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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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能力验证计划

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能力验证计划

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能力验证计划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能力验证计划的理论研究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医临床学在刑事侦查、医疗鉴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视觉功能评定作为法医临床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判断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视觉功能评定能力进行探讨。

一、视觉功能评定的理论基础1.1 视力测定原理视力是指人眼识别一定距离内物体的能力,通常用国际单位制中的“米制视力”来表示。

视力测定主要通过测量人眼在一定距离内看到的最小字体大小来反映视力水平。

常用的视力测定方法有主观视力检查和客观视力检查。

主观视力检查是通过让受检者在一定距离内阅读标准视力表上的字母、数字等,按照规定的格式记录结果;客观视力检查则是通过自动光学检查仪器(如自动验光机)测量受检者的屈光度和瞳孔直径,从而计算出客观视力值。

1.2 色觉测定原理色觉是指人眼对颜色的辨识能力,通常用色觉图谱来表示。

色觉测定主要通过让受检者在一定距离内辨别色觉图谱上的不同颜色,按照规定的格式记录结果。

常用的色觉测定方法有色觉板法、色觉盘法等。

其中,色觉板法是将红、绿、蓝三种颜色的圆点或线条按照一定规律排列在一块板上,让受检者在一定距离内辨别这些颜色;色觉盘法则是将红、绿、蓝三种颜色的圆环分别放在一个圆形的转盘上,让受检者在一定距离内辨别这些颜色。

二、视觉功能评定的实践应用2.1 视场测定视场是指人眼能够观察到的范围,通常用角度来表示。

视场测定主要通过测量人在一定距离内能够看到的最大视场范围,以及在不同距离和角度下的视野情况,来评估人的视觉功能。

常用的视场测定方法有静态视场测定法和动态视场测定法。

其中,静态视场测定法是通过让受检者在一定距离内观察固定目标,记录其最大视场范围;动态视场测定法则是通过让受检者在一定距离内追踪移动目标,记录其最大视场范围。

2.2 立体视觉评定立体视觉是指人眼对物体的空间位置和深度感的识别能力,对于判断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4-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2011-03-17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目录前言 (II)1 范围 (1)2 定义 (1)3 鉴定原则 (2)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4)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 (15)附录 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附录 D (参考性附录)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 (18)前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意见书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意见书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意见书【引言】视觉功能障碍是指眼睛及其相关系统发生的异常,导致视觉功能受损的一类疾病。

在我国,视觉功能障碍患者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视觉功能障碍,本文将对视觉功能障碍的定义、分类、病因、症状、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全面阐述。

【视觉功能障碍的定义和分类】视觉功能障碍是指影响视觉功能的一切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视力、色觉、视野、双眼视觉等方面的异常。

根据病因和症状的不同,视觉功能障碍可分为以下几类:视力障碍、色觉障碍、视野缺损、双眼视觉障碍等。

【视觉功能障碍的病因和症状】1.视力障碍:主要由眼部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引起。

症状包括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

2.色觉障碍:主要由遗传因素、眼部疾病、药物中毒等引起。

症状包括颜色识别能力下降、色觉失衡等。

3.视野缺损:主要由眼部疾病、脑部疾病、神经损伤等引起。

症状包括视野缩小、视物不全等。

4.双眼视觉障碍:主要由眼部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眼肌麻痹等引起。

症状包括双眼视觉不协调、立体视觉受损等。

【视觉功能障碍的诊断与评估】视觉功能障碍的诊断主要依赖眼科检查、神经科检查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

诊断过程中,医生会详细询问病史、家族史,并对患者进行视力、色觉、视野、双眼视觉等方面的评估。

【视觉功能障碍的治疗与康复】1.针对病因治疗:根据患者具体病因,采取相应的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

2.康复治疗:包括视觉训练、康复训练、心理辅导等,帮助患者提高视觉功能、改善生活质量。

3.辅助治疗:如佩戴眼镜、隐形眼镜、低视力助视器等,辅助改善视力。

【结论与建议】视觉功能障碍对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造成严重影响,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至关重要。

