一些简单的康复训练方法和技巧,使他们能够在家中持续进行康复训练。

5.开展心理支持和社会融合:为脑瘫儿童提供心理支持,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心,促进社会融入。

同时,加强与学校和社区的合作,推动脑瘫儿童的社会融入。

6.加强康复宣传与教育:通过开展康复宣传讲座、康复知识培训等活动,提高农牧区居民对脑瘫儿童康复的认知和关注度,推动社会对脑瘫儿童的关爱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农牧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化的制定,并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康复科常用技术操作规程

康复科常用技术操作规程

康复科常用技术操作规程康复科是医学领域中的一个专业科室,主要负责对各种疾病引起的身体功能障碍进行康复治疗。

康复科的常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与记录、康复训练、康复护理、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

一、评估与记录评估与记录是康复科的基础工作,通过对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功能评定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确定患者的康复需求和康复目标。

常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1.详细询问患者的病史和症状,了解疾病对其生活能力的影响。

2.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系统、肌肉骨骼系统、心肺系统等方面的检查。

3.进行功能评定,包括行走能力、平衡能力、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4.细致记录患者的康复需求和康复目标。

二、康复训练康复训练是康复科的核心内容,通过不同的康复训练方法和技术手段,帮助患者恢复或提高自身的功能水平。

常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1.制定科学合理的康复训练计划,根据患者的康复目标确定训练内容和训练强度。

2.进行运动康复训练,包括力量训练、平衡训练、柔韧性训练等方面的训练内容。

3.进行功能训练,包括行走训练、日常生活训练、认知训练等方面的训练内容。

4.根据患者的康复进展,及时进行康复训练的调整和优化。

三、康复护理康复护理是康复科的重要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护理措施,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康复效果。

常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1.保护患者的受损部位,包括创面护理、接尺护理等方面的护理措施。

2.进行功能训练的辅助护理,包括协助患者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协助患者进行体位转换等方面的护理措施。

3.进行心理护理,包括与患者的心理沟通、心理支持等方面的护理措施。

4.定期评估患者的护理效果,及时调整护理措施。

四、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康复辅助器具是康复科的重要工具之一,通过适当的辅助器具使用,帮助患者改善日常生活能力。

1.选择合适的康复辅助器具,包括拐杖、助行器、轮椅等方面的辅助器具。

2.进行合适的辅助器具使用教育,包括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辅助器具、教授患者使用辅助器具的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精神科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

精神科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

精神科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我院由于承担着我县精神残疾人的托养康复任务,秉承“尊重、任爱、敬业、济民”的服务理念,为了更好地弘扬人道主义,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特此制定了关于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如下:一、日常生活1、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根据精神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调整饮食形态。

2、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残疾人安排专人看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3、每天下午3点左右,为精神残疾人发一次零食。

4、每天为吸烟的精神残疾人定时发放香烟。

二、护理内容1、每天清扫房间,紫外线消毒,喷洒84消毒液,室内内做到无蝇、无蚊。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为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提供干净、统一的服装,并定期换洗。

3、每周为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

4、安排专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料理日常生活。

5、协助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洗澡,夏季每周不少于1次;理发,每月1次;协助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洗头,修剪指甲。

6、毛巾、洗脸盆等洗漱用品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天消毒1次。

7、有计划地组织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到户外进行活动。

8、特别保护女性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9、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三、医疗康复1、根据不同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特点制定相应的医疗、康复计划。

2、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心理康复训练。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有计划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

4、与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每天交谈 20分钟以上,及时掌握每个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的病情变化。

5、经常组织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集体活动,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

6、为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建立托养康复档案,并对其托养服务评估。

康复科康复措施与操作规程

康复科康复措施与操作规程

康复科康复措施与操作规程1. 康复科概述康复科是医院中负责康复治疗的专科部门。

康复科的目标是通过康复措施和操作规程,帮助患者恢复和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2. 康复措施为了实现康复科的目标,以下是康复科常用的康复措施:2.1 物理治疗物理治疗是利用物理手段来促进患者康复的一种方法。

