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复垦券交易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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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成功出让今年第三批宅基地复垦券焦作局多措并举推动不动产登记创新

河南省成功出让今年第三批宅基地复垦券焦作局多措并举推动不动产登记创新

河南省成功出让今年第三批宅基地复垦券焦作局多措并举推动不动产登记创新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7年第11期文l本刊记者张永强近日,河南省推出的今年第三批宅基地A类复垦券,全部以熔断价30万元/亩成交,收益18.71亿元,将惠及原阳县等5个黄河滩区居民。

截至目前,河南省共交易黄河滩区迁建产生的节余指标800公顷,筹集资金36.11亿元。

此次宅基地复垦券交易指标,全部来源于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后腾退的节余指标,共415.8余公顷125个标段。

复垦指标以熔断价30万元/亩成交,收益将惠及原阳县、范县、台前县、长垣县、开封市祥符区5个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地区。

作为河南省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之一,黄河滩区迁建地区是全省脱贫攻坚的“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坚中之坚”。

河南省计划用3年时间实施24万余名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让滩区群众脱贫致富。

河南省利用增减挂钩政策,盘活滩区迁建后腾退的旧村庄土地资产,将产生的节余指标作为宅基地A类复垦券在省级平台交易,既可为滩区迁建解决配套资金难题,又能促进复垦后的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带来产业集聚发展。

焦作局多措并举推动不动产登记创新文l特约记者张涛通讯员刘华“只要排一次队,交一份材料,就能领到证,真的很方便。

”10月23日,在焦作市不动产登记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焦作市民李女士边告诉记者边竖起大拇指,为不动产登记的快速高效点赞。

记者观察到,李女士大概用了40分钟的时间,就办好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业务。

据了解,该两项业务以前至少需要跑三趟才能完成。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多项措施,强力推动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减少群众往返次数为职责使命,线上线下相结合,从多方面入手,推动方便登记的创新发展。

他们整合房产交易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对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业务实施“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避免了办事群众往返于房产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奔波。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6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6号令)等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6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义务人或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组织具有相关业务水平和经验的技术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技术方案编制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具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资质,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经验的技术人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业务的单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深入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以下简称 "挂钩工作"),进一步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及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以下简称"三项整治"),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钩工作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或通过"三项整治"已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

第三条挂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依法自愿,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严格管理。

用好宅基地复垦券政策助力脱贫攻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治胜答记者问

用好宅基地复垦券政策助力脱贫攻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治胜答记者问

用好宅基地复垦券政策助力脱贫攻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治胜答记者问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7年第1期2016年12月20日,我省首批宅基地A类复垦券拍卖会在郑州举行,6000多亩宅基地复垦券以每亩30万元的熔断价格全部售出,总成交额达18.4亿元,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宅基地复垦券在我省是个新生事物。

那么,什么是复垦券?河南为何要推行复垦券?复垦券如何使用、怎样交易?农民收益多少、如何保障?带着这些问题,日前,记者专访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治胜,请他就宅基地复垦券交易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什么是宅基地复垦券?答:宅基地复垦券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贫困老区等县腾退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就是可拆旧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在扣除自身安置用地后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也就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其中,A类复垦券是指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和同步搬迁户农村宅基地及相应的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产生的复垦券,简称A券;其他农村宅基地及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产生的复垦券称为B类复垦券,简称B券。

问:我省推行宅基地复垦券省域内公开交易目的是什么?有什么作用?答:宅基地复垦券省域内公开交易是我省推动加快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改革创新。

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是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

为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增减挂钩等一系列土地支持政策。

我省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贫困人口多,脱贫任务重。

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实践来看,资金来源、后续发展等问题是难点所在。

为解决这些问题,切实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充分用好用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政策,创造性地提出了宅基地复垦券在省域内公开交易,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新举措,充分释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潜能和潜力,增强贫困地区政府财力,为群众搬迁与后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豫政办[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建设用地。

征用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进入所在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2013年3月1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后,国土资源部紧密联系实际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资金的计提与监管、复垦的实施与验收等方面分别做出了新规定,明确了新要求,并与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土地复垦重要法规制度相衔接,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管理,规范土地复垦行为,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实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学习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复垦是一项融法规、政策、工程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是要组建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二是要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复垦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建立由高学历、高职称、多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及时指导、研究和解决复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以下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使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应遵循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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