患者及家属要关注视力变化,及时就医。

医生要全面评估患者病情,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

同时,加强康复训练和心理辅导,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录前言 (II)1 范围 (1)2 定义 (1)3 鉴定原则 (2)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4)附录B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 (15)附录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附录D (参考性附录)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 (18)前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

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

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能力验证计划

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能力验证计划

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能力验证计划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能力验证计划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旨在评估法医病理学家在处理尸体时所依赖的视觉能力,以确保他们能够准确地进行尸检、鉴定和记录。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这一重要课题,以期为我国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能力的提高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

我们来了解一下视觉功能评定的基本概念。

视觉功能评定是指通过对个体进行一系列视觉测试,以评估其视力、色觉、空间感知等方面的能力。

这些测试通常包括阅读、辨认字母、数字和符号等任务。

在法医临床学领域,视觉功能评定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视力:视力是法医病理学家进行尸检、鉴定和记录的基本工具。

良好的视力有助于法医病理学家更清晰地观察和识别尸体表面的细节,从而提高鉴定的准确性。

因此,对法医病理学家的视力进行定期评估和训练是非常重要的。

2. 色觉:色觉是法医病理学家在处理色彩相关问题(如血迹、毒物等)时所必需的能力。

通过测试法医病理学家对不同颜色的辨别能力,可以确保他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3. 空间感知:空间感知是指法医病理学家在观察和分析物体位置、大小和形状等方面的能力。

这对于法医病理学家在进行尸体解剖、伤情分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我国法医临床学视觉功能评定能力,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视觉功能评定计划。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制定详细的视觉功能评定标准:为了确保视觉功能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我们需要制定一套详细、全面的视觉功能评定标准。

这套标准应包括视力、色觉、空间感知等多个方面的测试项目,以及相应的评分标准。

2. 培训专业的视觉功能评定人员:为了保证视觉功能评定的质量,我们需要培训一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视觉功能评定人员。

这些人员应接受系统的视觉功能评定培训,熟悉评定方法和标准,并具备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

3. 定期进行视觉功能评定:为了确保法医病理学家的视觉功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我们需要定期对他们进行视觉功能评定。

视觉功能障碍伤病关系分析及损伤程度鉴定1例

视觉功能障碍伤病关系分析及损伤程度鉴定1例

视觉功能障碍伤病关系分析及损伤程度鉴定1例关键词:法医学;眼损伤;视觉障碍;糖尿病;损伤程度:伤病关系一、案例1.简要案情及病史摘录肖某,女,某年2月29日自诉被他人打伤左眼致失明。

当日就诊查体:左眼无光感。

左眼结膜稍充血,角膜明显水肿混浊,瞳孔区见白斑,房水粉红色混浊,前房积血约3mm,虹膜纹理欠清晰,瞳孔正圆,直径4mm,对光反射消失,晶状体轻混浊,眼底无法窥视,眼球活动正常,左眼压6.0kPa(45mmHg)。

左眼B超示玻璃体后脱离。

视诱发电位:左眼未引出。

眼部MRI示左侧眼球玻璃体改变。

入院后降眼压治疗。

出院诊断为左眼前房积血、外伤性青光眼、玻璃体后脱离、头皮下血肿。

伤后1个月复诊,病历记载左眼5点至6点方向虹膜根部离断,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晶状体轻度混浊,下方玻璃体混浊,眼底视盘色可,颞侧弧形斑明显,黄斑反光欠清,视网膜平伏,脉络膜广泛萎缩。

视诱发电位提示:左眼视神经损伤。

临床给予激素及血栓通改善微循环等治疗。

伤后10个月余临床行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显示左眼视盘颞侧萎缩灶,造影后期视盘边缘荧光着染,血管弓区斑点状窗样缺损夹杂弱荧光斑点,鼻上周边部分血管末梢轻微渗漏。

本次外伤前多次因糖尿病住院治疗,眼底检查正常。

伤前2个月再次因糖尿病住院治疗,眼科会诊示左眼角膜白斑,白内障。

办案单位委托本鉴定机构对肖某左眼损伤与糖尿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2.法医学检验主诉左眼无光感,非接触眼压计测量左眼眼压测不出,指测眼压Tn。