包括热疗、冷疗、电疗、按摩等。

2.2 功能训练功能训练是通过各种运动和训练方法,帮助患者恢复和改善身体功能。

包括肌肉锻炼、平衡训练、步态训练等。

2.3 言语治疗言语治疗主要针对语言障碍和吞咽障碍进行治疗,帮助患者恢复和改善语言和吞咽能力。

2.4 膳食指导膳食指导是通过合理的饮食安排,帮助患者恢复和改善营养状况。

2.5 心理辅导心理辅导是通过与患者进行心理交流和心理支持,帮助患者恢复和改善心理状态。

3. 操作规程为了确保康复科康复措施的有效实施,以下是康复科的操作规程:3.1 初诊评估在患者初次接受康复治疗前,康复科将进行针对患者的康复需求的评估,包括患者的病史、身体功能状况等。

3.2 制定治疗计划根据初诊评估结果,康复科将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治疗计划,包括康复措施和治疗频次。

3.3 治疗监测和评估在治疗过程中,康复科将进行治疗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康复效果和调整治疗措施。

3.4 治疗记录和报告康复科将记录患者的治疗过程和康复效果,并及时提交相关报告和记录。

3.5 康复指导与康复后护理康复科将提供康复指导和康复后护理,帮助患者在治疗结束后继续保持康复效果。

4. 结论康复科康复措施与操作规程是为了实现康复治疗的目标,通过物理治疗、功能训练、言语治疗、膳食指导和心理辅导等方法,帮助患者恢复和改善功能。

操作规程确保治疗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治疗监测和评估,以及康复指导和康复后护理的顺利进行。

康复科的工作将提高患者的康复效果和生活质量。

脑瘫患儿的康复训练指南

脑瘫患儿的康复训练指南

脑瘫患儿的康复训练指南一、脑瘫的基本概念脑性瘫痪(Cerebral Palsy,简称脑瘫)是小儿时期常见的一种残疾。

(一).脑瘫的定义脑瘫是指患儿出生前到出生后一个月内,大脑在尚未成熟阶段受到了损伤,而出现的以运动障碍和姿势异常为主要表现的综合征。

由于受损害的一般是控制肌肉和身体运动部分的大脑,所以患儿以运动障碍为主要表现,但如果影响到大脑的其他部分,可能同时出现智力、语言、听觉、视觉等多方面的问题。

大脑的损伤是无法完全治愈的,但经过康复训练,患儿的功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甚至达到完全独立的生活能力。

(二).脑瘫发生的原因1.遗传因素:家族中曾有脑瘫、智力低下、先天畸形患者,染色体异常;2.妊娠时因素:母亲怀孕时有宫内感染、妊娠中毒症、一氧化碳中毒、受过量X线辐射等;3.分娩时因素:早产、低体重儿,新生儿窒息等;4.出生后因素:新生儿惊厥、颅内出血、核黄疸、新生儿感染等。

以上因素可能造成大脑发育不全或颅脑损伤,产生脑性瘫痪;而大脑缺血缺氧,是导致新生儿大脑损伤的关键环节。

(三).脑瘫主要表现运动障碍和姿势异常。

1)运动发育迟缓:患儿到了一定的年龄,却不出现应有的运动能力和表现;2)运动模式异常:运动时非常缓慢、动作不协调、不能控制的怪异表情和动作。

3)姿势异常:全身僵硬或特别松软,4个月以后两侧身体不对称、头偏向一侧,四肢屈曲或伸直僵硬,双手不能拿到身体的中线,双手握拳、拇指内收,双腿并拢或交叉、脚尖朝下;坐位时上身屈曲或仰头向后,站立时下肢屈曲、脚尖着地。

有的孩子则无法维持稳定的姿势,身体扭曲变动。

4)姿势变化减少:经常处于某种固定的姿势,很难自己调整。

伴随表现5)感觉障碍:孩子可能伴随有视觉、听觉、触觉等障碍;6)智力障碍:约占60-70%伴有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7)癫痫:约占40%8)进食和吞咽障碍:可出现咀嚼吸吮困难、吞咽障碍,致营养吸收障碍等问题。

9)语言障碍:语言发育迟缓、失语,因构音障碍表现为口吃、发音不清或完全不能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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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内脑瘫儿童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其他开展脑瘫康复训练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的宗旨是: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以科学的康复知识和技能为指导,开展脑瘫儿童的康复训练,培训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康复专业人员,促进儿童自身发展,帮助儿童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本规程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五条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六条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model base of the cerebral palsy rehabilitation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批准,具备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及时、科学的康复治疗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中心)。

