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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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意见作者:来源:时间:2012-11-19 11:29:39 浏览 718 人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治理工作的意见

豫国土资发〔2012〕39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有关单位:

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以来,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但从全省情况来看,各地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度不一。为了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备案进度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的主要承诺,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

重要依据。凡是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所有在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均应于2012年完成《方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工作。参与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停产矿山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延期编制《方案》的,采矿权人要提交完成编制《方案》的承诺书。扩大开采规模、变更开采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需重新编制《方案》,经组织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采矿权批准机关备案。

(二)采矿权人与《方案》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或委托书)后10日内,应当持合同(或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部门备案。

(三)《方案》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规范(DZ/T 0233—2011)和编制合同(委托书)的要求,认真开展现场调查,提高《方案》编制质量,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四)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委托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前应当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评审时应邀请矿山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国土资源(地质矿产)部门的主管人员参加。矿山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再组织

初审(豫国土资发〔2010〕40号文件中第一条不再执行)。组织评审单位收到采矿权人的《方案》评审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评审后需进一步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经主审专家复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采矿权人。

《方案》经评审备案后,采矿权人应在15日内将评审备案证明及《方案》报送矿山所在地的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部门。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

(一)采矿权人尚未缴存或未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2012年都必须按照《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办建〔2009〕162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的规定,在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

矿区范围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保证金存储银行由所占矿区面积大的县级财政部门指定。

(二)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扩大开采规模、变更开采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要重新填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存储标准核准表》,并按重新核准的标准缴存保证金。

(三)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及利息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当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部门重新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属矿山企业所有,实行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地方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三、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实施

(一)矿山所在地的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按照经评审备案的《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和恢复治理,有效防止矿产资源开发造成新的地质环境破坏。

(二)采矿权人按照《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

测工程建设,由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部门组织专家对所建的监测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采矿权人可以申请返还与所建监测工程费用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三)采矿权人对矿山突发的地质灾害,必须进行应急勘查治理或避让。该矿山的《方案》中包含该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应急勘查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采矿权人可以申请返还与应急勘查治理费用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四)采矿权人边开采边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工程治理的,治理前应当编制治理工程设计书。部、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设计评审通过后,由采矿权人负责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组织工程设计书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验收通过后,采矿权人可以申请返还与治理费用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部、省发证的矿山,采矿权人应当委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工作。

(五)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

境恢复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余额及利息。部、省发证的矿山,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台帐。有关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逐矿登记矿山企业及采矿权人名称、采矿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矿区位置和面积、矿山开采方式、开采深度、矿山设计开采量和实际开采量,《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时间、备案时间、《方案》适用期与适用期内各年度的恢复治理工程及费用,应缴存保证金数额、已缴存保证金数额,已实施的治理工程情况和返还保证金数额等,以便于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监督管理责任。采矿权人未编制《方案》并经评审备案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开采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方案》并经评审备案的;未按期缴存或足额缴存保证金的;逾期不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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