裂隙灯检查:右眼角膜透明,瞳孔直接、间接对光反射存在,晶状体后囊密度高。

左眼角膜中央白斑,下方点状上皮剥脱,前房中深,虹膜纹理清,5点至6点方向虹膜根部离断,瞳孔欠圆,可见多处切迹,裂隙灯前节光学相干断层成像(slit lamp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SL-OCT)测瞳孔直径5.35mm,直接对光反射迟钝,间接对光反射存在,晶状体轻度混浊。

关于眼盲法医学鉴定的几点意见

关于眼盲法医学鉴定的几点意见

关于眼盲法医学鉴定的几点意见眼盲(视力极差或完全失明)是一种常见的视觉障碍,而法医学
鉴定则是在法律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眼盲法医学鉴定中,
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确定被鉴定人是否真的眼盲。

这需要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包括视力测试、眼底检查、眼球活动度检查等。

对于已确诊为眼盲的人,还需检查其失明的原因,例如眼部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外伤等等。

其次需要考虑眼盲程度的严重程度。

眼盲程度分为完全失明和视
力极差两种类型,其中完全失明是指无法看到任何东西,而视力极差
则取决于其视力的具体度数。

对于法医鉴定来说,完全失明的结果更
有说服力,但要注意不同人对视力极差的定义不同,其中视力状况对
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第三点要考虑眼盲对被鉴定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这需要详
尽了解被鉴定人的生活习惯和工作状况,例如他是否需要借助助听器、导盲犬等来完成日常活动,是否有特殊的工作场所和设备支持等。

最后,需要考虑在执行司法程序时,如何确保视障人士的合法权益。

这需要相关法律人士具备对视障人士的防护能力,特别是在法庭上,应该为视障人士提供必要的帮助,例如为其提供有声或有触觉的
法庭文件和证据等等。

总的来说,眼盲法医学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医学知识、法律程序和视障人士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尊严。

同时要注意对差异化的视力状态和影响产生的纠纷要予以特别关注处理。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意见书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意见书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意见书尊敬的鉴定委员会:本次鉴定的对象是一名视觉功能障碍患者,现将我对其视觉功能障碍的鉴定意见如下:根据患者的病历记录和各项检查结果,结合我对其视觉功能障碍的观察和评估,我认为患者确实存在视觉功能障碍,并且该障碍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在对患者进行视觉功能测试时,我注意到患者在视野范围和视觉敏感度方面存在明显异常。

患者的中央视野受损,无法清晰地看到正常人可以轻松辨认的细节。

此外,患者对光线的敏感度也明显增加,当环境光线较强时,患者会感到不适甚至疼痛。

患者的双眼协调能力和深度知觉也受到了影响。

在进行眼球运动和对物体距离的判断时,患者的表现明显不如正常人。

这导致了患者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准确地抓取物体,走路时容易摔倒等问题。

患者的视觉辨认能力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

在进行图像辨认和文字阅读时,患者的表现明显受到限制。

患者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辨认物体或阅读文字,且经常出现错误理解或误读的情况。

对于视觉功能障碍的成因,经过仔细分析和综合判断,我认为可能是患者的视觉神经系统受损所致。

然而,具体的成因还需要进一步的检查和鉴定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针对患者的视觉功能障碍,我建议该患者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其生活质量:患者可以使用辅助性视觉设备来帮助其辨认物体和阅读文字。

例如,放大镜、语音助读设备等可以提供帮助。

此外,患者还可以通过调整环境光线和使用防蓝光眼镜来减轻对光线敏感的不适感。

建议患者接受一些视觉康复训练。

这些训练可以帮助患者提高双眼协调能力和深度知觉,从而减少摔倒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此外,通过训练,患者可以提高视觉辨认能力和阅读速度,提高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效率。

建议患者积极寻求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

视觉功能障碍对患者的心理和社交功能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患者需要与家人、朋友和专业心理咨询师保持良好的沟通,以获得情感上和实际上的支持。

