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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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各设区市金融办:根据《省金融办关于从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清理“僵尸机构”,依据各设区市金融办上报名单,经研究,决定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通知如下:一、终止全省89家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经营资格(名单详见附件),包括:面向“三农”“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创业投资、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请各设区市金融办监督上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公告,并向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做好政策解释和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进行。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4日南京市南京市建邺区美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无锡市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无锡市新区东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江阴市长三角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宜兴市荆溪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睢宁县丰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睢宁县公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沂市北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铜山县鑫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徐州市铜山区信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飞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富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江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家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中兴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新北区福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汇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钟楼区银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隆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姑苏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南通市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镇江市镇江市紫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扬中市天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句容市万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仪征市汇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新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邗江区甘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宝应县宝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兴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中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广陵区金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国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淮安市盱眙县楚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金湖县金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金湖县金亿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洪泽县泓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阜宁县泓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阜宁县兴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大丰市华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东海县融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东海县永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科教创业园区浦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蔷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裕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沭阳县椿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润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景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元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阳县巾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丰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富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首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民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浩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中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理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中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联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德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兴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伟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楚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恒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周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靖江市长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靖江市香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鑫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鑫源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结束——。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现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三日—1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2 —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合法登记并取得贷款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为发放小额贷款,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权益,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将承担部分监督管理职责,并协助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合规要求1. 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得贷款经营许可。

2. 资本金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实力,确保能够承受一定的风险。

具体资本金要求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定期调整。

3. 资金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适当提供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出现的借款风险。

4. 业务范围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5. 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借款人负担。

四、风险管理1. 信审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合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明确的合同,并合法合规地约定相关条款。

合同内容应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借款双方权益。

3. 催收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收取逾期罚息。

4.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应对市场波动和经营风险。

五、信息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主动向借款人和投资人公开经营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合法合规性。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细则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林银监局、工商局、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协助当地政府识别、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制订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监督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遵守广告、商标、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管理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管理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1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2 —股东意愿。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要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公平竞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范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不得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2. 注册资本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管理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等,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4. 操作规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包括贷款审批流程、贷后管理流程等,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开展。

5. 风险控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控制风险并避免不良贷款的产生。

6. 公平竞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7. 信息披露: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借款人披露贷款相关信息,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1. 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指依法设立,主要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规模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 准入条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团队,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合适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 具备合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能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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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2〕58号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金融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规定,省金融办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1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对农贷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改革发展意见》、《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其它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辖内农贷公司应当给予监管处罚的,依照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监管处罚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作为依法承担农贷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管处罚。

农贷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章监管处罚措施第五条本细则涉及的监管处罚措施包括:—2 —一、诫勉谈话。

各级金融办根据农贷公司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诫勉谈话。

二、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

各农贷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管理层的奖惩机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及罚款额度,由农贷公司自行制定。

三、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建议农贷公司董事会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四、暂停创新类业务。

创新类业务包括“现金池”资金调剂、应付款保函、保险代理、统贷助贷等业务,暂停期限由监管部门酌情确定。

五、暂停担保业务。

暂停期限由监管部门酌情确定。

六、限制融资比例。

限制比例由监管部门酌情确定。

七、停业整顿。

期限由监管部门酌情确定。

八、终止经营资格。

第三章监管处罚权限及流程第六条各级金融办的监管处罚权限(一)省金融办对违规农贷公司,可以决定给予本细则列举的全部监管处罚措施。

(二)市级金融办对违规农贷公司,可以决定给予以下监管处罚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 暂停创新类业务;5.暂停担保业务。

(三)县(市、区)级金融办对违规农贷公司,可以决定给—3 —予以下监管处罚: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

第七条处罚违规农贷公司,应遵循核实定性、下达监管处罚决定、备案三个步骤。

(一)核实定性1.各级金融办对违规问题的定性,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2.省、市级金融办发现违规问题,可由本级金融办核实定性,也可会同下级金融办核实定性。

3.县(市、区)金融办发现违规问题,由本级金融办提出定性意见,请示上级金融办核实定性。

(二)下达监管处罚决定对已定性的违规问题,各级金融办依据监管处罚权限做出监管处罚决定,如监管处罚措施超出本级权限,须报上级金融办做出监管处罚决定。

(三)备案监管处罚决定做出后,市、县(市、区)级金融办须报上一级金融办备案。

上级金融办对监管处罚决定存在异议,收到备案材料五个工作日内,须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违规问题及处罚措施第一节关联交易第八条对关联交易行为的处罚(一)禁止类关联交易—4 —存在对外融资或开展担保业务的农贷公司不得进行关联交易(包含向股东发放贷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暂停创新类业务;5.暂停担保业务;6.限制融资比例;7.停业整顿;8.终止经营资格。

(二)限制类关联交易未对外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农贷公司,关联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20%(含20%)或单户余额不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且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暂停创新类业务;5.暂停担保业务;6.限制融资比例。

第九条农贷公司不得与有关联的担保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暂停创新类业务;5.暂停担保业务;6.限制融资比例;7.停业整顿。

第十条农贷公司不得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暂停创新类业务;5.暂停担保业务;6.限制融资比例。

第二节信贷投放及回收第十一条农贷公司应严格遵守“三个70%”。

违反该规定—5 —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暂停创新类业务;3.暂停担保业务;4.限制融资比例。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冒名贷款。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 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暂停创新业务;5. 暂停担保业务;6.限制融资比例;7.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农贷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开业未满一年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开业满一年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暂停创新业务;3. 暂停担保业务;4.限制融资比例。

第十四条农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暂停创新类业务;5.暂停担保业务;6.限制融资比例;7.停业整顿;8.终止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已从银行融资的农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该类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30%。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限制融资比例。

第十六条农贷公司不得跨区发放贷款。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6 —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限制融资比例;5.停业整顿。

第三节收入及结算第十七条农贷公司开业满一年后平均年化利率不得高于15%,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限制融资比例。

第十八条农贷公司单笔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限制融资比例;5.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农贷公司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取利息,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暂停创新类业务;4.暂停担保业务。

第二十条农贷公司应制定现金管理办法,并报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现金结算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农贷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客户以现金归还贷款本息及交纳各种费用的,应由客户全额存入农贷公司银行账户,由农贷公司代收现金的,原则上应在当日全额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暂停创新类业务;4.暂停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农贷公司向客户贷款,必须将资金划入借款人—7 —账户,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应从借款人账户将本息划转至农贷公司账户。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暂停创新类业务;4.暂停担保业务。

第四节负债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农贷公司:1.终止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农贷公司各类负债(包括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股东特别借款外的各类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暂停创新类业务;3.暂停担保业务;4.限制融资比例。

第二十五条农贷公司向股东借款,须经市金融办批准。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暂停创新类业务。

第二十六条农贷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须向市金融办备案。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限制融资比例。

第二十七条农贷公司向股东以外单位定向借款,须经省金融办批准。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暂停创新类业务;4.限制融资比例。

—8 —第五节财务真实性及系统使用第二十八条严禁农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限制融资比例;5.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农贷公司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停业整顿;5.终止经营资格。

第三十条农贷公司必须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于业务系统。

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停业整顿。

第六节其他第三十一条对现场检查发现违规情况的农贷公司,省、市(省辖市)金融办可责成其承担全部或部分现场检查费用。

第三十二条农贷公司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除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监管处罚外,还须根据有关监管评级规定调整评级。

第三十三条农贷公司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农贷公司须服从各级金融办监管,拒不执行监管处罚的,终止经营资格。

—9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农村公司监管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农公司。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2年8月28日印发—10 —共印150份校核:从领—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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