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规内容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农村地区围绕土地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由于农村中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将农村土地出租。
那要是不幸产生合同纠纷的话,此时该如何解决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农村地区围绕土地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由于农村中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将农村土地出租。
那要是不幸产生合同纠纷的话,此时该如何解决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
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
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二、审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
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尊敬的合议庭:云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的二审诉讼代理,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规范的问题。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而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必须遵守。
这是我国对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所作的特别保护性规定。
当然,作为本案的被上诉人也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该条也作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
但此除外规定是作了特限制规定: 一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的情形,而该情形是有着特别限制条件:即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调的是兴办的乡镇企业和村民与土地的所有者必须是同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即:兴办的乡镇企业和村民均不得使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该种情形则没有特别限制,即只要经依法批准,就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没有强调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是由三自然人投资成立的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三自然人均不属于上诉人的村民。
被上诉人并不属于集体企业、更不属于上诉人兴办的乡镇企业。
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项下的土地系上诉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被上诉人不符合使用拥护第九小组这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土地的条件,即被上诉人不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的规定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范。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规定,本案争议的合同亦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土地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租赁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租赁,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土地租赁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土地租赁的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土地租赁主体第七条土地租赁的主体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人;(二)土地使用权人;(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租赁土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土地租赁合同第九条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级;(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租赁用途及使用条件;(六)租赁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土地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一条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土地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土地租赁期限第十三条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土地权利人可以继续租赁,但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土地权利人未继续租赁的,土地租赁关系终止。
国家土地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

国家土地法对租赁合同的规范引言国家土地法是对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其规定直接影响到土地的使用和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租赁合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其合规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家土地法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及其实施情况。
一、土地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人(出租方)与租赁方(承租方)之间就土地使用权进行租赁的法律协议。
该合同通常包括租金、租期、使用方式等重要条款。
二、国家土地法对租赁合同的基本规定1. 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土地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双方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出租方必须是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而承租方则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租赁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土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性质、使用期和租金等要素。
这些条款不得违反国家的土地政策与社会公共利益。
3. 租赁合同的登记土地租赁合同一般需依法进行登记。
未登记的合同在土地使用上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受法律保护等问题。
4. 租赁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期间,出租方有权获得租金并监督土地的使用。
而承租方则需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土地,维持土地的原状。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明确并可追溯。
三、土地租赁合同的纠纷及解决由于租赁关系的特殊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同的纠纷。
国家土地法对纠纷的处理有一定指导性规定,如协商、调解及诉讼等多种途径应当被充分利用。
四、总结国家土地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奠定了基础。
同时,对合同主体及内容的严格要求也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理解并遵循这些规定,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文档旨在提供对国家土地法及其对租赁合同规范的深入了解,促进学术交流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农村土地租赁用地合同管理规定

农村土地租赁用地合同管理规定一、总则二、合同签订1.签订农村土地租赁用地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巧取豪夺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租赁土地。
2.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土地的权属进行核实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农村土地租赁用地合同应当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等内容。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应当交存相关部门备案。
4.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保留合同副本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备日后审查和维权使用。
三、合同内容1.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地所在地、面积、用途等。
3.租赁期限,明确租赁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4.土地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周期,应当明确每年或每月支付的金额和具体支付时间。
5.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包括出租方的基本权利(如收取租金、监督使用等)和承租方的基本义务(如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土地等)。
6.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期满、协商解除、违约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土地的保护和管理、补偿、纠纷解决方式等。
四、合同管理1.农村土地租赁用地合同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加强对合同的记录、备案和监督。
2.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租赁用地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合同原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3.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4.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共同参与监督和管理,互相配合,共同促进合同的履行和落实。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农村土地租赁用地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承租方经营许可证等。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租赁用地合同管理。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租赁合同产⽣纠纷,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是专属管辖的范围,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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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1、⼟地租赁合同产⽣纠纷,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是专属管辖的范围,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地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式有哪些1、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同当事⼈因合同事务发⽣纠纷的,应当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2、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按照⼟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仲裁是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之间发⽣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种法定⽅式。
但当事⼈采⽤仲裁⽅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当事⼈⼜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租赁合同产⽣纠纷,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是专属管辖的范围,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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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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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