根据我对该患者视觉功能障碍的鉴定,患者存在视野范围和视觉敏感度异常、双眼协调能力和深度知觉障碍、视觉辨认能力下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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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司法鉴定技术规 SF/Z JD0103004-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2011-03-17 发布中华人民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目录前言 ............................................................................. II1 围 (1)2 定义 (1)3 鉴定原则 (2)附录 A (规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4)附录 B (规性附录)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要求 (15)附录 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附录 D (参考性附录)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本) (18)前言制定本技术规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

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

本技术规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实践而制定,为眼外伤后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提供科学、规、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本技术规的附录A、B为规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技术规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主要起草人:夏文涛,瑞珏,朱广友,利华,翁春红,捷敏,夷嫦。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1围本技术规提出了视觉功能障碍检验和评估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适用于各类人身伤害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其它需要进行视觉功能检验和评估的法医鉴定亦可参照执行。

2本技术规采用以下定义。

视觉功能 visual function2.1定义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其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

视觉功能包括形觉、光觉、色觉等。

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中常用的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

2.2视力 visual acuity, VA视力,也称视锐度、视敏度,系指分辨物体表面两点间最小距离(夹角),用于识别物体形状的能力。

视力包括远、近视力。

正常情况下,视锥细胞主要聚集于眼球的眼底后极部黄斑中心凹,该区域的视敏度最高,故黄斑中心凹的视敏度又称为中心视力。

中心远视力,简称远视力或视力,是法医鉴定中评价视敏度最常用的指标。

推荐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作为评价远视力的检查工具和记录方法(1929年国际眼科学会通过统一用5米距离和小数记法,故也称小数视力)。

推荐使用标准近视力表(或Jaeger近视力表)。

常规是在充足照明下,放在距眼30cm处进行检查;若近视力较差,可移近距离至能够分辨为止,但必须同时记录实际距离。

2.3视力障碍 visual impairment通常系指远视力障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视力障碍即指视力较正常降低;狭义的视力障碍则指远视力降低至低视力或盲目程度。

2.4视野 visual field眼球正视前方一固定目标,在维持眼球和头部不动的情况下,该眼所能见到的空间围称为视野。

视野的大小通常以圆周度表示。

正常视野类似不规则的椭圆形,颞侧最大,下方次之,鼻侧因有隆起的鼻背遮挡而稍小,上方因有上眼睑遮挡为最小,中心偏颞侧有一竖直椭圆形生理盲点。

2.5视野缺损 visual field deficiency若受检眼视野的周界缩小或视野的围出现不能看见的盲区,则属于视野缺损。

依据视野缺损的大致形态特征,可分为向心性缩小、象限性缺损、偏盲、生理盲点扩大等。

视野缺损的程度可通过视野检测进行评估。

2.6双眼视觉 binocular vision双眼视觉不仅具有两眼叠加的作用,可降低视敏度阈值,扩大视野,消除单眼视野的生理盲点,更可以形成立体视觉,使主观的视觉空间更准确地反映外在的实际空间。

故双眼视觉优于单眼视觉。

双眼视的实现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级是同时视,即每眼都能同时感知物像;第二级是平面融像,即两眼物像能在同一平面融合为一;第三级是立体视觉,即能产生三维空间的深径觉。

3鉴定原则3.1基本原则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对于受检者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损伤性病理学基础。

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必要时说明损伤参与度。

3.2鉴定步骤3.3审查鉴定材料(包括病史)首先应详细了解外伤史。

需要采集的材料包括:(1)受伤时间、致伤物和致伤方式;(2)受伤后的主要症状和体征;(3)受伤后主要的诊疗经过。

应了解伤前眼科病史(包括视觉功能情况),必要时应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及用药史。

3.4视觉功能检测按受检者主诉视觉功能障碍的情况,检查其视力、视野等视觉功能情况。

3.5眼部结构检查按先右眼、后左眼,或者按先健眼、后伤眼的顺序,依次进行眼附属器、眼球前段、眼球后段结构的检查。

其中裂隙灯显微镜检查、眼底检查等需在暗室进行。

在必要时选择进行屈光、眼压、前房角、眼球运动、眼球突出度、双眼视、泪道、眼影像学等有针对性的检查。

应实时、客观、全面记录检查结果;有条件的应对检查结果摄片存档,以备复核。

3.6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对于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情况的,可选择进行相应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查。