脑瘫康复训练是民政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示范基地的职能是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的康复训练和服务,提高脑瘫儿童的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在脑瘫康复训练方面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内的先进水平,并能推动所在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康复训练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七条脑瘫cerebral palsy(一)定义: 出生前到生后1个月内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脑损伤或发育缺陷所致的运动障碍及姿势异常。

(二)诊断条件:(1)引起脑性瘫痪(简称脑瘫)的脑损伤为非进行性;(2)引起运动障碍的病变部位在脑部;(3)症状在婴儿期出现;(4)有时合并智力障碍、癫痫、感知觉障碍及其他异常;(5)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运动障碍及正常小儿暂时性的运动发育迟缓。

(三)临床分型:(1)痉挛型(spastic):以锥体系受损为主;(2)不随意运动型(dyskinetic):以锥体外系受损为主,不随意运动增多,表现为手足徐动(athetoid),舞蹈样动作(choreic),肌张力不全(dystonic),震颤(tremor)等;(3)共济失调型(ataxic):以小脑受损为主;(4)肌张力低下型(hypotonic):往往是其他类型的过渡形式;(5)混合型(mixed)。

第八条脑瘫康复训练the cerebral palsy rehabilitation脑瘫是一种综合性残疾,因此脑瘫儿童需要进行综合性康复训练。

康复训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进行正规的、系统的康复训练,并与日常生活的各种动作结合起来。

第三章示范基地基本配备第九条床位收治脑瘫儿童的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第十条设施设备(一)设置科室:功能评估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语言治疗室、引导式教育室、矫形器制作室、传统康复治疗室等。

(二)康复器材:角椅、体操垫、姿势镜、站立架、学步车、斜床、平行杠、助行架、插板、平衡板、滚筒、巴氏球等运动训练设备;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用器械、日常生活自助器具等;对弱智儿童开展早期启智教育,认知,语言交往,适应社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特殊教育和训练的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力资源配置具有一至二名康复医师,其中一名具有康复医学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二名以上康复治疗师(士),四名以上康复护士,二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老师、引导员、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等,康复训练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1/3。

各地也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培养一专多能的康复技能人才。

对高级专业人员可以采用外聘专家、开展境内外合作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康复第十二条基本康复为运动发育迟缓或异常的脑瘫儿童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训练计划,提供科学、合理的运动康复训练,并开展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训练;康复服务的重点要放在0-3岁的儿童,确保早期干预的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特殊康复对伴有智力障碍、重度残疾、多重残疾的儿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干预,加强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第十四条筛查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要定期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儿童康复需求调查;及时筛查脑瘫儿童,建档立卡,对所有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脑瘫儿童,分期分批开展康复训练和服务。

第五章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第十五条联络人员职责(一)负责与社会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联络,把适合康复训练的儿童编入名单;(二)负责康复资料的整理、统计;(三)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康复儿童材料。

第十六条康复医师职责(一)负责福利院或医院手术后来示范基地康复的儿童的交接工作;(二)采集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功能评估,并根据其他相关人员的评估作出综合性的全面评估;(三)主持康复小组会议,经过评估,列出存在问题,制定康复计划;(四)每天对住院康复的儿童进行查房,及时提出临床康复医嘱;(五)主持康复病例讨论、康复病例分析总结等;(六)负责脑瘫康复训练的信息收集、整理、建档等工作;(七)确认脑瘫儿童是否符合入院和出院条件。

