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义序自来水厂取水口防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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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

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

主要源水指标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比较
mg/L
总氮平均 (mg/L)
2007
2008
2009
2010
东南厂
2.02
2.08
2.29
2.40
西厂
1.73
1.63
1.61
1.85
东厂
1.10
0.97
0.74
1.12
(4)总氮:≤0.2(I)0.5(II)1.0(III)
一、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
(一)水质型缺水的问题 3、源水主要指标比较:清洁水源不足
2.50
西厂
2.01
2.22
2.07
1.87
东厂
1.82
1.76
1.96
1.98
(1)高锰酸盐指数:≤2(I)4(II)6(III)
一、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
(一)水质型缺水的问题 3、源水主要指标比较:清洁水源不足
主要源水指标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比较
PH平均 2007 2008 2009 2010
东南厂
一、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
(二)常规水处理技术的缺陷:难以处理、应对突发水质污染
目前我市水厂基本采取以混凝、沉淀、过滤及消毒为处理单元的常规水处 理工艺,主要去除对象是原水中的悬浮固体、胶体物质和病菌。对于水质良 好的水源通过常规处理工艺可获得安全合格的饮用水。但近些年来,随着水 源污染严重、水质不断恶化和饮用水质标准的提高,常规水处理工艺的缺陷 也就显露了出来。
一、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
(一)水质型缺水的问题
1、源水污染事件频发:藻类爆发、死鱼事件。 2、水文变化大:水位下降致咸潮、潮区界与潮流界上溯 3、源水主要指标比较:清洁水源不足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九号《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已由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灾害防治第三章水生态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第五章水文化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域治水,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等治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域治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空间均衡、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治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全域治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进行监督和考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榕政办〔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9日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给我市带来持续暴雨,局部出现特大暴雨,造成我市闽清、永泰等县严重受灾,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

为做好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做好“尼伯特”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设施水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0 号)及《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6〕10号),把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以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为主导,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市水利局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全面推动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灾后修复重建,确保灾区水利设施尽快恢复发挥效益。

二、目标任务全力加快受“尼伯特”台风灾害影响的水利水毁工程修复重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当前救灾应急临时供水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修复重建。

防洪排涝工程,8月底完成应急加固,明年汛前完成堤防修复。

水库工程,年底前完成应急加固并发挥效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榕政办[2013]2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榕政办[2013]2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榕政办〔201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2013年度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细化分解的各县(市)区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水利局、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考核各项指标落实情况,并于年终书面报告市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0日仓山区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市水利局、市监察局2013年2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圆满完成2013年度我市水利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现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仓山区“十二五”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状》,分解下达仓山区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如下:一、水利投资(一)严格按照计提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益10%及时足额计提到位,并全额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包括堤防维护费)、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基金和规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并确保全额用于水利投入。

(二)结合实际,建立县(市)区级水利融资平台,争取金融对水利建设的更大支持。

(三)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二、水资源管理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一)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落实配套资金,完成县(市)区水资源管理平台基础数据库建设,完成监控中心建设;完成辖区内1个省控水质、水量、水位监测信息采集点建设;完成系统省、市、县三级网络连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闽政文[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3]26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审批闽侯等六县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03]15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闽侯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一、闽侯县自来水公司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闽江闽侯县自来水公司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以中泓线为界左侧(指面对下游左侧,下同)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堤坝(含)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闽江闽侯县城自来水公司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至堤坝(含)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闽清县白石坑水厂、塔山水厂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闽江闽清县白石坑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塔山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右侧(指面对下游右侧,下同)水域及其沿岸外延50米(若遇316国道,则以国道为界,不含国道)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闽江闽清县白石坑水厂取水口上游4000米至塔山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水域及其右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闽清县贵坑水厂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爱焦涧闽清县贵坑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爱焦涧闽清县贵坑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四、永泰县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清凉溪永泰县北区水厂取水口上游古岸桥断面至下游里岛电站拦河坝水域及其左侧外延至一重山脊和右侧外延至公路(不含公路)范围陆域。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4•【字号】闽政[2001]文173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文173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加强管理,确保城市供水(一)各地在抓紧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

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在2002年以前完成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资源紧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二)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

逐步改过去的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道的单一水源供水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多水源、多渠道供水方式,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和突发性水源事故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要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必须实行可开采量总量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对取用地下水已接近允许开采量的城市,不得新批取水单位和取水量;对地下水已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设施,并逐步压减取水单位和取水量,积极采取回灌等有效措施,控制地下水位下降;对沿海城市和海岛要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海水入侵。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27•【字号】•【施行日期】1992.10.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有关水资源的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应当优先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展与防御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本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利水电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乡(镇)水利水电工作站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负责辖区内水利水电的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归口管理地方电力及负责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在本省境内投资开发和经营水利、水电、围垦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土保持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闽政文〔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21〕11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明政文〔2020〕8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划定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一、水源保护区范围(一)一级保护区: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379.8米)以下全部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山脊范围陆域,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为东经116°49′40.859″,北纬26°13′46.979″。

(二)二级保护区: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整个汇水流域及大田坑溪拦河坝上游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保护区主要拐点坐标及红线图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公布。

三明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

加强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强化水资源供需分析和合理调配,提高供水保证率;同时,加强保护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强化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供水区域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需求。

(二)严格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

按规定设置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以及隔离防护等设施。

健全水源地巡查制度,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影响水源地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强化预警及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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