需鉴别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还可以参考视觉电生理的检验结果。

3.7结果评价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质、程度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的测试结果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应排除本身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

3.8鉴定时机视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或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

上述医疗终结系指经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医疗措施实施后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即眼部损伤症状消失或稳定,眼部体征及视觉功能情况趋于相对固定。

一般而言,较轻的或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伤,鉴定时机可适当提前;若存在视觉功能障碍或将以视觉功能障碍为依据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程度的,推荐其鉴定时机为损伤后3~6个月以后。

附录 A(规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A.1 眼部结构的一般检查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通常以视觉功能检查结果作为评定依据,同时应重视损伤基础(也即损伤性结构改变),故对眼部结构进行检查具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A.1.1 外眼的检查A.1.1.1 眼眶、眼睑、眼位、眼球活动及结膜(1)眼眶:疑有眶壁骨折的,应检查两侧眼眶外观是否对称,有无眼眶塌陷或其他畸形,眶缘触诊有无骨质缺损、压痛或肿物,有无台阶感。

(2)眼睑:存在眼睑损伤的,在损伤早期应重点观察、测量并记录眼睑皮肤有无红肿、表皮剥脱、皮下瘀血、皮肤异物、皮肤创口或缝合创等改变。

损伤愈合以后,重点观察、测量并记录眼睑皮肤有无瘢痕形成、色素改变,眼睑有无缺损、翻、外翻或其他畸形,两侧睑裂是否对称,睫毛排列方向是否正常,有无上睑下垂或眼睑闭合不全。

遗留上睑下垂的,需测量并比较双眼平视前方时睑裂的宽度,以及上睑缘遮盖瞳孔的程度(如记录为:左上睑缘遮盖瞳孔上缘下1mm),并检查提上睑肌肌力。

遗留眼睑闭合不全的,应记录闭眼时残余睑裂的宽度以及闭眼时有无角膜暴露。

(3)眼位:疑有眼位异常的,可采用角膜映光法检查第一眼位。

必要时,可选择同视机进行主、客观斜视角等检查。

(4)眼球运动:存在眼位异常和/或疑有眼球运动障碍的,检查眼球活动情况,观察两眼球活动是否对称,眼球各方向(鼻侧、颞侧、上方、下方及鼻上方、鼻下方、颞上方、颞下方等八个方向)转动有无障碍及其程度。

(5)眼球突出度:疑有眼球陷或萎缩的,可采用目测法或Hertel眼球突出度计测量眼球突出度。

(6)结膜:损伤早期,应观察有无结膜挫伤或裂伤、有无结膜水肿或充血、有无球结膜下出血、有无异物存留等。

损伤愈合以后,应检查结膜有无充血、瘢痕、睑球粘连、异物存留及假性胬肉,观察分泌物性质。

A.1.1.2 泪器疑有泪器损伤的,可进行泪小点、泪小管和泪液分泌的检查。

泪器功能的检查方法有荧光素钠试验、泪膜检查、泪道冲洗及X线碘油泪囊造影。

A.1.1.3 眼压对于疑有眼压改变的,应行眼压测定。

眼压测定的方法包括:指测法、压陷式眼压计测量法、压平式眼压计测量法、非接触眼压计测量法等。

A.1.2 眼前段检查眼前段检查的主要工具有聚光手电及裂隙灯显微镜。

手电照射常采用斜照法。

裂隙灯显微镜检查常用直接焦点照明法,将灯光焦点与显微镜焦点联合对在一起,将光线照射在结膜、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区,将焦点后移,可观察晶状体及前1/3玻璃体的病变。

A.1.2.1 角膜观察角膜大小、弯曲度、透明度及表面是否光滑、透明。

急性损伤或病变时,应观察角膜有无异物、上皮剥脱、擦伤痕、水肿、溃疡、裂伤、破裂、角膜后沉着物(KP)等。

损伤或病变愈合后,应观察是否遗留角膜混浊、角膜瘢痕、新生血管形成、角膜后沉着物(KP)、铁锈症、铜锈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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