第十七条康复治疗师职责(一)负责运动功能的评估,如:肌力、关节活动度、平衡能力、体位转移能力和步行能力的评估;(二)负责肢体运动功能的训练,指导增强肌力、耐力的训练,增加关节活动度的训练,进行步态行走的训练,提高步行能力,纠正异常步态;(三)负责日常生活能力(ADL)、感知觉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和训练;(四)必要时开展简单的言语矫正和心理治疗;(五)开展电疗、热疗、光疗、磁疗等物理因子治疗;(六)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十八条语言治疗师职责(一)开展语言功能的检查和评估,对构音器官功能、失语、听力和吞咽能力进行检查;(二)负责言语、构音器官、吞咽功能的训练;(三)指导使用非言语性语言沟通器具;(四)必要时提供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五)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十九条康复护士职责(一)负责住院儿童的临床康复护理;(二)配合康复治疗师进行床上或床边康复,日常生活能力(ADL)训练,言语治疗;(三)保持病区整齐、清洁、有序,保证儿童在良好的生理、心理环境中康复。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老师职责(一)负责认知能力的评估和训练;(二)负责对言语能力的评估和训练;(三)负责对生活自理能力的训练;(四)必要时开展简单的心理治疗和文体活动;(五)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一条心理工作者职责(一)对儿童进行临床心理测试和评定;(二)从心理学角度对儿童的功能训练提出意见;(三)为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四)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二条引导员职责(一)观察脑瘫儿童的生活实际情况,确定康复目标,开展康复训练;(二)建立一个支持性环境,给脑瘫儿童正确清楚的示范;(三)激发脑瘫儿童的学习兴趣,促进他们积极向上地发展,提高自信心;(四)收集各种废旧物品,指导儿童共同制作玩具;(五)具有足够的耐心,鼓励儿童完成动作,巩固原有的技能;(六)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三条感觉统合治疗师职责(一)开展感觉功能的评定,制定相应的训练计划;(二)指导儿童开展感觉统合训练,设计训练游戏;(三)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四条社会工作者职责(一)根据儿童的残疾程度及社会处境,评估回归社会中有待解决的问题;(二)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帮助儿童解决困难,为儿童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三)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五条护理员职责(一)在护士长的领导和护士的指导下工作;(二)负责对脑瘫儿童的生活护理,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部分简单的基础护理工作;(三)随时巡视病房,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脑瘫儿童进食、穿衣、洗漱、活动以及大小便;(四)做好入院出院患儿的准备工作,病房整理、铺床等,以及终末消毒工作。

第六章脑瘫康复程序图略第七章工作制度第二十六条康复评估工作制度(一)所有参加康复训练的脑瘫儿童必须进行康复功能评估,评估主要包括:运动、感觉、知觉、语言、认知、心理和社会等方面。

(二)评估会议由康复医师主持,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特殊教育老师、矫形器工作人员、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小儿神经科、小儿外科、矫形科医师参加。

(三)康复功能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儿童的功能状况、障碍程度、康复潜力,并估计康复的预后。

(四)各相关工作人员事先把评估资料加以整理,写出书面摘要,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发扬业务技术民主,参加人员介绍各自对儿童的评估情况,提出康复建议,在康复医师的主持下,拟定康复计划。

(五)及时做好康复评估会议记录,并放入康复病历档案之中。

(六)对限于病情、技术或设备条件而康复有难度的儿童,由康复医师提出,经过评估小组统一意见,保留康复病例,患儿送回原福利机构,待条件具备后再给予康复。

(七)在一个康复周期中,至少包括三次评估:初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初期评估作为制定康复计划的依据,中期评估作为调整康复计划的依据,末期评估作为评价康复效果并提出进一步康复建议的依据。

在结束康复疗程转回原福利机构时,要提出进一步康复训练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康复训练工作制度(一)脑瘫儿童康复一般安排一个疗程(3个月)的康复训练,最多安排二个疗程(不超过6个月)。

每个疗程实行三期评估制,进行综合性康复训练。

(二)康复治疗师负责对脑瘫儿童实施康复计划;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每月业务或行政查房两次,由高年资医师进行点评,对康复计划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根据儿童康复训练的情况,及时修改、调整训练计划。

第二十八条康复培训和指导制度(一)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福利机构的康复工作提供业务指导,负责培训各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寄养家庭,指导和帮助他们开展早期脑瘫康复训练。

(二)建立人才培养制度,三年内免费对本省基层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康复业务培训。

(三)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要定期对基层福利机构进行巡回指导,帮助制订康复方案。

(四)向基层福利机构推广适宜家庭和基层的康复项目。

第八章管理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一)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应设立在地(市)级以上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向民政部申报,经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审核认定,并颁发“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标牌。

(二)受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委托,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负责对全国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进行工作指导,建立工作机制,拟订工作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实施评估交流,推动脑瘫康复训练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脑瘫康复训练工作统筹安排,规程管理,协调指导,要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辐射作用,有步骤、有计划地对各个福利机构脑瘫儿童实施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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