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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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观测规范

变形观测规范

5 . 1 建筑物沉降观测5.1.1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1.2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外、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1.35.1.45.1.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变形监测的监督提示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变形监测的监督提示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变形监测的监督提示
随着我市超高、超大建筑工程的日益增多,设计对水文地质准确把握和基础施工质量优劣对构筑物安全投用的影响亦逐步增大,而地基与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又极易造成建筑物倾斜、裂缝,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针对此类情况,为加强建筑工程变形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质量风险,特作如下监督提示:
1.督促参建单位用于工程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必须经国家认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
3.0.1条和第10.3.8条(强制性条文)、《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等,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使用期间的沉降变形观测,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观测方案实施。

3.根据2011年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2条的要求,现浇结构中的墙、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分为层高和全高两方面进行控制,当层高≤5米时,层高的允许偏差偏差为8 mm;当层高>5米时,层高的允许偏差偏差为10mm;建筑物全高的允许偏差为H/1000,且≤30mm。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垂直度的质量控制。

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置固定的变形监测点,定期对沉降变形情况进行观测,并随工程进度对主体结构的垂直度进行监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仪器进行平行检测,并作好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人员应对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4月7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建设[2010]855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10]855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以下简称《要点》)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工程,属于《要点》中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的,均应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三)工程勘察报告;(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六)初步设计文件;(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四、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天津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出抗震设防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总评、问题和结论等内容,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结论。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doc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doc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建立测绘市场的良好秩序,更好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和测绘市场的良性发展,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

下文是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可以使用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本市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

第六条市级基础测绘包括:(一)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中心城区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1∶500、1∶20xx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五)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六)本市各种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七)国家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七条区、县级基础测绘包括:(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的1∶500、1∶20xx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四)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建设[2009]225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9]225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文件精神,提高工程勘察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工程勘察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

各方责任主体应切实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施工条件及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

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要对工程勘察质量负主责。

要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对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的管理,保证现场勘测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在勘察报告中要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其可能给工程造成的危险,做出明确说明。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若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工程勘察从业人员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全面推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

落实个人执业责任,强化注册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建质安[2006]750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6]750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地铁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降水、开挖、支护及周边环境保护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定执行。

(二)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应将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根据本市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特点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试点使用。

(五)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相应规范及标准进行编写,对深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设计及施工的需要。

(六)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与施工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分析,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七)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开挖、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等内容。

(八)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变形控制保护等级、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

(九)设计文件中应对基坑降水、开挖、支撑、轴力有详细的说明。

天津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合同******勘测设计院天津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合同发包人:。

监测人:。

发包人委托监测承担:变形监测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变形监测质量,经发包人、监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变形监测工程。

1.2 工程建设点:。

1.3 工程监测任务委托期:。

1.4 工程监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其技术要求执行国家规范《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相应条款。

1.5 承接方式:双方协议签订合同。

1.6 预计监测工作量:(见附件一)。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监测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 提供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首层平面图。

第三条、监测人向发包人提交监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1 监测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监测成果三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监测成果资料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 开工及提交监测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监测工作定于年月开工至年月提交变形监测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监测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监测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时,(不可抗拒力影响以及非监测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造成工期顺延,相应监测费用由发包人与监测人协商确定。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沉降监测费及基坑围护变形观测费用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国测财字[2002]3号,因各方面因素此次工程监测以“预算包干”方式计取费用。

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监测人另行议定。

4.2.2 工程变形观测费预算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4.2.2.1 工程变形观测费付款方式:第五条、发包人、监测人责任:5.1 发包人责任。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建质安管〖1999〗529号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变化的监控,规范监控行为和程序,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及重要结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及《天津市多层砖砌体住宅建筑沉降裂缝控制设计与施工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进行结构变形控制及沉降观测的建设工程均在本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三条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

第四条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

第六条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用.第七条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第八条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

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量.第九条1.沉降观测点的布设,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必须在中部适中位置上设有观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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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建质安管〖1999〗529号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变化的监控,规范监控行为和程序,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及重要结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及《天津市多层砖砌体住宅建筑沉降裂缝控制设计与施工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进行结构变形控制及沉降观测的建设工程均在本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三条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

第四条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

第六条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用。

第七条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第八条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

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量。

第九条
1.沉降观测点的布设,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必须在中部适中位置上设有观测点。

框架式结构多层、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混凝土柱上。

超高层建筑沉降点的设置还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2.沉降观测点布设位置、标高,应设置在外檐墙(柱)面上,正负零以上100-150毫米处。

公共建筑及超高建筑,由设计部门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标高位置,如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民用建筑沉降观测点的标高设置。

3.沉降观测点均应配用天津市统一编号的标志,其标志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统一监制、管理。

第十条沉降观测
1.沉降观测必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控制。

2.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每一结构层沉降观测不少于1次,若遇特殊情况可增加观测频率。

3.工程主体封顶后应进行百日观测。

其后继观测周期应根据百日平均沉降值确定:(见下表)
百日观测日平均值后继观测周期
大于0.3mm/d 半个月
0.1-0.3mm/d 1个月
0.05-0.1mm/d 3个月
0.02-0.05mm/d 6个月
0.01-0.02mm/d 12个月
天津市沉降稳定控制值为0.01mm/d,当沉降观测值小于0.01mm时沉降趋于稳定,可停止观测。

当沉降观测数值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时,观测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并将情况上报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处置。

对于尚未销售和交付使用的住宅,必须采取加固补强或制定采取安全可靠的监控措施,经鉴定部门认定安全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沉降观测资料整理
1.沉降观测技术设计,观测点设置和各期沉降观测记录等应按照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整理成册。

2.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图绘制沉降量、地基荷载与延续时间三者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析曲线图,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存档。

第十二条其它变形监测项目的观测点设置和观测方法等技术要求,应根据工程的需要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技术标准,并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整理成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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